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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信息中心

时间:2017-01-01 11:23:4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

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5日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确保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令第5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规范主要包括《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第三条 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产品公告。

第五条 受交通运输部委托,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信息中心)为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提供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相关工作制度;

(二)负责对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三)负责建设和维护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信息查询网站,提供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咨询服务。

第六条 申请从事标准符合性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关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同时具有承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或系统平台检测活动相应的计量设备、设施及软件检测系统,其性能、精度及软件的测试内容和功能应符合标准要求。

检测机构应当向通信中心备案。

检测机构依据实验室管理规定独立开展标准符合性检测工作,对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申请车载终端或平台标准符合性检测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自主选择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根据标准和规程进行检测,并向申请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通信信息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资质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按季度报送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对审核通过的产品进行公示、公告。

第二章 标准符合性检测

第八条 申请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第九条 申请标准符合性检测,应提交以下材料及实物:

(一)车载终端。

1.车载终端产品完整设计文件;

2.送样型号的中文使用说明书;

3.车载终端产品出厂检测合格证;

4.车载终端产品入网设置及操作说明;

5.同一型号检测样品不少于5套。

(二)平台。

平台的总体技术方案、用户手册。

第十条 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检测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检测工作。检测严格按照测试规程执行,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和检测机构盖章。

第十一条 检测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检测机构存档,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一份由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交通信信息中心。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将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实物进行存档,其中样品留样不得少于5年。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检测机构向通信信息中心报送检测工作简报。

第三章 资质审核及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可及时向通信信息中心提出资质审核申请,提交下列材料(纸质材料、电子版材料各一份):

(一)车载终端。

1.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申请书;

2.营业执照、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证书:其中申请检测的车载终端型号必须与证书保持一致);

3.检测报告。

(二)平台。

1.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申请书;

2.营业执照;道路运输企业自建非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须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通信信息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通信信息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按照本规范等有关要求进行资质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检测数据不完整或阶段性结论不正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中止资质审核并告知申请单位。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检测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要求原检测机构进行整改,直至原检测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复检或补充报告。检测机构有义务免费承担车载终端和平台的复检工作。

在部公示前20个工作日未提交完整的审核资料的申请单位,顺延至下批次进行资质审核。

审核合格的,汇总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 自主申请退出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公告名录的终端产品所属企业和平台所属企业,可及时向通信信息中心提出申请,提交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产品退出公告目录申请书和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及申请退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公告目录的产品进行公示、公告,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

第十八条 已公告的车载终端和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新产品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一)车载终端。

1.更换微处理器、卫星定位芯片、通信模块的;

2.变更设备适用终端类别的;

3.涉及车载终端能够影响设备性能和可靠性的其他重大技术性变更。

(二)平台。

1.平台系统架构、服务软件的性能发生变化的;

2.涉及平台能够影响系统性能和可靠性的其他重大技术性变更。

第十九条 已公告的车载终端和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通信信息中心备案,提交变更申请且审核合格后报交通运输部公告,其变更详细信息将由通信信息中心发布:

(一)车载终端和平台产品申请单位名称信息、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

(二)平台产品变更平台名称及IP地址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信信息中心对相关检测报告不予认可:

(一)检测结果不准确的;

(二)检测结论系伪造或者虚假检测报告;

(三)检测机构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四)检测机构被依法暂停、撤销检测资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经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产品从公告目录中撤销,并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向社会公布:

(一)伪造资质和相关法定证明材料的,伪造数据和记录的;

(二)销售或安装与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不一致车载终端的;

(三) 对车载终端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的;

(四)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列入公告目录的;

(五)产品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标准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从公告目录中撤销的车载终端产品,自撤销之日起不得以新增、替换等方式,再用于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从公告目录中撤销的产品,其所属企业应依法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可申请标准符合性检测和审查工作。

重新申请恢复公告目录的车载终端产品,其组成配件应与原档案记录的配件信息一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1月28日印发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5〕18号)中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来源: http:///fg/detail2033221.html

篇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

系统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运发〔2012〕798号2013年01月04日

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湖南、贵州、宁夏、陕西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通信信息中心:

“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实施以来,各单位按照示范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完成了总体需求、信息共享技术方案、各子系统的技术规格说明书评审,以及北斗/GPS双模车载终端招评标工作,示范工程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目前,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具备了为亚太地区提供全功能服务的技术基础。为进一步加快示范工程实施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是我国自主建设的战略性系统工程,对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做好应用推广工作是北斗导航系统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道路运输是卫星导航系统应用的重要领域,在道路运输行业成功开展北斗应用示范,不仅有利于增强行业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而且对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本示范工程是北斗专项首个批准启动实施的示范项目,既是北斗应用的试验田,也是军民融合的试验田,是“示范中的示范”。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交水发〔2011〕471号)和“中国第二代卫星导航系统重大项目合同”的要求,示范工程应于2013年4月底前完成所有建设任务。目前,示范工程实施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与总体进度要求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终端安装进度明显滞后。为此,各有关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北斗示范工程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要把实施好示范工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责任,细化和分解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把各项任务落实到人,落实到岗位,加快推进工程实施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示范工程各项任务。

二、切实加快系统开发建设任务

江苏、河北、安徽、陕西4个子系统牵头省份要抓紧完成系统招标,尽快开展系统研发工作。在研发过程中,要在统一的顶层设计框架下,按照《服务共享

与信息交换技术方案》、《服务共享与交换接口技术要求》、《示范工程硬件统一部署技术要求》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处理好动、静态信息的关联,明晰各业务系统之间的关系,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要在确保应用功能和性能的基础上,加快建设进度,加强与顶层设计牵头单位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及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的沟通,确保各应用支撑平台及系统功能和建设进度协调。

三、切实加快北斗双模车载终端安装进度

为确保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安装进度,进一步支持国家北斗导航战略,自2013年1月1日起,各示范省份在用的“两客一危”车辆(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需要更新车载终端的,应安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所有新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加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自2013年6月1日起,所有新进入示范省份运输市场的“两客一危”车辆及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凡未按规定安装或加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的车辆,不予核发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各示范省份要高度重视车载终端安装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在2013年3月底前完成本省80%以上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安装任务。同时,各示范省份的终端安装任务不受指标限制,鼓励有条件的示范省份超额完成安装任务。各示范省份要制定北斗终端安装计划,并每半个月向部书面报告终端安装进度情况。

“两客一危”车辆生产企业和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生产企业应选择符合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并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的终端。

四、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健康安全发展

示范工程实施主体较多,且资金来源复杂,既有国防资金拨款,也有部级国家财政拨款,还有省级财政拨款,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工程资金管理和廉政建设,严格遵守相关财经纪律,做好资金使用计划,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为示范工程顺利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交通运输部

2012年12月31日

抄送:总装备部,天津、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湖南、贵州、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处)

篇三: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需严格执行的交通运输信息化标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需严格执行的交通运输信息化标准目录的通知

(厅科技字〔2011〕79号)

信息化标准是确保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规范有序,支撑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提升信息化服务效能,确保网络信息安全的基础技术手段。部高度重视交通运输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工作,组织编制了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信息资源核心元数据、集装箱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收费等一批交通运输信息化基础性国家和行业标准,对于行业信息化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引领作用。为切实加强信息化标准贯彻应用和监督实施力度,部组织研究确定了第一批需严格执行的交通运输信息化标准目录(见附件1),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中,要切实提高相关标准的执行力度,标准目录所列标准应

视同强制性标准予以执行。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交通运输行业信息系统建设工程或产品研发,应在设计、开

发环节严格遵循标准,并在验收交付阶段开展相关标准的符合性审查或测评工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不予验收。标准符合性审查和测评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开展,并由标准归口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予以技术支持。

三、对于正在使用且涉及行业信息共享交换的信息系统,请各单位组织标准应用和符合

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2011年10月底前报送至部科技司。

四、部将不定期组织对部属单位和各省在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中贯彻实施标准的情况进

行抽查。对贯彻实施标准情况好的单位,我部将确立为交通运输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单位,予以支持和鼓励;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应尽快整改,连续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将列入重点跟踪检查单位,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从事交通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开发或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部有关政策,制定

相应的信息化工程管理制度,在信息化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各环节上,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标准的有效应用。

六、进一步做好宣传贯彻工作,部每年进行至少3次全行业交通运输信息化标准,特别

是重要的新颁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每年组织至少2次有关交通运输信息标准化的专题研讨和技术交流;进一步发挥交通运输信息化标准服务网站的功能,完善交通运输信息化标准查询系统,方便标准的获取、应用和意见反馈,推动其成为交通运输信息标准化工作的动态交流平台。

七、各单位应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交通运输信息化标准宣贯方案,

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宣贯培训工作,广泛宣传标准的地位、作用、意义,确保标准中的各项要求得到准确理解、掌握和执行,提高各有关方面贯彻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八、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标准编制单位应做好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各单位、各地信

息化标准宣贯培训,协助制定工作方案和培训计划,编制好宣贯、培训教材。部组成了行业信息化标准咨询专家组(见附件2),提供标准宣贯、实施咨询指导。

九、目录标准宣贯、实施的意见、建议,可向部科技司提出。部将根据有关情况,不断

调整、完善需严格执行的交通运输信息化标准目录,并予以发布。联系人:高翔

联系电话:010-65292819电子邮件:gaoxiang@mot.gov.cn

附件:

1.第一批需严格执行的国家及行业交通运输信息化标准(2011-V1.0)2.交通运输信息化标准咨询专家组名单及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

第一批需严格执行的国家及行业交通运输信息化标准(2011-V1.0)

附件2

交通运输信息化标准咨询专家组名单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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