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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实施细则

时间:2016-12-29 07:49:0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看守所制度

药房工作制度(试行)

一、药房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

二、调配处方前必须查对在押人员的姓名、年龄、药品名称、计量、服用方法、禁忌症等,

审查后方能调配

三、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毒、限、剧药,应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四、配方时要精神集中,细心谨慎,不得估计取药,处方调配后,应严格核对方可发出。

五、发药时应耐心向在押人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六、含有剧毒药品、麻醉药品、限制药品的处方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来执行。

七、对有错误的处方,如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时,药房人员应主动与当班医生联系,

更正后再发药。药房人员有责任拒绝给不按规定开出的处方发药。

八、药品必须定期检查、妥善保管,对过期失效的药品应上报所领导,集中销毁。

九、药房每半年盘点一次,平时做到日清月结。

处置室工作制度(试行)

一、 处置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

一患。

二、 处置过程中要做到细致、准确,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三、 各种注射应按处方或医嘱执行。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

实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重复使用。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当班医生。

四、 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定,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

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液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2次。

五、 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六、 室内坚持每天消毒,严格执行传染病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特殊感染不得

在处置室内处理。

七、 换药时除固定敷料外(绷带等),一切换药物品均需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日期,

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无菌溶液超过3日要重新消毒。

治疗室工作制度(试行)

一、 治疗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

一患。

二、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密切观察注射反应或意外,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并

报告当班医生。

三、 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

试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得重复使用。

四、 治疗室空气、台面应每日消毒以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治疗事项要及时清理,

除工作人员及患者外,其他人不许在室内逗留。

五、 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衣,带工作帽及口罩。

六、 各类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浸泡消毒用药液每天上岗前检查(查药液量、浓度、

有效期),定期更换,并保持有效消毒浓度。

七、 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时间,每天上岗前检查,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开启使用的无

菌物品和无菌溶液,超过12小时应重新消毒。

八、 备齐备足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查药品器械数量、种类和有效

期),及时补充更换。

诊断室工作制度(试行)

一、 诊断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候诊有序,

做到一医一患。

二、 当班医生应认真填写诊断日志,不得漏填。

三、 对就诊在押人员要详细询问病史,认真检查,按要求书写诊断病历及处方,诊断病

历通用。

四、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五、 发现急性传染性疾病,要及时报告所领导,并进行隔离治疗,同时将疫情及时报告

卫生防疫部门。

六、 采用经济便宜、保证疗效的治疗方法,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医师工作职责(试行)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看守所各项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

作风,严禁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传递物品等违规行为。

二、 关心、爱护、尊重在押人员,保护在押人员的隐私。

三、 应将就诊在押人员的病情、诊断和治疗措施认真书写在病历上。

四、 发现传染病时,要按照规定报告,并认真填写传染病登记册和传染病报告卡。

五、 着装整齐,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经常检查医疗护理质量,严防差错事故。指导

护士做好护理工作。

六、 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患者发生病危、医疗事故或其它重要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

紧急处置。

护士工作职责(试行)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看守所各项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禁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传递物品等违规行为。

二、尊重、爱护、关心在押人员,保护在押人员的隐私。

三、发现在押人员病情危急,应立即报告医师;在紧急情况下,应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四、着装整齐,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操作规范,

应当及时向医师提出。

五、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防止差错事故发生,并注意用药后反应,及时发现和报告

药物不良反应。

六、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要求,分类收集本诊室产生的医疗废

物。

七、为了保证药物良好效用,溶解后不得放置时间过长。一次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药禁忌。

注射药物应询问有无过敏史,注射动物血清制剂及青霉素类,应先做过敏试验,阳性者禁止使用。

八、器械、物品分类定位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无菌持物钳及浸泡容器,敷料罐、碘

酒和酒精瓶等每周高压消毒或更换1-2次,用后的注射器具应作毁形消毒处理。

九、保持卫生所各室清洁整齐,每天清扫通风,物体表面及空气每天紫外线灯照射30分钟。

在押人员住院期间看护民警职责(试行)

一、 认真执行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在押人员在视线范围内,杜绝逃脱、自伤自残、串通

案情、骗取虚假病历逃避处罚等情况发生。

二、 看护警力与住院在押人员的比例应达到2:1以上,实行24小时值班看守。

三、 看护民警不得从事与看护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 在押人员住院期间须加戴械具,看护民警应注意检查加戴械具情况。

五、 在押人员上卫生间时,看护民警须同步跟随。

六、 在押人员住院期间后勤保障应由专人负责,不得动用看护警力。

七、 看护民警在看护时应携带必要单警装备。

篇二: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修订完整版)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监所技术建设规范

2001-2002

目 录

前言 ................................................................................................................................. 2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编制说明 ............................................................................. 3 一、制定《规范》的必要性 ...................................................................................... 3 二、《规范》的编制原则 .......................................................................................... 3 三、《规范》的编制过程 .......................................................................................... 4 四、《规范》的基本内容 .......................................................................................... 4 第一章 总 则 ............................................................................................................... 5 第二章 技术建设项目 ................................................................................................. 6 第三章 技术建设等级 ................................................................................................. 9 第四章 附则 ............................................................................................................... 11

前言

为了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技术建设,公安部制定了《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作为《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公装财[2001]118号)的配套文件,对《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中所列技术装备项目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建设要求,是看守所技术建设的指导性文件。现将《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编制说明

(2002年12月)

为贯彻科技强警战略,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技术建设。提高监管工作现代化水平,依据《看守所装备配备标准》公安部制定了《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范》的必要性

自1979年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提出监控技术建设至今,看守所技术建设有了突破性发展,初步形成了包括通讯指挥系统、应急警报系统、民警巡视管理系统、讯问指挥系统和电化教育系统等在内的较完备的技术体系,在确保看守所安全,配合侦查办案、加强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以及监管队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迄今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技术建设标准,看守所工作究竟需要哪些技术、怎样运用、如何与业务工作有机组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看守所技术建设工作的发展。多年来,看守所技术建设既存在监控技术“单打一”的现象,又存在技术手段和其他工作手段各行其是的问题。特别是由于技术手段尚未被多数监管民警熟练掌握,与现有监管模式结合不够紧密,技术手段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各地对看守所技术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一,直接影响到看守所技术建设的长足发展。

近年采,随着看守所等级化管理的不断深化,看守所工作已从“死看死守”的传统模式转向“管教并举、寓教于管”的新模式,因此民警编制严重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监管工作实践迫切要求把有限的警力从繁重的值班、巡视等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向教育转化、深挖犯罪方面重点倾斜。同时,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启动,使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融入监管工作之中,也为看守所办公自动化和技术防范智能化提供了广阔空间。

总之,无论是从抓住科技强警的历史性机遇,解决当前看守所技术建设面临 的问题,还是从全面推进看守所工作水平的提高出发,都迫切需要制定全国统一 的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

二、《规范》的编制原则

在编制《规范》过程中,为了保证《规范》能够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看

守所工作的实际需要,又适度超前,着眼于今后的发展。在认真总结以往技术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注意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体现全面性和系统性。《规范》对看守技术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监管部门在技术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技术建设项目和建设等级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二是力求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规范》充分考虑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在建设要求方面,从保障工作基本需要到初步实现技术建设现代化,明确划分了技术建设等级。同时,采取只确定技术体系的基本构成和各系统的基 本配置的方式,为地方监管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看守所技术建设实施细则和技术建设实施方案预留了空间,同时也为有条件的地方开发应用高新技术提供了条件。这样既有利于不同地区确定各自的技术建设发展目标,有利于不同类型的看守所确定相应的技术建设等级,又有利于加强分类指导,对看守所技术建设实施宏观的动态管理。

三、《规范》的编制过程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1996年6月召开的“看守所监控技术工作座谈会”认为,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适用于监所的技术越来越多,越来越成熟,公安监管部门应从建立看守所技术防范体系的高度,研究确定看守所技术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发展方向。根据该座谈会精神,公安部监所管理局1997年初,开始着手研究制订《规范》,并广泛收集有关技术资料,进行选择、比较和归类。1998年3月,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组织专人对江苏省看守所技术建设方案进行了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初步确定了《规范》的基本框架。经反复讨论酝酿,同年10月形成了《规范》初稿,下发各地征求意见。1999年6月完成送审稿,同年10月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在江苏省南京市组织召开16省市监管部门技术骨于对《规范》进行了论证。其后,在充分吸收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01年3月完成了《规范》制定工作。

四、《规范》的基本内容

《规范》分总则、技术建设项目、技术建设等级和附则共4章25条。根据看守所工作环节和安全防范要求,《规范》将看守所技术建设划分为12个技术系统,包括保障上下、内外联络畅通,遇有紧急情况,指挥警力快速处置的通信指挥系统;采集、管理在押人员违法犯罪信息,并实现资源共享的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发现和制止各类事故、保障监所安全的应急警报系统、周界控制系统、违禁物品检测系统、监区门禁系统、监控系统和会见管理系统等技术防范体系;在押人员报告系统;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的电化教育系统;配合侦查办案的讯问指挥系统

篇三:看守所建设标准2013

《看守所建设标准》

公 安 部

《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

二〇一三年六月

前 言

《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 编 单 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杜 山 冯 剑 徐文海 赵亚许 舒 频

二〇一三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附 录

附件一

附件二

总 则……………………………… …………4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 选址及规划布局……………………… …………7 建筑面积及指标……………………… ………..9 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11 安全警戒配套设施………………………………14 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 …………17 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看守所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四条 看守所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做到坚固安全、管理方便、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并符合环保、节能、节地的要求。

第五条 看守所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

第六条 看守所建设应充分考虑安全保密和使用功能的特殊要求,宜实行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也可根据发展需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扩建和改建的看守所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 看守所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看守所建设规模按设计押量确定。看守所设计押量,应按满足现实需要、适度超前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宜按如下公式计算:

Ns=1.2NP

式中:Ns-----看守所设计押量;

NP-----前五年平均押量。

有行政区划、收押范围调整、辖区人口增减规划等因素或经济发达、押量增长迅速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论证后另行报批。

新建看守所的设计押量应不小于50人。

第九条 看守所设计押量及建设方案,应由省级公安机关初步审核同意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看守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场地、安全警戒和其他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 看守所房屋建筑包括被羁押人用房、办案及管理用房、民警办公及生活用房、检察院和法院用房、附属用房以及武警用房。

一、被羁押人用房包括监室、物品储藏室(包括衣物储藏室和违禁物品保管室)、医务用房、图书室、活动室、伙房、公共浴室、洗衣房、理发室、教育培训室以及家属会见用房等。

家属会见用房包括管理室、会见室(包括会见大厅、单独会见室和视频会见室)、候见室、生活用品供应室及物品暂存室等。

二、办案及管理用房包括羁押受理用房(含接待厅、收押厅、收


看守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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