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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公告

时间:2016-12-14 07:39:2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2012年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检注册公告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律师协会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现将通过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单予以公告。截止到2012年5月8日,已通过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394家、通过年度考核备案的律师3641名。凡持有法律援助机构工作证的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对律师工作予以监督。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篇二:律师事务所年检公示2014.3.19第一批

2013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结果

公示名单(第一批)

璧 山 县

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个人所

执业许可证号:25002201030530122

通讯地址:璧山县体育中心二楼

邮 编:402760

联系电话:41680380

主 任:张 宁

专职律师:张 宁 张晓凤(女) 王 涛 杨 阳 赵 奎

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合伙所

执业许可证号:25002200110058052

通讯地址:璧山县璧城街道红宇大道22号

邮 编:402760

联系电话:41413523

主 任:安世彬

合 伙 人:安世彬 唐德平(女) 何 强

专职律师:安世彬 唐德平(女) 何 强 刘顺南 张 秦 贺德威 李 华 曹 谷山美(女) 石国强 张 军 程巧玲(女) 邱聚川 刘江红(女)

垫 江 县

重庆奇威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个人所

执业许可证号:25002200930617990

通讯地址:垫江县桂溪镇南内街37号

邮 编:408300

联系电话:74666455

主 任:易 君

专职律师:易 君

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合伙所

执业许可证号:25002200110589771

通讯地址:垫江县桂溪镇桂南大道

邮 编:408300

联系电话:74686538

主 任: 易川江

合 伙 人:易川江 邓 华 雷 雨 黄俊森 潘艳玲 王 平 闵 行 张 坤 程飞鹏

专职律师:易川江 邓 华 雷 雨 黄俊森 潘艳玲 王 平 闵 行 张 坤 程飞鹏

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合伙所

执业许可证号:25002200110400753

通讯地址:垫江县桂溪工农南路交通执法大队二楼

邮 编:408300

联系电话:74635030

主 任:余向驰

合 伙 人:余向驰 郭兴国 唐文权

专职律师:余向驰 郭兴国 唐文权 文国军 熊君桥 许 熙 廖江波 聂富伦江大胜

忠 县

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个人所

执业许可证号:25002201030220875

通讯地址:忠县忠州镇红星小区新华支路4号附1号2-5室

邮 编:404300

联系电话:54814666

主 任:杨义禄

专职律师:杨义禄 周德鸿 刘邦勇 刘龙飞 李春梅(女) 范桂华(女)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合伙所

执业许可证号:25002200410421767

通讯地址:忠县大桥路6号附2号2楼

邮 编:404300

联系电话:54454444

主 任:胡 德

合 伙 人:胡 德 李雪龙 冉启植

专职律师:胡 德 李雪龙 冉启植 殷建华 向万于 谭祥军 吴远国 许晓琴(女)王海龙 罗建军 李 雪(女) 张建虎 袁兴国

兼职律师:周海军

重庆开颜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合伙所

执业许可证号:25002201110176259

通讯地址:忠县忠州镇红星小区乐天路1号附1号2-1

邮 编:404300

联系电话:54555055

主 任:刘仕奎

合 伙 人:刘仕奎 官小华 杨方文 彭章东

专职律师:刘仕奎 官小华 杨方文 彭章东

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合伙所

执业许可证号:25002200010596294

通讯地址:忠县忠州镇红星小区乐天路13号2楼

邮 编:404300

联系电话:85800000

主 任:廖建国

合 伙 人:廖建国 周勇生 黄康文 范忠平

专职律师:廖建国 周勇生 范忠平 黄康文 谭 明 罗贵旭 秦 权

大 足 区

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合伙所

执业许可证号:25002200910157098

通讯地址:大足区棠香街道北环二路东段118号

邮 编:402360

联系电话:85226018

主 任:曹 勇

合 伙 人:曹 勇 蒋 勇 李 凌

专职律师: 曹 勇 蒋 勇 李 凌 蒋能斌 孙向东 李天健 罗玉霞(女) 龙云霞(女)

丰 都 县

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个人所

执业许可证号:25002200330403842

通讯地址:丰都县新县城平都大道朝华公园世平路43号B-2号别墅

邮 编:408200

联系电话:70726488

主 任:王 华

专职律师:王 华 尹 华 马仕洪 崔红东 湛瑛渝(女) 杨官权 廖海波

重庆晨曲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个人所

执业许可证号:25002201330311774

通讯地址:丰都县三合街道都大道东段139号1单元4-2

邮 编:408200

联系电话:13896696666

主 任:况万学

专职律师:况万学

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

组织形式:个人所

执业许可证号:25001201230378071

通讯地址:丰都县三合镇平都大道西段242号3单元201号

邮 编:408200

联系电话:70727369

主 任:向 涛

专职律师:向 涛 隆 霞(女) 刘晓东 周 涛

篇三:考核工作的通知(年检注册)

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年检注册)---[2012-03-16]

各区(县级市)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司〔2012〕2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工作,认真落实年度考核的各项工作要求,并把年度考核工作与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纠正律师事务所在运作过程中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年度考核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坚持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开展年度考核工作,重点检查被投诉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补正,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三)各律师事务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组织对本所律师的年度执业考核工作,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不参加考核和暂缓考核的律师执业证(含律师工作证,下同)要及时收回并上交所在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及时收交的,暂缓该律师事务所本年度的考核。

(四)对于制度完备、执行有力、律师团队管理出色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予以肯定;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本着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处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的,依法追究负责人乃至合伙人的责任。

(五)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将组成联合考核工作组,对各区(市)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抽查和指导。联合考核工作组办公地址设在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9楼广州市律师协会多功能会议室。

二、考核注意事项

(一)各区(市)应当按照《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流程》(附件一)和《2011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流程》(附件二)的原则和要求,在2012年4月10日前完成本年度考核工作并分别上报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本年度是指2011年3月31日至2012年3月31日。

(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及时对平台信息认真进行核对,必填信息(参照新申领执业证时的要求)要及时予以完善,发现信息有误且可以自行更改的要及时作出更改,需要省厅在后台更正的,提交盖有所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市局律管处。

(三)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不需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提交年度考核电子申请,直接向市律协提交书面材料。其考核结果由市律师协会在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进行审核登记。

(四)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前,各区(市)应将本辖区(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受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不论是否期满)以及重点监管名单(含拟重点监管事由)分别制表上报市局律管处和市律师协会。

(五)关于社保问题:合伙人、聘用律师、兼职律师、派驻律师、公司律师均须提供本年度社保证明材料。 合伙人可以提交缴费明细/对账单或增员表;

兼职律师由所在单位提供社保证明材料;

公司律师由所在企业提供社保证明材料;

派驻律师可以提供在分所购买社保的证明材料,也可以提供在总所购买社保的证明材料。

(六)暂不能提交审计报告的,可以暂缓提交。

(七)总所在省外且晚于我市分所考核的,分所可以暂缓提交总所的年度考核证明材料。

(八)为保证律所人员网上记载的准确性,请各律所务必于2012年3月19日后提交年度考核电子申请,市律师协会将全部清空在此日期之前提交的电子申请。律所提交考核申请时应认真检查后方可提交,如提交后需要市律协修改的,应持律所盖章的书面申请书到市律协办理网上退件。

(九)5月31日前是各律师事务所集中办理年度考核时间,个别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本所年度考核申请提交完毕后提出年度考核的,请在6月1日至20日提出。超过6月20日仍不申请考核的,将无法再发起年度考核业务,平台系统将分别自动生成“不称职(逾期)”或“逾期不考核”记录。

(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一式六份与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材料一并提交区司法局盖章后再转交市律师协会;

(十一)所有表格请通过律师管理平台年度考核流程“呈报表下载”中下载填写,并使用A4型纸双面打印,每份表格首页右上角均写上平台受理号;

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双面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每一页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和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每份超过2页以上的材料分别用胶水左侧粘贴成册。

各单位在年度考核工作中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市局律管处和市律师协会反映。

附件:1.2011年度广州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流程

2.2011年度广州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流程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2011年度广州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流程

一、考核对象

2012年3月31日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包括公职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分所在分所所在地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二、考核的程序

(一)网上报送阶段。

1、律师事务所及分所(包括公职律师事务所)申请参加年度考核的,应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

()“年度考核”栏目向所在行政区域的区(县级市)司法局提交本所年度考核申请和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结果。

2、律师事务所应在本所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结果栏目中注明考核结果。

(二)初审阶段。

律师事务所应于2012年3月19日至4月10日的时间内向所在行政区域的区(县级市)司法局提交书面材料,现场办理年度考核。

(三)审核公示阶段。

市司法局将分区分批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并公示, 具体安排:

以上为年度考核总体安排,各区可在总体时间内安排具体律师事务所提交材料的时间。

三、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副本上各种信息应当与网上本所信息一致),请各律师事务所于指定时间持副本到联合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9楼广州市律师协会多功能会议室)办理加盖年度考核印章手续;

(二)年度执业工作报告(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两份,年度执业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上年度律师事务所的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执业情况、内部管理情况、收入及纳税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情况、有无被投诉和处理情况、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情况等,律师事务所如

果在外省市或者境外设有分支机构,应当写明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年度执业工作报告原则上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内公开并接受律师监督。凡年度执业工作报告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退回补正后再提交。

(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四份和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两份,以上表格可在平台年度考核流程“呈报表下载”中下载;上述表格没有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的,一律退回补正后再提交。

(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本所财务审计报告(2011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暂不能提交的,可以暂缓提交。

(五)纳税凭证复印件两份(《广州电子缴税系统回单》或《纳税完税凭证》);

(六)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两份;

(七)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等的证明材料;

(八)社保部门出具的律师事务所为本所所有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两份(包括社保部门或地税部门出具的单位参保证明及个人本年度的参保缴费证明);

(九)所属市县区法援处开具的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两份;

(十)律师事务所在外省市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复印件三份。

公职律师事务所提交材料(一)(二)(三)(六),其中年度执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应包括:机构建设情况(机构和编制情况、经费保障和管理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为当地党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情况、围绕综治维稳工作情况、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情况、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情况等)、岗位公职律师管理情况等(岗位公职律师数量、素质、结构变化情况、岗位公职律师业务开展情况、业务培训情况、岗位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四、相关情况说明

(一)关于年度考核期间行政许可事项问题。

为保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请各律师事务所在年度考核前及时办理各项申请业务,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开始后,建议律师事务所先不提交新的变更登记申请,待律师事务所通过年度考核后再办理相关业务。

(二)限期整改的律师事务所,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考核标准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1、对于经限期三个月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由市司法局报请省司法厅依法注销;

2、对于经考核发现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由市司法局报请省司法厅依法注销。

(三)暂缓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

1、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

2、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

暂缓考核的,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区(市)司法局和市司法局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严格审查其申请材料。

(四)重新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

1、市司法局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区(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初审意见、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

2、市司法局收到相关投诉、举报。

以上情况,市司法局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区(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

(五)申请复查的情况:

1、律师事务所对市司法局作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申请复查,复查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复查理由、请求、事实,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市司法局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

3、复查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无误的,应书面告知复查申请人;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当重新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查申请人。

(六)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

1、由市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

2、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区(市)司法局收回上报市局,市局报请省司法厅注销其执业许可证;公司律师试点单位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可直接撤销试点。

各区(市)司法局应当将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上交市司法局,市司法局上报省厅,并建议省厅将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在“广东省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予以公示。

(七)律师事务所经年度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处理情况:

1、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2、律师事务所因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而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

附件: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汇总登记表 附件22011年度广州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流程

一、考核对象

参加年度考核的对象为:2012年3月31日前已在我市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律师,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的兼职律师、公职律师、法援律师及公司律师。

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在分所所在地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二、 律师事务所内部开展律师年度考核的流程

(一)考核内容。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2、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3、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4、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5、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6、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

(二)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1、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省、市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2、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3、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1)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2)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3)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三)考核程序。

1、律师自评

律师按照考核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其2011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由本人签名确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广州)》(格式见附件1);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参加非市律协组织培训的课时证明材料。

兼职律师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有效工作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并同意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司法警察学校(院)兼职律师应同时出具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岗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提交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证明其在单位的法律事务部门专门从事单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同意继续执业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和工作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2、律师事务所考评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1年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1)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2)根据考核评议情况,依据本通知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对律师2011年的执业表现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广州)》上加具考核意见;

(3)将加具考核意见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广州)》送交被考核律师本人阅签;

(4)律师事务所完成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按照规定的时间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年度考核”栏目向市律协提交本所律师年度考核电子申请,打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提交市律师协会年度考核材料清单及叠放次序

律师事务所组织对律师进行考核完成后,以所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形成相应的材料并提交相应部门:

(一)提交市律师协会材料清单(A沓)

1、填写《2011年度律师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附件2),律师顺序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样式见附件3),一式一份。

2、按照《汇总表》顺序排列的全所律师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广州)》(双面打印,获奖证明贴附在表后)一套(每律师一份);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转所时提交市局的“三清”证明复印件),跨市转所的还应提交转出所在地市律师协会出具的2010年度考核等次、2011年度在转出地市的执业表现(目前是否有违纪投诉正接受查处等)贴附在该律师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广州)》后。

3、兼职律师有效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并同意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原件,司法警察学校(院)兼职律师应同时出具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证明原件一份(按《汇总表》顺序放置成一沓)。

4、岗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提交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证明其在单位的法律事务部门专门从事单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同意继续执业的相关材料原件一份和工作证复印件一份(按《汇总表》顺序放置成一沓)。

5、公司律师还应将所在单位为其购买的社保情况证明贴附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广州)》后。

6、《汇总表》有划动的,律师所应当逐人做出情况说明(如已于××时注销、已于××时提交注销手续,等待批复、查无此人等)。

(二)律师事务所留存材料清单(B沓)

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样式见附件3)的顺序进行编号排序的参加本次年度考核的律师填写确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广州)》(双面打印)一套(每律师一份);

(三)提交区县司法局材料(C沓)

1、按照下列方式打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样式见附件3)一式六份;

(1)律师事务所登录广东省律师在线审批网;

(2)将律师事务所评定本所律师的年度考核等次认真录入后,连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业务一并提交电子申请;

(3)提交完毕时打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并按下列方式处理表格:

A、双面打印,平台号写至右上角;

B、在每名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姓名中间整行划横线,并于空白处注明“不参加年度考核”或“不考核”字样,律所经手人还应在旁签名;


四川省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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