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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总结

时间:2016-12-09 07:28:0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总结

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汇总

编者按:2014年9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为困难群众兜底线救急难。

会议指出,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

一、中小微划分标准

1、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适用:上述第2项规定。

二、增值税与营业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

三、所得税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注: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适用)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5年2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在前期国家已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减税降费力度。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

四、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规定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止,对依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也就是说,当纳税人购买发票时,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会对小微企业自动做出区分,免征发票工本费,用户不再需要办理其他任何手续。

六、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 》)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篇二:2015年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计算公式

2015年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计算公式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34号),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篇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务院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77号),我们进行了认真自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2014年存在应享受未享受的情况。2014年季度预缴时,合计29户小微企业未享受优惠,其中27户于2014年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补充享受,余2户没有享受。整改措施:对未享受的2户企业于5月30日前办理退税。

二、2015年一季度预缴时,存在2014年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2015年有可能符合但未享受优惠的情况,且统计中将这部分企业直接归为非小微企业,没有做为应享受户。有4户企业2014年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小微企业标准(30万元),2014年不享受优惠处理正确,2015年一季度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暂未超过小微企业标准(30万元),企业预计全年利润会超标,因而没有享受优惠。整改措施:告知企业如累计实际利润未超过小微企业标准,可先申报享受优惠,待超过标准时再停止享受并将已享受优惠税额补回。同时,将累计实际利润暂未超标的企业作为应享受户进行统计。

三、查账征收企业采取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导致税收优惠金额不能直接统计。一季度有60户查账征收

小微企业采取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CTAIS中无法直接统计优惠金额,而是倒推优惠金额。整改措施:取消该种预缴方式,从2季度起全部按实际利润预缴。

四、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培训存在不足。在省局3月底专题培训会后,没有举办全市小微企业专题培训会,仅在4月全市国税系统政策业务工作会上就小微企业政策和有关工作要求作了非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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