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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时间:2016-12-20 07:23:5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全国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掌握和客观分析评价其建设情况,确保建设质量和成效,并为兑现政策补助和加强管理提供依据,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安排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 检查验收工作实行县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由国家林业局统一部署、分级负责。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退耕还林范围基础上,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二年和第四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县级检查验收。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三年,按照本办法开展省级检查验收。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全国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五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国家级检查验收。

第四条 县级检查验收结果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并作为兑现国家政策补助资金的依据。省级、国家级检查验收结果进行通报,并作为以后年度任务计划调控、加强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一)退耕地还林第二年和第三年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1、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实情况;

2、退耕地还林面积合格情况;

3、管理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第四年和第五年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1、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2、退耕地还林面积成林情况;

3、管理情况。

第六条 检查验收工作需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其中:承担省级检查验收任务的单位需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国家级检查验收任务的单位需具有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七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

(二)《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严重沙化耕地界定标准和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通知》(林退发[2014]181号);

(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9]294号);

(四)《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林退发[2011]3号);

(五)《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六)《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林退发[2015]38号);

(七)《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林退发[2015]35号);

(八)《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

(九)《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

(十)《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十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办资字[2014]42号);

(十二)《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

(十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

(十四)《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十五)《沙化土地监测技术规程》(GB/T 24255-2009);

(十六)《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GB/T 26424-2010);

(十七)《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LY/T2083—2013);

(十八)《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第八条 造林密度标准

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

(林造发[2004]9号);

(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四)其他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标准。

第九条 造林地区类别

造林地区类别分为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特殊地区包括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特殊地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

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以《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的附录D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附件一为准,名单详见附3。

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根据《“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的规定》(林资发[2004]14号)确定,以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的范围为准,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前,暂以各工程省已正式确认的范围为准。

干热(干旱)河谷地区:根据《“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的规定》(林资发[2004]14号)确定,以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的范围为准,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前,暂以各工程省已正式确认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 退耕地类别

退耕地类别包括: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不包括基本农田。

(一)25度以上坡耕地

坡度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库)中耕地坡度为准,基本农田以依法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准。

(二)严重沙化耕地

执行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严重沙化耕地界定标准和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通知》(林退发[2014]181号)规定。

具体界定标准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沙质耕地:没有防护措施(没有山体、防护林等阻挡)、没有灌溉条件(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农作物)、经常受风沙危害(年均8级以上大风日数10天以上)、作物生长很差(缺苗率≥30%)、产量低而不稳(粮食单产低于本省级区域平均产量的50%)、土壤颗粒组成中砂粒含量大于90%。

严重沙化耕地范围以县为单位进行界定,具体县级单位由相关工程省依据严重沙

化耕地的界定标准和核定规模确定,并纳入全国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予以明确。

(三)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

1、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区域15-25度坡耕地

本区域的县级名单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共同下发的《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的附件2为准,详见附5。

2、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一级水功能区划中规定的保护区、保留区迎水面的15-25度坡耕地。

具体范围按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的通知》(水资源[2012]131号)确定,并纳入全国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退耕地还林成活率等级划分标准

成活率是指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

造林总株数按以下方法确定:实际造林株数在合理初植密度区间内时,实际造林株数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低于最低合理初植密度时,最低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高于最高合理初植密度时,最高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

退耕地还林成活率等级划分标准表

经检查验收确定的实际面积即为核实面积,包括成活率达到合格标准的合格面积、成活率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待补植面积与失败面积、因人为或自然原因已损毁的损失面积。

第十二条 退耕地还林保存标准和成林标准

(一)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标准

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标准根据植被配置类型分别以郁闭度、覆盖度或株数保存率确定。郁闭度是指单位面积乔木树冠投影覆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覆盖度是指单位面积灌木对地表遮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株数保存率是指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

株数保存率计算公式如下:

乔木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灌木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乔灌混交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造林总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具体保存标准如下:

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标准表

退耕地还林小班达到保存标准的面积为保存面积,其余为未保存面积(包括未达到保存标准面积、不核实面积和损失面积)。

未达到保存标准面积:指未成林小班内苗木保存株数达不到保存标准的面积。 不核实面积:指上报面积中实际并不存在和检查验收不认可的面积。

损失面积:指因征占用、自然灾害、复耕等造成原退耕地块已损毁的面积。

(二)退耕地还林保存面积成林标准

乔木:郁闭度≥0.2。

灌木:覆盖度≥30%。

乔灌混交:(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

第十三条 林带确认标准

林带行数在两行及两行以上,且乔木林带行距≤4m、灌木林带行距≤2m。 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

乔木林带带距≤8米、灌木林带带距≤4米的按片林调查;乔木林带带距>8米、灌木林带带距>4米的,按林带调查。

第十四条 面积误差允许范围

篇二: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并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拨付提供依据,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验收范围为国家历年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期满次年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内容包括:

(一)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质量情况。

(三)工程管理情况。

第四条 验收方式包括全面检查验收和重点核查验收。

第五条 全面检查验收由各工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核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六条 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

(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

(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

(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1]521号)

(四)《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五)《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2002年)

(六)《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

(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

(八)《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

(九)《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

(十)《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十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林资发[2004]25号)

(十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第七条 造林密度标准

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四)其他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标准。

第八条 小班保存标准

退耕地还林小班达到下表保存标准的面积为保存面积,其余为未保存面积。

注: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范围以《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的附录D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附件一为准;干旱半干旱地区范围以2002年《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为准;干热干旱河谷地区以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的范围为准(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前,暂以各工程省已正式确认的范围为准)。

株数保存率计算:

乔木林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灌木林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乔灌混交林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造林总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造林总株数按以下方法确定:实际造林株数在合理初植密度区间内时,实际造林株数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低于最低合理初植密度时,最低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高于最高合理初植密度时,最高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

第九条 成林标准

乔木林:郁闭度≥0.2。

灌木林:覆盖度≥30%。

乔灌混交林:(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

第十条 林带确认标准

林带行数在两行及两行以上,乔木林带行距≤4m、灌木林带行距≤2m。 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

乔木林带带距≤8米、灌木林带带距≤4米的按片林调查;乔木林带带距>8米、灌木林带带距>4米的,按林带调查。

第十一条 面积误差允许范围

小班面积允许误差为5%。超过误差时,以上一级检查结果为准。核实的小班面积不能大于上报面积,计算结果中的面积保存率最高为100%。

第十二条 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株数保存率的百分数取整数,其他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一位小数。

第十三条 其他标准

确权发证:以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为依据。

档案管理:以《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为依据。

管护:采取封禁等管护措施,小班内无明显人畜破坏迹象,经济林采取了水保措施等。

第三章 调查方法

第十四条 资料收集

(一)省级资料收集

1、相关年度国家下达到省和省分解到县的退耕地还林计划及完成情况。

2、退耕还林工程年度实施方案、总结材料。

3、相关规定和管理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县级资料收集

1、退耕还林工程年度计划、分解及完成情况。

2、退耕还林工程各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文件(包括作业设计变更文件)。

3、工程管理情况,包括确权发证、档案管理、政策兑现、管护措施等。

4、各年度退耕还林小班绘制到同一张地形图(比例尺原则上要求大于或等于1∶25000)上的验收图和小班登记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验收面积的抽取

(一)全面检查验收

各工程省退耕地还林面积100%验收。

(二)重点核查验收

抽取各工程省经全面检查验收上报保存总面积的50%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面积验收

(一)小班调绘及面积求算

利用验收图或GPS定位技术进行现地核对和面积测算。当现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或作业设计图,下同)位臵及形状基本一致时,对小班面积进行现地求算,如果现地求算出的小班面积与上报小班面积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承认其上报小班面积,否则以求算面积为准;当现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形状、边界不一致,但位臵基本正确时,现地重新调绘或用GPS绕测面积,并以重新求算出的小班面积为准;当现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位臵及形状有明显出入时,如退耕农户享受原有补助政策地块一直是该地块,则按正常情况进行验收,否则按不核实处理;当小班内退耕还林地块与非退耕地块交错时,逐块落实退耕还林地块面积后,累计确定小班面积。

(二)几种情况下的面积认定

1、同一小班不同年度重复上报时,认定为计划年度在先的造林面积。

2、重新造林小班达到保存(成活)标准的,认定保存面积。

3、由于林地征用占用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异地重造的退耕地还林小班,以变更的作业设计为依据认定面积。

4、林草复合型小班内林木达到保存标准时,认定为退耕地还林保存面积。

(三)林带面积调查

林带面积=[(林带行数-1)×行距+4(灌木2米)]×林带长

第十七条 生态林、经济林认定

执行《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的规定,其中涉及的造林密度标准,执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原有享受补助政策的林种发生改变的,以此次验收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郁闭度调查

采用样点、样线等方法调查。

第十九条 覆盖度调查

采用样方、样带等方法调查。

第二十条 株数保存率调查

乔木林郁闭度<0.2、灌木林覆盖度<30%、乔灌混交林(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时,采用样行、样地等方法调查。

样行或样地调查的面积比例:当小班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样行或样地面积应不少于小班面积的5%;100-450亩应不少于3%;450亩以上应不少于2%。

样行或样地根据小班苗木定植情况,均匀布设在有代表的地段,样行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行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行。

样地设臵为带状样地,带宽5米,机械布设,样地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个。

对林带设臵样段进行调查,样段长20米,样段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个样段。

在样行或样地内计数总的人工造林株数(包括死苗、缺苗)以及保存株数。 按穴造林如每穴造林株数或保存株数多于一株,均按一株计算。

篇三: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并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拨付提供依据,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验收范围为国家历年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期满次年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内容包括:

(一)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质量情况。

(三)工程管理情况。

第四条 验收方式包括全面检查验收和重点核查验收。

第五条 全面检查验收由各工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核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六条 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

(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

(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

(三)《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四)《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

(五)《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

(六)《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

(七)《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

(八)《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

(九)《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

通知》(林造发[2004]9号)

(十)《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和GB/T15776-2006)

(十一)《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9]294号)

第七条 造林密度标准

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或GB/T15776-2006)。

(四)其他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标准。

第八条 造林地区类别

造林地区类别分为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特殊地区包括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特殊地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

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以《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的附录D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办沙字[2003]41号)的附件一为准,名单详见附1。

干旱半干旱地区:包括内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全省范围。 干热(干旱)河谷地区:以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的范围为准,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前,暂以各工程省已正式确认的范围为准。

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特殊地区的,按上述特殊地区排列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九条 成林标准

乔木林:郁闭度≥0.2。

灌木林:覆盖度≥30%。

乔灌混交林:(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

达到以上成林标准的面积为成林面积。

第十条 小班保存标准

退耕地还林小班达到下表保存标准的面积为保存面积,其余为未保存面积(包括未达到保存标准面积、不核实面积和损失面积)。

未达到保存标准面积:指未成林小班内苗木保存株数达不到保存基本合格标准的面积。

不核实面积:指上报面积中实际并不存在和核查验收不认可的面积。

损失面积:指因征占用、自然灾害、复耕等造成原退耕地块已损毁的面积。

株数保存率计算:

乔木林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灌木林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乔灌混交林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造林总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造林总株数按以下方法确定:实际造林株数在合理初植密度区间内时,实际造林株数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低于最低合理初植密度时,最低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高于最高合理初植密度时,最高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

第十一条 林带确认标准

林带行数在两行及两行以上,乔木林带行距≤4m、灌木林带行距≤2m。 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

乔木林带带距≤8米、灌木林带带距≤4米的按片林调查;乔木林带带距>8米、灌木林带带距>4米的,按林带调查。

第十二条 面积误差允许范围

小班面积允许误差为±5%。小班面积误差=[(小班检查验收面积-小班上报面积)/小班上报面积]×100%,其中小班检查验收面积和上报面积均不含检查验收认定的损失面积。

面积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的小班,小班上报面积即为小班检查验收面积。 面积误差超过允许范围的小班,当误差超过-5%时,实际求算面积即为小班检查验收面积;当误差超过5%时,小班上报面积即为小班检查验收面积。

第十三条 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小班最小起算面积为0.1亩。株数保存率的百分数取整数,面积保存率的百分数取两位小数,其他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一位小数。

第十四条 其他标准

确权发证:以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为依据。

档案管理:以《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为依据。

管护:采取了封禁等管护措施,小班内无明显人畜破坏迹象,重新造林小班进行了抚育等。

第三章 调查方法

第十五条 资料收集

(一)省级资料收集

1、相关年度国家下达到省和省分解到县的退耕还林计划及完成情况。

2、退耕还林工程年度实施方案、总结材料。

3、相关规定和管理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县级资料收集

1、退耕还林工程年度计划、分解及完成情况。

2、退耕还林工程各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文件(包括作业设计变更文件)。

3、工程管理情况,包括确权发证、档案管理、政策兑现、管护措施等。

4、各年度退耕还林小班绘制到同一张地形图上的验收图和小班登记表,地形图原始比例尺原则上要求大于或等于1∶25000。

5、其他相关材料。

资料收集后,需进行全面核对与分析,排查年度重复、地块重复等各种问题。

第十六条 验收面积和单位的抽取

(一)全面检查验收

各工程省退耕地还林面积100%验收。

(二)重点核查验收

抽取各工程省经全面检查验收上报保存总面积的50%进行验收。

各工程省重点核查验收应查总面积=省级全面检查验收上报保存总面积×50%,其中各林种及原有补助政策兑现林种发生改变的面积核查比例相应达到50%。

(三)重点核查单位抽取

县级核查单位由国家林业局抽取,核查县各林种应查面积根据工程省重点核查验收各林种应查总面积和各核查县上报该林种保存面积计算确定。核查县核查工作开始前,应进行数据核对,当核查县提供的面积与经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审核确认的全面检查验收上报面积不一致时,核查工组应及时督促工程省和核查县查明原因,由工程省以正式文件将有关情况说明和重新确认的相关面积上报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经同意后,更正有关上报面积,并按更正后的面积进行核查。

乡级核查单位由重点核查验收工组抽取,具体抽乡方法如下:

1、按核查县核查范围内各乡上报保存总面积(各年度各林种上报面积之和)从大到小的顺序(因行政区划变动造成计划挂靠又未单独上报全面检查验收结果的县级单位,其各乡镇保存面积参与原计划所在县级单位排序),填入重点核查验收抽乡表(详见附2),构成抽乡闭合环。

2、按规定的起始号,加上间隔数机械抽取核查乡,如闭合环中循环抽取乡重复时,按顺序加1继续抽取。

3、按从上到下的顺序累计抽中乡各年度各林种(从左至右的顺序)上报保存面积,当其达到相应应查面积要求(±10%范围内)时,抽中乡即为核查乡,核查乡上报的该年度各林种保存面积全查;当累计面积还不满足相应项目应查面积时,继续向下累计下一个抽中乡,直至达到要求,下一个抽中乡只查该项上报保存面积;当抽中乡累计面积达到应查面积的110%以上(不含110%)时,最后一个抽取乡按面积最接近的原则变通确定,若变通仍无法满足要求时,在最后一个


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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