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交通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流程
办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行政案件流程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资料
违法事实证据材料(案卷) ●办理程序
受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领导审批→执行 ●办理时限:
罚款的,自接受处理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 暂扣驾驶证的,自接受处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吊销驾驶证的,自接受处理或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刑事案件流程
办理交通事故行政案件: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办理资料
违法过错事实或交通意外证据证据材料(案卷) ●办理程序
办案民警调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查→法制审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事故认定→处罚及执行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办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办理资料
违法事实证据证据材料(案卷) ●办理程序
办案民警调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查→法制部门审核→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执行 ●办理时限:
无具体时限
篇二:车辆交通事故处理制度
车辆交通事故处理制度
1、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有效地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行车安全,督促教育相关人员,结合公司车辆事故发生情况,特制订以下交通事故处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工程运输车辆、工具车、公务车在工作期间所发 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3、主要职责
安机部协助公司安委会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处罚标准开出处罚决定书,经当事人确认签字后,经安委会审核签字确认后送公司财审部。公司财审部根据处罚决定书,及时、准确办理处罚手续。
4、内容及要求
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是事故责任的大小,并由此来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所有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公司依据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对交通事故肇事者按以下规定处理:(本规定中的损失是指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其他方赔款及能在相关部门报支的费用后,由公司支付的部分,是事故造 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1对交通事故肇事者的经济处罚标准
4.1.1 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中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负有全责的,则对全责事故肇事者处罚标准为:
①损失在2000元以内的按损失的40%处罚;
②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2000元以内按损失的40%处罚,2001-5000部分按损失的20%处罚;
③损失在30000元以内的:2000元以内按损失的40%处罚,2001-5000部分按损失的20%处罚,5001-30000部分按损失的10%处罚;
④损失在30000元以上的:0-30000元之间的处罚按损失在30000元以内标准执行,30000元以上部分按损失的5%处罚;
5处罚最高上限为5000元。 ○
4.1.2 对交通全责事故肇事者应按以上标准处罚,分段计算,最后得出对肇事者的累计处罚款。
4.1.3 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中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负有主责的,则对主责事故肇事者处罚标准为全责事故处罚标准相同金额段处罚款的70%。
4.1.4 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中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负有同责的,则对同责事故肇事者处罚标准为全责事故处罚标准相同金额段处罚款的50%。
4.1.5 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中本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负有次责的,则对次责事故肇事者处罚标准为全责事故处罚标准相同金额段处罚款的30%。
4.1.7 如肇事者是本公司合同制员工,则对肇事者的处罚款,由公司或下属部门直接从其工资、奖金中扣除,若当月肇事者的工资、奖金不足以扣罚,可顺延至下月,若肇事者被开除,可从应支付给他的其他补偿金中扣除。
4.1.8 如肇事者属短期用工或在试用期内,则对肇事者的处罚款由所属单位从其工资、奖金中扣除,如不足,可依法向其个人追偿。
4.1.9 发生死亡1人或损失在3万元以上10万以下主责以上的交通事故,
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另对事故发生部门安全分管领导处罚800元,对车队队长(或安机科负责人)、安全员分别处罚500元、300元。
4.1.10 发生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2人以上死亡的主责以上交通事故,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另对事故发生部门主要领导、安全分管领导分别处罚1500元、1000元,对车队队长(或安机科负责人)、安全员分别处罚800元、500元。
4.1.11、只要发生责任事故,一律取消肇事驾驶员当月安全奖。
4.2、对交通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
4.2.1 发生死亡1人或损失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主责以上的交通事故,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还要取消全年安全奖,并要待岗学习(待岗学习期间发基本工资),写出书面检查,视其认识程度决定待岗时间和是否辞退。
4.2.2 发生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有2人以上死亡的主责以上交通事故,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必须辞退肇事者,解除劳动合同。
4.2.3 发生损失在30万元以上或有2人以上死亡的同责以上交通事故,除对肇事者由公安机关和公司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外,必须辞退肇事者,解除劳动合同。
4.2.4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报告,各部门应与生产安全事故一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及时向公司汇报。
4.2.5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发生部门或肇事者必须在事发现场向公安交警部门和有关保险公司报案,决不能逃逸和不及时报案,如逃逸和不及时报案造成事故现场被破坏,责任认定困难、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等后果与责任的均由事故发生部门和肇事者自负,公司依据损失大小在原处罚标准上加倍处罚。
4.2.6 本制度中“以内”、“以上”均含本数。
4.2.7 凡私车公用的按原规定执行。
4.2.8 凡发生有责交通事故未造成公司直接损失的,按照各分公司相关规定,并报安委会讨论后执行。
篇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
一、管辖
1、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调查取证
1、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2、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3、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4、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三、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①扣留车辆;
②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③拖移机动车;
④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⑤收缴物品;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采取上条规定第①、②、④、⑤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①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③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④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⑤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①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②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③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④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⑤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⑥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⑦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⑧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4、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②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③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④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⑤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十二分的。
7、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①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②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③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④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8、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9、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做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①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②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③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④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⑤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10、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①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②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③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⑤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11、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1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事故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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