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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时间

时间:2016-12-18 20:58:3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鉴定的时间和程序

伤残鉴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一般受害人在第一次治疗出院后就可以确定为病情稳定,然后就可以到法院起诉并申请伤残鉴定,不需等到第二次手术(比如取钢板)之后就能进行伤残鉴定了。鉴定时注意携带门诊(急诊)病例、住院病历及各种片子。

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

步骤/方法

1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二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医疗事故争议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 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这里的“申请人”是指提 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人,而并非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人。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的 鉴定无需当事人提出,只要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即应进行鉴 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或者其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本应进 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卫生行政部门没有进行,在这些情况下都可能在诉讼中进行鉴定,也就会出现要求 重新鉴定的情况。

3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 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此可见,在工伤事故的处理中,劳动能力的鉴定是由当事人提起的。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未提出而在诉讼中提出,鉴定后也就可能会出现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况。当事人同时在法院起诉侵权人赔偿自己,因为我国工伤保险赔偿的数额还是有限的。在法院起诉后还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再次由法院委托作伤残鉴定。

4意外伤害伤残。像打架斗殴致伤的,在派出所作完笔录后,要及时与派出所沟通作伤情鉴

定或损伤程度鉴定。伤情鉴定是指轻微伤、轻伤、重伤的鉴定,结果直接决定侵权人是否负有刑事责任。而伤残等级鉴定是病情稳定出院后才能做的。如果相关侵权人的刑事程序到了法院阶段,一定要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这个阶段侵权人愿意积极赔偿,这样对他的量刑有一定作用。

5司法鉴定。启动诉讼程序时还未做伤残鉴定的,可以直接申请司法鉴定,但应遵循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委托鉴定机构来做相关鉴定,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但是要把握时间,以受伤之日起一年之内为宜,尤其是工伤的等级鉴定,必须注意此规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的最佳时机是什么时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第二,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原因分析: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

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就导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的,可能出现“权利睡眠”之争,有的为因大意而过了诉讼时效。

伤残鉴定一般需什么时间开始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该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何时为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伤残鉴定怎么做?

首先是鉴定机构的选择,因现在法医学鉴定已经市场化,所以应选择在人民法院备案的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来做,避免到法院后因鉴定资质问题导致鉴定结果不被法院认可。

其次,鉴定机构选择后就是委托鉴定的问题,因鉴定机构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所以如果在事故处理阶段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如果在人民法院诉讼阶段可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如果委托律师代理赔偿的也可以由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委托;双方调解的还可由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委托。

第三,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证据要求:

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法律文书: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申请书》(见附件:10)

纠纷预测:

伤残鉴定以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准。对鉴定结果有疑义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三日内重新委托鉴定。

律师解答:

伤残鉴定确实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个重要程序,准确地说是事故处理程序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不同的伤残级别赔偿数额会差别很大,对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都很重要。如果觉得鉴定结果差异太大可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有两种方式:一是在法院诉讼中,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二是由事故当事人提起重新鉴定。

伤残评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所以评定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评定程序必须合法、评定结果必须公正。

【延伸阅读】

篇二:【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启示录】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启示录】

来源 互联网 发布时间 2014年1月2日 1937浏览次数93次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一、面对所谓的“铁证”(比如欠条),首先考虑的是其“真实性”;而辨别其真实性的重要手段和首选手段是“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二、笔迹鉴定,除了可以鉴定笔迹的真实性之外,还可以鉴定笔迹形成时间与内容形成时间是否一致。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三、在司法鉴定结论不利的情况下,如果鉴定专家表明存在某种可能的,可以针对该种可能性第二次申请鉴定,或能扭转形势。

——陈福猛律师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案例一】

2008年8月,某司法鉴定所接受法院委托,对四份标明时间分别为2001年11月、2004年2月、2005年7月、2007年2月的《催款函》和《承诺付款函》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鉴定专家分析意见:

1、四份函件的版式完全相同。

2、打印墨粉成分检测:四份函件所用墨粉成分相同。

3、打印文字检验:使用相同打印机打印。

4、四份函件的手写字迹的墨水成分相同,系同一支笔书写。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结论:四份函件是在相隔较短的时间内连续形成的,而不是函件上标称的时间。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原因调查:原告公司为追讨被黄某拖欠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材料款,采取非常规手段让当事人黄某签订了时间为2001年11月、2004年2月、2005年7月、2007年2月的四份函件,以期在诉讼中得到法院的认可。(调解结案)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案例二】

2008年,A公司被诉欠其员工何某工资20余万元。何某出示一张欠条,称是被告A公司开具的。A公司第一次申请鉴定。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鉴定专家分析意见:

1、欠条上的公章和落款是按正常顺序形成的,即公章是在落款之后盖上去的。

2、疑点:该欠条所用的纸张比正常的A4纸短了一截。(可能性:被他人截去了“原文”,再在空白处添加欠条的内容)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A公司第二次申请鉴定(鉴定内容:对欠条内容和落款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鉴定专家分析意见:

1、欠条内容和落款虽然是在相隔很短的时间内形成的,而且使用的是相同的打印机,但是二者并非一次性打印完成。

2、纸张上方的切口痕迹与A4纸的另外三条边不一致。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结论:该欠条是何某把原有的文件内容裁切掉,然后在预留的空白处套打欠条内容,通过“移花接木”方式形成的一张欠条。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调查:何某承认该结论。

【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的可鉴定性【备注】

1、案例整理资料来源:《厦门日报》20091214。

2、鉴定机构:历思司法鉴定所。

3、鉴定结论采信率:目前其总采信率达90%以上。

篇三:司法鉴定的十大常识,你都知道么?

司法鉴定的十大常识,你都知道么?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5日

在诉讼活动中,无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对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此罪与彼罪、伤残程度认定、有无因果关系和是否工程质量等问题的鉴别和判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又叫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伤情鉴定,是司法鉴定中最常见的项目之一,对于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等,有重要的意义。

伤情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根据损伤的程度,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如果致人轻微伤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治安拘留、警告和罚款。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的鉴定。鉴定时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 伤残鉴定,是受害人(或原告)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索赔的依据;伤残鉴定书则是确定受害人(或原告)是否残疾、残疾程度的重要证据。

根据伤残鉴定的残疾程度,从轻到重分为十级,其中最轻的为十级,残疾赔偿率为10%;最重的为一级,即受害人(原告)为植物人状态,残疾赔偿率为100%。

对于故意或过失伤害致人残疾或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的民事赔偿,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认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认定。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即应用医学和生物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对遗传特征的检验来判断所称父母与子女是否有亲缘关系。DNA是细胞基本遗传物质,通常可通过DNA的分析来判断亲生关系。

DNA是人身体内细胞的原子物质,每个原子有46个染色体。男性的精子细胞和妇人的卵子,各有23个染色体,当精子和卵子结合的时候,这46个原子染色体就制造一个生命,因此,每个人从生父处继承一半的分子物质,而另一半则从生母处获得。

DNA亲子鉴定测试与传统的血液测试有很大的不同,它可以在不同的样本上进行测试,包括血液、腮腔细胞、组织细胞样本和精液样本。由于血液型号,例如A型、B型、O型和AB型,在人群中比较普遍,用于分辨每一个人,便不如DNA亲子鉴定测试有效。

除了真正双胞胎外,每人的DNA是独一无二的。由于它是这样独特,就好像指纹一样,用于亲子鉴定,DNA是最为有效的方法。

通常情况下,丈夫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子、怀疑医院调错婴儿、非婚生子女要求确认父子关系、父母或子女要求移民被有关当局怀疑没有血缘关系的、涉及计划生育超生子女确认以及知青返城超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需要确认的、子女遗失多年后要求认亲但无确切凭证的、强奸案件中胎儿或婴儿的生父认定等,都需要进行亲子鉴定。

四、文书鉴定

文书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

文书鉴定是对案件中涉及的文字书写、文字制作、文书物证反映的具体内容、文书的制作方法、文书的真假等有关问题的分析、鉴别、认定等活动。文书鉴定不仅在分析案情、缩小调查范围、明确案件的调查方向、认定犯罪嫌疑人等方面可以提供证据。

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伪造、变造文书鉴定,打印、复印、印刷文书鉴定,文书物质材料鉴定,文书制作时间鉴定。笔迹是书写人利用笔或其他书写工具,写在纸张或者其他材料上,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特征的一种文字符号。由于每个人生理特征、心理因素和学习写字时的方式、方法、环境、条件的不同,由这些因素所决定的书写习惯也不相同。

笔迹鉴定的主要目的是,确定遗留在文书物证上的字迹是否为某人所留,以及确认遗留在不同地方的字迹是否为一人所写。伪造、变造文书是指按照一定真实的样本,或者根据个人的特殊需要,利用各种技术方法设计、制造的文书,或者采用挖补、擦刮、改写、填写、消退、改换、拼接等手段,对真实文书进行的伪造。在司法鉴定中,经常遇到的伪造文书有伪造护照、身份证、有价证券、人民币、外币、介绍信、票据等。

对文书的鉴定主要通过对检材与真样的比照检验来进行,要比较制作版型,还要从版面内容如图案、文字、印文、底纹、印刷油墨、纸张以及防伪材料等方面来进行鉴别。为了更好地观察和比较文书中的一些细小特征,检验人员需要借助显微镜、比对投影仪、紫外线灯或其他专门鉴别仪器进行鉴别。可疑文书被确定为伪造的之后,有时还需要进一步确定具体的伪造方法,为侦查提供方向,为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

随着办公现代化的发展,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已广泛运用于人们的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目前,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已开始对制作文书的打印机、复印机进行认定。在案件调查中,对文书物质材料的鉴定,对确定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查缉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义。

文书物质材料是指制作文书所使用的纸张、墨水、油墨、印油等材料。

五、毒物鉴定

毒物鉴定,是指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

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做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毒物是在一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给予时,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毒物鉴定的意义在于澄清死亡案件的性质,在法医检案工作中,常遇到突然死亡、死因不明的案件,通过法医毒化分析,区分是中毒死亡还是因病猝死。

毒物,广泛地说还包括毒品,是指某些物质,其少量进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后,被体内消化产生物理反应或者化学反应,侵害机体的组织和器官,破坏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功能障碍、组织损伤,甚至危及生命造成死亡的那些物质。 根据毒理学原理,毒物可分为腐蚀性毒物,如硫酸、盐酸、硝酸、苯酚、氢氧化钠、氨及氢氧化氨等;毁坏性毒物,能引起生物体器质损害的毒物,如砷、汞、钡、铅、铬、镁、其他重金属盐类等;障碍功能的毒物,如阿托品、可卡因、甲醇、安定药、苯丙胺、氰化物、亚硝酸盐和一氧化碳;农药,如有机磷、有机氮、百菌清、百草枯、溴甲烷等;杀鼠剂,如磷化锌、敌鼠强、杀鼠灵等;有毒植物,如乌头、钩吻、曼陀罗、夹竹桃等;有毒动物,如蛇毒、河豚、蟾蜍、蜂毒等;细菌及霉菌性毒素,如沙门菌、肉毒、葡萄球菌、黄曲霉素、黑斑病甘薯等。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毒物的鉴定问题,一般在投毒、自杀、意外中毒、走私、吸毒、贩毒、种毒等案件中,会遇到毒物的鉴定问题。毒物鉴定首先要详细了解中毒经过、临床症状、尸体解剖所见、检材的种类和数量等,通过对毒物分析,来判定是否中毒、是否是中毒死亡、是何种毒物、通过何种途径、何时进入体内引起中毒的。

六、痕迹鉴定

痕迹鉴定,是指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有关人体、物体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及分离痕迹与原整体相关性等问题进行鉴定。

运用枪械学、弹药学、弹道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枪弹及射击后的残留物、残留物形成的痕迹、自制枪支和弹药及杀伤力进行鉴定。

痕迹,是指由于人、动物或者其他物体的运动,在物质性客体上形成的物体的移动、物质增减、形态结构改变等物质性变化。现在痕迹鉴定仍然在各种诉讼活

动中广泛运用,几乎所有的现场都会涉及痕迹的鉴定问题。在诉讼活动中,最常见的痕迹鉴定主要有指纹鉴定、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和枪弹痕迹鉴定等。 指纹,是指手指上的乳突线花纹。指纹具有人各不同,触物留痕、排列规律和终身不变的特征。由于指纹上布满了汗腺并不断分泌着汗液,往往还从其他物体上沾有油脂、油漆、灰尘、血迹等,当其接触物体时,就必然留下指纹,而且指纹的稳定性非常突出,一旦形成,终身都不会改变。指纹在诉讼中有“证据之王”的誉称,通过指纹鉴定可以直接认定遗留指纹的个人。

近些年来,虽然一些作案人反侦查意识增强,但随着计算机、激光等高科技仪器的发展和运用,指纹发现、显现、提取和比对技术也有了飞跃,大大提高了指纹在司法活动中的证据作用。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对指纹的分析和识别,可以为分析案情、为串并联案件,以及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方向和证据。

足迹,是人们在站立和行走时,与地面或其他承受面接触形成的脚掌或鞋、袜等形象痕迹。足迹是刑事案件调查中经常使用的一种重要物证。足迹有两大类特征:一是足迹的形象特征,即单个足迹所反映的赤脚、鞋或袜外表结构特征;一是足迹的步伐特征,即单个或成趟足迹,反映人的行走习惯规律的特征。

这些特征是经过长期练习和反复实践形成并固定下来的,由于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职业、步行姿势等各种因素的不同,每个人所反映出的步伐特征也不一样。通过对足迹的分析鉴定,可以判断人的身高、年龄、体重、走路姿势等,还可以分析遗留的时间、作案人逃跑的方向等,在条件较好时,通过足迹循迹追踪,或将足迹作为警犬嗅源,直接抓获或认定犯罪嫌疑人。

工具痕迹,是指利用工具破坏物体或者打击人体时,在物体或人体上形成的痕迹。工具痕迹是犯罪现场上最常见的一种痕迹,作案人使用改锥、钳子撬动压锁、剪切障碍物都会留下工具痕迹。

通过对工具痕迹的分析、鉴定,可以确定作案手段,分析作案人的个人行为特征,为案件性质的确定,为侦查方向的确立提供证据。

枪弹痕迹,是指枪支在发射子弹的过程中形成的痕迹。它包括留在弹头、弹壳上的痕迹以及射击附带痕迹。子弹在击发时,通常要经过装弹、射击和排壳3个过程。在机械作用和弹药燃烧后产生的强大压力之下,弹头、弹壳与枪支机件会产生强烈摩擦,从而在弹头、弹壳上形成反映枪管内壁、弹匣口、击针等形象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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