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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临时管理通告

时间:2016-12-14 07:38:2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关于对马津桥周边道路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公交?2011? 117号

关于对马津桥周边道路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根据干将路综合整治工程建设进度及需要,马津桥将进行重建,为确保工程建设期间交通安全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对起对马津桥周边道路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临顿路的建新巷至干将路段、鹅颈湾的北段将实施封闭施工,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二、建新巷、丁家巷以及凤凰街的鹅颈湾至干将路段临时恢复机动车双向通行。

三、干将路凤凰街口禁止机动车左转弯(四个方向,公交车除外)。

四、途经上述路段的部分公交线路临时改造行驶,具体为:

公交923路走向由“……苏站路、上高路、北环路、临顿路、干将路”临时调整为“……临时调整为苏站路、人民路、景德路、养育巷、干将路”恢复原线。

公交游5路走向由“……北环路、齐门路、临顿路、干将路、东环路”临时调整为“……北环路、东环路”恢复原线。

公交518路走向由“……苏站路、齐门路、临顿路、干将路、中新路”临时调整为“……苏站路、江宇路、东汇路、东汇支路、北环路、东环路、中新路”恢复原线。

位于鹅颈湾的双塔(西侧)公交站台临时封闭。

五、施工期间,请市民严格遵守交通标志提示及禁行标志规定,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注意公交线路和停靠站变化,注意交通安全,服从值勤人员现场指挥。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办公室2011年9月23日印发

(共印7份)

篇二: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部分区域、路段禁止机动车通行:

1.东至东昌南路(含,镇句路路口至河滨南路路口段)、东昌中路(含)、长江路(不含,文昌东路路口至福地东路路口段);南至河滨南路(不含);西至洪武路(不含);北至福地东路(不含)以内区域,禁止危化品运输车、拖拉机、畜力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大型货车通行;

2.东大街(宁杭南路路口至中山路路口),在6:00-22:00时段,禁止各类汽车通行;

3.因特殊情况需进入限行区域的车辆,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禁区通行证”,并严格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通行。

二、部分路段实行单向通行(即“单行线”):

1.人民路(宁杭南路路口至府东巷路口段),在7:00-19:00时段,禁止机动车(公交车除外)由东向西行驶;

2.中山路、南大街(南工路路口至东大街路口段),全天禁止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

3.东大街(华阳南路路口至中山路路口段),全天禁止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西大街(葛仙路路口至华阳南路路口段),在7:00-19:00时段,禁止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

4.宝塔路(人民路路口至东大街路口段)、鲜鱼巷(东大街路口至建设路路口段),全天禁止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

三、部分路口和单位门口禁止机动车左转弯:

1.建设路与华阳南路T型交叉路口,在7:00-19:00时段,从建设路进入华阳南路的机动车禁止左转弯;

2.崇明西路与宁杭南路交叉路口,从崇明西路东、西两个方向进入路口的机动车禁止左转弯;

3.华阳东路与北大街交叉路口,从北大街北侧进入路口的机动车禁止左转弯;

4.华阳南路市人民医院大门口,从医院内进入华阳南路的机动车禁止左转弯(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

四、机动车停放:

1.华阳东路、华阳南路(华阳东路至河滨北路段)、华阳西路(华阳南路至洪武路段)、华阳北路(华阳西路至文昌东路段)的非机动车道内禁止机动车停放,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禁止机动车停放;

2.人民路、崇明西路、玉清路、双利路、镇句路等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禁止机动车停放;

3.宁杭南路、建设路、东昌南路、东昌中路等施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机动车须按泊位有序停放;对未施划停车泊位且无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紧靠道路右侧有序停放,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营运客车不得在站外停车上下客;公交车须在指定的站点上下客;在设臵出租车临时停靠点的道路上,出租车须在停靠点内停车上下客,并做到即停即走,严禁在禁停路段随意停车上下客。

五、禁止鸣号规定:

东至东昌南路(含,镇句路路口至河滨南路路口段)、东昌中路(含)、长江路(不含,文昌东路路口至福地东路路口段);南至河滨南路(不含);西至洪武路(不含);北至福地东路(不含)以内区域,全天禁止机动车鸣号。

六、非机动车管理:

1.驾驶非机动车严禁占用机动车道和逆向行驶。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2.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未设臵固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在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人行道边缘有序停放。

七、道路通行条件:

1.城管、工商、住建等部门要督促沿街商铺业主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不得占道摆摊设点,确保门前的清洁卫生和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2.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臵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八、本通告未明确规定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九、本通告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十、本通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篇三: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1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道路里程、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人员和物资流动日趋频繁,道路交通流量与日剧增,城市和部分公路交通拥堵现象日益凸显,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出行带来不便、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为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一、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严禁饮酒(醉酒)驾驶、超速驾驶、超员(超载)驾驶、无证驾驶。违者一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公职人员发生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外,由公安机关通报纪检、监察、人事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二、严格管理机动车及其驾驶人

(一)公路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

1.完善清退制度。严把公路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校车驾驶人从业关。公安机关参照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对校车驾驶人依法进行从业资格审查。营运客车、校车等车辆发生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非超车状态下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30%等违法行为的,视为重大安全隐患,连续发生两次的视为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继续作业,依法吊销其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发生饮酒(醉酒)驾驶违法行为的,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驾驶人从业资格证。

2.严把出站关。公路客运车辆未经安全检验、未经GPS(全球定位系统)良好程度检查、未向乘客讲解安全逃生知识的,不允许出站。从2011年11月1日起,所有公路营运客车一律采用反光材料喷涂车辆放大号。

3.严把速度关。大中型载客汽车最高行驶速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90公里/小时,在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以下公路行驶时速度分别不得超过80公里、70公里、60公里/小时。行驶路段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以上标准的,不得超过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

4.严把监管关。道路客运企业对所属车辆GPS运行情况监管不力的,由运管部门对其给予黄牌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客车驾驶人故意关闭、遮挡、损坏GPS监管设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发生3次以上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

(二)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

1.严管超限。货运车辆拉运不可解体货物超宽、超高、超长的,行驶前要经交通、公安部门审批,持证在指定时间、路线上行驶。

2.严禁超载。货运车辆超载不允许上路行驶。

3.严格限速。大中型货运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在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以下公路行驶时速度分别不得超过70公里、60公里、50公里/小时。行驶路段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以上标准的,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4.严防追尾。严禁货车不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和安装侧面、后下部防护装置,严禁货运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

(三)小型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

1.机动车前排乘员不系安全带不准上道路行驶。 2.严禁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机,及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

(四)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及其驾驶人。

1.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 2.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不准上道路行驶。

(五)校车及驾驶人。

1.全面登记校车。2011年10月31日前,所有7座以上从事接送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生、幼儿园学生的车辆,必须到所属教育部门登记,驾驶人到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并按指定路线行驶。未登记备案的,以非法营运查处。

2.统一外观标识。2011年10月31日前,所有校车按照《校车标识》(GB24315-2009)统一外观标识。

三、加强城市城镇交通秩序管理

1.严禁行人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线、不遵守信号灯或翻越隔离护栏、绿化带。 2.严禁车辆在明令禁止停放地点停放、在禁止通行的区域内通行。 3.严禁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指示闯红灯、鸣喇叭。 4.严禁机动车争道抢行,占用非机动车道、公交车道。5.严禁非法占道经营、摆摊设点。 6.严禁电动车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

四、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

1.严禁车辆在高速公路随意停车。 2.严禁车辆在非紧急情况下占用紧急停车带。 3.严禁车辆因紧急情况停车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4.严禁道路疏通后,不及时跟进行驶。 5.严禁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 6.严禁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五、对驾驶人发生本《通告》所列违法行为的,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外,公安、农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并消除违法行为,通报主管部门依法取消机动车辆所属企业或驾驶人经营(从业)资格,对驾驶人或机动车所有人进行教育。对于不服从执法人员指挥管理,甚至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罚款并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管理办法

对全省道路客运车辆(班线客车、旅游客车、长途公交车)张贴“道路客运车辆安全监督标识”,加强对道路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社会监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道路客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形成道路客运安全工作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乘客积极监督的新局面。

1.由省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制作安全监督标识,每台客运车辆在醒目位置张贴两张以上、双层卧铺客车张贴四张以上。通过社会监督,督促客运企业及其驾驶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公民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据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印发的《甘肃省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甘公(交)发?2010?18号)和《甘肃省公安厅关于有奖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甘公(交)发?2011?21号)规定予以奖励。

3.省、市(州)、县(市、区)分别在运管、交警和安监部门设置举报电话,落实人员每天24小时值班。

举报电话:临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122、0932—2245022临洮县运管分局 0932—2242346 临洮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0932—2233728 本通告自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教育厅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道路临时管理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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