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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违章财政编号有误

时间:2016-12-28 07:17:3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义

第一部分 总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于2004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11月30日温家宝总理签发,以第427号总理令发布,并将于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处罚处分条例》共35条,主要内容包括:(1)适用广泛:《处罚处分条例》则将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一并纳入调整范围。根据《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凡有《处罚处分条例》所列举的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和处分。触犯刑律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明确了执法主体及其权限。《处罚处分条例》明确具体规定了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及各自的职责权限。根据《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有财政违法行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审计机关、监察机关根据《审计法》、《行政监察法》规定,在全国各地设置了派出机构。部分省级财政机关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也在本省各地市设置了派出机构。《处罚处分条例》明确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

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三)界定了财政违法行为种类。《处罚处分条例》结合财政经济形势发展的现状,对财政违法行为重新进行了界定:一是,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近400种具体财政违法行为中,归纳和概括出16类财政违法行为。这些种类基本涵盖了目前实践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二是,区分不同的违法行为主体,规定相对应的违法行为种类。《处罚处分条例》将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分为国家机关和企业、个人两大类别,并分别规定了国家机关和企业、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种类。 (四)完善了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处罚处分条例》严格了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一方面,对财政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理、处罚、处分以及刑事责任等多种责任形式。另一方面,区分违法行为主体,分别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若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自相矛盾,实践的效果也不理想,《处罚处分条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没有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是采取了对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理及警告和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方式。对企业和个人而言,对其采用经济处罚效果可能比较好。因而,对企业和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除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外,还设定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当然,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和个人触犯刑律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强化和规范了财政执法手段。为解决财政执法中缺乏手段,执法难的问题,做到执法有保障,《处罚处分条例》赋予了执法主体一定的手段和权限,主要包括:在

执法过程中有权要求被调查、检查单位予以配合,被调查、检查单位不予配合的,有权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以相应的处分;有权向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有权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银行存款;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有权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正在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经制止无效的,有权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有关的款项;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予以公告,等等。另外,为防止执法主体滥用权力,损害有关当事人的权益,《处罚处分条例》在赋予其一定手段的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程序要求,如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采用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时,须经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时应当持有有关单位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等等。(六)严格了执法程序。为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处罚处分条例》明确了有关执法程序,规定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和处分决定的程序,依照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七)明确了救济途径。为充分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罚处分条例》明确了不服有关处理、处罚、处分措施的救济途径。规定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提出申诉。

《处罚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财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财政监督方面的法律制度,使执法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有法可依。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而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首先要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立法。《处罚处分条例》的颁布弥补了财政监督立法方面的缺陷,使有关执法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处分有法可依。二是,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了财政行政执法手段,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供了有效保障。要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除加强行政立法外,还要不断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以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处罚处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赋予了执法主体相应的执法手段和措施,并规范了执法的相关程序,从而对加强和改善财政行政执法,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创造了良好条件。三是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证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是财政机关及其他有监督职权的执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虽然长期以来,有关执法部门为履行好这一职责作出了不懈努力,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效的执法手段和责任追究制度,影响了执法效果。财政资金运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仍屡有发生,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没有得到切实保障。《处罚处分条例》将涉及财政资金收支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均纳入其调整范围,对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对财政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具体的处理措施,这无疑将有助于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和规范、有效使用。

《处罚处分条例》的实施对财政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财政部门既是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同时,也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处罚处分条例》的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一是,要采取各种形式,及时、广泛、深入地宣传《处罚处分条例》,以扩大条例在全社会的认知度;二是,要加强对《处罚处分条例》的培训,以提高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执法水平和能力;三是,自觉按照《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以维护良好的财政经济秩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第二部分 财政行政执法主题资格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执法权,进行行政执法行为的组织。行政执法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类,行政执法权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应当由行政机关行使,但并不是任何行政机关都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即依法取得特定的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

篇二: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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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基层财政所干部违法违纪案例分析

基层财政所干部违法违纪案例分析

娄星区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会议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因预防腐败工作做得较好,我局自2005年以来,只查处过万宝财政所原副所长刘艺违反财政纪律一案。现就此案例特进行剖析,以此为戒,加强基层财政所党风廉政建设和基础工作的管理和规范。

一、涉案人基本情况

刘艺,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人,大学本科文化,1996年10月参加财政工作,200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调入万宝镇政府任组织委员至今。2001年元月至2004年6月在万宝镇财政所任农业税会计,2003年11月至2005年5月担任万宝镇财政所总会计。期间于2003年11月任万宝镇财政所副所长。

二、主要案情

2001年元月至2004年6月,刘艺担任万宝镇财政所农业税会计期间,收入支出未入账,后经检查组整理账务得出检查结论为:共有收入14笔,涉及金额1398299.71元没有

入账,共有支出7笔,涉及金额1357758.06元未入账。收支相抵后余40541.65元,此款既没有存入银行也没有办理其他财务移交手续。

三、错误性质及处分结果

刘艺自2001年元月至2004年6月担任农业税会计期间,由于工作拖踏,缺乏责任心,没有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使农业税会计账目收支数额不清,导致公款40541.65元既没有存入银行也没有办理其他财务移交手续,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对此刘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属于违反财经纪律错误。但在调查期间,刘艺在检查组同志的教育帮助下,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虚心接受组织的教育,配合调查组把问题查清楚,并主动退赔了所有应退的款项40541.65元,后经调查核实,其中还有12000元公务支出未取得原始凭证, 14004.92元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借给他人,其他已进行了账务处理,在情节上可从轻处理。为严肃政纪,教育干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2006年4月26日财政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艺撤销镇财政所副所长职务的处分。

四、基层财政所干部违法违纪原因分析

(一)自身素质不高诱发违法违纪。一是漠视法律法规,缺乏工作责任心。基层财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同志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不学法,不懂法。导致不依法依规处理工作中的事情和为民办事,无形中触犯了法律法规的的相关规定。有些同志工作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慢,对待工作敷衍了

事。上班纪律性差,经常出现迟到、早退甚至是不上班的现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不足,致使工作滞后,拖踏,遗漏。二是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抵受不住侵蚀,放松思想上的防线。面对物欲横流的社会,缺乏应有的清醒和理智,从而使自己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不可自拔。三是放松学习,不懂业务,党性观念不强。财政所有些同志,系退伍军人安臵到财政所上班的,从来没接触过财政财务知识。又不认真、积极、主动学习业务,碰到不懂的业务问题也不向前辈学习请教,要么自己想当然乱处理,要么就索性把问题搁臵不管,长久以来,导致问题越留越多,越多越复杂,越复杂越弄不清楚,最后就干脆不管了。

(二)制约监督不力导致腐败。一是财务信息公开、透明度不高,内部控制乏力,社会监督不足。基层财政所简化办事程序,财务管理不健全,财务信息不张榜公布,失去了群众的监督,从而导致各种腐败案件的发生。财政局对基层财政所的监督管理也不够到位,没有建立健全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致使财政所的财务工作脱离监管范围,逐渐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二是各项制度建立不全且执行不力。没有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管理及监督制度体系,相应的配套措施不够完善和细化,放松了对操作层面落实情况的监管。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有的甚至形同虚设。没有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各项制度还存在着

这样那样的障碍和漏洞,制度落实的有效机制需进一步完善推动。

五、从基层财政所干部违法违纪案件中吸取的教训 掩卷而思,基层财政所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给了我们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刻骨的教训、深刻的启示:

一是基层财政所干部必须牢记党的服务宗旨,时刻不忘“执政为民”。位处基层的财政所干部,拿着政府工资,跑前跑后为老百姓办事,应该是份内的事,不应该有个人的非分之想。否则,就不能摆正个人与国家、集体间的利益关系,势必容易“本末倒臵”而将个人的利益凌驾于国家和集体利益之上,结果必将“误入歧途”。

二是基层财政所干部必须要学法、知法、懂法,才能做到自觉守法。身为基层财政所的党员干部,如果不加强对党的政策、纪律和国家法律的学习和了解,不仅不能准确全面地贯彻落实好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能当好农民群众的当家人和贴心人,还会因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无知而“自取其辱,自负其咎”。

三是基层财政所干部,在实施违法、违纪行为前不要“心存侥幸”。“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很多党员干部之所以触犯国法和党纪,原因之一就是他们为侥幸心理所害。要知道:侥幸是每一个违法违纪者“作茧自缚”的绳索。常言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在侥幸心理驱使下实施违法

违纪行为的人,无异于自我欺骗“掩耳盗铃”,最终得到的必将是“身败名裂”的下场。

四是做好基层财政干部违纪违法的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财政所干部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第一,强化教育,注重管理,全面提高基层财政所干部的整体素质。一是抓好正面教育。有计划地组织基层财政所干部学习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知识,对他们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二是抓好警示教育。通过典型案件,以案释纪,以案释法,使他们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三是抓好疏导教育。财政所干部处在农村基层,受各种因素影响,思想稳定性较差,容易产生思想问题,要经常对他们进行疏导,使他们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第二,健全制度,加强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财政所干部腐败。一是完善和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乡财区管,规范各类资金的发放,规范乡镇财政开支,建立健全重大开支项目集体研究制度。二是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设立财政公开栏,公布行政事务、经济管理、财务开支等事项,严格把好公开内容、公开程序、公开时间、公开形式和公开资料规范归档保存等五个关键环节,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实行乡镇财政所财务定期审计制度。由局纪检监察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定期不定期对基层财政所的财务进行检查、审计。第三,加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财政所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挪用公款,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案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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