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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情况总结

时间:2016-12-04 13:47:2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医疗纠纷工作汇报

医疗纠纷情况汇报(半年)

第一部分医疗纠纷情况分析

我院2011年按照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绝大部分医务人员尽心尽责,遵守医院规章制度,遵守医疗操作常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但还是出现了一些医疗纠纷,现总结上半年医疗纠纷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基本情况

上半年总共发生医疗纠纷44例,医方原因28例,占64%,患方16例占36%。产生的原因:1、医方:业务能力占11%,服务态度占11%,沟通、告知不到位占9%,违反操作常规占7%,处理方式不当占7%,其他7%。2、患方:无理取闹占16%,缺乏医学常识占18%,社会原因占2%。

上半年全部医疗纠纷中没有发生围堵医院大门及殴打医务人员事件。

二、原因分析

(一)患方原因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尽管随着社会的进步,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普遍增强,但当前部分群众的法律知识依然相对缺乏,法制观念比较薄弱,不知道或不愿意通过正常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去解决问题,而寄希望于通过吵闹的方法来达到赔偿的目的,认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这是发生医疗事故或医患争执后,患者方通过非正常手段解决问题的主要原因。

二是受传统观念影响,患者方大多不愿接受医学鉴定,尤其对尸体解剖,患者家属在思想上还不能承受。

三是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偏差。患者方由于缺乏必要的医疗知识,对医疗

工作的特殊性了解不够,认为病人进了医院,就是进了“保险箱”,一旦治疗结果难以达到预期目的,或发生病情恶化甚至患者死亡,就把一切责任归咎于医护人员和医院,导致情绪难以控制,冒然采取过激行为。

(二)医方原因

一是医务人员缺少与患者主动的、必要的沟通。尽管近年来,医院的服务理念正在逐步由“以疾病为中心”向“以质量为核心”、“以病人为中心”转移,但仍有一些医护人员“见病不见人,治病不治心”。当患者及其家属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提出异议,要求作出解释时,医务人员通常只给予简单的回复,强调院方没有责任,从而致使患者方情绪偏激,产生纠纷。这是造成医患纠纷的重要原因。

二是医务人员执业专业知识掌握不够。个别医务人员不注重新知识新理论的学习,不注重自身业务能力的提高,有时候凭借经验用药,凭借经验看病,过于武断,加上对疾病解释不到位,沟通不全面,从而发生纠纷。 三是部分医务人员对核心制度的执行只是流于背记它的内容,不能将其贯穿于整个诊疗过程中,有些制度的落实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去做,责任心不强,疏于勘察、核对,导致一些低级错误的发生,例如:腰麻术后硬膜外麻醉管延迟拔除的低级失误,尽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患者没有任何伤害,但是事情的严重性,核心制度的执行不到位,其他人员应该引起重视、引以为戒。

(三)社会以及其他因素

一是舆论导向的误区。目前社会舆论一般认为患者是弱者,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或医患纠纷后,社会同情的天平大多倾向患者,特别当患者死亡时,社会舆论一般都认为医院有一定责任,而不去判断具体的病例如何。在调查

中了解到,一些突出的医患纠纷事件,患者方纠集起亲戚、朋友、同事、邻里七、八十人大闹医疗机构。对此,有些人认为病人在医院出事,家属行为过激一点可以理解。

二是一些群众认识不足。想当然地认为:患者是个人,医院是公家,人家治不好病或者死了人,医院总要赔一点。致使医院迫于来自多方面的社会压力,息事宁人,赔钱了结纠纷。

三是司法程序滞后等。本来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解决医患矛盾是最便捷、最正当的途径,但是现有法规的程序规定,由正常行政处理或司法诉讼程序来解决医患纠纷不仅程序复杂、旷日持久,而且患者方大多因病因伤治疗无果或死亡,已很难去承受由行政处理或司法诉讼程序。

三、整改措施

1、执行查对制度 要求医务人员把查对意识和医疗责任结合在一起,贯彻于医疗活动中,使其成为医务人员的基本素质。

2、执行接诊制度 误诊漏诊常常是由于诊疗经验、技术和责任心等综合因素造成的。医疗管理有接诊、三级医师查房、会诊及病案讨论制度,严格执行制度是防范之重要环节。

3、健全病案管理制度 可减少医疗纠纷及其的复杂性。

4、转变服务观念 要求我们必须切实重视患者的权利,转变医疗作风。

5、严格管理,堵塞漏洞 不断提高医疗技术的同时,还是要靠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科室之间的协调、违反制度及操作常规的及时制止等。

6、告知义务 在诊疗过程中应充分让病人与家属了解目前的病情,即将采行的检查活治疗之原因和可能之后果,让病人与家属感觉受到尊重和参与感。对严重副作用的药物尽到事前告知的义务。

7、不要轻易承诺 对于病情治疗的预后状况之措辞应较为谨慎,千万不要向病人保证治愈或根治,也不要让病人有错误之期待,对于一个可理解的病人,也不可承诺。

8、医务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保护患者及自己。

9、重视临床护理记录的法律意义 有时候成为权威性书面材料,必须要重视其书写与保管。

10、完善病历和处方的书写 是医疗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为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要不断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德医风、基本理论、业务知识及实践技能考核的教育,严格单位规章制度,把核心制度贯穿于整个诊疗活动中,把我院的医疗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二部分医疗纠纷处理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1、*****卫生局及时转发省卫生厅《******》文件

2、我市已经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3、2011年*月*日前已经向卫生局及卫生厅上报上半年的医疗纠纷情况

4、*****卫生局指导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工作,并按规定做好信息填报工作

5、市卫生局是按照《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3号)的要求,对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并将谈话情况及时报省厅。我院按照要求印发了《****医院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并将谈话情况及时报市卫生局

6、我院及时、常规、定期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7、我院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设在监察室以及沟通办公室,并有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8、我院认真执行医疗不良事件上报制度,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能够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能够及时向本院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是否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院的负责人报告。

9、发生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纠纷事件的,我院能够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卫生局汇报。例如:***医疗纠纷事件。

10、我院未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

篇二:关于患者XX医疗纠纷的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

患者XXX,男,55岁,因“肝硬化、门静脉高压症、脾大、脾功能亢进、上消化道出血”于XX年XX月XX日入住XX医院肝胆外科,患者既往精神病史30余年,长年口服抗精神病药物,控制尚可,近6年无明显发作。

患者住院后,肝胆外科积极安排相关辅助检查,进行术前准备,并从入院当日开始按照患者既往用药方案给予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由于患者“肝硬化、脾功能亢进”较严重,且有多次消化道出血病史,随时有再发消化道大出血的可能,甚至可能因大出血而危及生命,因此患者的手术指征十分明确。但由于患者既往精神病长期靠药物维持,而围手术期需留置胃管,胃肠减压,因此口服药物必须中断,再加上围手术期麻醉、手术、心理压力、疼痛等多方面刺激,均有可能导致患者精神疾病发作。XX年XX月XX日肝胆外科主治医师与患者家属进行术前谈话,将精神病发作的风险及手术的其他各种风险均已详细告知患者家属,家属均表示理解,一致强烈要求手术治疗,同意承担手术风险,并于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谈话在场的有患者的儿子XX和女儿XX,签字者为XX。

XX年XX月XX日患者在全麻下行脾切除+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手术过程顺利,术后安返病房。XX月XX日夜间患者出现言语增多,精神亢奋,夜间2次给予安定注射液10mg肌注,效果欠佳,考虑为精神病发作,遂于XX月XX日早晨按原方案恢复口服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同日患者家属自行前往XX省精神卫生中心咨询专家后带回治疗方案:氟哌啶醇注射液2.5mg im bid;氢溴酸东莨菪碱注射液0.15mg im bid。肝胆外科立即按该方案开始用药。

用药至XX月XX日,患者言语增多等症状控制欠佳,电话联系我院心理咨询科协助处理,对方表示可前来会诊,但家属表示既然已于省精神卫生中心带回治疗方案,故认为暂不需我院心理咨询科协助处理,要求继续原治疗方案处理。

XX月XX日将抗精神病药物用药剂量进一步加大,氟哌啶醇注射液5mg im bid;氢溴酸东莨菪碱注射液0.3mg im bid,患者精神状态明显好转,言语清晰,查体配合。同日请我院心理咨询科XX主治医师前来会诊,其认为目前加大用药剂量后患者较前平稳,同意目前治疗方案。

XX月XX日,患者精神症状控制良好。我院心理咨询科XX主任医师前来会诊认为:患者精神分裂症诊断成立,病情波动系多因素所致,目前治疗得当,

患者病情已趋于稳定,建议尽早转入精神专科医院继续治疗。

至XX月XX日,手术后第9天,患者精神症状控制良好,手术方面恢复顺利,无任何异常,切口愈合良好,给予拆线,并拔除腹腔引流管。鉴于手术方面已经恢复正常,而精神方面还需进一步观察治疗,故建议患者出院并转入精神专科医院继续治疗。但患者家属因对精神病发作表示不满,而拒绝出院。同日,省精神卫生中心专家XX前来会诊认为:目前治疗方案符合治疗原则,建议转专科医院治疗。患者仍表示拒绝。

患者儿子XX性格偏执,易怒,对许多问题的认识存在明显偏见,并多次在病房吵闹甚至辱骂医生护士,患者达到出院标准后仍长期占据床位,拒绝出院,严重扰乱了病房的医疗环境。针对患者家属的不满情绪,我院医务部曾多次召集肝胆外科、麻醉科专家及医疗纠纷协调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对患者家属提出的各项质疑逐一给出细致合理的解释,但仍得不到患者家属的理解与认可。 我们的观点如下:

第一,对于“精神病复发是医院严重的医疗事故及过错”,我们不予认可。数十年精神病史,长期靠服药维持的精神病患者,在经历断药、麻醉、手术、疼痛、心理压力等多种因素刺激的情况下,无法保证精神病一定不复发,甚至患者在正常生活中,不断药的情况下都随时有复发的可能。所以,将精神病复发武断地归咎于某个单一的因素是不科学、不合理的,也是毫无根据的。因此,对于患者家属认为的“精神病复发是医院严重的医疗事故及过错”,我们坚决予以否认。

第二,对于“患者承受了巨大的病痛折磨、给家属造成经济上的极大打击”,我们不予认可。此次手术的目的是降低患者消化道大出血的风险,或者可以说是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而精神病复发并不会造成生命危险,所以说冒着精神病发作的风险进行手术治疗是为了使患者的利益最大化,是对患者的生命安全负责,是正确的决策。上述情况在手术前均已详细告知患者家属,家属均表示理解,坚决要求手术治疗,愿意承担手术风险,并签署手术同意书。而手术后精神病复发时,患者的主要表现为精神异常、言语混乱、情绪激动、睡眠减少,并无生命体征变化,也未对手术的恢复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术后9天即已拆线、拔管,达到了出院的标准,手术方面恢复十分顺利,无任何异常,住院时间和费用与同类

手术的患者相比并无明显差别。因此,对于患者家属所认为的“精神病的复发给患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们坚决予以否认。

第三,对于“事发后没有积极采取治疗措施”,我们不予认可。12月17日,即手术后第二天晚间患者开始出现言语增多等症状,我们随即给予了相应处理,2次安定注射液10mg肌注,在效果不佳的情况下于12月18日早晨按术前方案恢复了口服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同日患者家属自行前往XX省精神卫生中心咨询专家后带回治疗方案:氟哌啶醇注射液2.5mg im bid;氢溴酸东莨菪碱注射液0.15mg im bid。我们立即按该方案开始用药。在效果仍然不理想的情况下12月20日将抗精神病药物用药剂量进一步加大,氟哌啶醇注射液5mg im bid;氢溴酸东莨菪碱注射液0.3mg im bid,患者精神状态明显好转,并逐渐趋于稳定。在此过程中,我们第一时间积极采取了的必要的治疗措施。但任何药物使用后都有一定的作用周期,也需要观察疗效,尤其对精神病这种慢性疾病不可能达到患者家属要求的“即刻见效”、“立竿见影”、“药到病除”,在疗效欠佳的情况下我们通过积极调整药量使患者精神症状逐渐得到控制是合情合理的。因此,对于患者家属认为的“事发后没有积极采取治疗措施”,我们坚决予以否认。

第四,对于“药品管理疏忽,导致病人用药时无药可用延误治疗”,我们不予认可。我院属于综合性医院,并非精神专科医院,也无精神专科医生,故药房不常规备有精神疾病相关药物,这是客观事实。在患者需要相关药物治疗时,根据当时的客观条件由患者家属前往省精神卫生中心自行购买药物是最为快捷和最容易实现的一种方式。患者家属当日外出购药用时1小时左右,然而精神疾病属于慢性疾病,并非急危重症,抗精神病药物也不属于抢救药品,因此,对于患者家属认为的“这1小时延误了精神病的治疗”,我们坚决予以否认。

第五,对于“延误会诊及治疗时机”,我们不予认可。前文已述,我院属于综合性医院,并非精神专科医院,也无精神专科医生,仅在中心院区设有心理咨询科门诊,无专科病房,这也是客观事实。无论是心理咨询科专家,还是省精神卫生中心专家,每日都有自己的工作任务,且距离我院较远,不可能像家属要求的“随叫随到”。 2004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外出会诊需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而且,对会诊医师到达的时限并未作出明确的要

求,因此我们邀请院外专家前来会诊需遵从会诊专家的时间安排。当然,在专家未能到达的情况下,我们曾多次电话联系我院中心院区心理咨询科和省精神卫生中心的专家,对患者的治疗方案进行指导,并未对患者治疗造成延误。而且后来我院中心院区心理咨询科XX主治医师、XX主任医师以及省精神卫生中心XX主任医师三位专科医师分别前来会诊时均对我们的治疗方案表示认可。因此,对于患者家属认为的“延误了会诊及治疗时机”,我们坚决予以否认。

综上所述,患者术前诊断清楚,手术指征明确,手术过程顺利,术后恢复良好。手术前我们履行了告知义务,充分尊重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而围手术期出现的精神疾病发作系多种因素共同影响所致,难以有效预防,经合理治疗,及时得到了有效控制,未对患者造成任何器质性损害,未对手术恢复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未对患者家属造成明显的精神及经济损失。对患者家属提出的各项质疑解释如上,望卫生厅相关领导对此事作出公平合理的处理。

谢谢!

XX医院肝胆外科

XX-XX-XX

篇三:医疗纠纷工作总结

2010年上半年处理纠纷63起,其中2例纠纷是05年前发生的,目前发生赔偿24起,半年赔偿金额614650.00元,占半年收入的0.6,鉴定为事故的2起,已处理48起,还有15起未处理结束。发生纠纷主要在外科、骨科等手术科室。有个别科室连续发生多起纠纷,而且存在着严重不负责,对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认识不足,预后估计不充分,服务不到位、存在过失,应引起警惕。

年初,院长室与临床、医技各科室主任签定了医疗安全责任书,各科主任与各位医生也签定了安全责任书,并且召开了全体临床医生会议、科主任和医疗组长会议,医院领导十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开展了“强基工程”,和“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拉开了基本现代化医院建设的步伐,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则,强调关键性医疗制度的落实,并对重点科室进行防范,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这也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

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疗事故处理呈现出“纠纷多、类型广、索赔高、处理难”的特点,医疗安全形势比以往严峻了。然而,更令人担忧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仍没有跟上形势的要求,与患方明显增强的维权意识有着较大的反差,医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准入制度执行不严,不重视医疗文件书写,违背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及工作制度,以及服务态度不好等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主要问题。

一、医疗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1、呈逐年上升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不断深入,医患双方的主体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各级医院都将“以病人为中心”作为医疗服务的根本宗旨,医疗服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令人困惑的是,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却迅速攀升。同时,医患纠纷已成了新闻媒体报道的焦点、人民群众议论的热点、医疗机构和医疗行政部门处理的难点。

2、处理难度逐渐增加:形成这种情况与下列几种原因有关:①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举证倒置,少数人钻政策的空子;②患者及家属要求的经济补偿越来越高;③法院对个别医疗纠纷判决高额补偿及同情弱者对医疗纠纷的发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④医疗纠纷中涉及的人际关系广、杂。

3、由服务质量不满意诱发的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医疗纠纷是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伤残、死亡等不良后果而引发的。而此类纠纷不一定是由医疗事故诱发的,有可能是医护人员服务态度不好、讲话不注意场合等因素激惹而致。

4、波及的社会面逐渐扩大:以往医疗纠纷一般能在医院内部得到妥善解决,现在许多纠纷由于经济利益冲突加剧,患者及家属为了得到更高的经济补偿,往往把问题带到社会上,企图利用社会力量加压于医院,而当前少数媒体也十分热衷报道此类事件,内容和态度上有明显同情患者的导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5、民事纠纷向刑事性质转化:患者及其家属向医务人员施暴的恶性案件在各地时有发生,且呈上升趋势。据报道,北京市近3年来仅71家二级以上医院就发生医务人员被殴打事件502起,致伤残90人;发生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事件1500余起。

二、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从今年63起纠纷中看,存在以下问题)

1、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认真、技术水平不高,工作疏忽大意:据中国误诊文献数据库显示,我国目前总误诊率为27.8%,造成误诊原因有16种,其中很多与医生的诊疗水平有关,如医生经验不足占25,医生问诊及查体不仔细占17.3%,过分依赖辅助检查结果占14.7%。

2、病情交代不够,病人思想上无准备,一旦发生病情变化,病人家属不能

接受。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知识掌握有限,对病情发展缺乏认识,而医务人员在解释病情时过于简单,或自己对病情发展估计不足,特别是一些危重患者,病情变化快,如果没有及时将病情向患者及家属解释,或抢救不得力,很容易引起患方误解而出现纠纷。或者只挑好的说,其他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不说或没强调,未引起病人的重视。

3、医患认识上的差异:对疾病的诊治,患者总是报着一种治愈的美好愿望,同时期望得到像在商店购物那样热情周到的服务,可是医务人员并不这样认为,一种情况是,疾病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其诊治须按一定的操作规程进行。一些危重症患者,在大家看来,情况相当危急,而医务人员往往表现出不紧不慢的样子,不严肃,抢救病人还在说笑,没有同情心;另一种情况是,部分医务人员不认为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是为患者服务,“服务”意识不强,认为患者有求于他们,“专家”“权威”思想太重,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对患者热情不起来,工作不精心,久而久之成为一种“职业病”,这种认识上的差异是目前社会转型
医疗纠纷情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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