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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后多长时间批捕

时间:2016-12-09 07:24:5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拘留----批捕----侦察---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判决分别多久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

1、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三)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篇二:办理刑事案件抓住批捕前的刑拘时机非常重要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抓住未批捕前的刑拘时机非常重要

广东竞德所律师--梁启明

本律师近期成功办理了一宗林某涉嫌强奸未批捕随即被释放的案件,深获涉案当事人的赞誉和好评。基于共同提高办案质量的想法和愿望,本律师在办理此案中有一些心得和体会,在此写出来,供律师同行们借鉴和参考。也欢迎有兴趣的同行来电探讨和磋商。

一、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某日的晚上12点至5月5日凌晨四、五点钟,一群青年男女(共5男4女),相约到购物公园的一家叫kbox的酒吧包厢卡拉ok,唱歌喝酒一直乐到凌晨四、五点钟方散,期间男女青年在一起玩得都很开心,搂搂抱抱,其乐融融,女被害人(绰号小可爱)还搂抱林某且亲嘴对其他人说;这是我男朋友,关系确定了。散场后女方要求林某送她回家,林某打的送她回到住处后,女方带他上楼并开门入房,入房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这时有一女方的工友进来,看到这种情形,发生争执,女方随后报警,警方以涉嫌强奸将林某刑拘。随后将林某关押在看守所。

二、 办案经过

本律师受理此案后,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精神,进行了取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1、 调查取证,搜集当时在场的一些目击证人的证言,提供对涉嫌人有

利的一些证词。

2、 会见涉嫌人林某,了解进入女方房间后俩人在一起发生性行为的经

过。

3、 向公安检察机关的承办人提供律师的法律意见,争取对涉嫌人有利

的意见和建议。(法律意见写得非常好,结合案情运用相关法律,

有理有据,于情于理于法逐一论述,写得非常到位)

三、 办案体会

1、熟悉运用法律,特别是新修改的刑诉法,对律师办理案情不重的刑事案件提供了很好的运作空间和机会,以下这些条款都是对律师非常有利的;(1)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3)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4)五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五十八条:“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在案卷中注明。辩护

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5)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大家知道律师的职责是;“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所以在办刑案中结合具体案情,能谋其上的就尽量谋其上,能得其中的就尽量得其中,实在尽力了,还是只能得其下的,也只好尽人事安天命了。

2、抓住未捕前的有利战机

办理刑案如同打仗时抢救受伤的伤员,对时机的把握非常重要,战场上抢救受伤的伤员,48小时是一个最佳的黄金时间,抢救得好很多就不会留下遗憾终身的后遗症,办理刑案也一样,能够辩成无罪的案子一定要想办法在批捕之前抓住有利战机,不批捕才是上策,如果批捕了想辩成无罪释放,在目前中国现有的法律体制下几乎是微乎其微,因为目前的错案追究责任制导致再有理由的刑案到了法院只能是将差就错的判,想因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而判无罪释放是很难很难的。现行修改的刑诉法对律师在接案的时间介入,会见涉嫌人的时间安排,与涉嫌人的会见沟通,与公安检察办案人员的意见交流等方面都提供了较以往进步和方便的规定,拓展了律师发挥运作办刑案的时间和空间,一定要好好把握住。 3、 运用法律结合案情做好材料工作

对涉嫌被告人有利的一些证据材料一定要不辞劳苦去搜集,去做好做足,做专业,让委托人认同你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毕竞辩护都是要靠证据来说话的,新的刑诉法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律师在搜集调查这些证据材料时要做到比公安检察机关还要细,这样必然会对办案机关有形或无形中产生影响,这样才能赢得当事人对律师工作的认可和赞同。如果工作马虎,粗枝大叶,很容易把有希望办成功的案子办砸。

本律师认为;办理一个成功的案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天时地利人和等诸多有利的综合因素都要好好发挥运用起来,搜集和调动一切对案件有利的积极因素,怀着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去做,怀着满腔热忱去做,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已的事来做,就一定能做到一个最佳的结果。

2012年6月1日星期五

篇三:拘留、逮捕后送看守所羁押和通知家属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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