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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证预缴增值税

时间:2016-12-30 07:38:1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外经证问题

当前建筑安装业外经证管理问题浅议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在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对一些建筑安装企业而言,往往会在异地开展业务,从而产生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的需要。但是在对外经证的日常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 开具外经证企业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的问题 一些建筑安装企业当发生异地业务、申请开具外经证时,可能在同一笔业务中,既涉及货物销售,也涉及建筑安装劳务,而且往往在订立的合同中并没有进行分别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外经证的金额应该如何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国税发[2002]117号《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对此也做出了类似规定。文件中的关键词是“自产货物”,即在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涉及销售自产货物的外出经证时,应当对销售的自产货物和应税劳务分别核算,税务机关应当就应税劳务部分开具外经证。对未进行分别核算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其营业额进行核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种种原因,税务机关多数情况下并未仔细划分,而是按照合同总价开具外经证。

问题在于,一些建筑安装企业拥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在其购进生产原料的时候按照17%的税率抵扣了进项税额。如果对涉及自产货物的建筑业混合销售业务按总价开具外经证,企业可以凭此外经证到劳务发生地所在的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这样的话,已经按照17%的税率抵扣进项的货物却按照销售额的3%缴纳了营业税,造成税款流失。

此外,现有文件对非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如何处理并未做出详细说明,而事实上,此类混合销售也可能涉及到虚抵进项的问题。因此,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参考杨冬华(2010)的观点,我们认为对混合销售的外经证开具应区分以下几类情况:

第一,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第二,对于销售非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并且施工对象为增值税应税货物的(一般指设备安装),一律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按此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可保证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安装业务优先征收增值税。

第三,对于销售非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并且施工对象为不动产的,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得认定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此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可保证营业税建筑业税目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二、外经证的开具流程有待规范 外经证在建筑安装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和劳务发生地所在机关之间起到传递信息的作用。它传递的信息实际上是税收的信息,而且往往涉及的税款金额都比较大,因此在开具外经证时,应当注重审核,应遵循规范的操作流程。

有些地区的“征”和“管”业务是分离的,开具外经证的业务由征收大厅涉税受理窗口操作完成。但是根据笔者的调查,目前在开具流程上尚不规范,由于缺少可参考的操作标准,征收大厅侧重于对材料完整度的审核而忽略了对材料内容的审核。尤其值得商榷的是,在有的地方,纳税人的申请材料即使没有专管员的审核签字,只要材料齐全,就可能在征收大厅开具出外经证,从而造成征收和管理在信息传递上出现“脱节”。

尽管外经证的核销是在管理所完成的,但是核销工作往往是安排专人负责,企业专管员无法及时地掌握户管企业开具外经证的情况,如果要对建筑安装合同的详细情况进行查询,就需要去档案中翻阅,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而且因为外经证的业务都是在外地发生的,即使在后来的检查中发现开具的外经证存在问题,如何对问题进行修正也有一定难度,甚至可能无法处理。

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在税法的基本框架下制定本区的外经证开具办法。办法应该满足以下几项基本要求:(1)首先由企业专管员核实纳税人以前开具的《外管证》是否按期缴销,有无税务违规行为等,如有上述情况应不予开具新的外经证;(2)企业专管员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特别是对价格部分的审核;(3)企业必须在审核意见中写明可开具的金额及有效期限,并签字确认。在以上工作完成后,方可送征收大厅受理开具。

三、 外经证的核销系统不够完善 外经证到期后,需要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及已经开具的发票和完税凭证到税务机关核销。税务机关对外经证的核销是在征管系统中操作完成的,只要确认完税之后,就能完成核销。但该系统的最大缺陷是无法填录核销的金额,一旦核销,以后无法对外经证的核销情况进行查询。因此在目前,必须落实专人对外经证进行管理,建立人工台账,在系统中进行核销后,需要在人工台账中对核销金额进行记录。人工台账的缺点在于:如果发生人员流动,业务交接不好的话,容易造成数据的丢失。

因此我们认为,完善征管系统中的外经证电子台账功能非常紧迫,并特别需要在电子台账的功能中添加“核销金额”、“已缴税款”等由劳务发生而产生的项目,从而可以及时迅速地查询核销情况。同时,专管员需要对外经证企业定期走访,将工程进度、预算追加、工程主分包等情况录入到系统中,随时通过计算机后台进行实行动态监控,对异常情况发出预警,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四、 开具外经证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有待统一

根据我们的观察情况,开具外经证的企业在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上并不统一,有的是查账征收,有的是核定征收。从税收管理的角度来看,核定征收存在着不少漏洞:第一、一般纳税人通过外经证进行操作,将已经抵扣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劳务,由于税率差造成了税款流失,如果不通过查帐无法掌握详细的情况;第二、由于外经证的业务往往在外地发生,直接在劳务发生地机关代开发票,而有的企业在月度申报时并未将外经证发生的金额计入收入总额,对这部分收入只有通过查账才能发现;第三、从控制税务风险的角度来看,通过查账

征收,可以更好地对盈利水平明显低于同行业的企业实行税收预警,加强纳税评估力度,密切关注纳税人“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的增减变化,及时发现发票管理的有关情况,以查促管,以票控税。

只要在日常的管理中发现并解决问题,改善征管方法,提高征管技术,就能使外经证发挥出更好的作用。

篇二:关于规范公司增值税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隧杭财?2016?26号

关于规范公司增值税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规范公司税务管理,降低企业税负,规避税务风险,现对公司增值税管理相关事项规定如下,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一、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取得管理

1.各单位应在业务发生后尽快取得发票,经办人应自发票开具之日起7日内到财务报销,滞后报销而造成的后果由经办人承担。

2.简易计税项目一律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固定资产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则上应重新开具,若重新开具存在困难的应及时报销,财务按照进项税额转出程序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报销,将导致该张票在公司税务申报系统中无法认证,显示为滞留票,存在税务风

险)。

3.一般计税项目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的经济业务需取得发票的,应分别工资、社保等职工薪酬部分应取得普票,管理费部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分包发票开具信息管理

1.分包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规范填列为“建筑服务”或“工程服务”;安装合同统一填列为“安装服务”或“建筑服务”;土地平整、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园林绿化、搭建脚手架、爆破、矿石穿孔、场地清理等统一列为“其他建筑服务”或“建筑服务”。

2.分包单位提供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中“购买方”、“销售方”信息必须完整、准确,否则经办人员或财务人员不得接受。发票中购票买方信息应为杭州公司开票信息或集团公司开票信息(集团名义统一核算纳税的项目,如有),销售方信息必须于纳税人资格等级信息一致。

3.发票“备注”栏信息,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所在区县和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必须与项目主合同中项目名称一致,不得简写,否则存在不能差额预交的风险。运输发票、动产和不动产租赁发票、保险发票等特殊备注要求见附表《增值税发票备注要求表》。

(三)发票审核管理

1.加强发票信息审核

审核发票金额是否与当期结算金额一致;发票内容是否与合同约定内容、实际交易内容一致;发票“购买方”信息与公司开票信息一致,且购买方开票信息是否完整;发票“备注”栏是否注明“所在区县和项目名称”,且项目名称是否与业主主合同项目名称一致;分包单位是否开具劳务差额发票代替分包发票;分包单位提供的发票是否为零税率发票;发票“销售方”名称是否与合同约定结算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名称一致;发票是否正确加盖印章(发票专用章不得重复加盖,印章必须清晰,印章上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必须和销售方信息一致,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需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2.加强发票真伪审核

加强增值税发票真伪审核,尤其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核(虚开风险大,且不容易发现),对单张票面金额3000元及以上的发票,建立发票查询审核登记台账,同时将审核结果打印,报销时作为凭证附件留档;对于增值税发票销售机关与开具方注册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开的税务机关不是企业劳务发生地或注册地的,应尤其重视,发票套开、虚开风险更大。

(四)发票传递管理

1.简易计税项目,分包发票用于差额预交时,同步将用于差额的分包单位发票扫描件传公司税务中心。分包单位发票票面

税额应对应“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原则上应保证该科目每月借、贷方发生额相等,即月末结平。要求只有用于差额预交的分包发票才能从“其他应收款-待确认进行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营改增抵减销项税额”科目,避免纳税申报时出现纳税申报表和账面数据发生额的不一致。

一般计税项目,验工计价入账时,同步将分包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件传公司税务中心。分包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同时,为避免各单位做账不及时,给汇总申报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将增值税财务转账方式由“自下而上”修改为“自上而下”的方式,公司税务中心根据各单位提供发票数据对应编制《汇总纳税结转表》清单,月底前上传梦龙群共享,各单位根据公司税务中心统计的数据复核本单位账户处理及数据是否正确。

2.各单位(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应在每月月底,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邮寄杭州公司税务中心,由公司汇总申报(由集团公司抵扣的专用发票邮寄集团公司税务中心)。

3.各单位发票传递过程应分别建立《分包队伍发票移交登记台账》、《增值税发票移交登记表》(进、销项),在发票传递环节应及时做好登记签认。

(五)发票列账

1.各单位应坚持先审核、再审批、后列账的原则。取得的发

票必须符合税法及抵扣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财经制度的发票坚决不予列账。

2.各单位应及时足额取得发票(尤其是分包发票),否则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为使财务账面及时反映项目真实债务情况,可在应付账款-暂估列账科目列账,当取得发票后调整转入应付账款-(单位)科目,未取得发票前,对分包单位债务不得列入应付账款-(单位)科目,不得支付资金。

为加强对各单位取得发票管控,公司各部门在审核成本1.0/2.0系统时,对未上传发票的结算流程将不予审批(包括分包结算、租赁结算等),各单位发起结算流程时,应取得发票并上传发票扫描件。

3.各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如不能抵扣,必须账务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不得直接列支成本。

二、合同管理

1.各单位合同签订应严格按照《转发中国中铁关于公布工程项目常用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的通知》(隧法律函?2016?401号)规定的合同范本。为规避“三流一致”带来的税务风险,应在合同范本条款中增加关于杭州公司或集团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开票并核算的项目)开票信息。

2.在特殊情况下(含简易计税、一般计税),各单位因无法开具杭州公司+项目部名称的银行账户,需要通过集团公司银行账户代付资金的,为规避税务风险,应在合同中约定集团代付银

篇三:外经证情况说明-范本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公司名称: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认投资或股控);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地址:XX

经营范围:xx

联系电话:xx

邮编:XX

我公司于***年**月**日与**公司签订***项目工程。

外出经营地行政区划:**省**市**县(市)**乡(镇/街道) 外出经营地:****

应税劳务:****

劳务地点:****

有效期起:**年**月**日 有效期止: **年**月**日 合同金额:***元

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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