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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登记核对工作

时间:2016-12-04 15:22:4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选民登记核对工作若干问题意见

东台市关于市镇两级人大代表

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办法

为了切实搞好选民登记核对工作,依法保障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选举法和省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东台市市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办法。

一、选民登记的原则

(一)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凡按居住地划分选区的,在居住地参加登记;按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在所在单位参加登记。

(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这次选民登记核对应在原有的选民名单上进行三增三减,即增加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新迁入、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减去迁出、死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

二、选民登记的条件

(一)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必须年满18周岁。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薄记载的时间为准。这次市、镇人大代表选举日为2012年2月24日,凡在1994年2月24日(农历甲戌年正月十五,属相:狗)前(含当日)出生的,均属选民登记的范围。

(三)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四)具有行为能力。

三、选民登记的方法

(一)设立选民登记站。各选区应设立一个或多个选民登记站,方便选民登记。

(二)组织选举工作人员上门入户登记。

四、选民登记的要求

(一)选区必须按时发布选民登记公告,告知选民登记的时间、地点、方法和注意事项等。选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到登记站参加选民登记。

(二)各选区在选民登记中,应主动做好衔接工作,努力提高选民登记核对质量。

(三)各选举机构应根据本地外出选民的需要及时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函。

五、选民登记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对台城、农场、经济区和东台镇的选民登记

1、驻台城的市级机关、团体、学校和归口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在校学生,参加市级机关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划分的选区登记。

2、弶港农场、新曹农场的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参加所属农场划分的选区登记。

3、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西溪旅游区各自辖区内的机关、团体、学校、村(居)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在校学生、村民(居民),分别参加各自辖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划分的选区登记。

4、沿海经济开发区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参加弶港镇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划分的选区登记。

5、人武部现役军人及其随军家属,在军队工作的职员、职

工以及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其他人员,参加人武部选区的选民登记。

6、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参加市级机关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划分的选区登记。

7、东台镇行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村(居)的干部、职工、在校学生、村民、居民参加东台镇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按居住地划分的选区登记。

(二)对挂职干部和大学生“村官”的登记

挂职干部和大学生“村官”可以在现工作地或现工作单位选区进行登记。

(三)对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登记

1、驻在各镇的属市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员,参加所在镇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划分的选区登记。

2、临时工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所在单位登记。

3、生产不正常企业的职工,如单位组织选举确有困难,经企业所在地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由该企业将职工的选民关系转至其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并通知本人。

4、失业人员已就业的,在就业单位所在选区参加选民登记;未就业的,在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登记。

5、停薪留职人员,一般应在原单位的选区进行登记,在取得原单位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登记。

6、镇企业人员,在单位所在的选区进行登记。

7、村企业人员回原村组登记。

(四)对离退休人员的登记

1、离、退休人员属于由原单位统一管理的,在单位进行登记,也可持选民资格证明,在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登记。

2、离、退休人员所属单位已不存在,或所属单位因转制、重组、兼并等原因不再对其统一管理的,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也可持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登记。

3、离、退休人员到外地工作或者随外地亲属生活的,可在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也可持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工作地或居住地登记。

(五)对外出入员的登记

1、出国或出境考察学习、探亲访友、经商、从事劳务等人员,一般由原居住地或工作单位登记。

2、集体组织到外地工作、务工的人员,一般在原选区登记。如不能返回参加选举的,应及早通知办理委托手续;集体组织外出人数较多的,受所在选区委托,可由派出单位派专人前往进行选民登记和组织选举活动;如果要求在现所在地参加选举的,也可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就地参加选民登记。

3、个人外出打工、经营等人员,一般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果投票期间不能回来的,应及早办理委托手续;如果本人要求在现所在地参加选举的,可发给选民资格证明,就地进行登记。

4、到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学习、培训的各类人员,在原单位所在选区登记。

5、不在户口所在地选区居住的人员,一般应回户口所在地选区参加选民登记。也可以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

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

6、外出人员在选民登记截止时间前无法取得联系的,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提出,并经市选举委员会认可后,可以暂不列入选民名单。如果在选民补正榜公布之前取得联系的,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六)对外来人员的登记

1、外来选民户口虽未迁进,但已经在现居住地或现工作地的选区参加上一次选举的,经现选区对其资格核对后,可以不用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或工作地参加选民登记。

2、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但户口未迁进的外来选民,一般回户口所在地选区参加选民登记;也可以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工作或居住地参加选民登记。

3、无固定住地、无职业的盲流人员,不予登记。

4、临时居住的流动人口、水上流动人员,回户口所在地登记。

5、选民名单公布以后,因工作调动、搬迁、转业、退伍、结婚等原因落户本地的人员,若在原单位或原居住地已登记的就不再重新登记,未登记的可在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进行登记。

6、户口已迁出仍在原地居住的,一般应到户口所在地登记,也可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在原单位或原居住地登记。

7、户口已迁出但还未落户的(即“袋袋”户口),凭迁移证明在现居住地登记,但不作为迁进户口的理由和依据。

8、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期间在本市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工作单位所在选区的选民登

篇二:选民登记核对办法

***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换届选举选民登记核对办法

(2011年12月20日***选举委员会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户口在我县且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进行登记,确定选民资格,发给选民证,参加选举。

第二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已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民应当主动参加、积极配合选民登记核对工作。要采取设立选民登记站和选民登记工作人员逐人、逐户、逐单位核对登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民登记。对2007年年底人大换届选举及2010年下半年的村委会换届时的选民登记核对以后,至本次我县选举日止,新满18周岁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以及患有精神病痊愈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计算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以我县规定的选举日(即2012年2月

24日)为准。凡是在1994年2月24日之前出生的,均符合登记年龄。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换算为公历出生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三条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凡有下列情况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干部、职工及在校学生中的选民,在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登记。农村农民、沛城镇居民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二、企业人员一般参加工作地选区的选民登记。停产或部分停产企业人员、下岗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正在进行破产的企业人员、关系在原单位的,仍在原工作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乡镇企业人员在现工作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其他乡镇企业人员及村办企业人员应回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一次性买断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且职工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在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三资企业中的中方人员在现工作地选区登记,其中台湾同胞及外方国内代理人(中国国籍),如本人愿意,可在现工作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上级及外地**单位人员,已经在现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的选区参加上一次选举的,经现选区对其资格核对后,可以继续参加选举,其它上级及外地**单位人员的选民登记问题由县选举委员会与其商定。

三、开发区、新城区内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单位所在地选区进行

选民登记。在开发区、新城区注册登记,但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开发区、新城区内的单位人员,可以在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居住在开发区、新城区的选民,在其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四、县、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赡养的无现居住地户口的亲属、保姆,由户口所在地出具其选民资格证明,可在其赡养或服务者的工作单位所在选区登记。

五、凡本选区外出的选民,一般仍应由原选区核对后列入选民名单。如果本人不能返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可以依法委托办理。如果本人愿意在外出所在地参加选举的,也可以按照当地选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持选民资格证明就地进行选民登记。个别外出人员,上次登记时本地已经出具选民资格证明,至今在外未归的,可不予登记。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员和至选举日确实无法联系到的人员不予登记。

六、凡本选区外来的选民,一般应回原选区参加选举。如果本人愿意参加现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的选区选举的,应持选民资格证明到现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如果外来的选民已经在现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的选区参加上一次选举的,经现选区对其资格核对后,可以继续参加选举。

七、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婚入、婚出人员,可持原户口所在地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婚入三年以上户口未迁入的人员,可以参加现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的选

区登记。

八、离休、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选区或者所属单位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离休、退休人员到外地工作、长期住院治疗或随外地亲属生活的,可持选民资格证明参加现居住地选区的选民登记。

九、属于单位管理的水上作业人员及随船家属,由主管单位派专人负责进行选民登记。零散船民应回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十、户口迁出但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未变的人员,在现居住地或者现工作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十一、经批准出国、出境人员,应在原居住地或者原工作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在选举日不能返回、又未办理委托手续的,作缺席处理。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应按签证部门规定,不予登记。

十二、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台湾同胞,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或现工作地的选区登记。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不参加县、镇人大代表的选举。

十三、省、市下派工作人员从选举日起尚有一年以上工作时间的,参加现工作地选区的选民登记。

十四、对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院校毕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凡未在他处参加选举,并能够确认具有选民资格的,应在现居住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十五、县人民武装部现役军人,在编和非在编职工、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其他人员,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不包括在地方工作的),参加

军队选民登记。**的人民武装警察和消防官兵参加所在选区的选民登记。

十六、驻镇的县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按单位参加所在镇的选民登记。

第四条 下列人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被依法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二、被依法判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被依法判处管制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经人民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政治权利的劳改释放人员。

第五条 因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以及参与“法轮功”邪教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被羁押,正在受到侦查、起诉、审判,以及在逃和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暂时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登记。

第六条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篇三:选民登记工作填报须知

选民登记工作填报须知

(一)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举名单。

《选举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二)选民登记应按选区进行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区是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基本单位,各项选举活动都要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也必须按选区进行。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实际是按单位或住所登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规定:每一选民只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所在单位登记,教职工和学生在学校登记,城乡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外地常住本地办事机构的职工和家属在现居住地登记。从外地已经迁出,又未在迁入地区落好户口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登

记。由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单位登记。

(三)选民的基本条件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享有选举权利的人,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2.到选举日年龄必须满18周岁的人;

3.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四)选民登记的要求

选民登记的基本要求是不错、不漏、不重。不应该登记而登记的叫错登。登记一定要严格把好年龄关和政治关,只登记本选区有选民资格的人。登记表要整洁,字迹要工整,姓名不要写错别字,不能用同音字、形近字或非规范字代替。少数民族选民的姓名一定要按本民族的习惯,记全名(本名和父名),并正确使用间隔号和通用的翻译用字,不得使用怪癖字或对人不尊重的字。其它如族别、性别、年龄、单位、住址都要登记准确,不出差错。应该登记而未登记的叫漏登,所以在选民登记阶段要详细做好调查摸底工作,防止出现漏登。如有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选举委员会决定。要严格按照《选举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防止一名选民在一个选区之内重复登记,或在不同选区重复登记。为了防止错、漏、重登,在登记前一定要认真地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心中有数,登记时要严格把关,认真仔细,登记后还要认真核对。

(五)不予选民登记的几种特殊规定

1.选举日前不满十八周岁的;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4.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呆傻人员(间歇性精神病患者除外)和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员暂不列入选民名单。

(六)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五种人员的选民登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和《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准予五种人员行使选举权利: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凡是正在关押的,在关押单位登记;未关押的,在住地或原单位登记;受治安行政拘留处罚的,在原单位或原住地登记。

(七)临时外出人员的选民登记

《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外出人员,由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

(八)教育系统选民登记工作仅限于本单位在职职工。 退休教师、教职工家属及其他人员,在居住地选区进行登记。

(九)军队人员的选民登记

现役军人,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工厂人员,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编职工,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参加军队选举;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战士,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工厂的人员,参加所在地区的选举。

武警部队在选区登记,各选区与武警部队联系,由武警部队指定专人进行选民登记,在部队内进行选民公榜。

(十)无户口人员的选民登记

无户口人员,本人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取得原户口所在地证明后,可予登记。

(十一)离退休人员的选民登记

离退休人员在选民登记时容易遗漏。如果住地与原单位在一个选区,可在原单位登记;如果住在干休所,可在干休所登记;如果居住分散,与原单位不在一个选区,可以在住地登记,也可以在原单位登记,但不能漏登或重登。

(十二)临时工的选民登记

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可以在现工作单位登记,但应通知其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工作单位不固定的临时工、合同工,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果其户口所在地同其工作单位在一个选区内,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同意后,也可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总之,应避免重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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