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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完刑法讲座对自身要求

时间:2016-12-12 07:40:3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刑法——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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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改了管制的执行机关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十)明确规定坦白从宽处罚:由酌定情节修改为法定情节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十一)限制立功从宽处罚的力度

删除: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二)限制减轻处罚的幅度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十三)免除轻罪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十四)增加了一些罪名:

1.将醉驾以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规定为犯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增加恶意欠薪罪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对摘取和出卖人体器官如何定罪处罚做出了规定

(1)增加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定盗窃、侮辱尸体罪。

4.增加虚开普通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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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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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刑法前沿讲座心得

刑罪法定的理解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即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对犯罪处什么刑,均须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也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个表述透露了很多的信息───规定了刑法是执行刑罪处罚了根本依据,犯法者在行为之前也能清晰预知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但是这里只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况,我们知道的是刑法的法律条文数量是有限的,而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却是无穷无尽的,刑法不可能把生活中的每一个刑事问题都写进它的法律条文里,然而没有法律规定了行为是不能算犯罪的,那是不是对明知是犯罪行为,由于没有法律条文的规定就不用处罚了呢?还有个更严重的是很多的不法分子会想尽一切办法来转法律的空子逃避犯罪,甚至是利用这些法律缺位疯狂的进行犯罪活动。由此看来那么我们的刑法不但是没能发挥其保障社会安定的作用反倒是由于不恰当的规定助涨了犯罪了。其实不然,虽然法律条文不能写尽所有的犯罪行为但是我们的刑法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是很好的保障了我们的权利,约束了很多了不法行为。不仅仅是在刑事处罚上发挥着强大的可解释性,还警示了那些有可能的犯罪行为。

刑法有限的条文是怎样发挥着强大的作用的呢?打个比方刑法条文就是我们的原理,我们是可以用原理来解释大千的世间万象的。 当然刑法原理没有理化原理那么大的适用度,但是一部好的刑法是可以足够解释日常生活中的刑事问题的,刑法不会面面俱到规定我们

的所有的行为的是它可以去解释我们遇到的问题。说道这里我们的第一个疑惑是解决了但是另一个问题又来了,刑法有那么大的伸缩性那么我们的法官不就是想怎么说就是什么吗?反正我们普通民众没几个懂法的,刑罪法定似乎又在和自己过不去了,总是看上去不帮忙反添堵的。

问题就在于我们是如何去解释刑法的,有什么样的标准没有?总不能说是今天北京李大法官说的是一样明天相似的案情王大法官说了又是一样。如若是这样我们的刑法权威何在,如何能够有说服力呢? 在刑法理论上,关于如何对刑法进行解释,存在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之争。主观解释论认为,法律是立法者为社会一般人设计的行为规范,表达了立法者希望或不希望、允许或不允许人们从事什么样的行为的主观愿望,因而法律应该具有明确性。就刑法而言,刑法应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处罚。依据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人们就可以在社会生活中设计自己的行为方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的明确性同时促使法官严格依法办案,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禁止法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即使是犯罪人也不应受到法外制裁。法律的安全价值由此得到保障。法律的这种可示人以规范的明确性是安全价值的保障。因此,任何对法律的解释都是对立法者在立法时表达的立法原意的理解,亦即找出立法原意。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律解释必须符合实际的社会生活。因此,在词义上是指客观的社会现需要,这也是很

重要的啊。我们总不能说是我对某法文解释了,但是同时我又自己创造了新的法律条文了。这样是不行的,他本来就和我们的刑罪法定原则是相抵触相矛盾的。刑法解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得僭越刑事立法权,坚持严格解释。刑法的严格解释,当然,刑法解释又不能拘泥于立法原意,而应在立法意蕴所允许的范围内,使刑法解释起到阐明立法精神,补救立法不足的功效。

说了这么多就是想说明一点那就是在刑法一定里要坚持刑罪法定原则,但是刑法又不可能面面俱到说明生活中的每一件事,这就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解释刑法,刑罪法定的原则同样要求我们的法官在解释法律时不得僭越刑事立法权,坚持严格解释,虽然说不同的解释可以有一些弹性但是这个弹性同时是被规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的。

一句话你可以解释不能逾越法律,一定坚持罪刑法定。

篇三:刑法知识讲座

福清供电有限公司刑法讲座

一、刑法概念和分类: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分类为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

①第一条 刑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②第二条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①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分为总则、分则、附则

刑法解释:

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

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 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

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

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五、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反映犯罪和社会的关系,是客观危害主观恶性的统一,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反映犯罪和刑法的关系。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3.应受惩罚性:法律后果,反映犯罪和刑罚的关系

第二部分、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概念:

二、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犯罪客体的种类:①一般客体:一切刑法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②同类客体 ③直接客体:指具体犯罪侵犯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简单客体、复杂客体指侵犯了2个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于犯罪对象的关系:①联系②区别

三、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即犯罪的客观要件,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必要要件(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因果关系) ②选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2.危害社会的行为: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作为

2)不作为: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为的特定义务(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上or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②可能履行这特定义务 ③不履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3.危害社会的结果: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物质性or非物质性)

4.因果关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特殊性

四、犯罪主体

1.自然人:①实施了危害行为 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分法)③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盲聋哑、醉酒)

2.单位:单位犯罪3要件①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刑法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 ②主体是:公司、企事业、机关、团体 ③单位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必须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 ④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

五、犯罪主观方面

1.概念:即犯罪主观要件或罪过,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or过失的心理态度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必要要件:故意or过失;选择要件:犯罪目的和动机

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包括意识因素(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①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对犯罪客体的认识 ②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认识)(有认识、无认识、推定认识)和意志因素(行为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态度,包括希望、放任、疏忽、过于自信)

4.犯罪故意:①意识因素上,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抱希望or放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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