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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时间:2016-12-16 07:24:0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读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天府新论2007年12月

读5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61

黄 英

5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6一书是综合

法理学派代表人物博登海默先生构建其综合法理学理

论体系的专著。全书逻辑严密,不论是全书的结构,

还是各个章节的论述,都层层展开、丝丝入扣,为研

究和阐述法理学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范本。同时,该书

理论综述部分资料丰富、详尽,可作为走进西方法理

学的入门读物。

一、本书结构分析

本书分为三个部分:对法理学历史的综合,法律

价值的综合和技术、手段的综合。三个部分层层推

进,构成一个逻辑严密的论述体系。

在的第一部分中,博登海默先生对法理学各种观

点进行了历史的梳理。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

论、中世纪的法律哲学、古典自然法学派、德国的先

验唯心主义到历史法学派、功利主义、分析实证主

义、社会法学派和法律现实主义、自然法的复兴和价

值取向法理学,博登海默先生力图对各法理学所关注

的问题用,紧紧围绕该理论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展开论

述,以不同法理学的认识论基础展示出法理学的哲理

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

中的哲理、历史、社会和分析成分。最后在本书的小

节中指出,绝大部分的法律理论所关注的都是通过法

律的社会控制所应追求的最高目标,即回答法律应当

是什么的问题,得出的结论是平等、自由、符合自然

或上帝的意志、幸福、安全、社会共同福利等不同的

回答。这些不同的价值被不同时代的法理学家宣称为

法律的最高价值,然而事实上,/法律是一个带有许

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

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个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

难的0,随着历史的积累和沉淀,我们知识范围的扩

大,因此,有可能也有必要构建一门综合法理学,尝

试避免根据单一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充分利用

过去的一切知识,综合分析一系列社会的、经济的、

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一系列价值判断对

立法和司法的作用,将组成法律这个网络的各个头绪

编织在一起。而第一部分所论述的问题则正是构建综

合法理学的各个要素,即网上的/点0,为构建综合

法理学准备了充分的材料。

第二部分是本书的重点,在前面对法理学的历史

进行综合的基础上,博登海默先生论述了法律价值的

综合,以此展示综合法理学的理念。这部分的题目是

/法律的性质和作用0,在本书的语境下,/法律的性

质0即是指法律控制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紧扣题

目,博登海默先生在第十到十二章论述了法律的性

质,认为法律的价值目标包括形式和实质,即秩序和

正义。此处的秩序和正义也是包含了自由、平等、安

全、共同福利多个价值的概念复合体。如果说正义和

秩序都是法律的基本价值,那么二者又是如何综合起

来呢?博登海默先生在第十三章试图回答这个问题。

他认为,秩序与正义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往往会

在一个较高的层面上紧密相连,融洽一致。秩序是价

值的形式,正义力量在法律稳定秩序中造成一种适应

社会变革的变化力量,而秩序使法律远离无政府主

义。当秩序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专制的时候,则需要符

合正义的基本标准以获得有效性,制裁并非法律的本

质,只是法律实效的辅助手段。法律旨在实现一种正

义的秩序。至此,博登海默先生完成了对法律价值的

综合。第十三章、十四章讨论法律的作用。第十三章

通过法律与权力、道德、习惯几种控制力量的区别指

出,法律并不是单独地发挥作用,事实上,它总是受

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在控制目标、控制领域、控制

方法、历史演进等方面很难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区别

开,以此阐述法理学对其他因素进行研究的必要。第

十四章则陈述了法律的利弊,并指出避免其弊端的努

力方向。

在博登海默先生看来,法学研究仅仅将法律价

值、概念、事实的某一方面作为研究对象的认识是错

误的,综合法理学则将上述三者都纳入了法学的研究

领域。

因此,在第三部分,博登海默先生探究了法律

制度为实现其目标而运用的工具、方法和技术方面的

机制。具体分为法律渊源、法律与科学方法、司法过

程中的技术展开论述。而这几章的具体内容也体现着

博登海默先生的综合理念。以法律渊源部分为例,博

登海默先生集中批判了法律实证主义将法律视为国家

命令进而将法律渊源局限于法律正式渊源的观点,认

为这必将导致法官独断专行。因此,他认为法律渊源

还包括正义标准,理性与事物之性质、个别衡平、公

共政策、道德信念和社会倾向、习惯法等一系列非正

式渊源。

从对三个部分结构分别进行分析之后我们不难发

现,对价值目标的圆满阐述和对法律作用的分析使得

第二部分成为全书的核心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二部分

写作的基础,而第三部分则是围绕第二部分展开,即

实现这些价值目标、作用的技术和手段的综合。博登

海默先生在本书中介绍了现有知识范围内综合法理学

可能包括的一切内容,将其综合法理学的构想完整地

展现于读者面前。

二、由/综合法理学0产生的迷惑

通过全书的内容概括和对结构进行分析,我们不

难发现,综合法理学这一/综合0的理念贯穿全书,

而这也正是笔者读完全书后迷惑的根源。

西方法理学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到现在,逐步形

成三大基本学派,即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派,社会学法学派。三大学派之所以能够相互区别而

存在,不仅因为它们有相互区别的研究方法,同时,

它们适应了不同历史时期或者特定社会、社会集团的

需要,或者体现了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近年来三

大学派有相互靠拢的趋势,但正如沈宗灵先生所说,

各个学派相互靠拢,为的是取长补短,进一步完善自

己,而决不是使自己消失,让位于综合法理学。综合

法理学一味求全的理念,也恰恰成为它难以得到认同

和支持的原因。

首先,从博登海默先生阐述的法律所要追求的价

值目标来看。如前所述,博登海默先生认为法律应该

实现一种/正义的秩序0。这里的/秩序0其实是一

种实在法的法律秩序,即实证主义的所说的法律。实

证主义法学主张对法律排除一切价值判断,恶法亦

法,旨在创造一种有序的社会,而法律只是实现这一

目标的工具;而这里的/正义0显然带着自然法学派

的观点。博登海默先生认为,正义是由许多最低限度

的公正和合理的标准构成,没有这些标准就不是可行

的法律制度。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秩序:一个法

律制度如果不能满足最低的正义要求,就无法实现秩

序,相反,没有秩序也就无法保证正义。然而事实

上,正义和秩序这二者也常常会产生冲突。博登海默

先生将正义和秩序综合在一起,成为法律的基本价值

目标,却未能告诉我们如何解决二者的冲突,只是含

糊其辞的表示正义和秩序在一个成熟的法律制度中能

在很高程度上融合一致。这不能不使人怀疑,综合法

理学究竟持何种观点?赞成何种价值取向?给我们提

供了怎样的解决问题的路径?

再看综合法理学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各个法理学

派的形成并相互区别,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它们在方法

论上不同。例如,以哲学方法为基础形成的哲理法学

派;以分析实证的方法研究法学,形成分析实证主义

学派;以历史学的方法研究法学便形成了历史法学

派;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学,形成社会学法学。而

本书中除了0综合0之外却看不出任何方法。正如上

面对正义和秩序进行综合的例子中,博登海默先生力

图综合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研究法律的方法,却让人

无所适从,正如5天龙八部6中一心求成的鸠摩智,

以逍遥派的小无相神功融合少林七十二绝技,却弄了

个四不象,险些筋脉尽乱。

博登海默先生在书中也提到,任何法理学派的产

生都有其深刻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并且适

应不同时期、不同政治或利益集团的需要,例如分析

实证主义法学更适应统治集团在国内秩序比较稳定时

期的需要;二战后,出于惩治战犯和重塑法律理想的

目标,自然发学派再度崛起。那么,我们不禁要问:

综合法理学又是满足什么需要?在何种背景下才能够

蓬勃发展?可能取得哪些利益集团的支持呢?答案又

是迷惑。

因此,读罢全书,对沈宗灵先生关于综合法理学

/这种目的尽管在思想上可取,但也许抱负过大0的

评论也就不难理解了。

当然,综合法理学也并非一无是处。从严格意义

上讲,法学并非一门科学,法律要在各种社会利益的

冲突中寻求一种适当的利益平衡方法,而综合法理学

的观点无疑是一种折衷解决冲突的好办法。另外,

5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6一书涉及了现有

知识范围内几乎所有的法理学的因素,不仅纵向介绍

了西方法学史,在后面的论述中更力求对法律的价

值、概念和事实都进行阐述,给我们学习法理学提供

了丰富的资料。译者邓正来先生在序言中道出他翻译

此书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中国法学的重建做一些知识

上的基础工作,显然这个目标是圆满完成了。从这个

意义上讲,博登海默所著5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

律方法6是我们走进西方法理学一本非常好的教材。

307

天府新论2005年11月

创造一种包含有正义的社会秩序的法理学

)))读博登海默的5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6

蔡利平 袁 静

[摘要]历史上各派法理学都仅仅代表部分和有限的真理,法律仿佛是一座有许多厅、 室、角落的大厦,用一盏灯很难同时照到每个房间和角落。由于技术和经验的限制,其困 难就更大。真理是人们在任何特定时间的经验的总和。创造一种包含有正义的社会秩序的 法理学,是我们这个时代所应努力的。

[关键词]法理学;正义;秩序;

[中图分类号] D9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 -0633 (2005) 12 -150 -2

[作者单位]蔡利平,袁 静,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 610074

一、作为教科书,这本书的两大特色

博登海默这本5法理学6集博氏几十年心血之成。

综合来看。本书更适合作一本教科书,其知识含量之丰

富,语言之易懂,辨证之清晰,无一不体现博氏此书目的

是为教学。

与外国其他法理学著作相比,语言浅显易懂是这本

法理学一大特色。当研读其他外国法理学著作时,全部

注意力集中在正读那句话的意思上,根本谈不上理解这

一段、这一节继而这一章的内容。而读这本法理学时几

乎遇不到语言上的障碍,它通俗易懂,语言毫不晦涩,除

了几个经常使用的条件状语从句,所以特别适合我们中

国法律人研读。

与中国法理学著作相比,非教条化是它另一特色。

我感受到了法律的理性之光。它超越政治,提供给我们

更多的思考空间,真正有了作为一名法律人的自由与惊

喜,它也让我们对今天的法律与法治有了更大的信心。

博登海默给我们传达了这样一种信息:法理学不是

艰言晦涩的;法律也不是僵死呆化的,它是人类满足生

活需要的有效手段。

二、对三大部分的梳理

此书一共分三大部分,每一部分都可自成体系。看

似毫无关联的三部分实际上有严密的内在逻辑:先是客

观的描述了法理学思想发展的历史概况,然后综合运用

了哲学方法、社会学方法、历史学方法以及分析实证的

方法,综合了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

的长处,以求系统阐述法的概念和理论,帮助人们了解

法的性质、法律的来源以及在社会中的作用,最后在技

术层面上指导人们如何科学分析以及运用这些理论。

可以看出,这种体系安排,反映出博登海默希望创造一

种包含正义的社会秩序的综合法理学的拳拳之心。

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法律的发展历程,如作者所

言,仅是描述,几乎没对各思想流派做任何评价。但就

是看似轻描淡写的介绍,更能客观展示一种理性的力量。

当我们集中精力把这部分读完,会有这样一种感

受,混乱且无头绪:不同阶段的法学思想家们针对不同

篇二: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

埃德加·博登海默是著名德裔美籍法理学家。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欧洲的日内瓦、慕尼黑、海德堡和柏林大学接受法学和政治学教育,并于1933年获得海德堡大学博士学位。1933年为躲避纳粹而移居美国,1937年在华盛顿大学获得法学学士(LLB)学位并于1940年撰写出版了其最著名的著作《法理学》的第一版。博登海默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博登海默一生著述颇丰,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责任哲学》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等。

博登海默早年在欧洲求学,具有德国法学的深厚学养。此后又前往美国工作和学习,再次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了英美法系的理论,可谓学贯两大法系。在其著作《法理学》中对历史上各派的法理学思想和观点都能做到重点突出,言简意赅地予以介绍,体现了其深厚的理论功底。

《法理学》于1940年首次出版,并于1962年和1974年两次修订,从1962年的第二版开始更名为《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并沿用至今。在国内,1947年,潘汉典先生曾经翻译了第一版的《法理学》,但因故并未出版(2015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1987年,华夏出版社出版了姬敬武、邓正来翻译的该书第三版,在国内引起巨大反响,成为各大高校法科学生的法理学启蒙读物。同第一版相比,第二版和第三版对全书的结构和体例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如果说第一版《法理学》体现了作者鲜明的立场、犀利的观点,更像是一部资深法学学者间探讨问题的论著,那么后两版浅显易懂的叙述风格更像是给法学初学者的一本入门教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由邓正来教授翻译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系根据1974年第三版原著重新翻译的。全书的第一部分是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主要是对历史上出现过的主要法学思想流派进行介绍,从法律和哲学的关系,法律哲学的历史沿革出发,描写了自古希腊和古罗马到当代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各时期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而全书的第三部分则是对法理学中研究学习中常见的一些术语和名词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特别是对法律的渊源等内容作了专题探讨。最后还附加了博登海默的一篇论文《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侧重于法律基础知识的讲解,有助于初学者更好的理解全书的所要阐述的思想和内涵。特别是第一部分内容,读者不仅可以通过学习法律哲学思想的变迁,从而为更好的理解当代法律哲学思想主流观点打好基础,同时也可以

作为初学者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材,为详细阅读这些法学大家的著作打下基础。

但我认为本书最精华的部分还是全书的第二部分,在这一部分中,博登海默提出了法理学学习和研究需要探讨的一些基本命题,例如正义、秩序等。通过深入分析正义和秩序以及其他社会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展示作者的法律哲学思想和观点。博登海默在德国生活期间,恰恰是纳粹执掌德国时期,为逃避纳粹的统治,博登海默被迫前往美国生活。从书中可以感受到,这一段人生经历深刻的影响了他对法的正义价值的解读和研究。关于什么是正义,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看法。博登海默自己在书中就曾经写到,“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用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在本书中,他认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但同时他也认为:“秩序概念所关涉的乃是社会生活的形式而非社会生活的实质。规则并不足以创造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生活样式。”因此必须把注意力转移到正义上,追求正义是法律的实质性目的。博登海默同时认为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有着天然的必然的联系,通过法律增进自由、平等和安全,是立法者所要追求的目标。但是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应根据每个社会的具体情况给予三者适当的位置,同时还不能忽略值得法律体系增进的其他价值(如审美、教育、健康等),以创设一种和谐的、诸种价值之间有机统一的整体。“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法律作为维持秩序的工具,它应该体现着人类的价值追求和向往,任何的法律实际上都蕴涵了一种深刻的精神,而正义则是这一种精神的深刻体现。

通过阅读博登海默的这本《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我深刻领悟到他所提倡的综合法理学的思想,特别是他把整个西方法理学各个学派的理论从“分化”走向“综合”的观点,体现了他的一个“综合”思想构架。全书内容丰富,逻辑严谨,结构清晰,同时通过阅读这本书可以感受到博登海默扎实的法律功底。《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看作博登海默自己的学习记录。对于读者而言,通过博登海默的这本书不仅可以学习和了解博登海默本人的法学思想,可以了解西方法学、特别是西方法理学的发展脉络,是一本不可多得的佳作。

参考文献

[1]吴宝欣 博登海默谈法与法治--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J]-法制博览2015(22)

[2]潘汉典 , 白晟 敬畏学术——潘汉典译博登海默1940年版《法理学》访谈录[J]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4

篇三: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一 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1早期希腊的理论: 在古希腊早期阶段 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体的 公元前5世纪 希腊的哲学和思想发生了一次深刻的变化 哲学开始与宗教分离 而且希腊古老的传统的生活方式也受到了彻底的批判 人们开始认为 法律不是恒定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 并且可以根据人的意志而更改 人们舍弃了正义概念中的形而上特性 并开始根据人的心理特征或社会利益对其进行分析。 实施并推进这种“价值观转变”的思想家 被称为“诡辩派” 可以被视为哲学相对论和怀疑论的最早代表人物。

2柏拉图的法律观:不甚重视法律,柏拉图心中的理想国是一个行政国家,他是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来管理的,而不是依凭法治来管理的,正义的执行应当是“不具法律的”毋庸置疑 ,他的理想国失败了,但他仍然坚持“无法律”的国家。

3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论:以里士多德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其指出,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法律对于每个问题都应当具有最高权威性,相对于柏拉图的人治,他认为法治更为可取。但他也意识到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刚性会使法官无法将该规则适用于个别案件的解决。于是他提出衡平法来解决这样的困难。,他将衡平原则定义为: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

4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规:把“自然”置于他们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所谓自然,按他们的理解,就是支配性原则。他遍及整个宇宙并被他们按泛神论的方式视为神。这种支配性原则在本质上具有一种理性的品格。芝诺认为整个宇宙是由一种实质构成这种实质就是理性。自然法是理性法。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是法律与正义的基础,自然法在整个宇宙中都是普遍有效的。他们创立了一种以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自然法的普遍性为基础的世界主义哲学。西塞罗赞成一种观点即完全不正义的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性质。斯多葛派自然法观念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平等原则。这种平等原则对罗马帝国的政治发展和法律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二中世纪的法律哲学。

1早期基督教教义:教会对国家拥有绝对的权威,国家只是作为维护人间和平的工具才是正当的。国家制度起源于人类本性的腐败,为了使恶人惧怕惩罚而不敢为非作歹,政府便成为必要。

2托马斯的法律哲学:托马斯把亚士多德的理论同福音教义相适应。并将其整合为一个宏大的思想体系。 托马斯讲法律划分为四种类型:永恒法 自然法 神法和人法。永恒法是上帝知道的,人类不知道,是指导宇宙中一切运动和活动的神之理性和智慧。。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这种参与称为自然法。自然法是人类凭理性知道的永恒法的某些原则。自然法的一般性原则中最基本规则就是行善避恶。神法是《圣经》启示给人的法律,来补充那种作为相当一般的和抽象的原则体系的自然法。人法: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法令,他是有负责治理社会的人制定的和公布的。他将理性观念纳入了他的法律定义之中。一种不正义,非理性的而且与自然法相矛盾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他把正义定义为一种习惯。正义由两种部分组成,一种是分配正义,另一种是交换或矫正正义。

3:中世纪唯名论者:中世纪围绕“一般概念”的论战,主要有两个对立的派别“唯实论者”-和“唯名论者”。中世纪唯实论的观点:在人类思想的世界与外部现实的世界之间存在一种严格的对应。司各脱趋向唯名论和实证主义的思潮,他建构了这样一个哲学:根据一般法则(如理性法)对个体所做的决断只起次要的作用,而根据自由的个人意志所做的决定则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作用。他认为意识在支配理性。他不承认把食物分为善与恶的自然法威廉也

是唯名论,他认为道德命令只有在存在着某一特定秩序的前提下才是有效的。后来天主教学者又回归了唯实论和自然法观点。(其实就是关于一场意志与理性谁着更高的问题,个人观点)

三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1导言:古典自然法是新教革命引起的改造欧洲的各种力量在法律方面的副产品。首先,他完成并强化了法学与神学的分离;其次,中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坚决趋向于把自然法的范围局限在少数几项首要原则和基本要求内,而古典自然法学家则倾向于对那些被认为可以直接从人的理性中推导出来的具体而详细的规则体系做精微的阐释。第三,后中世纪的自然法在其所经历的缓慢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将其侧重点从那种以人的社会性为客观基础的理性法转向强调这样一种论说,而期间其支配作用的乃是人的“自然权利”个人志向和幸福。这种观点有着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和诉求。最后,古典自然法哲学在其研究进路方面也完成了一个从人性的目的论知识进路到因果论和经验知识进路的转换。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发生的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求解放的过程。

第二阶段始于英国的清教改革。第三阶段是对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

2: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

格劳秀斯是现代国际法的鼻祖之一,也是颇有影响的自然法哲学的创始人。他认为,人的特性中有一种对社会的强烈欲求,对社会生活的欲求。他把自然法建立在一种遍及宇宙的永恒理性的基础上。,他认为有两种方法可以证明某事是否符合自然法:演绎证明法和归纳证明法。普芬道夫同意托马斯人实收自爱和自私本性强烈驱使的,但是他也同意劳秀斯观点即人向往社会。他认为自然法则存在两个原则:;第一种原则告诉我们人们要进阶权利保护生命和肢体,保全自身及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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