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民政部关于带病返乡规定

时间:2016-12-30 07:37:0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2014年民政部

2014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同时,国家还对2011年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烈士老年子女和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首次调整,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2013年提高了8730元、8450元、817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11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6300元、36300元和1638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1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4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5.7亿元,截至目前,共安排2014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06亿元。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篇二:民政厅关于印发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

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民优〔2010〕139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和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记载),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第三条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具体指符合下列之一:

1呼吸系统疾病:肺脓肿、肺梗塞、特发性肺纤维化、胸膜炎、胸腔积液、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肺气肿、慢性支气管炎。

1

2循环系统疾病:心力衰竭、高血压、冠心病、各种心肌炎、心肌病、各种周围血管性疾病、风湿性心瓣膜病、心内膜炎、心包疾病、严重心律失常。

3消化系统疾病:慢性肝炎、慢性肝病、胰腺炎、脾肿大、消化性溃疡。

4泌尿系统疾病: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病、肾病综合症、慢性肾盂肾炎、氮质血症、肾移植术后。

5血液和造血系统疾病:溶血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异常血红蛋白血症、白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小板增多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脾功能亢进、血友病。

6内分泌系统疾病:甲亢、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库欣氏综合征、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亢性心脏病。

7代谢疾病:糖尿病、高尿酸血症、痛风、骨质疏松症。8风湿性疾病:风湿热、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症、强直性脊柱炎、混合性结缔组织病、皮肌炎、特发性炎症性肌病、风湿性血管炎、雷诺氏病。9神经疾病: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周期性麻痹、重症肌无力、周围神经炎、脑膜炎。10精神性疾病。

11外科疾病:严重脏器损伤、深静脉血栓、多囊肾、泌尿系统结石。

12骨科疾病:关节骨折脱位、脊柱骨折、脊髓损伤、股骨头坏死、创伤性关节炎、腰椎间盘突出、膝交叉韧带断裂、慢性骨髓炎、手足神经、肌腱损伤、半月板切除、两个节段以上(含两个节段)的脊椎内固定术后。

2

13眼科疾病:严重角膜病、巩膜病、葡萄膜病、视神经病、青光眼、眼底病、全身病性眼底病变、眼球钝挫伤、因眼底疾病或屈光组织病症导致双眼视力降至03以下不能矫正。14口腔科疾病:颜面部严重损伤、颞下颌关节强直。15耳鼻咽喉科疾病:噪声及耳部肿瘤导致听力减退、严重中耳炎、前庭功能损伤。

16部分器官切除术后类:十二指肠部分切除术后、右肝部分切除术后、肺叶切除术后、胃部分切除术后。

17各种恶性肿瘤。

18各组织结核。

19高原病。

20烧伤。

21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或者导致劳动能力部分或者基本丧失的其他慢性疾病。

第四条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各项认定证明材料:

(一)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二)退伍军人证复印件;

(三)军队医院证明复印件,具体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驻边防、海岛等边远地区部队,按规定可以就近到地方医院治疗的,凭服役期间地方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地方医院原始病历);

3

3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四)盖有地方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五)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关于其生活状况证明;

(六)本人近期1寸照片3张;

(七)城镇户籍的,须有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未就业和未享受社保待遇的证明。

第五条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

(二)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填写《浙江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填写初审意见,连同其申请材料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三)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验收登记,认为材料齐全的,填发《受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申请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原始材料进行核对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开具《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病情鉴定通知书》,安排申请人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病情鉴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填写《不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者本人。申请材料原件核对完毕后,当面退还申请人。

4

指定医疗鉴定机构根据原军队医院治疗慢性疾病住院记录或相关档案证明,对申请人进行相应病症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

(四)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病情鉴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将《浙江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并将拟批准人员名单反馈到所在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经乡镇(街道)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公示期间,对拟认定人员有举报、投诉的,乡镇(街道)应查实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对公示的结果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浙江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县(市、区)民政局印章,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认真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其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在《浙江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上签署不符合条件的意见并加盖县(市、区)民政局印章。同时,填写《不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请通知书》,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者本人。

(五)设区市民政部门要及时督查指导本辖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工作,对县(市、区)上报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安排申请人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复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最终结果。

第六条县级民政部门指定一至两所病情鉴定机构,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部门应当指定一所病情鉴定机构,并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县、市民政部门可以安排申请人进行异地病情鉴定。

5

篇三:民政相关救助政策

民政相关救助政策解读

(一)最低生活保障(低保)

一、认定条件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193元)的农村常住居民家庭,均可申请享受户口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

二、救助标准

2014年甘州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193元。其中:一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达到205元,二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达到160元,三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达到90元,四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达到60元。

三、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镇政府受理---区经济核对中心核对---镇入户调查(村委会配合)---村社民主评议、公示---镇政府初审、公示---民政局审批、公示---资金发放

四、村级评议

产生村民主评议人员:1000人以下的村,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30人组成,1000人以上的村,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50人组成;成员构成有村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社长、党小组长、人大代表、村民代表、计生小组长、退休干部、及低保户代表等人员(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民主评议人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村级民主评议会议由全体村级民主评议人员参加,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参会人数需达到民主评议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评议结果有效。对拟保障对象和拟保障类别分别进行评议:评议前,先宣布实施方

案中拟保障对象和拟保障类别规定条款、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评议时,将新申请低保户都列入票决票,由村民政信息员对参加评议人员的家庭情况进行介绍,介绍完毕后从民主评议人员中现场产生监票人一人、计票人两人,然后由村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评议结束后,由主持人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农村低保对象的得票数现场宣布,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参评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上报镇政府审核同时在所在村或社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一榜公示。

五、各类别保障对象

(一类205元/人 .月;二类160元/人 .月;三类90元/人 .月;四类60元/人 .月)

一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

(2)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3)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4)主要劳动力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且无其他劳动力,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

(5)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二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

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或家庭成员中有麻风病、艾滋病感染者等病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3)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年人;

(4)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

(5)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

(6)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三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3)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

(4)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

(5)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四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5)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六、低保有效期

按照区民政局要求,低保一、二类每两年评议一次,低保三、四类每年评议一次,低保严格实施“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持有本辖区常住户口的以下对象,在本年度因大病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民政部门未救助过)造成生活困难的予以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包括: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对象;

2.城乡孤儿及流浪乞讨人员;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优抚对象;

5.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低收入及特殊困难对象。

二、救助对象认定条件

救助对象申报的医疗费用必须是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经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大病补偿、商业保险等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达到救助标准的。非定点专科医院就医产生的费用参照执行。

(一)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孤儿住院费用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二)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个人自付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的;

(三)低保对象个人自付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的;

(四)优抚对象(优抚定补对象、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现役军人家属)个人自付金额达到3000元以上的;

(五)“双联”对象个人自付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

(六)低收入居民个人自付金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

(七)城市企业在职、退休职工个人自付金额达到20000元以上的;

(八)行政、事业、国企单位在职、退休人员个人自付金额达到30000元以上的。

救助标准由区民政局根据上级拨付的救助资金数额及申请救助人数、金额等具体情况按照《甘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确定。申请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三、2013年度救助比例

(一)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孤儿住院费用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民政部关于带病返乡规定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show/134715.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