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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时间:2016-12-24 07:12:4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关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

二者有本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个独立罪名,吸毒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法律上规定为独立犯罪。而后者则不是独立罪名,对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来确定罪名,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二.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理

实践中此类案件较多,对此定性认识不一,我们认为,如果具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故意,那么就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仅是杀人和伤害的手段而已。

如果致人死亡、伤残的,能够查明没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心理,而对死亡和重伤仅有过失的,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篇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看守所会见

根据刑法第35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瘾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

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5、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依法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和了解基本案情,可以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摁手印。

律师应当了解以下案情: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

(5)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6)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6、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其中至少1名应为受委托或指定的律师;允许1名持司法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的实习律师参加会见。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机关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参考资料:厦门律师 china.findlaw.cn/xiamen

7、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会见不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需要经过批准。受委托律师可持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直接到看守所会见;指定律师可持人民法院要求指定的函、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函及本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直接到看守所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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