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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时间:2017-01-01 11:17:0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 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号)同时废止。

篇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报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

报 告

XX纪委:

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进一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我处认真传达学习,积极组织贯彻落实,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健全组织,强化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处党工委成立了由党工委书记为组长,相关站所负责人、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由处纪工委具体负责,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执行制度。并明确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要求全处党员干部要带头简办红白事,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婚丧习俗。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结合干部下基层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走访群众,广泛宣传节俭操办婚丧嫁娶,大力倡导文明廉洁办事的新风尚。同时通过村务公开栏、信息平台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完善制度,加大监督。严格执行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操办红白事宜5日前按要求及时填报《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并拟定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等信息,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和接受监督。同时,处纪工委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接受群众监督, 1-6月份处党员干部申

报婚嫁事宜8起。

四、加强责任追究力度。全处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规定,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备案的,责令其说明原因,并视情节责成本人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或一定范围内作出检查。对拒不报告、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借机敛财,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通过自查,我处党员干部没有出现违规举办婚丧嫁娶事宜的情况。今后,我处将继续加强对党员干部婚丧嫁娶事宜的监督管理,加强引导和监督,确保婚丧嫁娶事宜科学文明、规范有序进行。

XX街道纪工委

2015年6月25日

篇三: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_(1)

xxx有限公司

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促进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在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领导干部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四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或参与婚丧嫁娶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或有权属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三)严禁用公款送礼,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嫁娶事宜。

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按照中央、北京市及昌平区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丧事活动以家庭办理为主。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不得造成不良影响,不得做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必须按规定上报并填写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党员干部廉洁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承诺书,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决定是否向国资委党委及国资委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及时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八条 对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第五条规定的,依据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 党员干部廉洁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承诺书

附件2 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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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廉洁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承诺书

按照《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的要求,本人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向组织承诺:

1、注意社会影响,严格控制操办规模,不滥发请柬、大操大办,不采取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化整为零、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

2、不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3、不借机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

4、不在操办中私用公车、公款、公物或办公场所,不在正常工作时间请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5、不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及下属单位报销有关费用或承办婚丧喜庆事宜。

6、不搞庸俗迷信,不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搞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如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以上有关规定,本人自愿接受组织处理。

承诺人职务: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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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表 报告人签名: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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