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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时间:2016-12-21 07:28:5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劳动关系预警机制

无锡市华雁密封件轴承有限公司

劳动关系预警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公司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推进劳动关系预警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关系预警机制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工会组织牵头,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劳动人事部门)、经贸部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运用预测、预审、预报、预控等措施,及时掌握产生劳动关系矛盾的诱因,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是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必须贯彻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预防为主、调节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在“预”字上下工夫,要充分发挥公司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稳定职工队伍、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作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公司工会在党委领导和行政支持下,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建立、运行和实施。

第五条 公司工会应建立劳动关系预警网络,畅通信息渠道,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企业预警网络应深入车间、班组,可吸收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法律咨询员、信访接待员、劳动保护监督员和企业行政管理、劳动人事、保卫等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六条 在党委的领导下,工会应主动沟通情况,研究问题,互相支持配合,共同推进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建立、运行和完善。

第三章 预测

第七条 预测是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首要环节。通过调查研究和信息的搜集,科学的分析和把握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第八条 预测要全面、深入、细致。预测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而引起利益关系调整中的热点和难点。

二、对可能发生职工集体上访、怠工、停工等突发事件,找出不稳定原因。

三、现在阶段和将来一段时间内劳动争议的突出矛盾和主要特点。

第九条 在预测工作中要建立五项制度:

一、情况汇总制度。工会定期汇总分析职工信访、劳动争议处理、劳动法律监督、安全生产检查中的情况,作为劳动关系预测的重要依据。

二、现状分析制度。定期召开分析会, 研究倾向性问题和矛盾,明确工作重点及工作策略,并向党委汇报,向行政通报。

三、联席会议制度。企业工会牵头每季召开一次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由企业行政管理、劳动人事、信访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对当前劳动关系中的突出矛盾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协调处理意见。

四、联系制度。公司工会应定期了解情况,掌握工作动态,加强工作指导,并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五、台账制度。公司工会应建立情况汇总、现状分析会、联席会议、联系制度台账,制定专人记录整理。

第四章 预审

第十条 预审是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关键环节。预审是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集体合同和重大改革、经营方案等进行法律、法规、政策性的审核过程。通过审议,确定这些方案内容、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防止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第十一条 预审要严格规范。职代全、工会或工会的法律咨询组织等,应提前介入企业改革方案的制定和论证,参与方案制定的全过程。

第十二条 坚持民主程序,对企业改革和经营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提交职代会审议前,要将方案提前一周印发给职工代表讨论,让职工充分依法行使知情权、审议全、建议权。

第十三条 凡涉及面广并可能印发不稳定或突发性事件的改革方案,更应提交职代会充分讨论审议,并做好宣传和化解矛盾工作。同时将处理情况报上级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贸部门备案。

第五章 预报

第十四条 预报是基层工会向同级党政和上级工会反映本单位容易引起集体

劳动争、集体上访等到不稳定因素的重要环节。通过信息渠道,使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劳动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以采取相应政策。

第十五条 预报要及时、准确,凡本单位出现劳动关系紧张或有发生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苗头时,基层工会必须向同级党政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十六条 凡属集体上访、集体争议等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当天以口头(电话)的形式向同级党政和上级工会报告,并积极协助党政做好调处工作,及时向上级工会汇报处理结果。

各级地方总工会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贸部门。

第六章 预控

第十七条 预控是运用法律武器,通过疏导,调解。援助等方法,化解矛盾,避免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确保稳定的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预控要标本兼治。要结合普法规划,对职工和经营者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各级工会要努力建设一支“讲政治、通法律、懂经济、会管理、善维护”的工会干部队伍。当出现集体争议或稳定因素时,工会干部要及时深入到职工群众中去,积极宣传法律、政策,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广大职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公司工会要以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厂务公开为主要形式,充分发挥职代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法律咨询小组等组织的作用,加强审议、监督检查、调处的力度,确保劳动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职工,工会组织要通过开展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手段,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华雁密封件轴承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无锡市华雁密封件轴承有限公司 2013年9月

篇二:关于建立劳动争议纠纷及突发性事件预警机制的通知

关于建立劳动争议纠纷及突发性

事件预警机制的通知

各车间:

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促进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的稳定,公司决定建立工会系统劳动关系及突发事件预警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石。当前,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趋多样化,各种利益矛盾进一步显现,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因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引发的劳动争议逐年增加,规模不断扩大,有的直接引发为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了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的稳定以及企业的长足发展。建立工会系统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目的是通过预测、预报和预防等措施,有效排查劳动争议隐患,及早发现劳动关系矛盾,及时化解劳动纠纷苗头,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在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上级工会和党、政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将争议苗头和事件隐患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好“第一报告人”。这是工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必然要求,是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协调稳定劳动关系、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二、 预警机制的主要内容:

工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是通过情况的采集、分析等措施,预防和处理各类劳动关系矛盾的工作机制。预警的主要内容是:

(一)职工对就业、分配、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愿望、要求。

(二) 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而引起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关系调整的热点和难点。

(三) 企业转制、改制、结构调整和企业关闭破产、职工下岗分流等改革和经营过程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就业、分配、社会保障和民主权利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

(四)劳动关系运行中双方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五)因劳动关系矛盾可能引发职工集体上访、怠工、停工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六)重大伤亡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等对职工生产、生活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

(七)涉及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诱因、隐患、及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善后、处置情况。

(八)涉及职工队伍稳定的其他重要社会动态和社情民意。

三、警示信息的即时收集

(一)情况汇总。各车间、班组定期汇总分析劳动争议处理、劳动法律监督、安全生产检查中的情况,作为劳动关系预测的重要依据。

(二)现状分析。定期召开分析会,研究倾向性问题和矛盾,明确工作重点及工作策略,并向公司工会汇报,向行政通报。

四、警示信息的处理

(一)信息的收集

1、即时上报。对可能引起集体劳动争议等突发性事件的情况,各班组、车间要即时上报,做到及时、准确、全面,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2、紧急上报。对发生的各类涉及职工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件,各班组、车间要立即上报;特别重大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向当地党政机关、安监部门和上级工会报送的同时,并及时续报事件的进展情况。

(二)预防和应急措施

1、各班组、车间要加强源头参与,积极工会和企业行政,妥善处理劳

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防止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协调稳定劳动关系。

2、对发生的各类劳动争议,各车间要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3、对因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职工群体性突发事件,企业工会参加当地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的工作,并根据工会的职责负责做好信息收集、情况报告、参与处置等工作。

5、对规模较小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职业化工会主席须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6、对较大规模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会领导、职业化工会主席要立即

提请并会同行政领导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五、组织领导和责任部门

(一) 各班组、车间在同级行政支持下,在企业工会指导下,负责本班组、车间的劳动关系、安全生产事故预警机制的建立、运行和实施。

(二) 企业工会要切实加强对劳动关系预警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工会办公室是责任部门,负责劳动关系预警机制运行

的协调、组织工作。

(三)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制度

1.目的

预防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指导劳动争议事件的处理,使劳动关系保持良好、健康状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分厂、办事处的员工。

3.职责与权限

3.1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相关制度,主导劳动争议事件的处理,维护良性、健康的劳动关系。

3.2各用人部门负责本部劳动争议事件的预防、报告与协助处理。

3.3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负责重大劳动争议事件的调解、处理工作。调解小组由人力资源部部长、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综合管理部律师、综合管理部部长、综合管理部主管副总、生产副总及三名主管以下级别员工组成,由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任组长。综合管理部律师、人力资源部长、人力资源主管副总负责一般劳动争议事件的调查、处理。

4.定义

4.1劳动关系:本处所指为狭义的劳动关系。它是指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进行劳动,并提供给劳动者相应薪资福利待遇,从而形成的一种雇用与被雇用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可以以书面合同形式确立,也可以因事实雇用行为确立。

4.2劳动争议: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时,对所约定相关事项持不同意见而产生的争议。与劳动合同所约定事项无关之公司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重大劳动争议是指罢工、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或劳动部门认为极其严重的劳动纠纷。

4.3罢工:同一部门内8人或50%以上人员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在同一时间(相隔半日亦算)内,未办理正常手续,擅自离开岗位8小时(不包括8小时)以上者为罢工。

5.内容

5.1劳动争议事件的预防

5.1.1建立劳动关系三级预警(即车间、部门、公司三级)机制。

5.1.1.1车间主管应随时关注、掌握其下属人员之思想动态,并要求下属组长每

周汇报员工思想动态。对于违章、错误行为的处罚以及解除公司与其下属人员

劳动关系的行为,要认真调查核实,依制度办事。对于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的事

情,处理前必须经上级领导同意。车间组长应多关心员工,在管理其下属时,

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徇私舞弊。一旦发现员工情绪异常,应主动了

解情况,进行适当处理,如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5.1.1.2部门部长/厂长应随时关注、掌握其下属人员之思想动态。对于批量解雇

下属人员(3人以上)、罢工事件的处理,必须先向上级领导及人资源部汇报,经上级领导同意,并经与人力资源部商量且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5.1.1.3人力资源部需建立员工内部沟通与申诉渠道,随时掌握员工情况,及时

发现问题并协助部门妥善处理。员工如对公司管理行为持有异议,可进行投诉

或申请调解。人力资源部对于自身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提交公司劳动争议

调解小组讨论、处理。

5.1.2各部凡有主动解除部门员工与公司劳动关系之行为,尤其是大批量辞退、解雇员工,或决定放长假时,必须先征得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并提前知会人力资源部,经与人力资源部商量好处理方案后,方可进行处理。未商定方案之前,应注意消息保密,只能由该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及人力资源主管副总知悉,不得扩散。

5.1.3各部处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之员工,必须遵照《员工奖惩管理制度》或其它已颁布实施的公司制度。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处罚。

5.1.4对于员工申诉,人力资源部应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各部应主动、积极配合。

5.1.5各部部长或厂长应开设并公开投诉电话,接受本部员工投诉或申诉,力求部门问题部门内解决。

5.2劳动争议处理

5.2.1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劳动争议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及本公司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同时依据本公司企业文化、惯例,做到公平、合理合法,力求能保护劳动者及公司双方利益,使双方满意。

5.2.2发生劳动争议后,各部/分厂管理人员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先稳定员工情绪,再上报人力资源部,经与人力资源部商量处理方案后,再向员工宣布。

5.2.3人力资源部认为事关重大,有必要提交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调解、处理的,可以提交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调解、处理。

5.2.4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接到争议事件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讨论处理方案,并在2~5个工作日内给出正式调解方案。事情比较复杂的、重大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

5.2.5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董事长进行裁决。

5.3劳动争议事件的处罚

5.3.1劳动争议的处罚权归劳动争议调解小组。

5.3.2对于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的管理行为,在实施前未依本制度征求上级及人力资源部意见,擅自处理,以致引发劳动争议,并由劳动部门责成本公司处理的;或本部门出现罢工事件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及其上级领导以降级或警告以上处罚,并可以处以50~500元经济处罚,同时每次扣减当月考核分10分。

5.3.3所属部门一年内发生三起(含)以上重大劳动争议者,部门主管领导应负领导责任,公司将给予适当处罚。

5.3.4管理人员未依公司规章制度,处罚不当,导致员工投诉的,经查证属实,人力资源部可以要求部门纠正其行为。两次以上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降级或记过以上处罚直至开除。

5.3.5罢工处理

5.3.5.1对于策划、组织罢工及在罢工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一律给予开除

处罚,并根据造成的损失情况程度(如延误了交期、损坏了工具、产品)给予200

元以上的经济处罚直至扣除全部工资。

5.3.5.2对于其它参与罢工人员,一律给予开除处罚并罚款100元;但此前一直

表现良好,事后认错态度较好并按要求恢复生产者可以考虑减轻或免除处罚。

6.制度管理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在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5.发布及实施

本制度自2004年12月10日起实施,试行三个月。

制定/日期: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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