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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执行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意见中有关事项的复函

时间:2016-12-16 07:27:0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苏环规〔2012〕2号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08-29字体大小:小 中 大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一五”期间,我省不断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初步建立了相应的法规标准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和安全处置取得明显成效。但随着我省危险废物产生量逐年增加,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上升态势,凸显出我省危险废物监管基础依然薄弱,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相对滞后,防范环境风险的压力较大。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危险废物的监管工作,切实落实全国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落实危险废物各项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推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为抓手,强化各级环保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能力,进一步健全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提高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目标任务

1、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行为。深入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整治,“十二五”期间,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2、实现危险废物动态管理。建成并运行全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实现网上申报,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名单,形成动态更新机制。

3、构建危险废物处置体系。根据各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情况和特点优化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严格环境准入的基础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培育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坚决打击非法经营企业,依法淘汰技术、产能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引导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2015年底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比2010年增加50%以上。

4、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开展全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标准化建设,2013年80%以上

省辖市达到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2015年80%以上县(市、区)达到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健全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

5、完善危险废物监管机制。明确环保系统内各部门的危险废物管理职责,加强内部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等部门建立良好合作机制。

三、强化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动态管理。依托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系统平台,建设全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工作,强化数据审核,形成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数据库并定期公布。原则上,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纳入国家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年产生危险废物10-100吨的单位以及由省环保厅颁发经营许可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省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年产生危险废物1-10吨的单位,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和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以及由市、县环保部门颁发经营许可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市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各级环保部门要对三级重点源单位加强宣传教育,定期开展环保培训,并将其列为日常环境监管对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严格执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各项规定,对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各项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急预案,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备;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禁止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对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特性分类收集、贮存,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贮存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贮存场所和包装容器要按要求设置标志并加强风险管理。在化工园区试点开展需处置危险废物统一收贮。企业自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设计施工,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对已建设施加强环境管理,强化日常监测,确保达标排放。探索建立第三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咨询、服务机构。

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规范贮存场所和标识,完善管理流程,及时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业务培训,切实降低环境风险;有针对性地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加大监测频次,确保达标排放。

六、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设施的监管,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切实措施,依法处理医疗机构违法转

移医疗废物等行为。

七、推行危险废物信息公开制度。加大企业危险废物信息公开力度,积极引导社会监督。国家和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企业应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等数据实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未按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受理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暂停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得为其出具包括信贷、生产许可证等各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八、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根据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现状,科学规划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优化调整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引导社会参与和技术创新,建成一批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处置水平,实现2015年底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比2010年增加50%以上的建设目标。作为重要的环境基础设施,各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要加大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的支持,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引导新建和迁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产业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水泥窑按规范共处置危险废物。需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年的工业园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需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10000吨/年的工业园区,应在省辖市范围内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年且需采取焚烧处置的县(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为形成中长期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提供保障。

九、完善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制订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加强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时应详细审核危险废物实际产生量。对年产生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时应征求同级固废管理部门的意见;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征求同级固废管理部门的意见,同时将产废项目审批文件及时抄送同级固废管理部门。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或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对涉及省级及以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新建项目,应在开展环评前向省环保厅备案。省环保厅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及技术规范等进行备案,并作为环评编制和审批的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超过5年的,申请换证前,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十、强化危废经营许可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流程要公开、透明,各市、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申请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严把预审关。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组织开展经营能力评估、环境风险评估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要制订相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的环保准入条件,淘汰规模小、技术落后、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不符

合要求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对从事流通领域内含汞废荧光灯管、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活动的单位,试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逐步推行危险废物从业人员上岗证书制度。要规范经营单位收费行为,促进良性发展。

十一、规范危废转移管理。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电子化,实现危险废物转移网上审批和信息化管理。适时探索建立省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交易平台。对省辖市内相应利用处置能力充足的,引导和鼓励辖区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就近转移利用处置,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对于省辖市内相应利用处置能力缺乏的,可在确保环境风险有效控制的前提下跨行政区域转移,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资源共享。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管理,鼓励各地成立专业化运输单位,防止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发生丢失、抛洒或倾倒现象,有效控制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风险。禁止未经审批转移危险废物。 十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和省厅各区域环保督查中心要将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规范化管理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加大日常现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自有利用处置设施、经营单位利用处置设施的监督性监测。各级环保部门要确保每年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源抽查率分别达到50%、30%和20%以上。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全社会对危险废物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的,无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或者超量、超范围、超期经营的,依法予以处理;对存在污染物特别是二噁英排放超标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处置措施的,应予停产整治;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省厅每年针对重点行业组织1-2次专项检查,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企业安排1次二噁英监督性监测。

十三、完善危险废物政策法规体系。以法律法规为指导,以国家政策为基础,以规范、引导、鼓励和支持为主要内容,加快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危险废物相关政策法规体系。为实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目标,重点研究制定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危险废物鉴定程序和信息公开等制度;为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能力和水平,分行业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研究,制定处置行业技术规范,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政策体系。

十四、推进危险废物管理标准化建设。各市、县环保部门要因地制宜,加大投入,全力推进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实现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装备优良、技术先进的目标。未成立固废管理机构的市、县(区),应尽快设立相应机构,逐步开展标准化建设,“十二五”期间要建立覆盖全省的固体废物监管网络,全面提升省、市、县环保部门固体废物监管、处置、应急能力。

十五、加快提升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鼓励其他通过计量认证机构参与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尽快形成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加快建立

我省危险废物鉴定机制,依托省固废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定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加入司法鉴定体系。

十六、提升危险废物在线监控能力。运用物联网技术、卫星定位系统(GPS),适时建设省级危险废物贮存、运输监控系统,逐步实现对危险废物运输、贮存、处置进行全过程监控。按照我省危险废物焚烧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有关技术要求,逐步更新完善集中焚烧处置单位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建成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实时监控系统,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实施全过程、全工况实时联网在线监控,并逐步将企业自有焚烧处置设施纳入监管范围。逐步推行烟气在线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营维护,确保系统稳定运行,上传数据准确可靠。

十七、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机制。要充分利用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污染源普查以及其他调查结果,结合信访举报、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等相关信息,加大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风险管理;要对贮存超过一年的危险废物、受污染场地等情况进行环境风险排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机制,编制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着重防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及利用处置企业应当参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十八、深化部门合作协调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区域合作,并与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等部门加强协作,在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非法处置、污染事件深度调查、取缔非法窝点、排查安全隐患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提高联合应对突发性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快速处置能力。

明确各级环保部门内设机构危险废物监管职责。规财部门要加强组织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和落实,在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上积极拓宽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大投入;科技部门在危险废物处置技术研发、准入条件制定、政策标准研究等科研项目上予以倾斜;环评审批部门应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环评审批,支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污防、生态和法规部门在环保考核、企业上市核查、重点源清洁生产审核、生态创建工作和绿色信贷等工作中应把危险废物规范化利用处置纳入重点考核内容;环境监察部门和督查中心应加大对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协助固管部门解决有关跨区域危险废物污染纠纷;监测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物重点源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宣教部门应加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宣传力度;信息部门要积极做好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化技术支撑;应急部门应加强危险废物应急专项演练,及时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突发事件;固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职责,会同其他各部门推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十九、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省环保厅组织苏南、苏中、苏北环保督查中心对各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抽查考核,抽查合格率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将通报批评,并暂停受理该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评比创建

篇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

环境保护部卫生部文件

环发[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卫生局: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危险废物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若利用和处置不当,将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甚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十一五”期间,我国不断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利用处置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的危险废物数量持续大幅度上升。但是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多发态势,暴露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依然薄弱,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压力巨大。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产生、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环境监管,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摸清全国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规范产生和经营单位内部管理

(三)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对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要确保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加强危险废物贮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自建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按照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求定期对利用处

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二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要将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

(四)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要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要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排放二恶英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防止污染环境。

(五)加强业务培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确保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工作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对危险废物填埋和焚烧设施操作人员探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三、加强对产生单位的环境监管

(六)完善环评审批。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应当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以及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

(七)建立监管重点源清单。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于2011年年底前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并及时更新。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应当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应当纳入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

(八)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开展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对纳入监管重点源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对产生单位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要坚决打击,从严处理。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责令限期处置;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以产生废矿物油和铅酸蓄电池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为重点,因地制宜,探索对流通领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

(九)开展对自有利用处置设施的专项检查。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应当于2011年年底前,组织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和评估。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设施,特别是二恶英超标的焚烧设施,

要依法处罚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关停;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加强对经营单位的环境监管

(十)严格许可证审查。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证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不断规范和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上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要做好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衔接工作。对从事收集、贮存废弃荧光灯管、废铅酸蓄电池等流通领域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鼓励生产企业回收废弃荧光灯管和废铅酸蓄电池。

(十一)加强监督性检查和监测。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落实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属地监管责任,积极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发证机关应当组织对持证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二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要定期对持证单位污染防治情况和突发环境事件防范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对存在严重安全和污染隐患,不符合原许可条件的持证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十二)严格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坚决取缔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加强医疗废物监管

(十三)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从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医疗废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十四)加大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力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设施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小规模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监督性监测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要在1年内依法淘汰或者关停。各停用处置设施可用于突发疫情期间应急处置医疗废物。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等偏远地区,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

六、完善监管机制

(十五)建立风险监管机制。落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报告制度,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报登记工作。以此为基础,充分利用污染源普查成果和其他相关调查成果,结合群众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对各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违规可能性的分析,建立健全违规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

效性。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排查,着重防范突发自然灾害引发危险废物,特别是长期堆存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

(十六)推行考核机制。在2010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指标体系。各省(区、市)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的监督性检查和抽查,考核各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统计各地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要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中。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要通报批评,暂停对该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评比创建活动。

(十七)建立合作协调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区域合作,以及与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合作,联合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的行为。鼓励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各级环保部门的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管理、环评、监测、监察、应急、宣教等部门要信息共享,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十八)完善危险废物收费政策。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收费政策的制定完善,保证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七、创新监管手段

(十九)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国家和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保障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质量,尽快实现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转移管理和经营许可证审批,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利用、处置单位档案库,建设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辅助决策系统,提高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十)探索电子监管。充分运用现代物联网技术,探索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进行全过程电子跟踪监管,提高管理效率,防止非法倾倒。

(二十一)推进信息公开。各级环保部门要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的制度,参照《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的要求,定期公开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利用和处置状况,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保证公众知情权,促进舆论监督。

八、加强基础建设

(二十二)加强能力建设。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因地制宜,进一步理顺承担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关系,明确相关职能定位,形成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局面,提高管理效能。国家和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应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标准化建设,加强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建设。加大对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各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要强化自身建设,积极开展基础调查工作,摸清本地区各行业危险废物基本情况,研究对策建议;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配合环境应急部门加强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家库。

(二十三)加强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及时动态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完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各地应当因地制宜,依托现有环境监测机构或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加快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建设,提升危险废物鉴别能力。鼓励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在条件成熟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加入国家司法鉴定体系。

(二十四)保障中长期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能力。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危险废物填埋设施选址规划,保障中长期危险废物填埋设施建设用地;要采取技术措施和经济手段,控制危险废物填埋数量。

九、建立长效机制

(二十五)完善政策法规。抓紧研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健全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有关污染控制标准规范。针对危险废物鉴别、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转移管理、应急预案、经营许可、经营情况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逐一制定和完善配套的实施办法和指南,增强可操作性。积极推动地方危险废物相关立法工作。重点针对量大面广的危险废物,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标准体系,促进综合利用。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违规风险识别和评估导则。

(二十六)加强技术研发和推广。加强含重金属盐类危险废物、阴极射线管的含铅玻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氯化汞触媒和废弃含汞荧光灯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水泥窑等工业窑炉共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危险废物污染场地评估与修复等技术的研发,依托重点工程项目组织开展试点示范。研发铬渣、砷渣、镉渣和氰渣等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和利用处置技术,统筹国家和地方的科技资源,促进科研单位、企业、政府之间的联合,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示范与推广。鼓励低汞触媒生产技术在聚氯乙烯行业,无钙焙烧工艺在铬盐生产行业的应用。

(二十七)制定专项规划。环境保护部要抓紧编制全国“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提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的总体思路、目标、原则、工作重点和相关政策措施。各省(区、市)环保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积极落实。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和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要对各省(区、市)执行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情况报环境保护部。

各地要在2011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方案,报送环境保护部备案。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污防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意见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篇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

通知

建安分公司所属各单位:

随着工业和经济的大规模发展,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事件时有发生,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重心也随之延伸到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上,尤其近两年,危险废物的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对企业环保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危险废物管理,避免不可预知的后果发生或造成环境污染,特通知如下:

1、各危废产生单位尤其是废矿物油产生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危险废物管理。

2、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处理记录、台帐,保存合法有效的销售或处置凭证,坚决杜绝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和危废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

3、再次强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倾倒、私自违规出售废矿物油、废酸、废碱等危险废物,一经查出,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为便于对全公司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进行全面掌握,各危废产生单位须如实填写附表所列内容,经主管经理签字盖章后于2012年5月15日前报安全科(包括电子版,联系电话: 3124463)。

安全科

2012年5月10日

2011年 危 险 废 物 统 计 (年) 报 表

单位(盖章):

填表人: 审核人: 主管经理: 年月日


关于对执行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意见中有关事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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