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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到目前为止失踪儿童数是多少

时间:2016-12-24 07:14:0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郭晓润:震惊——我国每年约20万儿童失踪

震惊——我国每年约20万儿童失踪

近日看到报道说:中国每年的失踪儿童不完全统计有20万人左右,找回来的大概只占到0.1%。 对这个数字我感到很震惊,这就意味这每年要新增20万 个因孩子失踪而承受巨大痛苦的家庭,还有失踪孩子的的家族。更重要的是让还没有失踪儿童的家庭人人自危,深怕自己的孩子从自己的家庭中失踪。

这个问题应引起社会大众广泛的重视。很多成年人都愿意回忆自己小时候可以每天不用大人的看管,跑遍自己所居住的地方的每一户人家,但现在说什么也不敢让孩子自己一个人跑出去了。

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呼吁政府大力参与到寻扎失踪儿童的这个行动当中,失踪儿童的家庭也应该更积极的寻求政府机关的帮助,不要怕给政府机关找麻烦,更不要怕看政府机关的冷脸子,因为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而政府是一个庞大的组织机构。

失踪儿童的流向是可以通过审问人贩子得到的,因此失踪儿童的家长还可以通过已经被抓获的人贩子这个渠道获得相关的信息的,然后在源头做工作,杜绝此类现象的再发生。现在失踪儿童家长做的很多努力只能是在消耗能量,安慰自己,效率极低。政府是有责任更有能力做些事情,提高寻找失踪儿童的效率的。

有一个可怕的现实就是有一些失踪儿童是被卖到乞丐那里的,所以对现在在大街上、地铁里乞讨的所有乞丐的管理就是杜绝这个社会问题的一个必要手段,而这个行为只能是政府来做。

这里要再次强调的是:失踪儿童这个社会问题这不仅仅是失踪儿童和失踪儿童家庭的事情,它还影响到有孩子的家庭对自己未成年孩子的担心和恐惧,导致家长们再忙再辛苦都要接送孩子上下学,现在城市的交通拥堵也与此有关系。也导致家长要时刻看护放学后和假期在室外玩的孩子,让孩子从小成长在大人的极度保护之下长大。因为行动不得自由,这样长大的孩子内心充满了对大人控制其行为的压抑和愤怒,和父母长辈的关系就变得剑拔弩张,带着这种情绪长大的孩子,必然要把对家人的情绪投射到工作、生活中,无法有人和谐相处。也有很多的孩子会因此对外界产生很大的恐惧感,对看护人产生极大的依赖心,不敢冒任何风险,恐惧强势的人,做什么都要看他人的脸色行事,这样的孩子怎么能成为民族的栋梁之才!

这些人贩子是在威胁我们的未来、威胁我们的民族!!!

每一个有责任心的中国人,都有责任为改变这个恶劣的社会而尽自己的一份力!!!

篇二:失踪儿童就是和谐中国的真相

失踪儿童就是和谐中国的真相

作者:陈是 2011-02-13

有关资料显示,中国每年有二十多万儿童失踪!了解中国式和谐的人都应该知道,这个数字也一定会被和谐过。至于是怎样和谐的,和谐了多少,打了几折,大概就只有这幕和谐大戏的大小导演们才能够做到心知肚明了吧。

我无法想象这些导演们面对着这样的数字还能够激情满满地、而不是惴惴不安地,笑容可掬地、而不是泪眼盈盈地继续编制着只能用来安慰他们自己诡异忐忑之心的遮羞布;还能够煞有介事地、而不是良心发现地来调制旨在给全民“健脑”的而实际上很多人都有了、且越来越多的人也即将有了抗体的兴奋剂。

不妨,就我们以往的经验来参照,再来做个较为乐观的估计,这个数字是打了对折的,即每年有四十万左右的儿童离奇失踪。你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吗?每年有八十万左右的父母们,有一百六十万左右的爷爷奶奶们坐立不安、食不知味、夜不能寐、生不如死!做过父母的,当然,我是说做过“人”的父母的人们都应该不难想见,父母宁愿自己去死一万次也会保全孩子,而活不见人、死不见尸的失踪又是比死亡更锥心一万倍的痛!奇怪的是,自称为人民的父母官的大小官僚们,却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你们有过哪怕一丝一毫的痛,甚至哪怕只是不适,而是马照跑,舞照跳,奶照包,钱照贪,房照拆,人照死,孩照丢,和照谐。

我油然想起了在央视的舞台上痛哭流涕的李刚。如果你能够忘掉他百姓“父母”的身份,忘掉“我爸是李刚”等等这些不和谐的喧嚣,你一定会觉得这是一个多么爱子如命的父母。可是可笑的是,他偏偏不仅仅是那个用最嚣张、最

卑劣的方式撞死了人的儿子的爸爸。如果,他的儿子不是撞死了人,而是也被人贩子们给弄丢了,情况又会如何?我想他将不仅仅只是在央视哭两声那么简单了吧,还更要调动他能够调动的一切公权力,动用他能够动用的所有的人财物力,不惜一切代价,撒下天罗地网,挖地三尺去寻找。这是一定的,这也正是集中一切力量办大事的弦外却更靠谱之音!

然而,当丢失的是别人的,确切的说是子民的孩子时情形却有了天壤云泥之不同。但是,不同也只不过是不同,重要的是和谐还仍然是和谐。尽管宪法上赫然写着人人平等,尽管我们可以集中力量办三峡、高铁、磁悬浮、南水北调这样的大事,而每年徒增的数百万个骨肉相离、活着比死去更加煎熬的苦难生灵却也大概只是莞尔小事罢了。

这就是和谐中国的最本真的真相!

这样的真相彻彻底底地剥离了戴在胸前,挂在墙角,镶在警卫守卫的影壁上,刻在准备不朽的石头里的那感人至深的“为人民服务”五个御体大字后面猩红的油漆,露出了其朽如烂泥的本质;这样的真相让你看到了这几个字两侧尽管被忘掉却赫然到刺眼的双引号。

不要再抱什么幻想了吧,真相就是真相。

当社会主义的红色以及别的什么颜色的资本家们给定了你糊口用的工资后,你需要的就不应是抱怨,更不该是罢工,而只是感恩;当铲车推土机们看中并瞄准了你的房子时,你需要的就不是不满,也不是讨价还价,更不是为和谐稳定抹黑的自焚,而是积极地响应,主动地配合,因为你要知道这其实是在“做大事”;当有什么不平,有什么冤屈,你都要进行自我消化,自我想开,而不是去搞什么上访,因为一不小心就要闹出什么碾断头颅诸如此类的交通事故发生,闹到全民侦探,倾国解释,巨资浪费… …

这个世界注定要有些事情让你穷尽了想象也匪夷所思。君不见窃国者侯,窃钩者诛几乎已经成为了公理?同样是偷盗,有人能够做到万古流芳、名垂青史,有人即使臭也能够做到遗臭万年、永世留名,而有些人却只配默默无闻地蜷缩在笼子里数日出,只配享用过去五分钱、而现在不知道多少钱的弹丸。皆是“同行”,命运竟如此戏剧化的不同。造化弄人至此,真让你叹为观止,但然后就是慢慢习以为常,继而终于升格为公理,敦化为和谐。

人贩子也是人,他们也是在操持着一种养家糊口的营生啊!何况在和谐的背景下说不定还有生存之忧;而“父母们”是在操持着所有人的营生啊,难度就更其大了,众口难调也就在所难免了吧。于是,更聪明的办法是,我索性不调饭菜了,而改为调整、说服、教育、改变你的胃口,都改造成了标准化的社会主义的能理解、会感恩、懂和谐的胃口。这是一个更靠谱、更给力的办法。然而,这也断不是一个轻松的活,于是坑、蒙、拐、骗、劝、诱、威、吓等条文以外的办法纷纷亮相,忐忑以外居然能聊解燃眉之急。

还有什么好奇怪的,大家不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走到一起来的吗?手段可能有高下、有不同、有贵贱,但却也殊途同归,归之于和谐。

中国诚然有不断“走丢”的孩子,但不是也有充血的GDP吗?尽管前者是更中国的中国。

仅此安慰那些丢掉了父母,甚至也可能不慎丢掉了某些身体部位的孩子们!也仅以此表达我对于那些对于这一切见怪不怪、无比豁然、善于且敢于幸福的“父母”们最本真的敬意!

篇三:中国和美国帮助儿童防拐,帮助失踪儿童的相关措施

据统计,被拐卖的儿童大致有几种去向:被贩卖给需要孩子的家庭;被低价贩卖给职业乞丐,成为他们的乞讨工具;被贩卖给其他非法组织强迫从事乞讨以及卖淫、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因健康不佳或没找到买主沦落为流浪儿童;甚至被贩卖到国外。

一、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在我国,虽拐卖儿童事件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但严重程度不一,总体趋势是由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向东部南部沿海发达地区蔓延。社会背景不断变化,拐卖儿童的犯罪特点也随之发生变化:

1、 当前拐卖犯罪的突出特点是跨区域流窜作案,涉及拐、骗、转、运、销等多个环节,拐卖儿童行为已经从单独作案,亲戚搭伙的方式向犯罪团伙化转型,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成员构成复杂,组织成员以女性为主,拐卖犯罪的组织化、规模化、专业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其具有完整的利益链条,成熟的操作模式。

2、 亲生父母或家中亲戚拐卖儿童的案件比例上升,有超过50%的比例是亲生父母或家中亲戚所为。

3、 为了逃避侦查,拐卖儿童犯罪形态向团伙化转型,通过内部分工、犯罪成员之间单线联系、拐卖行为多次转手等方式,致使被拐儿童下落难寻,造成解救困难。

4、 由于我国人口流动迅速猛增,流动人口聚居区的人员居住管理混乱,由于受到自身的经济条件限制,流动人口儿童入托率低,加上忙于生计,缺乏对孩子有效的看护,导致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城乡结合部成为重灾区。

5、 犯罪手段由单一的诱拐向采取偷盗、绑架、麻醉、抢夺等暴力手段转变,犯罪的恶性程度升级。

6、 跨国、跨境拐卖儿童案件屡有发生,有上升趋势。

二、拐卖儿童犯罪原因分析

1、 在我国,一些地方农村地区“传宗接代”“养儿防老”“多子多福”“儿女双全”等封建思想和错误观念根深蒂固,农村养老、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出于对农村老人生活缺乏照料的堪忧等,形成了需求旺盛的买方需求,这是拐卖犯罪屡打不绝的根本原因。

2、庞大的买方市场所带来的巨大利润,也是造成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猖獗的重要原因。

3、法制观念淡漠,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滞后。许多收买者不知道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也是犯罪,甚至在福建、山东、广西的一些农村地区,买孩子已成为一种习惯。同样,很多被拐卖儿童的父母反拐防拐意识淡薄,没有认真履行看管职责。

三、目前我国被拐卖儿童救助保护模式

多年来,我国从完善反拐立法、强化综合治理、完善打拐救助机制、加大救助机构建设等方面,大力推进被拐卖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1、法律框架。

(1)目前已形成了以《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救助保护被拐卖儿童的法律框架;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4

月1日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侦破和惩治力度。

2、强化综合治理,完善打拐救助机制。

(1)2007年12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 2012)》,成立了由公安部、民政部等3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反拐工作,负责协调组织《行动计划》的实施,并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在对被拐卖儿童现状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被拐卖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部署战略措施,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救助机制。

(2)2009 年,公安部同时建立了“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

(3)2010年7月19日,公安部要求提升打拐专项行动力度,凡儿童少女失踪被拐,一律列为刑事案件,成立专案组。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一长三包制”。“一长”就是县市区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要担任专案组长,“三包”就是专案组长要对案件侦办、查找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被害人家庭工作全程负责到底。

(4)2011年6月起,在全国实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打破警种界限和常规做法,调动一切警务资源,快速查找失踪儿童。

(5)全国公安系统实施的“天网监控系统”工程,也为拐卖儿童的救助提供了许多宝贵线索。

(6)2010年,公安部分别与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国妇联建立了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妇女儿童信息通报核查机制。

3、救助机构的建设方面,我国不断加大对儿童福利院等救助机构的建设投入。

(一)我国被拐卖儿童救助保护模式存在的法律问题

1、我国《刑法》第241条第一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其第六款则又强调,“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从社会效果角度分析,目的在于鼓励收买者释放被拐卖儿童,减少解救被拐卖儿童的阻力,切实保障儿童权益,特别是在普法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较窄的前提下。但在实践中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更为猖狂的背景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起到了削弱预防和惩治犯罪的效果,导致杜绝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立法目的无法得到实现:

(1)虽说收买者不是拐卖儿童的犯罪主体,但收买者的需求是拐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动力,收买者同时也是买卖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如果环节缺失,买卖链条就此中断。可见,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当之大,也是拐卖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2)在实际案例中,只有1.48%的被拐卖儿童是由政府其他行政机关或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发现解救,或者犯罪人主动交出的,所占比

例极低。绝大部分是由公安机关一家采取专项行动或者结合群众举报对被拐卖儿童实施救助,其比例占97.78%。实际中也没有发挥其社会效果和实现立法目的。

2、《刑法》第242 条规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解救被拐卖人员的过程中,由于法律观念的淡薄,违法“成本”过低,往往会出现村民聚众有恃无恐地打砸、扣押解救用车辆、器械,甚至将解救人员的枪械围缴等恶劣现象。

因此,待普法进一步深入、全社会都认识到收买儿童为法律所不容时,应当修订对于收买者的免责规定,将现行刑法规定的免责条款只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消除法律软肋虽然任重道远,但必须为之。毕竟让收买者尊重人权,不去以身试发,远远比期冀其在儿童被解救时好好配合要重要得多。

3、加强对拐卖儿童犯罪“紧急干预”的立法。

虽然我国2011年在全国建立实施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但并没有进行针对性立法,缺乏类似于美国《少年儿童失踪法》等直接救助被拐、被骗儿童的“事中干预”法律。在实践过程中,基层公安机关不能确实把握儿童失踪24小时“黄金时间”, 由于对快速反应机制的认识不够,还是按照普通案件的报案、立案等程序来进行处理,效果上没有达到当初建立这一快速查找机制的预期,不能真正落实公安部提出的“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必须第一时间立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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