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廉政账户管理制度

时间:2016-12-11 09:42:2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15 关于设立河南省廉政账户的通知

转发、、纪〔2012〕9号文

关于转发《关于设立、、省廉政账户的

通知》的通知

关于设立、、省廉政账户的通知

各省辖市党委、纪委、监察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

组(党委)、纪检组(纪委),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省纪委监察厅各派驻机构,省管企业和高校党委、纪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2001年以来,各省辖市相继设立了“581”廉政账户(谐音

“我不要”)。廉政账户的设立,开通了一条廉政方面“自救”的绿色通道,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进我省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拓宽领导干部拒礼拒贿的渠道,顺应党员干部求廉保洁的自律要求,省纪委决定增设、、省廉政账户(以下简称“廉政账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廉政账户的存入范围

(一)各单位收取的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上缴的现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的折价款;

(二)党员干部在公务或社交活动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的折价款;

(三)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代收的礼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和实物的折价款;

(四)党员干部认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的款项。

二、廉政账户的存入方式

(一)缴款人可在中国工商银行设在全省的各个营业网点,将收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和实物的折价款存入廉政账户。统一使用户名“、、省581廉政账户”;账号:

1702130829200058149。

(二)缴款人在办理廉政账户缴款时,不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不需说明款项来源和缴款理由,只需说明存入“、、省581廉政账户”即可,可用实名,也可不记名。鼓励用实名存入。

(三)缴款人向廉政账户缴款,受理银行提供的客户回单联作为个人缴款凭证可视为拒收礼金的证据,应妥善保管。

三、廉政账户的管理

(一)廉政账户由省财政厅管理,只存不取,每月对账单抄送省纪委廉自办,年底结算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查询廉政账户。确需查询的,必须征得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同意,省纪委廉自办、省财政厅及银行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廉政账户的相关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工作力度,积极教育和正确引导各级党员干部严格执行中央纪委关于严禁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在坚决拒收的基础上,将确属无法退掉的礼金、

贿金,及时、主动、全额上交廉政账户。

(二)要加大对廉政账户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廉政账户的设立情况、存缴程序等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崇廉尚洁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党员领导干部收到的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中办发?1995?7号)的规定,及时登记上交,由单位指定部门统一折价后存入廉政账户。

(四)党员领导干部遵照本通知规定,在组织对其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前,如数将所收受的现金等上缴廉政账户的,作为免于处分或从轻处分的情节。各单位要将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折价款和个人上交的礼金,及时全额存入廉政账户,不得截留、挪用。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省纪委

、、省监察厅

2011年12月28日

篇二: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公司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为加强公司廉政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员工廉洁从业,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员工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1、公司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勤业。

2、公司员工不准有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损公肥私的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挪用、私分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二)将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本单位支付、报销。

(三)在企业业务、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四)借(租)用公司财物长期不归还,或不按规定缴交费用,或工作调动、离岗、退休时不按规定移交个人使用的公配物品。

(五)违反规定公车私用。

(六)其他侵吞、违规占有企业财物、损公肥私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员工不准有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便利或企业资源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其他不当利益。

1.利用公司的资产资源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2. 本人开办或与他人合伙开办的经济实体与所在企业发生物资采购、租赁等交易。

3. 将本人特定关系人所开办或与他人合伙开办的经济实体作为非竞争性采购的合作对象,进行经济交易,谋取利益。

4. 利用工作便利对客户或其他服务和管理对象吃、拿、卡、要。

5. 以减免费用、提供合作项目或录用等好处为交换,要求服务或合作对象为个人谋取利益提供便利。

6.挪用客户委办业务款项不上缴,或应退还不退还。

(二)私自从事或参与关联企业经营与公司构成竞争的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1.经营或与他人合伙、合资经营(含参股)与公司业务运营相关联的各项业务。

2.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联的有偿中介活动。

(三)允许特定关系人在本人职权范围内从事与本人职权影响相关联的以谋利为目的的活动。

1.开办或参与开办(含参股)与公司业务运营有直接关联的经营机构。

2.承揽工程,设备和线路代维,各类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工程。

3.代理业务或广告投放、终端设备销售、卡类销售、工程外包、业务外包以及维护外包等。

4.承办与业务宣传或内部管理活动相关的事项。

5.受托参加员工职权管辖范围组织的采购招投标活动。

6.从事物业管理。

(四)接受或者索取关联企业、潜在合作者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宴请、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受了可能影响其正确履行职务的礼金物品等好处而不退还、不上交。

(五)无偿或者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关联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劳务,未出资或者象征性出资收受干股或其他利益,变相收受贿赂。

(六)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理或服务对象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理或服务对象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财物。

(七)其他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员工不准有欺瞒作假、谋取不当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财经纪律,隐瞒、转移、截留企业收入或做假账。

(二)以个人或部门名义在银行存放和自行存放企业资金。

(三)与代理商勾结串通签订虚假代理合同套取代理费用。

(四)与代理商勾结欺骗用户,谋取不当利益,损害企业。

(五)将本属自有渠道的业务转让或直接给代理商受理,谋取不当利益。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骗取荣誉或其他利益,或虚构、歪曲事实蒙骗上级。

(七)其它为谋取不当利益而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员工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九条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公道正派,自觉维护国家和公司利益以及员工合法权益。除应遵守第二章之规定外,还应遵守本章之规定。

第十条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准有滥用职权、违规经营、循私舞弊的下列行为:

(一)从事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

(二)违反规定或民主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的使用。

(三)违反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企业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财产抵押、转让、赠送、变卖。

(四)违反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借贷、为他人代开信用证、委托理财。

(五)授意、指使、强令、同意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从事其他违反财经制度和纪律的活动。

(六)虚列支出事项,将企业资金转入企业外账户存放,日后消费或用于调控业绩指标。

(七)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干预或插手采购、销售、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八)超越权限,擅自决定或变更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以及其它重要物资采购事项。

(九)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决定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负责人的聘用、奖励、晋升和处罚事项,或擅自决定本级领导班子成员薪酬和福利待遇,滥发补贴。

(十)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决定员工录用、转正和提拔任用等事项。或利用职务便利,指使、要求下级录用、转正、提拔特定关系人。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一条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准有以权谋私、化公为私的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员工录用、转正中谋取私利。

(三)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兼任其他职务,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或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篇三:关于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通知

分行各部门:

分行自成立以来,围绕“提质发展”的总要求,建章立制、站稳脚跟,锐意改革创新,努力开拓进取,各项业务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但不可忽视的是,分行在内部管理、工作纪律、合规操作等方面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亟待加强和改进。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理顺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现就分行内部管理、廉洁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工作作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肃劳动纪律,建立良好办公秩序。分行员工要遵守岗位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请假、休假应符合有关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员工工作调动或离岗休假,必须将自己经手的文件、资料、图书、公物登记造册,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直接行政领导负责监交。尚未处理完毕的工作要交代清楚,不得影响正常工作或业务的开展。分行综合管理部、合规部要加强对劳动纪律的抽查,对明知故犯、屡查屡犯的,要加强问责。

二、加强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分行员工要严格遵守有关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收、送价值超过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以外的礼品。如收取客户属自产自销、产品展示性质的礼品,价值不得超过300元,同时必须交综合管理部登记并统一使用。原则上不得使用客户的资产、车辆,如外出调查、拜访

客户因道路等原因确需使用客户车辆,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不得参加客户的高档娱乐宴请活动。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严禁酒后驾车。

三、严守风险底线,切实防范案件风险事故。分行员工要严格执行“四川银行业从业人员五十个严禁”、“银行客户经理十个严禁”、银监会“操作风险十三条”及相关监管要求,严防操作风险及案件风险事故发生。严禁操作柜员违规代客户办理金融业务,通过本人的个人账户与借款人发生资金往来,以及参与本人管理客户的对账工作;严禁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支付密码器、印鉴章、银行卡(折)以及代客户申请和操作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严禁客户经理代客户保管份证,领取和保管存单(折)、银行卡、有价单证、票据和印鉴、U-KEY等,以及代客户在银行凭证及合同(协议)上签字;严禁为高利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以及客户之间等充当任何形式的资金掮客,或其中牵线搭桥帮助借款人筹措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并从中牟利。

四、发扬团队精神,营造和谐融洽工作氛围。各部门、各岗位之间应相互协调,下级应服从上级、员工之间应相互尊重,营造团结协作、勤奋高效、和谐融洽的工作氛围。员工婚丧嫁娶、生病住院等,工会、团委、女工等组织要前往慰问;员工不得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提倡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移风易俗。参加本行同事办理的婚丧嫁娶等事宜时,礼金一律

不得超过300元。

五、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分行员工在日常办公及公务接待中,要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财物,不得私用、挪用、侵占、损害、浪费。要严格执行出差、会议、交通、通讯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规范各项费用报销程序,在保证分行各类业务发展的基础上严控费用支出,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2015年3月13日


廉政账户管理制度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show/117858.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