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2016食品安全自查自检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质量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报告。向公司管理层报告食品安全自查结果。 2自查组长:提出自查小组名单,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实施活动,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3质保部:负责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组,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实施自查,起草自查报告。对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实施效果进行确认。
4自查小组成员: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及时实施自查,提交自查报告。
5受检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自查,负责本部门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要求
1起草食品安全自查的策划
自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质保部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年度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2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a)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
b)组织的内部机构、生产工艺、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 3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由质保部提出,质量
负责人批准实施。
食品安全自查的准备
1由自查组长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质量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表中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即被指定为该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
3自查小组成员不检查自己的工作。
4质保部负责向自查小组成员提供自查时所需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受检部门负责提供其他支持性文件和相关标准。
5自查小组成员按所检查的范围和受检部门的特点,编制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自查查表,供检查时使用。
食品安全自查的实施
1召开一次简短的首次会议,组长介绍自查的目的、方位、准则、方式、计划和自查人员分工及日程安排,澄清自查计划中不明确的问题,确定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
2在受检部门人员陪同下,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
3寻找客观证据,在自查表中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的事实。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将不符合事实与受检部门交换意见。 .4自查结束,自查小组成员互相交流分析,确定不符合事实。在编写“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时,须事实描述清楚,证据确凿。 5帮助受检部门制定评价纠正措施。
6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不合格项,取得受检部门签字认可。
7召开末次会议,由自查组长报告自查情况和自查结果。就食品安全提出检查结论,并对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议。
8提交自查报告。
纠正措施
1根据审核员填写的《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受检部门除进行确认外,还要分析不符合产生的原因,由问题的责任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措施,并规定完成纠正措施的期限。
2纠正措施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实施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责任部门必须向质量负责人说明情况,请求延期。
3受检部门在预定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的实施后,通知质保部确认完成情况,并报质量负责人认可。
4对期限较长的纠正措施,可在下一次食品安全自查时由自查小组确认。
5食品安全自查结果提交管理评审。
6食品安全自查的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保存。
篇二: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按《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目录》制定本单位档案;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自查表》等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第四条 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第六条 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第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第八条 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篇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第二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三条 定期或不定期自行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条 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 有条件的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六条 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条如发生事故,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散。应急处臵措施包括如下:
(一)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及原料的食用和使用;
(二)密切注意已食用可能导致事故的人员,一旦出现不适症状的,立即送至医院救治;
(三)保护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现场,控制好保存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原料,以便有关部门采集、分析等;
(四)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和用具进行停止使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八条及时向相关的行政主观部门报告发生的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关的措施。
第九条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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