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网约车管理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 通 运 输 部 部 长 杨传堂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 长 苗 圩 公 安 部 部 长 郭声琨 商 务 部 部 长 高虎城 工 商 总 局 局 长 张 茅 质 检 总 局 局 长 支树平 国 家 网 信 办 主 任 徐 麟 2016年7月27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着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
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篇二:2015.4.5标准查新文件
机动车检测相关法律法规
查新2015-4-5
一 概述
目前我国主分安全检测、综合性能检测、环保检测三大类,分属公安部、交通部、 环保局监管。
(一) 安全检测:
属公安监管,对所有社会车辆实施年检、事故检等,检测项目有: 安全项目:速度表检验、制
动检验、侧滑检验、前照灯检验;
环保项目:机动车尾气排放、喇叭噪音 外检
项目:车身、底盘、动态检验。
检测项目与方法:执行GB 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检测项目和方法》和GA 801-2013 《机动
车查验工作规程》
检测标准: 执行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13. 1. 1执行)
(二 )综合性能检测:
属交通监管,对所有营运车辆实施二级维护、技术等级评定等检 测,检测项目有:外检、安全、
环保、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等检测项目、方法、标准:执行GB 18565-2001《营运车辆综
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部分引用GB 7258-2012。GB 18565-2012 (送审稿)现在审批中,
将部分引用新规 GB 7258—2012。
联网标准:JT/T 478-2002 《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
技术等级评定: JT/T 198-2004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建站能力要求:GB/T 17993-200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
(三) 环保检测:属环保局监管,用工况法或尾气双怠速法等检测机动车排放。
执行标准见本文引用的各有关机动车排放的标准。
二 法规文件、技术方法、产品制造、计量检定
(一)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2011.5.1 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管理目录(国质检[2006]145号公告)
4、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2013.1. 1执行)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监(2009)121号,替代 2006—87 号]
6、国质检监(2009)521通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替代2007第369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替代2006第378号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替代2006第379号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替代2006第380号
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国质检监
(2009)521]
7、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第13号)
(二)技术方法
1、安全检测
GB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代替GB 7258—2004及第1、2、3号 修改单)
GB 21861-200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012送审稿审批 中)
GA/T 134-1996 《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条件》(已作废,职能已调整到质检总局,质检总局未找到相关标
准,工标网未查到更新后新标准)
GA/T 123-1995 《移动式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条件》(已作废,职能已调整到质检总局,质检总局未找
到相关标准,工标网未查到更新后新标准)
2、排放检测
G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 简易工况法)》
GB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 方法》
GB14621-201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GB19758-200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8322-2002《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HJ/T 240-2005《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汽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 则和方法》
HJ/T 241-2005《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 和方法》
3、综合性能检测
GB/T18565-2001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17993-2005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
JJ/T478-2002 《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
JJ/T 198/2004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GB/T 18344-2001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 18276-2000 《汽车动力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
GB/T QC/T 12480-1990 《客车防雨密封性试验方法》 QC/T 476-2007 《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
JJ/T 497-2004《乘用车悬架特性检测和评定方法》(标准的技术内容已被GB 18565-2012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涵盖》)
JJ/T 510-2004《汽车防抱死制动系统检测技术条件》
GB/T 16739. 1-201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1_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 16739. 2-201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2-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JT711-2008 《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JT719-2008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三)产品制造
1、安全检测:
JT/T507-2004 《汽车侧滑检验台》;
JT/T508-2004 《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
GB/T13564-2005 《滚筒反力式汽车制动检验台》
GB/T13563-2007 《滚筒式汽车车速表检验台》
JT/T633-2005《汽车悬架转向系间隙检查仪》
GA/T485-2004 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
2、排放检测
JT/T 386-2004
JT/T 506-2004
HJ/T 289-2006
HJ/T 291-2006
HJ/T290-2006
HJ/T 292-2006
HJ/T395-2007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HJ/T396-2007
3、综合性能检测 《汽车底盘测功机》
JT/T 445-2008 《汽车悬架装置检测台》
JT/T 448-2001 《汽车发动机综合检测仪》
JT/T 503-2004 《前轮定位仪》
JT/T 504-2004 《四轮定位仪》
JT/T 505-2004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JT/T 632-2005 《汽车发动机电喷嘴清洗检测仪》
JT/T 638-2005 《汽车前轮转向角检验台》
JT/T 634-2005 《多功能制动性能检验台技术条件》
JT/T649-2006
《汽车排气分析仪》 《不透光烟度计》 《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四)计量检定
注:JJG(交通)为交通部门制定的交通部门计量规程,JJG为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制定 的国家计量
规程.相应标准有JJG后,JJG(交通)不再在下面列出,技术监督部门优 先使用JJG标准.
1、安全检测
JJG745-2002 《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检定规程》
JJG1014-2006《机动车检测专用轴(轮)重仪检定规程》
JJG906-2009 《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检定规程》
JJG908-2009 《汽车侧滑检验台检定规程》
JJG909-2009 《滚筒式汽车车速表检验台检定规程》
JJG1020-2007 《平板式制动检验台检定规程》
JJF1169-2007 《汽车制动操纵力计校准规范》
JJG188-2002《声级计检定规程》
JJG 910-2012 《摩托车轮偏检测仪》
JJF 1196-2008《机动车方向盘转向力_转向角检测仪校准规范》
JJF1168-2007 《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校准规范》
JJF1193-2008《非接触式汽车速度计校准规范》
JJG144-2007 《标准测力仪检定规程》
JJF1225-2009《汽车用透光率计》校准规范
2、排放检测
JJG847-2011《滤纸式烟度计》
JJG976-2010《透射式烟度计检定规程》
JJG688-2007《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检定规程》
JJF 1221-2009《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用底盘测功机》校准规范
JJF 1227-2009《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检测系统》校准规范
3、综合性能检测
JJF 1141-2006《汽车转向角检验台校准规范》
JJG653-2003 《测功装置》
JJF 1151-2006 《车轮动平衡机校准规范》
JJF 1154-2014 《四轮定位仪校准规范》
JJF 1192-2008《汽车悬架装置检测台校准规范》
JJG (交通) 009-1996《四活塞联动式油耗仪检定规程》
JJG (交通) 012-2005《汽车发动机曲轴箱窜气量测量仪检定规程》
JJG (交通) 013-2005《汽车发动机检测仪检定规程》
五)GB7258、GB21861、GB18565 引用标准:
GB 1589—2004/GX1-200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及第1号修改单
GB 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1567. 1-200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 11567. 2-2001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 15084-2013 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 16735-2004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8100. 1-2010《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3094-2007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 18986-2003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T 21085-2007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GA36-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GA 37-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GA 801-2013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GA 802-2014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GB/T 16887-2008卧铺客车技术条件
GB/T 3181-2008 漆膜颜色标准
GB4094-1999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4599-2007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5948-1998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8108-1999 车用电子警报器
GB 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9656-2003 汽车安全玻璃
GB 10395.1-2009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总则
GB 10396-200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
GB/T 11381—1989 客车顶部静载试验方法(已作废,未查到新标准)
GB/T 12428-2005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 13057-2003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2015.7.1将被13057-2014替代)
GB 13392-2005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T 13594-2003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
GB 13954-2009 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GB 15365-2008 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 17352-2010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
GB/T 17676-1999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
GB/T 18411-2001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GB/T 18697—2002 声学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eqv ISO 5128: 1980)
GB/T 19056-2012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 19151-2003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B 19152-2003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A 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已作废,未查到新标准)
QC/T659—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标识
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
五、其它
GB/T 11798.1-2001 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检定技术条件第一部分滑板式汽车侧滑检验台检定技术条件
GB/T 11798.2-2001 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检定技术条件第二部分滚筒反力式汽车制动台检验台检定技术条件 GB/T 11798.3-2001 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检定技术条件第三部分 汽油车排气分析仪检定技术条件 GB/T 11798.4-2001 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检定技术条件第四部分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检定技术条件 GB/T 11798.5-2001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检定技术条件第五部分滤纸式烟度计检定技术条件
GB/T 11798.6-2001 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检定技术条件第六部分对称光前照灯检测仪检定技术条件 GB/T 11798.7-2001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检定技术条件第七部分轴(轮)重仪检定技术条件
GB/T 11798.8-2001 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检定技术条件第八部分摩托车轮偏仪检定技术条件
GB/T 11798.9-2001 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检定技术条件第九部分平板式制动试验台检定技术条件 GB/T 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代替GB/T 15481-2000
篇三: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一、项目名称: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2) 《行政许可法》
(3)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4)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
(5) 《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
(6)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
(7) 《专用汽车、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
(9) 《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
[2010]17号)
(11)《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13)《关于办理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公告>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588号)
(14)《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
五、许可条件
(一) 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准入的条件
企业准入基本条件: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2) 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3) 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4) 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要求
(5) 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6) 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产品准入基本条件:
(1) 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2) 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3) 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注:各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有所差别
六、申请材料
(一) 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3) 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4) 关于企业具备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5) 关于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6) 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7) 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二) 申请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
(2) 产品情况简介
(3) 《公告》参数
(4) 《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5) 《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6) 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7) 关于产品其他证明文件
(三) 已获准入的企业,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2) 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3) 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会诀议
(4) 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5) 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6) 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对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8)列入《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
(9)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企业准入许可(包括变更事项)
申请人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材料,再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为方便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直属企业)申请准入许可的,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
(二)产品准入许可(包括变更扩展事项)
申请人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表等相交材料。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企业准入许可
1、工业和信息化部随时接受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的准入许可申请。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申请人。
3、接受受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承担《公告》技术性审查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能力等现场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4、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汽车公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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