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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处进展情况说明

时间:2016-12-20 07:38:3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每 月 案 件 进 展 汇 报

每 月 案 件 进 展 汇 报

篇二: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规范(草案)

**公司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统一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违法违纪案件是: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办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负责,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共同负责。总公司稽核监察部负责全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具体查办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机构(下称“本公

司”)。

第二章 受理及立案

第五条 各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在依职权进行稽核检查、信访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可能构成案件的,应将事实情况调查报告和认定事实的全部证据资料整理归档。

第六条 对于影响案件定性的事实尚未查清或有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转交负责调查的各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补充调查,完善调查报告。

第七条 构成犯罪的,以违法犯罪案件立案;不构成犯罪的,以违规违纪案件立案,并分别由有管辖权的单位查办。

第三章 管理权限

第八条 违法违纪案件查办权限的确定:

(一)分公司查办权限:负责本单位涉案金额1万元以下的违法违纪案件的具体查办;

(二)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查办权限:负责机构涉案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总公司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的具体查办;

(三)专案: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联合查办下列违法案件:

1.系统内涉案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违法违纪案件;

2.涉案人员涉及系统内A类干部的;

3.涉案人员为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的;

4.其他情节恶劣或涉案时间较长,停滞、搁浅的案件,经总公司决定需要列为专案的案件。

第九条 上级稽核监察部门有权将本部门负责查办的案件交由下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查办,下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就查办过程及结果应及时汇报;上级稽核监察部门亦有权将下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负责查办的案件决定由本单位负责直接查办。

第十条 案件查办单位应在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直接或通知案发单位将案件信息,向上级部门全面汇报,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必须随时汇报。

第四章 办理

第十一条 违纪案件由案件查办单位在阶段性报告或结案报告中进行责任分析认定,根据公司《“红、黄、蓝”牌处罚制度》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案件督办单位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予以督办。

第十二条 违法案件依据办案权限由案件查办单位负责案件查处,具体包括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跟踪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进程,直至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的司法裁决。

第十三条 在违法案件查办过程中,案件查办单位应当依据案件情况适时提起民事诉讼,以追偿违法案件给公司造

成的损失。决定放弃民事诉讼,必须报经总公司稽核监察部和法律合规部批准。

第十四条 上级稽核监察部门在案件查办或督办过程中,可以督办函、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停职(调岗)通知书等形式向相关单位或人员明确监察意见,相关单位或人员应当遵照执行,承办人跟踪监察文书的落实情况,对未在规定时间全面准确执行监察意见的,按《“红、黄、蓝”牌处罚制度》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分公司负责查办的案件具体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负责督办。案件查办单位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督办单位上报案件进展情况和阶段性报告。

第十六条 专案案件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联合查办,协调对系统内大案、要案的调查处理,并有权以监察文书的形式采取相应措施,以及从公司及机构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加强案件调查力量,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

第十七条 案件查办单位应当每季度提交本单位查办案件的《未结案件阶段性报告》,或者在认为有必要对责任人员先行处罚、案件查办取得阶段性成果以及应督办单位要求,向案件督办单位及上级相关领导提交《未结案件阶段性报告》,内容包括: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二)案件的查办过程;

(三)案件查办的阶段性成果;

(四)涉案单位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问责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案件查办单位、督办单位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因案件查办需要,可以在阶段性报告中对公司内部涉案人员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责令停职配合调查;

(二)通知调岗至与案件查办无冲突的岗位;

(三)先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开除)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九条 违法犯罪案件自公安机关受理后,案件查办单位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力资源部门,中止涉案人员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待案件查办结束后,根据结果恢复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 各级稽核监察和业务部门在案件协查和办理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守秘密。遇有重要情况或疑难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请示。

第五章 结案

第二十一条 案件查办单位对事实已经查清,经案件督办单位对问责结果确认后的案件,应当及时结案,形成书面结案报告。

(一)对违纪案件涉案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已经全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篇三:2014年无重大行政处罚情况说明

新晃县旅游外事侨务局关于2014年度

无重大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

县法制办:

今年以来,我局依法行政认真开展了工作,也收到了良好的成效。旅游市场平稳有序,无投诉无事故。现将我局在2014年度无重大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是加大旅游市场监管力度。为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治理、质量监督、行业自律、工作联动和奖惩机制,我局同所有的旅游行业单位签订了《新晃侗族自治县旅游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进一步完善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今年我局继续采取“一季一督查”工作模式整顿和规范我县的旅游市场,并在所有旅游行业单位设置了“旅游执法公示牌”,公布每季执法结果,这一举措引起了各旅游行业单位的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了旅游行业服务质量。 二是执法检查中没有发现违法案件。在此期间,我局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县旅游工作实际,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并用,多次组织开展旅游市场规范经营情况检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旅行社营业网点是我县旅游市场检查的重点,也是旅游行政处罚工作的主要实施对象。从检查情况看,未发现重大违法现象。今年全年亦无一起旅游事故发生。

三是检查中遇到小问题以批评教育为主。我县共有8家旅行社营业网点,各网点都能做到依法持证经营、签订合法的旅游合同、认真投保责任险等,但个别网点也存在如:相关旅行社规章制度未张贴上墙、广告宣传单用语模糊等一些小问题。这些小问题一经发现,就被当场指出,并要求及时整改;由于旅行社营业网点态度认真、整改及时,我局未作出书面行政处罚行为,也没有立卷。

四是群众无举报和投诉。2014年全年,我局未接到一起旅游投诉或者举报,亦无一起旅游案件发生,群众满意度100%。

特此说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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