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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生活实施细则

时间:2016-12-26 07:25:2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党建工作实施细则

合作市佐盖多玛乡中心小学

党建工作实施细则

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佐盖多玛乡中心小学党建工作实施细则

(2013年5月15日)

总 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甘南州中小学校党建工作规范(试行)》,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党支部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支部是组织教育党员实践“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完成党章规定的任务和团结带领群众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保证教学、科研、服务等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的战斗堡垒。

■党支部党建工作实行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党支部书记为抓党建的第一责任人,副书记或支部委员为直接责任人。

组织设置

■支部机构设臵

(一)支部委员会:中心小学和仁多玛小学均设党支部。党支部设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职务,并由其组成支部委员会(共五人)。

(二)党小组:支部按专业、年级组分为若干个小组,每组设小组长(视情况设副小组长)。支委会委员及党小组长均由正式党员担

任,视情况可由预备党员担任副小组长。

职能职责

■学校党建工作责任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单位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随县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学校党建工作在乡党委和局党委的指导下实施。

■学校党支部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二)定期分析学校党的建设状况,研究制订支部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责任人,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四)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达到:每月一次党小组会,每季度一次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一至两次党课。要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五)围绕中心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党员质量。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党风党纪教育,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和领导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组织发动党员和群众,保证完成党的各项任务;主持研究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组织实施;及时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二)认真抓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经常与支部委员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委员的积极性;了解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动向,做好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把政治思想做到各工作中去。

(三)主持召集支委会会议和支部党员大会,组织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了解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反映,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委报告工作。

(四)抓好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开展正常的“三会一课”组织活动;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作用。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组织委员工作职责

组织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党支部的组织建设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的意见;制定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搜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及时向支委会提出表扬、奖励党员的建议。

(二)做好支委会会议、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日常工作的记录,安排和组织好每月的党员组织生活。

(三)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学习和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预备党员的考察工作。按照党章规定,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办理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负责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有关材料的整理和保管,做好材料的归档工作。

(四)协助党支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和党费的收缴工作。

■宣传委员的职责

篇二:2民主评议党员实施细则080416

中国共产党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委员会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是从严治党,促进党员保持先进性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也是一年一度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形式。根据党中央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武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包括学习、评议、考核、表彰、处置等环节。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时间,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在每年二季度组织完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表彰优秀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目的是: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促进企业三个文明建设。

第二章 评定党员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评议的对象是党员组织关系在本单位的全体党员。预备党员和临时关系的党员参加评议活动,但不作认定。

第五条 对党员进行评价,要以《党章》和准则为根本依据。评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理想信念讲在前。是否带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学习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急难险重冲在前。是否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带头克服困难,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三)遵章守纪做在前。能否带头认真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国法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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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系群众走在前。能否带头宣传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关心群众疾苦,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廉洁奉公,服务职工。

(五)生产指标排在前。能否带头积极承接生产经营(工作)任务,立足岗位尽职尽责,开拓创新,出色完成各项指标。

第六条 各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及不同特点,不同对象,制定具体评议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根据条件和标准,对党员进行评价,一般按合格党员、基本合格党员和不合格党员三个档次进行评定。对正在立案审查或接受调查未作结论的党员,评定时以“暂挂”处理。

第八条 合格党员,能够全面、认真地履行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达到了《准则》及评议内容要求。

第九条 基本合格党员,其表观与合格党员的标准及条件相比还存在差距,但又够不上不合格党员。

第十条 不合格党员,是指那些丧失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根本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党员。其主要表现是:

(一)对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学习不宣传不执行。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的政治观点,经过教育和帮助,仍不改正错误。

(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发生了根本动摇和改变,不再承认党纲和遵守党章,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和发挥党员作用。

(三)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长期不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

(四)违反工作和劳动纪律;不讲职业道德,见利忘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工作不负责任。具有上述现象之一,并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五)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对歪风邪气和坏人坏事不敢开展批评和斗争,甚至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损害时,视而不见,不敢挺身而出。

(六)不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如吸毒;看淫秽录像;参与嫖娼,乱搞男女关系;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偷盗国家和人民财产;虐待老Ⅲ— I—12

人、配偶、儿童等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影响。

(七)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不择手段要地位、要名誉、要物质利益,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八)违反组织原则参与集体上访屡教不改的;聚众闹事的。

(九)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等行为,受到法纪处理的。

凡具有上述现象之一者均为不合格党员。

第十一条 党内腐败分子也属于不合格党员,但与本细则所指的不合格党员有性质上区别。清除腐败分子是解决党的纯洁性问题,处置不合格党员是解决党的先进性问题。

第十二条 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除要开除党籍的外),是指党员的行为在某些方面违反了党的纪律,从总体上还没有丧失党员条件,评议中要依本人认识态度及在职工中影响程度,予以评定。

第三章 方法与步骤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用民主的方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实事求是地对党员进行评价。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和党外群众意见。评议时,把定性评议与定量测评结合起来,面对面评议与背靠背评议结合起来,集中评议与平时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四条 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必须是领导班子健全,有较强战斗力的基层党组织。如不具备这一条件,则应先整顿调整好领导班子,再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第十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公司党委统一部署。各单位根据各自特点,结合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月活动,做出具体安排。由各单位组织部门负责实施,以党支部为单位,采取由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步骤是: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分析党员队伍状况,确定民主评议的重点,提出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召开支部大会,向党员讲清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目的、意义、要求、方法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要求党员以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参加评议。

(三)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准则》及有关文件,进行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并与形势教育、党性党纪教育、法制教育等紧密结合起来。学习方法应多种多样,讲究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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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好自评互评。由党员本人对照党员标准、条件,在党小组或党支部会上,对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党员互相评议时,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

(五)召集职工或职工代表评议党员。各基层党组织可根据本单位情况,采用不同方式方法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

(六)党支部根据党员、群众评议情况,并结合日常考核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对党员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定。

(七)党支部将评议结果报上级党委审查。各单位党委初定的“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及主要问题,以书面材料报公司组织部门平衡后再进行认定和处理。“暂挂”党员的基本情况报公司组织部门,待审查或调查有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八)对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的评议情况和认定结果同党员见面,由党支部委员分工负责,找党员谈话,听取本人意见。

(九)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对民主评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讲评。

第十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注意层次性,不同层次的党员,要各有侧重。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重点评议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基层党员领导干部,重点评议执行各项政策、规定和组织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等情况。

第十七条 基层党支部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时,上级党组织要加强指导,并建立督导制度。

第十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束后,各级党组织应进一步完善党内各项制度,制定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措施。

第四章 表彰与处置

第十九条 表彰和处置,是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重要环节。表彰和处置党员的目的是充分调动和激发党员保持先进性,同心同德为实现党在现阶段的任务及公司各项目标而奋斗。

第二十条 模范共产党员和优秀共产党员在合格党员中评选产生。要求各项考核指标居于前列,或在某一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先进事迹在党内外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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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每年评选出的模范共产党员和优秀共产党员,“七一”进行命名表彰。公司党委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和模范共产党员,由党支部推荐、基层党委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其先进事迹应在党内外广泛宣传,并组织党员和职工群众认真学习。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处置包括两个方面:对违纪党员执行党的纪律;对不合格党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等形式进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应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其存在问题的性质、程度,对待问题的态度,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本人应负的责任,准确地把握尺度,注意区别以下几种不同情况:

(一)把一时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理解,同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

(二)把一度思想消沉同长时间消极落后区别开来。

(三)把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同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参加党的活动,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

(四)把党员因经验不足、方法不当导致群众意见较大同工作作风粗暴、欺压群众、侵害群众利益区别开来。

(五)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改正错误的区别开来。

(六)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七)把受经验和能力限制导致工作上发生某些失误或错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在工作中失职、渎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损失区别开来。

(八)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参加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同钻改革空子,违犯政策和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区别开来。

第二十四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要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防止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同时要认真执行政策,防止借机打击报复。对不合格党员,应注重做好教育帮助工作,经教育不改,视不同情况,分类妥善进行处置。

(一)对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的要求,作除名处理。如果因年老体弱不能履行党员义务,无力发挥党员作用或其他客观原因要求退党,应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工作,仍坚持要退的,准其退党。

(二)对存在“三不”(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 III—I—15

篇三: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根据党章第一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这里明确指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编入一个党的支部及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同时还必须参加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教育系统的党员领导干部是指本单位党支部正副职的党员同志。为此特制定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一、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本支部民主生活会

(一)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二)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上,党员领导干部应遵守党员民主生活会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并带头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起到表率作用。不得以公务的理由请假或缺席。

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一)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支部委员会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一般是在学期结束前后召开。为保证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应尽可能把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安排在各与会人员没有公务的时间内,确因公务原因无法参加的,必须认真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要以其他形式弥补。

(二)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之前要认真做好准备,议题要提前一周通知,每次会议要重点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每个与会人员要做好书面准备。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应提前报上级党组织。会上要做详细记录,会后要将资料整理齐全报上级党委。

三、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要求

(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应以“三讲”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学习、思想、作风、廉政、守纪等方面的问题,汇报思想状况,进行对照检查。民主生活会要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有力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要联系思想实际、工作实际认真对照检查,讲党性,讲原则,克服好人主义思想。

(二)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是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的重要环节。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会上检查出来的问题要逐个研究,对确实能够解决或整改的问题要制订相应措施,责任到人,狠抓落实。会后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要跟踪检查,问题解决得不好或没有解决的,要分清责任,提出批评,限期改正。

(三)对每次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会后要向本单位群众进行通报并及时报局党委。

公明街道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增强党性观念,根据《党章》及党员领导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党员领导干部,包括:街道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副主任、办事处副主任。

第二条 双重组织生活会指党员领导干部既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党工委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按时参加组织生活。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四条 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是切实加强党建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在各项工作中的的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途径。通过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暂时摆脱高高在上的“特殊”岗位,反思、审视自己的思想、工作及存在的不足,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更全面地了解下级及其思想工作情况。这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加强自身党性修养,增强同志间思想交流,密切上下级关系,加强广大党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增强党组织活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做到: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

加党支部和党小组活动,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发表意见,如实汇报思想,为其他党员作出表率。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必须事先向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并说明原因。但全年参加支部组织生活不能少于该支部组织生活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和党小组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一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支部(小组)要予以提醒,两次无故不参加的要予以告诫和进行批评教育,连续三个月无故不参加的要在支部大会上做检讨;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无论担任何种领导职务,都要按党章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支部要定期过组织生活,每次组织生活,都要提前通知本支部的党员领导干部,以便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动,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外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原单位党组织可以开具党员证明信参与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党员外出时间在三个月内的,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党组织生活,回原单位后,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并按时交纳党费,党组织也要向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支部活动记录本要如实填写党员领导干部参加

活动情况,每年年底将领导干部参加活动情况上报街道党工委。党工委要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第十二条 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召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文件精神,开好民主生活会。

第十三条 班子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紧紧围绕本单位实际,以解决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及改革、开放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突出矛盾和党风廉政问题为主要内容,并确保会议质量。

第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前,应通过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个别谈心和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后供党员领导干部参考。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前书记要与委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从实际出发,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中心议题,并将会议时间、议题及有关事项提前通知区委组织部、区纪委。

第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根据召开民主生活会时间,提前安排处理好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要提前向党工委书记请假,并报个人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

第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要在民主、平等、和谐的气氛中进行,书记必须以身作则,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成员要严于律己,以诚相见,敢于揭露矛盾,查摆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应实事求是,与人为善。

第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会后将召开情况和会议原始记录报送区委组织部、区纪委。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由组织人事办协助党工委管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年由组织人事办向各级党组织通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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