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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意见书

时间:2016-12-23 07:33:0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关于XX刑事案件的法律意见书(格式)

关于XX刑事案件的法律意见书(格式)

致:XX人民检察院

XX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XX、XX、XX的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贵院审查起诉XX、XX、XX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详细查阅案卷,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多方调查相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现就犯罪嫌疑人XX、XX、XX所涉嫌的罪名定性问题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XX、XX、XX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1.XX、XX、XX是在自身和精神受到伤害后向对方提出的正当赔偿诉求,不属于敲诈勒索。XX、XX两人在游戏厅正常消费,因一点小事争吵而被人殴打致伤,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对于此事游戏厅方面存在安保失职的责任,理应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XX、XX在人身和精神受到损害后向游戏厅老板某某主张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20000元。此事完全符合正常的利益主张。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据此认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XX、XX、XX不存在有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要求他人处分财产的行为。XX、XX、XX事实上向游戏厅老板XX主张赔偿20000元事出有因。游戏厅作为特许经营的行业,进出人流量大而且较为复杂,在场所秩序维持和顾客人身安全保护方面游戏厅经营商有较重于其他行业的责任,XX、XX、XX的行为不存在故意敲诈他人财物的主观恶意。

2.XX、XX、XX的赔偿诉求最终得到协调解决,不存在暴力或胁迫。据案卷提供的事实,并走访当事人得知:XX、XX、XX与游戏厅老板某某最终是在协商情形下达成赔偿协议:游戏厅老板XX赔偿XX、XX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0元。由此可知XX、XX、XX向游戏厅老板某某主张赔偿的行为完全是在民事平等协商解决的范围内进行,不存在暴力或胁迫他人处理财物的情形。更加说明XX、XX、XX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上事实完全可以证明XX、XX、XX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如果以敲诈勒索罪来追究XX、XX、XX的刑事责任,不构成法律上的犯罪要件。这显然违背了我国刑事法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二、犯罪嫌疑人XX、XX、X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1. XX、XX、XX等人在主观心理上不存在一种肆意挑衅故意。XX、XX、XX等人在被他人殴打一事上事后觉得自己吃亏,无论是在面子上还是赔偿上都没有得到一个公平的处理结果,心理上也很难以接受这样的一个结果。因此想前去找游戏厅老板再次协商解决,以便变更之前的协议追回应有的损害赔偿。双方在之后的协商过程中出现了冲突,在冲突中虽然XX、XX、XX等人的行为事实

上已经造成他人财物的损坏,但是这只能说明XX、XX、XX等人在遇事时不能冷静思考,未能从法律的角度去寻找解决的方法,他们最终做出的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的确存在不妥。但是纵观案卷记载的全部事实经过不难发现XX、XX、XX等人在主观上前前后后都始终没有存在以滋事挑衅为目的心理,由此可以证明XX、XX、XX等人在主观心理上不存在一种肆意挑衅、任意损害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

2. XX、XX、XX等人不构成寻衅滋事性质。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

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角度分析,损毁他人财物行为只是寻衅滋事罪的一种行为之一,如果这种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是在肆意挑衅这样一种犯罪故意的支配下进行,那么这种行为是构不成寻衅滋事罪的。本案由于XX、XX、XX等人至始至终都缺乏主观上的一种肆意挑衅的犯罪故意,因此XX、XX、XX的行为不够成寻衅滋事罪。如果仅仅因为在争吵冲突中致使他人财物损害就把XX、XX、XX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这显然是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X、XX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 事罪,盼贵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本着公平正义、基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原则对本案作出准确定性。

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

2014年4月3日

篇二:法律意见书的研究与制作

法律意见书的研究与制作

一、法律意见书的样式

如前文所述,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法律意见书重视不够,连一个能够达成共识的定义尚不可得,何谈样式?这里,我们只能对多年来一些律师事务所制作的法律意见书的一般格式加以综合,权为代替,略述其结构布局,以期得到广大同仁的认同。

法律意见书

兹受××委托,就其与××一案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本法律分析仅基于委托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本案(相关)当事人

二、基本事实

三、法律分析

四、解决方案(包括建议、措施、步骤、对策、操作方式与流程等)

五、结论

六、声明:未经本律师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法律意见书同其他法律文书一样,主要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首部应写明以下5项内容:

1.标题

居中写明“法律意见书”即可。

2.主送对象

主送对象即委托人,是法律意见书制作完毕之后所出示的唯一对象,其适用范围包括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

3.起因

起因即当事人需要律师进行分析的问题。委托人不完全都是为已经形成的案件而来寻求法律支持,有些只是要求对其遇到或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如对正在草拟中的合同进行审查、对将要上马的项目进行法律分析。对此,直接写明委托人的要求即 可。

4.审查材料

审查材料,即委托人提供的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是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重要根据。

材料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必须明确表述其范围,如因材料不完整或不真实,导致律师所作出的分析不够准确、精到、深刻或必须作出假设时,应当在具体分析时加以说明,因为其中涉及相应的责任问题及律师出具法律分析意见的准确率问题。审查材料一项有两种表述方法,即可以将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一一列出,也可以概述一句“本法律意见书限于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5.调查活动

调查活动即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就费用负担达成一致意见后,派员进行相关调查的行为。

以上2_5项内容中,有的是必须具备的,如标题、主送对象、起因和审查材料;有的是可以省略的,例如调查活动,如无必要,则可省略,即使有必要,但委托人不愿负担费用,也只得作罢。以上2_5项内容,在法律意见书中一般由一段简要文字完成。例l,无调查活动的法律意见书:

受北京市××银行西×支行委托,就委托人与中国××银行北京市××县支行之间的存单纠纷一案进行法律分析,本法律分析仅限于委托人提供之现有书面材料。

例2,有调查活动的法律意见书:

兹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就×庆投资集团申请以股权质押方式向其融资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事宜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中相关当事人提供之书面材料进行法律分析,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法律分析仅基于调查中委托人及×庆投资集团提供之书面材料。

例3,委托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需详细列举:

兹受××石油集团总公司委托,就其和×x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实业银行××分行之间追索信用证垫付款及担保纠纷一案进行法律分析,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本法律意见书仅基于委托人提交的下列材料而作出:

1.本案的基本事实材料

2.××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经初字第8号

3.进口许可证

4.96XM2710BG25HK进口合同英文文本和中文译本各一份

5.96X。M2710BG26HK进口合同英文文本和中文译本各一份

6.联合公司出具的进口发票

7.中国××石油化工联合公司销货发票二份

8.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二份

9.××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具的材料

例4,律师事务所的调查活动,需详细表述:

2001年5月24日,×庆公司联系国×公司,称其为进行“×洲星城项目”开发,拟向国×公司融资2.5亿元人民币,期限三个月,并以其在项目公司的50%股权进行质押。

5月25日至28日,受国×公司委托,本所派员与委托人指派人员一起,赴x×市对×庆公司申请融资之项目进行调查,调查中,该项目合作各方提供的材料有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作意向书、股权转让协议、验资证明、××市房地产权证等(材料清单附后)。其中,本律师就对方提供的第九份房地产权证(面积约2100亩),经与原件核对相符。此外,我们还就土地开发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及转让事宜到××市房地产局向其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陆×进行了咨询。以下根据本所获得的书面材料及从××市房地局了解的关于房屋土地的相关政策,对国×公司向×庆公司提供融资的可行性进行法律分析。

(二)正文部分

正文部分应写明以下5项内容:

1.本案当事人

本案当事人是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需要注意的是,因相关事项虽然涉及,但在本案中与委托人之间并没有利害关系的不属于本案当事人。本案当事人的排列顺序:

首先是委托人与其在本案中的直接对方,然后是相对涉案人员;涉案人员的排列顺序既可以其在本案基本事实中出现的时间先后为序,也可以其在本案中与委托人利害关系的重要程度为序;此外,本案当事人在案件形成发展过程中名称或其他项目发生变化,应在其名下标出其改变的内容以及前后变化的关系,必要时标出其有关项目发生变化的时间。

例5,当事人排列以其在本案基本事实中出现的时间先后为序:

本案当事人

1.山×省×城县××彩印厂

2.××省××县长白山人参滋补厂××加工厂(以下简称加工厂)

3.河×省××市××人参滋补食品有限公司

4.河×省×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庭

说明:以上是律师事务所受山×省×城县××彩印厂委托,就其诉河×省××市××人参滋补食品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货款纠纷判决执行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正文部分中本案当事人一项。

例6,当事人排列以其在本案中与委托人利害关系重要与否为序:

本案当事人

1.河×省××县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业公司)

2.中×有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业公司股东之一,以下简称中色公司)

篇三:法律意见书

XX律师事务所

法 律 意 见 书

XX(X)X字第XX号

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XX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08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00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04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08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04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

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四、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X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江苏A科技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江苏A科技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江苏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2008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00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江苏A电讯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2008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江苏A科技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

四、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这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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