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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公告

时间:2017-01-01 11:18:2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一、【法规综合】

1. 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

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

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

3.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4.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教

育与培训发展规划

5.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

五”发展规划

6.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

二五”规划

7.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

作的意见

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

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9.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10.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

的指导意见

11.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12. 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

13.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14. 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道路水路春

运工作的通知

15.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6. 关于进一步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运

输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17. 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春节运输工

作的通知

18.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

费改革的通知

19.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20.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21. 关于做好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境

内传递公路转场交通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22. 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

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

23. 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24. 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

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5.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

管理工作的通知

26. 关于做好2007年度防抗台风工作

的通知

27.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行业节能减

排工作的意见

28. 关于开展向新时期知识型产业工

人孔祥瑞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29. 关于深入开展“迎奥运、讲文明、

树新风”活动的实施方案

30. 关于开展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的通知

31. 2007年全国交通行业节能工作要

32. 关于印发2007年农村公路工作若

干意见的通知

33. 全国交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

个五年规划

34. 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实施意见

35. 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

区资格的暂行办法

3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

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3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

2007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38. 关于联合开展农民工平安返乡行

篇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道路客运、危货运输安全生产整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道路客运、危货

运输安全生产整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办运〔2014〕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切实解决道路运输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坚决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频发的势头,尽快扭转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被动局面,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66号)精神,现就具体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重点任务

(一)深入整治道路客运安全问题

1.开展长途客运车辆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梳理登记辖区内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班车夜间运行情况、休息点或接驳点地址、休息或接驳检查责任人,并填报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运行信息表(见附件)。

2.严格落实凌晨2-5时停车休息制度。支持、指导和督促客运企业合理调整长途客运班车发班时间,尽量避免凌晨2-5时运行;确实难以避免的,必须严格执行凌晨2-5时停车休息或实行接驳运输。对于不能实行接驳运输的长途客运车辆,要逐车制定途中休息方案,确定停车休息点,明确停车休息检查责任人,确保客运车辆严格执行停车休息制度。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严格查处凌晨2-5时运行的非接驳运输客运车辆,对于公安交警部门抄告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的不执行停车休息规定的长途客运车辆,一律停运整改,待整改符合要求后,再恢复运营。

3.全面启动长途客运接驳运输工作。各地要制定本省长途客运接驳运输发展规划,支持长途客运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合经营、建立接驳运输联盟等方式实施长途客运线路资源和接驳点资源整合,集中实施接驳运输,扩大接驳

运输的范围和规模。经部批准在多个省份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接驳运输的道路客运企业,应把接驳运输实施方案通过总公司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运输司备案。暂不在接驳运输试点范围的省份,可按照《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抓紧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准备工作。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各接驳点设置情况、运转情况和接驳运输台帐的监督检查,对没有严格执行接驳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接驳点管理制度的,以及未按规定实施接驳的,一经发现一律停运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吊销其道路运输证。

4.严格包车客运管理。加强对包车客运标志牌的信息化备案审核,认真审查包车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对包车实际运营情况与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开展抽检核查。要进一步加强包车客运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增派执法力量,加大对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景点、学校等旅游包车集中地点的监督、巡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持有虚假包车客运标志牌、不按包车客运标志牌注明事项运行、搭载包车合同以外乘客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定期汇总旅游包车的违规运营情况,并抄送同级公安交管部门和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年内违规行为3次以上的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要暂停对其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审核发放工作,待整改结束后,再恢复发放;对于3个月内违反有关规定3次以上的车辆以及长期在异地违规运营的省际包车,一律停止发放包车客运标志牌,停运整改,直至吊销经营范围。要主动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对旅游包车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5.严格长途客运班线管理。不再审批新的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线路,不再审批新的卧铺客车,加快淘汰已进入市场的卧铺客车。要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对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线路逐线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准许继续运营;不符合的线路立即进行停运整改,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恢复运营,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评估工作。对于800公里以上的省际客运线路,不能避免凌晨2-5时运行的,要尽快实施接驳运输;不能实施接驳运输的,在经营期限结束后,不再许可延续经营。对于仅在省域内运行的且无法避开凌晨2-5时的客运线路以及在凌晨2-5时发车的客运线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公安交警、安全监管部门后,确定具体管理办法。

6.严格农村客运安全管理。要联合公安、安监部门对农村客运车辆安全通行状况进行评估,对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一律停运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条件的,要坚决取缔。要加强对农村客运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会同公安、安监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农村客运的车辆,并提高农村客运服务质量和覆盖面,引导农民群众乘坐具备资质的农村客运车辆。

(二)深入整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问题

1.加大对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监管。要对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数量、已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罐车数量等情况进行摸底排查。要督促、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4号)要求,确保今年12月31日前为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对于已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具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要做好登记工作。要加强与当地安监、工信、质检、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解决加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自2015年1月1日起,仍没有按照要求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收回道路运输证或公告注销道路运输证。

2.严格查处危险货物违法托运行为。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协调本辖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充装企业(单位)的目录。要对相关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梳理出本地区高风险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本次整治工作检查企业(单位)名单。要根据抽查名单,深入企业(单位)开展检查工作。检查中,要对企业(单位)1年内与危险货物托运有关的台账等资料进行核查。对发现托运人委托的承运人不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承运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与道路运输证所标注的经营范围不符等非法行为,要立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7条对托运人进行处罚,并将处罚情况抄告同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装载危险化学品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等违法情况,应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

(三)严格整治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存在的问题

1.严格落实重点营运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清查工作。要督促运输企业对所属的“两客一危”车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自检

自查,对于设备运行情况不良,无法确保行驶过程中车辆实时信息的有效上传的,不得安排发车任务。运输企业要将自查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所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结合运输企业上报的自查情况对所属地的“两客一危”车辆安装和接入情况进行梳理清查,凡应装未装、应接入而未接入的车辆,或者已装监控系统但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一律停运整改。2014年8月31日前仍未按要求并接入系统的车辆,停业整顿一个月;一个月后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车辆的营运资格。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运输企业对行驶过程中的车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于突发设备故障情况,运输企业及时与车辆安全员取得联系,确保车载设备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的正常运行。对于故意损毁、屏蔽系统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对相关车辆进行停业整顿,对相关人员开展培训教育。发生两次及以上上述行为的,取消相应营运资质和从业资格。

2.加快推进联网联控数据完整性建设。各省按照《道路运政系统基础数据》格式要求,在2014年底前完成省内“两客一危”车辆经营业户信息、营运车辆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班车线路牌信息等基础数据清理和上报工作。

二、工作安排

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整治方案制定阶段(9月)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并于9月25日前报部运输司。

(二)深入排查整治阶段(10月至11月)

各地要对本辖区道路客运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组织相关单位和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推动专项整治活动深入开展。各地要于每月5日前将前一阶段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表格(见附件)报部运输司,联系人:李强、孟秋;联系电话:65292755,65292754;传真:65292740。

(三)总结评估阶段(12月)

各地要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后,对整治工作情况和经验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巩固整顿成果,形成改进和加强道路客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长效机制,并将相关总结评估材料于12月25日前报部运输司。

要求各地根据实施工作的总体要求,迅速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细则,解决好不想管、不敢管、不会管的问题,加强组织检查和考核,严肃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推动整治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在工作时要加强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要加强与公安交警、安监、质检、工商等部门合作,加大对非法营运和各种违法违章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要与公安交警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和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加强与安监部门合作,严格查处危化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将危险货物托运给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车辆,从源头上消除危险品运输事故隐患。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4年8月26日

篇三: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基础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基础工作的通知

各专业客运公司、旅游公司、危险品运输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

见》(国发 [2012]30 号文)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

总局、工信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运发〔2011〕80号文)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企业车

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发生。现就

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安全动态监管基础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健全动态监管组织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GPS安全监控管理机构,

配备专门监控管理人员,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

到具体负责人和监控管理人员,形成完善的制度和责任体

系,全面履行企业对所属车辆动态安全监控的主体责任。

二、制定颁布安全监控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和落实

各道路运输企业要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强化工作机制建

设,建立包括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安全监管责任制度、

岗位人员工作责任制度、GPS监管值守制度,GPS监管台帐

及记录制度,GPS监管处罚制度等各项制度,并认真组织落

实,强化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监管。对有夜间行驶营

运车辆的企业必须保证24小时不间断监控,全面履行监控

主体责任。

三、完善基础台账管理,规范填写和保管营运车辆GPS

监控各项记录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上级指示精神,综合GPS安全监控

各项要求和各主要运输企业操作实际,根据市处对各道路运

输企业的GPS监控记录管理台账进行归纳和规范,拟订的《襄

阳市道路运输企业GPS监控管理记录台账》(详见附件)。各

运输企业要参照《台账》内容和样式,自行印制本单位监控

记录台账,规范GPS监控基础记录台帐的管理。同时妥善保

管GPS监管各项基础台账,主动接受各级政府、安监、公安、

交通、运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强化责任追究,坚决处理违反GPS监控管理制度的

责任人员

各运输企业要对车辆动态监控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及时

纠正和处理企业所属车辆和从业人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

等违法驾驶行为,不断强化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

督。对违法驾驶信息要留存在案,至少保存1年时间;要定

期检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确保车辆在线时间;对

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多次有违法驾驶

行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各运输企

业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

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行业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

我所将加强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各项制度,完善各

项基础管理台帐的规范填写和统计上报,确保GPS系统工作

正常、记录完备、监控有效。

附件:襄阳市道路运输企业车辆GPS监控记录管理台账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参考样式)

襄阳市道路运输企业GPS监控管理

记录台账

( 年度月)

****************运输公司

道路运输企业GPS监控管理职责

1、根据国务院国发〔2012〕30 号文件要求,道路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

2、道路运输企业应制定和发布企业GPS监控管理制度,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门监控管理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并认真做好营运车辆GPS监控记录,据实完整填报《襄阳市道路运输企业车辆GPS监控记录台账》。同时要对车辆动态监控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对有夜间行驶营运车辆的企业必须保证24小时不间断监控。

3、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文件要求,道路运输企业要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对多次有违法驾驶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理,违法驾驶信息要留存在案,至少保存1年时间;要定期检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确保车辆在线时间。

4、严格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妥善保管GPS监管基础台账,主动接受各级政府、安监、公安、交通、运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中国道路运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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