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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

时间:2016-12-04 15:51:4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问题解答

1、对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绿证)性质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规定,由养殖生产者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审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确定了养殖生产者的水域滩涂使用权,该证是确定养殖使用权的证书,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授权,准许单位和个人使用经批准确定的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证明文件,是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拥有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的唯一有效法律凭证。使用者在批准使用期限内使用该水域、滩涂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依法取得养殖证的,依法不享有使用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权利,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其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使用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是否应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该证的性质是什么,应该由谁持有?

答: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是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集体或国有土地均“可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渔业生产”(第十四、十五条),以及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第2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在承包双方确认承包关系,依法签订有效合同后,承包方应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准,登记造册,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确认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持证者的养殖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是人民政府对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确认证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养殖水域滩涂这一特定农村土地的具体体现,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是国家为保护和确认通过承包取得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在农村土地承包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后由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红证经申请,依据承包合同发给承包方(即承包方持有)。承包方取得承包经营权后,依法进行养殖水域滩涂流转时(即承包方与使用者不一致时),应在进行变更登记,在登记栏中载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为什么要分为绿证和红证?如何区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分为绿证和红证是根据《渔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不同权属情况的水域滩涂实施不同管理制度的规定设立的。绿证和红证的性质、作用是有一定区别的。为统一、规范管理养殖水域滩涂,使广大渔民群众易于理解接受,绿证和红证统一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凡确认全民所有养殖使用权的,一律发给绿证;凡确认集体所有养殖使用权的,一律发给红证。

4、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已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养殖证发给谁?

答:对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已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用于养殖生产的,发给该农业集

体经济组织养殖证(绿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养殖使用权(绿证)后再将水域滩涂承包给单位或个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在承包双方签订有效的承包合同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核发养殖证(红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应具体发到谁手中为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应尽可能发给养殖生产者,但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的,发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养殖证(绿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将该水域滩涂发包的,再向承包方发放养殖证(红证)。单位或个人流转该水域滩涂的,不再发证,但要在养殖证变更栏中注明。

单位或个人承包集体所有水域滩涂的,向承包方发放养殖证(红证),承包方将该水域流转的,不再发证,但要在养殖证变更栏中注明。

6、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养殖水域、滩涂转包、出租给他人的,对转包人、承租人发不发养殖证?

答:承包方将水域、滩涂依法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给他人的,对受让方不再发养殖证,但按规定应先报发包方备案,并在养殖证变更栏中注明。

7、单位和个人的具体指什么?

答: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指除个人以外一切使用水域滩涂的民事主体,个人指申请使用水域滩涂的自然人;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单位或个人指承包方。

8、对拒不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答:在全民所有水域无证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据《渔业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理。即“①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②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③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由于历史原因,当地政府向养殖水域滩涂开发者(生产者)发放了长期有效的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证书,是否要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如何换发?

答:首先要保持政府相关政策的延续性和权威性,认定该证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按照“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保障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证持有者的合法权益。为更好贯彻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可提请当地政府(发放权属证书的相应政府)明确处理意见,通告权属证书持有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并确保权属证书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持续保障。

10、在农用地上开挖池塘,养殖户已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又要求核发养殖证时应如何处理?

答:在已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农用土地上,开挖池塘从事养殖生产的,原则上不再发放养殖证(红证)。如养殖生产者要求核发养殖证的,应先由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办理相关手续,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红证),同时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11、由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效益农业等原因,在农业种植用地上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是否发给养殖证?

答:由于此部分农用地使用用途经常发生变化,养殖生产活动不稳定,地主随时可能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调整作业结构,虽然农用土地性质没有发生改变,但原则上不发给养殖证。如养殖生产者提出申请,对已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按上述第10个问题,可发给临时养殖证。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依照承包合同,核发临时养殖证

(红证。)

12、开发利用荒滩、盐碱地等从事养殖生产的,是否核发养殖证,发哪种证?

答:根据我国对“四荒”开发的政策,本着“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在区分养殖水域滩涂权属情况和使用情况后,分别发给绿证或红证。

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全民所有的“四荒”从事养殖生产的,可发给开发者养殖证(绿证),确认养殖使用权;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后发包的,依照有效的承包合同,向承包方核发养殖证(红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

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集体所有的“四荒”从事养殖生产的,依照有效的承包合同,向承包方核发养殖证(红证);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使用集体所有“四荒”从事生产的,不予发证。

13、农民利用自留地进行水产养殖的,是否需要办证?

答:自留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使用者与所有者之间没有承包合同关系,不需要办证。

14、对改造的低洼易涝、退田还湖还水后的养殖水域内从事养殖生产的,养殖证该如何发? 答:改造低洼易涝为养殖水域或退田还湖还水的,应区分原有农用地和改造后的使用者,以及是否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参照第12个问题,核发(或不发)养殖证。

15、在水库的坝(堤)内外建设的苗种繁育池、养殖场,如何发养殖证?

答:在水库坝(堤)内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的,根据水库的权属性质核发养殖证(绿证或红证),集体所有水库管理单位自行生产的不发证按水面性质发证。使用水库坝(堤)外的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或土地从事养殖生产的,按水域滩涂或土地的权属性质核发养殖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利用本经济组织所有水域滩涂或土地,自行组织养殖生产的不发证。

16、甲、乙、丙或更多人联合承包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养殖证发给谁?

答:一本养殖证(红证)确认一个养殖承包经营权。甲、乙、丙或更多主体联合承包的,均只发一本养殖证(红证),并在“养殖证使用人”栏内同时填定承包方姓名,承包方人数较多的可在备注栏中填写。

17、如果一个承包人有多个承包地点,如何发证?

答:一本养殖证(红证)确认一个承包关系,因此,应按承包合同数分别核发。

18、养殖证能否由发包方统一代为办理?

答: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由承包方委托,发包方统一办理相关手续,但养殖证应发至承包方。

19、用于增殖的水域滩涂是否发养殖证?

答:由于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多是政府的公益行为,增殖后的海域将用于开放捕捞。为保障捕捞渔民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发放程序及填写规范》第二条16项注意事项中第4项规定增殖的水域暂不发证,这部分水域是指作为渔业资源增殖区的水域。但对于底播增殖的,由于其投苗、管理属非公益性行为,因此,应向从事生产的养殖者核发养殖证,但持证者不得阻挠对其生产无影响的和无害通过等行为。

20、受污染的水域滩涂如何规划、如何发证?

答:对因受到污染,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难以恢复的水域滩涂,不应纳入养殖规划;受到污染且较易恢复的水域滩涂可纳入规划,但需要在受污染水域滩涂环境质量恢复后再核发养殖证,允许从事养殖生产活动。

对符合规划,已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受到污染时,应暂缓核发养殖证,并提请当地政府通告关闭此水域,禁止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对已发放养殖证的应暂时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21、具备什么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水域滩涂界至图的测绘工作?

答:根据《测绘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的规定,对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界

至图的测量,测量单位或个人应具有国家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测绘资质或资格。

22、在养殖规划尚未制订或经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养殖证核发与规划的关系?

答:在不违反已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的相关规划的基础上,抓紧编制规划的同时,可对传统养殖区以及其他尚未确定功能的养殖水域滩涂优先发放养殖证。

23、有些连片池塘,多户承包,距可参照物距离较远,测量误差较大,在填写时,能否填写左邻右舍的名字?如:东至张某某池塘15米,西至李某池塘20米。

答:连片池塘或难以找到可参照物的养殖水域滩涂,可人为设置相对固定参照点,并测定该参照点的坐标,同时将连片池塘进行整体定位后编号,标明该水域滩涂的具体方位及其周边水域滩涂编号。

24、对申请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所提供的界至图有何要求?

答:申请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所提供的水域滩涂界至图应由具有测绘资格从业资格的绘图员绘制,绘图员、审核员签名,或加盖具有测绘资质单位公章;界至图应标明四至坐标、地物、图例及各折点坐标。

使用集体所有的或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面积较大的参照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测绘要求执行;面积较小的水域滩涂界至图可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人员勘测绘制,经承包双方签章确认。

25、提供的一式三份水域滩涂界至图有何用途?

答:一份粘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上,一份粘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批表上,在粘贴接缝处加盖骑缝章,另一份存档。审批表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逐级上报,呈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批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由哪一部门填写?

答:审批表由负责调查踏勘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加具审查意见后,按审批权限报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发养殖证,加盖本级人民政府公章或养殖证专用章。

27、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期限应如何确定?

答:养殖证期限核定原则是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等综合因素,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别为:浅海、滩涂养殖15年,深海养殖30年,池塘养殖30年,湖泊、水库、河沟养殖10年,临时养殖区2年。确定养殖承包经营关系的养殖证(红证)的养殖期限,当承包合同期限不超过上述最长核定使用期限的,按承包合同期限填写;当承包合同期限超过养殖期限核定最高年限的,按最高年限填写,在养殖证期满后,凭承包合同换证。

28、非折线(直线)围成的不规则形状的养殖水域滩涂的“地理坐?昙八闹练段А比绾翁钚矗?

答:养殖水域滩涂的“地理坐标及四至范围”填使用养殖水域滩涂最东、最西、最南、最北点的坐标,形状不规则难以表述,可填写“详见水域滩涂界至图”。非规则形状的水域滩涂,“地理坐标及四至范围”最后一小栏填写“其他各折点坐标见水域滩涂界至图”。

29、水域滩涂的总面积、养殖面积应分别如何界定?

答:水域滩涂总面积申请使用面积及承包合同确定的面积,养殖面积为指用于养殖生产的水域、滩涂面积的总和。

30、工厂化养殖是否发证?其面积应如何计算?

答:工厂化养殖场所已领取土地使用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不再核发养殖证,若没有上述证件,养殖生产者要求核发的,可发养殖证(红证),面积按土地面积核定。

31、网箱养殖发证的,其养殖面积如何计算?

答:从事网箱养殖的按所占用的水域面积计算,包括网箱周围水域及通道。

32、池塘养殖面积如何确定?承包养殖水域滩涂旁新开发的养殖水域如何发证?

答:池塘养殖属承包取得的,按承包合同面积计算,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的,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含该养殖池塘塘堤)。在承包养殖水域滩涂旁新开发的养殖水域,属全民所有的,按实际占用面积核发养殖证(绿证);属集体所有的,在确认承包关系后,按承包合同核发养殖证(红证),未确认承包关系的不发证。

33、水库养殖的养殖证如何发?对利用水库养殖的面积如何计算?

答:使用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水库的,按照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规定处理。使用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生产的集体所有水库的,按照使用集体所有水域的规定处理。考虑水库使用的多功能性,养殖证发放时应注意征求水库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发给临时养殖证。

可按水库计划容量的70%折成面积计算,也可按1999年?2001年这三年的年度报表中上报的水库养殖面积平均数计算,原则上取得申请方的同意。同时,要考虑扣除水库支叉中的养殖面积等,不要重复计算。

34、机构改革后,一些市县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改为事业单位或水产技术(服务)中心,但仍继续承担行政职能,这些单位能否可受理养殖使用申请并行使养殖证审核职能?

答:凡当地人民政府授予或委托其行使渔业管理行政职能的,该单位仍可以受理养殖使用申请并行使养殖证审核的职能,但养殖证仍需以人民政府名义发放。

35、临时养殖证是部局统一负责印制还是各省自行负责印制?格式与正式养殖证是否一样?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包括绿证、红证)及其申请表、审批表格式均由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印制,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制。临时养殖证格式参照养殖证格式由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定,审批发放程序可以简化。

36、申领养殖使用证须提交的“水域滩涂开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有哪些? 答:申领养殖使用证时主要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

②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如:承包经营合同、养殖技术条件说明、个人从事养殖生产的经历、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必备的相关检测仪器等);

③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材料(如企业注册资金证明);

④新开发的养殖区(海水养殖1000亩以上、淡水养殖500亩以上)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所提供的材料应合法有效,提供复印件的应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填写说明

1、发证机关(章)

应根据审批权限加盖“xx(省、市、县)人民政府”公章或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刻制的“xx(省、市、县)人民政府养殖证专用章”,不得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代替。专用章为圆形,外径同人民政府公章。

2、水域滩涂位置坐落

水域滩涂位置坐落应具体到村或附近的永久性建筑物。

篇二: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问题

法律备忘录

主题:1.水域滩涂养殖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

2.水域滩涂养殖权能否抵押?

一、水域滩涂养殖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

1.《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合法探矿权等受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本办法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权,是指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 结论:属于滩涂属于用益物权

二、水域滩涂养殖权能否抵押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抵押财产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四条 【禁止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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