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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公诉意见书

时间:2016-12-27 07:27:3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公诉意见书1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蔡伟军,男,1963年5月20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大学文化,原系浙江省九峰酒厂(以下简称九峰酒厂)厂长,2001年8月13日因本案被捕。

被告人:陈志法,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小学文化,原系浙江九峰酒厂副厂长,2001年8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案由:贪污、行贿、受贿案。

起诉书号:婺检诉(2002)第72号。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蔡伟军、陈志法贪污、行贿、受贿一案,今日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们受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

一、本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及第157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合法公正。公诉人依法讯问了各个被告人,并依此举出了各项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有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在法庭上亦已经过公诉方和辩护方的质证,并被法庭记录在案。 从公诉人举出的证据来看,被告人蔡伟军、陈志法贪污、受贿、行贿一案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蔡伟军的任职文件,单位工程的批文,与陈建民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支付工程款及财务明细帐,私人别墅的各项支付凭证等书证的证实,也有陈建民、陈培明、陈捍卫等证人的证言证实。更多的证据请阅证据清单。

以上的证据取证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被告人陈志法在被告人蔡伟军担任九峰酒厂副厂长、厂长期间(1998年8月),以其自有的一辆浙GA2878桑塔纳轿车,经九峰酒厂司机张国平驾驶,在浙江省金华市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要求蔡伟军以公车私用为由,由九峰酒厂承担车祸责任。经蔡伟军签字同意,陈志法于1999年7月5日从九峰酒厂财务部门领取车辆赔偿款人民币20万元,这一行为构成贪污,系共同犯罪。

以上的证据还证实了1997年至2000年其间,被告人蔡伟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建设承包九峰酒厂工程的包工头陈建民为蔡伟军本人建设别墅支付的设计费

800元,人工工资8000元,建房办证费用人民币3429、6元,铝合金窗款人民币8055元;蔡伟军在委托、承揽九峰酒厂广告业务中收受陈捍卫2次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5000元。这些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此外,在1994年11月、1996年底,被告人陈志法为了达到承包金华县啤酒厂的啤酒渣收购业务,及对金华县啤酒厂厂长表示感谢,先后2次向该厂厂长肖根源行贿共计人民币21000元;2000年3月被告人陈志法承包的珍珠塘被行驶的油罐车泄漏而受污染,为了得到赔偿款向负责处理该事故的原金华县公安交警人员陈春辉行贿人民币4000元,这些行为也有证人肖根源、陈春辉的证言等证据的证实,已经构成行贿罪。

二、对本案各被告人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2项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同条第3项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很明显,本案被告人蔡伟军,身为国有企业九峰酒厂的厂长,身份符合,伙同被告人陈志法贪污了九峰酒厂的20万元。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伟军利用职务之便,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85条的规定,蔡伟军收受陈建民和陈捍卫的财物,为他们谋取利益,应当认定为是受贿。 被告人陈志法为了达到承包金华县啤酒厂的啤酒渣收购业务,于1994年11月、1996年底,先后2次向肖根源行贿人民币共计21000元。在2000年3月,又为了得到珍珠塘的污染赔偿款,向原金华县公安交警人员陈春辉行贿人民币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关于行贿罪的规定,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很显然,被告人陈志法符合条件,构成了行贿罪。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被告人已经构成了起诉书所指控的各项犯罪,特提请合议庭对公诉人所发表的公诉意见予以充分考虑,根据各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这里。

公诉人: 蒋有志 苏云峰

2002年8月15日

篇二:关于被告人何非一案 公诉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六条、一百

六十九条之规定,我们受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

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

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参考。

在本案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已经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

言、书证等证据,并与辩护人逐项进行了质证,已经充分将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

予以了真实的还原。下面,公诉人将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的角度,结合本案

中的证据,具体论述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一、从犯罪主体上讲,何非具备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特殊主体身份。

构成职务侵占罪只能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行为人必须具

备人员这一特定主体身份。判定是否属于该单位的人员,应从其是否从事该单位

一定职务行为为标准。本案中,虽然由于被告人何非违反了公司规定和合同约定,被林峰公司通报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基于销售责任书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后合同

义务和约定,被告人何非对内是不具有林峰公司员工的身份,对外还是以林峰公

司人员的名义从事职务性行为,也是基于这种责任书的约定而形成的劳务行为。

何非对南丰公司则仍是以林峰公司的名义将这11万余元货款结走的。所以何非

的行为具有职务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二、从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何非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犯罪故意。

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企图取得对本单

位财物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本案中林峰公司与何非计算了从2009年4

月25日至7月22日期间,何非离职之后为公司回款的情况,并计算了何非应得

提成款和津贴,何非本人没有异议并表示承诺会尽快将11万余元的货款结回送

到公司。但当何非拿到转账支票后,并且经过林峰公司人员的催要,还是没有将

这笔货款送回公司,而非法占为己有。所以本案被告人何非的主观方面完全符合

我国《刑法》中第十四条犯罪故意的法律规定。

三、 从客体方面来讲,被告人何非侵犯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限于行为人

所在公司、企业及其单位的财物,包括已在单位控制中的财物和应归属于单位的

财物等。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这笔116982元的货款则是归属于林峰公司的合法财

产,然而被告人非法将这笔货款非法占为己有,则严重侵害了林峰公司的财产所

有权,造成了林峰公司的重大财产损失。

四、 从客观方面来讲,被告人何非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一,被告人何非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南丰公司告知林峰公司

领取货款后,是林峰公司的原业务员何非到南丰公司财务部以林峰公司的名义,

签字并拿走了116982元的转账支票。同时也是利用了自己表见的职务身份的便

利将这笔货款结走的。完全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

第二、被告人何非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侵占”则包括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

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已有。本案中,被告人何非将这笔

货款结走之后,直接占为己有,拒绝交回林峰公司。 第三、本罪以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

释,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企业财物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根

据我国刑法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

的意见》中的规定,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定罪量刑标

准。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足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持直接故意心态,客观上造成了林峰公司的重大财产

损失,能够明确被告人何非的行为同客观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排除其他违法

性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鉴于本案中被告人在法庭调查阶段认罪态度极其恶劣,且没有悔过之心,本公诉

人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

有罪,并应当从重处罚。

公诉人: 马天雄

篇三:受贿案例心得体会4篇

篇一:受贿案例心得体会(918字)

7月13日,县交通局组织我们广大干部党员到县法院旁听审理潘正成贪污受贿一案的警示教育,通过这次旁听我进一步认识到只有通过经常的教育,真正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筑严思想政治防线,才能牢固树立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一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与自己对客观事物的思维趋向和对客观事物的反应密切相关。因此,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更要在各个方面做好表率。

一、按照党员干部廉政建设的要求,争做勤政廉政的表率。在工作中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尽其力,时刻记住党和人民赋予的重托,真心实意为加快我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为司乘人员服务。我们收费站是我县的东大门,更应为我县做出表率。一是在树立良好形象上率先垂范,以自己的人格力量赢得大家的尊重和信赖,切实规范自己的言行,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沾的东西不沾,不该做的事情不做,以良好的形象取信于人;二是在工作创新上率先垂范,切实认真转变思维方式,积极探索发展交通事业,为我县交通多做事情。

二、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做严格自律,廉洁从政的表率,在实际工作中,一是要顶得住歪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袭,一些歪理邪说在社会上流行,在正确行使权力时,就必须提高觉悟,不要以为是好朋友、铁哥们、老同学收点财物无所谓。坚定信念,锤炼意志,增强免疫力,真正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大是大非不糊涂,党性原则不丧失,不被歪理邪说俘虏;二是要耐得住清贫,树立正确的利益观;三要抗得住诱惑,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特别要慎重交友、慎重用权、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声誉。

三、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做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表率,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通过对党内监督条例、经律处分条例和这次的警示教育学习活动同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勤于思考,团结协作,严守纪律,坚强意志,奋发向上。更加努力地在加快发展中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以诚为本,以实为本,扎实有效地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为我们交通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篇二:受贿案例心得体会(1110字)

近日,按照上级,我学习了《反腐倡廉警示录》---气象部门部分案例剖析,我认真学习某气象局樊某贪污受贿案。樊某是组织培养多年的干部,但是却倒在了金钱的诱-惑之下,本案给我的教训是深刻的。下面我仅谈一下自身的一点认识和体会。通过警示案例我发现,樊某并不是一开始就腐-败,他也曾满怀理想踌躇满志,也曾踏实工作,他从一点一滴做起,十多年时间就从一个学校毕业生成长为基层气象局局长,不能不说是一个出类拔萃的人,也确实为党和人民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后来逐步淡化了党性修养,放弃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转变为不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贪污受贿,独断专行,扭曲了自身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最终沦为人民的罪人。正如安徽巨贪王怀忠服刑前在狱中悔恨不已地说:“如果让我再选择一

次,我一定会脱胎换骨,重新做人。”从贪官的轨迹我们不难看出,他们从最初的侥幸逐步发展到最后的丧心病狂、腐化堕落,这都源于信仰的缺失。当一个人手中有了权,就必然要和金钱利益打交道,各个方面的诱-惑也随之而来,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是否将事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是对每一个为官者的严峻考验。也就从这时起才能真正衡量出一个人道德的防线牢不牢,政治修养高不高。如果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成了谋取不义之财,谋取私利的工具,那最终将踏上不归路。相反,如果把权力转化为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那才能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流芳百世。如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永葆共-产-党员本色,才能做到“常在河边走永远不湿鞋”,通过学习本人体会到要做到拒腐防变、永葆党员本色,必须重视以下三个方面:

一、注重理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近年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思想观念陈旧,执政能力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有的甚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很多,但主要还是理论学习不够,放弃了对理想信念的追求,没有过硬的思想武器去抵御新时期出现的新问题、新诱-惑。有鉴于此,我今后一定要加强关于理论学习,筑牢理想信念的大堤,否则将从思想的落后发展到生活上的腐化堕落,最终因不能适应新时期的要求,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而被社会所淘汰,被党和人民所抛弃。

二、培养良好生活作风,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坚持学习达到教育作用,坚持制度达到保证作用,坚持沟通达到督促作用。严格遵纪守法和道德规范,严格遵守各项廉政法规制度,增强自我约束能力,真正做到思想作风过硬,堂堂正正做人,实实在在服务。在生活上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顶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

篇三:受贿案例心得体会(1051字)

我们观看了靖大荣贪污受贿案等一系列的警示教育片。片中介绍了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靖大荣等党员干部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法制观念,在权力关、金钱关面前丧失原则,置党多年的培养于不顾,利用职务做出有违于共产党员、人民公仆的原则的宗旨的事情,迈出了罪恶的步伐,把自己送入了地狱之中,最终是身败名裂。教训是深刻的、令人痛心的,我们一定要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育,引以为戒。我决心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只有提高了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才能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才能使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利关。在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人们无利而不往,少数党员干部的放任自流,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财

产流失,同时也带坏了一批干部,从而形成了不良的社会风气,。作为党员,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党交给的工作任务,才能更好地保证自身的廉洁清正。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认真遵守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勉,经受住改革开放的考验,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二是以案为鉴。观看了靖大荣等一些反面案例警示教育片,对他们犯罪道路的过程、原因及教训作了反思:一些领导干部不注重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私欲膨胀,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正确方向,道德观念失衡,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成了谋取不义之财,谋取私利的工具。靖大荣案件警示每个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的同时,必须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共筑防线。通过这些典型案件说明,领导干部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勿为名累、勿为利锁、勿为权迷、勿为欲困”,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

三是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完成好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时刻注意树立警醒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确立场和态度,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因此,我们要从警示教育片中吸取教训,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牢记党的宗旨,做好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篇四:受贿案例心得体会(1592字)

今天,单位组织观看了内蒙古第一贪肖占武受贿案录像片。这部片子通过朴实、生动的采访和法庭丰富、详实的审判记录,将肖占武大搞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予以深刻揭露和剖析,使大家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廉政教育。

肖占武出生在通辽市(原哲盟)农区,是家中的独子,他3岁丧母,父亲在“文革”中自杀,亲戚将他抚养成人。1964年他考入内蒙古师范学院中文系,1967年毕业,因“文革”影响,第二年离校。他当过教师、秘书,1983年从镇党委书记直接被提拔成哲里木盟副盟长。

就连公诉机关在公诉意见书中也这样称,肖占武是“凭着自己作为一名知识分子的勤奋和工作能力,完成了从镇党委书记到副盟长的跳跃式提拔”的。二十多年的厅局级领导干部生涯,受党教育多年,肖占武应该有经风雨的能力,但他最终却被击败了。

最终原内蒙古国税局局长肖占武因受贿464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女儿、女婿等6名涉案人员也被相应判处2---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看完录像片后,我深感震惊:肖案有集体腐败的特点,在案的70名行贿人员中,有59人是国税系统的干部,涉及自治区12个盟市的国税系统,确实令人痛心!可见,肖占武在当地国税系统一手遮天,大权独揽,那么多干部,或为捞取官位,或为项目立项、或为争取拨款,投其所好,争相行贿,难道他们不知道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吗?他们忘记了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与常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人家向你行贿,乃是“欲取之必先予之”的谋略,且是追求千万倍的无限回报;人家向你行贿,乃是看中和“收购”你手中的权力,以图为其所利用,所谓权钱交易是也;人家向你行贿,乃是意在“打通关节”,驱使你成为他走私犯罪的“保护伞”;人家向你行贿,也是一条“绳索”将你和他们牢牢捆绑在一起,成为共同犯罪伙伴。可悲的是,我们一些官员,经不住金钱美色的诱惑,丧失德操、气节和良知,沦为党和人民的罪人,成为人民共和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蛀虫,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也使自己堕入罪恶的深渊,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通过这次利用内蒙古第一贪肖占武受贿案件对党员干部进行的警示教育,我进一步加深了对反腐倡廉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廉洁从政意识,现在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几点体会:

1、要加强学习,不断改造,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作为一名预备党员,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要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起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不断地增强法纪观念,提高遵纪守法的意识,打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这两道防线,在思想和行动上构筑起拒腐防变的严密堤坝。

2、要淡泊名利,心胸旷达。毛泽东同志说过,我们的干部不论职务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革命工作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就能够自觉做到淡泊名利,正确对待仕途,尽己所能为人民多做些有益的事。

3、要珍惜荣誉,谨慎行事,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行政工作人员应时刻想到,手中掌握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越大,社会责任就越重,越应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在运用权力时,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谨慎行事,自觉做到慎权、慎微、慎欲、慎独。

4、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正确对待个人的利益。党员干部只有时刻牢记党的宗旨,把人民的福利摆在首位,才可能在各种“利欲”诱惑面前不屈不移,保持政治上坚定、道德上纯洁。

5、要时刻警醒,遵纪守法,努力克服思想认识上的误区。肖占武个人私欲恶性膨胀,利用党和国家人民给予他手中的权力,大搞权钱交易。人生观的倾斜,价值观的扭曲,最终落得个折戟沉沙、身败名裂的可悲下场。内蒙古这第一大贪案迅速判决,再一次表明了我们党坚持

反腐败斗争的坚强决心,搞贪污贿赂、权钱交易的人,最终不能逃脱法纪的惩处。

所有的腐败分子都是在名利问题上失去平衡,过不了名利关,最终从名利场走向了生死场。我们要吸取教训,摆正自己与党和人民的位置,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正确认识和对待名利,严于律己,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受贿公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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