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3000字

时间:2016-11-30 10:53:5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是法国著名的法学家、社会学者----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的代表作,他是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国启蒙思想家,是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论法的精神》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的论述和他探索的思想进路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弥足珍贵的文化财富。

孟德斯鸠以他辽阔的视野、广博的学识、精辟的见解,通过这部著作详细的阐述了从皇权向人权转化的历史过程中,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与人的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为基础,以详实的资料和充分的论证,为人类描绘了一个完全新式的社会蓝图,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决定人类命运的将不再是某一个人的喜怒哀乐,而是一部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没有一个机关会拥有无限大的权力;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人将不再是臣民,他们将成为社会的公民,而公民的权利是被得到充分的保护的。

一、《论法的精神》阐述的理论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性论

理性论是孟德斯鸠政治法律哲学中最基本的理论。他不但将科学与神学加以区分,而且将上帝和人截然分开。以其鲜明的战斗性向欧洲愚昧的神学主义发起了猛烈地进攻,具有伟大的历史使命感。何谓法?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序中说“我的原则不是我的成就,而是从事物性质中推演出来的”。从这一根本的观点出发,他在第一章便开宗明义的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法就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根据孟德斯鸠的观点,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的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自然本性,这种自然本性与自然环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孟得斯鸠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各个特殊场合的适用。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开篇便提到了法与存在物的关系。他坚定地认为,法是由存在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认为一切存在物都有自己的法。孟德斯鸠的这个观点从一开始就给予了法律崇高的地位,法律不再仅仅是统治者说使用的一种工具,不再是一种简单的、用来约束人的一个条文,而成为了同自然法则具有一样高度的真理。孟德斯鸠把法看做是人类社会的定理,这些定理同理科中的公理是相同性质的,只不过理科真理作用于自然科学领域,而人类社会的定理作用在人类当中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

(二)、“地理”说

(1)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孟德斯鸠非常强调

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认为,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上册,第278页)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他认为法律应该同国家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就不能孤立地去看法律,而必须由法律与其他事物的联系去看法律,人类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政府、道德,等等。孟德斯鸠特别强调气候因素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在《论法的精神》第十四章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中,孟德斯鸠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即后世所认为的古典自然法思想中的地理环境决定论,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感情、道德、风俗、精神面貌以及其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他说“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其后通过影响人们的人们的生活方式对法律产生影响,也即气候通过影响人的心理、生理和行为而影响法律。孟德斯鸠认为人类的身心特征、民族特性、社会组织、文化发展等人文现象受自然环境,特别是气候条件支配的观点,是人地关系论的一种理论,简称地理环境决定论。孟德斯鸠是以气候的威力是世界上最高威力的观点为指导,提出应根据气候修改法律,以便使它适合气候所造成的人们的性格。

(2)从生物解剖学角度分析了不同气候类型对南方北方人生理及其心理的影响。

法律与气候之间有某种联系。“如果人的性格和内心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产生极大差异的话,那么法律就应当与这些感情和性格的差异有联系”。如他认为寒冷的空气使人们的外部纤维末端紧缩起来,这样会增加纤维末端的弹力并有利于血液从这些末端返回心脏,寒冷的空气还会减少这些纤维的长度,因而还增加了它们的力量,因此北方人看起来有更充沛的精力,有较强的自信,较大的勇气,变得更加开朗直爽,而较少猜疑、耍手腕和施诡计。然而,北方人内心对疼痛的感觉比较迟钝。在南方的国家,人们的体格纤细、弱小,但是感觉灵敏。

我认为孟德斯鸠虽然力图以物质原因来说明社会政治制度,但还是陷入了形而上学的外因论。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上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了人对自然界的改造作用。人类不仅从自然界直接获取生产资料,而且使用自身的器官并运用自然的力量改造自然。获取间接的生产资料。人作用于自然的过程就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与自然环境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因此,只有从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入手,才能克服自然历史观的片面性,科学的说明自然环境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政治理论

1.关于政体分类的学说

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上册,第8页)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

律;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下,“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上册,第12页)在实行贵族政治的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立法权。此外,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也有重要意义。(见上册,第73-74页)

2. 法律与自由的统一。

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可胡作非为而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上册,第154页)

3. 分权学说和君主立宪

孟德斯鸠的分权说也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对时代提出的活生生的政治纲领。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颂扬英国的君主立宪,认为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互相制衡,是公民自由的保障。英国政制是否如此,是另外的一个问题,重要的是这一理论对资产阶级革命成功政制进行了赞扬,而这实际上就是对法国封建专制政体的批评,所以君主立宪的主张在当时是具有进步的意义的。它在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新兴资产阶级要参与政权的具体要求,要求法国象英国那样在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取得妥协,即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取得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而把行政权留给贵族阶级。这个政治纲领显然是“妥协”的,但是即使如此,如果不经过激剧的政治斗争也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这种主张在当时是具有革命性和进步性的。

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孟德斯鸠不仅说明分权原则,而且进一步说明了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时如何解决,不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资产阶级革命的作用,而且对未来国家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提供了参考模式。

(四)、法律理论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凡是根据这些理想法律原则所建立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就是正义的,反之,就是不正义的。他强调“我并没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开,因为我讨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并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他反对酷刑、主张适度刑罚,刑罚与教义相结合,利用舆论威慑阻止犯罪,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

孟德斯鸠认为国际法则是自然地建立在人为法富于普遍性;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的原则之

上的;法律区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部分,人为法又分为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这几种法律的渊源、目的和性质是不同的。

孟德斯鸠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相关的无理的刑法。例如反对酷刑,主张量刑必须比例正确,刑罚必须有教育意义,舆论可作为反对犯罪的工具,应刑罚行为,不刑罚思想、语言,攻击教会的所谓亵渎神圣罪和无理的刑罚,还有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等的论说。

二、地理法学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影响

对于孟德斯鸠的政治法律思想,人们提到最多的是他的“三权分立”学说,而对于他在法学方法论方面的贡献则没有足够重视或进行系统的概括。事实上,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得以长盛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采用了新颖的法学研究方法即通过地理方面的知识研究法律。这在上文中详细描述。中国法的地理学视野也是非常开阔的,在此重点探究两个问题:法律移植问题;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问题。

1.法律移植问题

最初法律为一定区域的人所接受,是因为他们生活在相同的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地理环境中。随着人们改造能力的提高,自然因素对人们的制约作用变小。而人们对于先进文化的接受,使得很多民族的人文地理中的一些因素趋于相同或相似。在这种背景下,法律移植从不行变为可行。我们在分析中国法律移植问题之前首先看看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法律移植。日本明治维新时期,选择以大陆法系为模式创建自己的法律体系。最初,模仿法国法制定了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典等,史称“旧法典”。但是由于两国的地理环境特别是政治状况、文化传统存在较大差别,“旧法典”在实施中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日本转而模仿与其政治状况相似的德国,成功地建立起了完整的“六法体系”。

对于中国而言,在接受西方先进的器物、技术、经济方式、生活方式之后,便产生了新式法律的要求。如果时间足够长久的话,这种法律是可以在民族内部自发形成的。但现实是,我们的生活已经对这种法律提出了如此迫切的要求,以至于我们不得不考虑那些现成的法律了。中国长达一百年的法律移植工程便一直是在这种要求下进行的。尽管中国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很多方面都褪去传统的色彩而呈现着很多的西方色彩,但是不可否认中西民族特质的差异还依然存在着。借鉴日本明治维新后的法律移植的经验教训,我们的法律移植需要坚持这样几点原则:第一,在进行法律移植前应充分考虑两国地理环境的异同;第二,在刑法、诉讼法、以及民商法领域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应该大胆移植;第三,涉及较强的伦理色彩的领域,法律的移植应该谨慎,不可追求一蹴而就;第四,法律移植的过程不仅仅是立法移植的过程,还是新的司法制度、法治理念建立的过程。

2.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问题

少数民族特殊的习俗是由他们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所决定的。多年来,少数民族群众的传统思想、价值观念、伦理观念、法观念等意识形态有所变化,但是封闭的自然环境依然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形态的自然经济没有根本的变化,使传统农业社会得以延续的那些基础并未动摇,因此,传统的习惯法观念的深层结构还很坚固,各民族群众对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精神上、心理上、观念上仍具有强烈的亲切感和认同感,有什么事仍然首先依据习惯法进行。“他们的习俗往往就是他们生活中的法律”。一有纠纷发生,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习惯法而不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

应当看到,少数民族习惯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民间纠纷,稳定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加强民族团结。同时,一些习惯法也会对社会日趋一体化的法治进程产生一定程度的消解作用,对国家在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也同样会起到阻碍作用。因此,我们应从有利于国家法制统一,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出发,认真、慎重地对待和处理国家制定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关系。在处理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两者关系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国家法制统一,坚持国家制定法的权威和尊严,各民族地区和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根据,其他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只不过是宪法的具体化,其内容要严格地遵循宪法的精神和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各民族享有保持或者改革其风俗习惯、习惯法的自由权利,这是宪法在民族问题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结合法律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如内蒙古、新疆、西藏等自治区以及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制定了婚姻家庭、选举、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方面等变通补充规定。这些民族自治变通立法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较好的作用。更应该注意的是,国家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必须汲取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合理部分内容,考虑民族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使国家制定法有坚实的社会基础,与民族社会的实际相契合,否则形式的法律与实际的生活产生距离,国家立法的目的终亦无法实现。(3)在司法执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要把国家制定法同少数民族习惯法综合起来考虑,适当参照少数民族习惯法。

篇二: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阅读书目:《论法的精神》

作 者:孟德斯鸠

出 版:法律出版社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念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发于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本书作者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接触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他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孟德斯鸠是法国启蒙运动的最重要代表人,他在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的分权学说下进一步提出三权分立。、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本书对法理学的最主要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占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主要阐述以下几种关系:

第一,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政体有无与如何与法治直接相关。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定了的法律;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紧紧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在共和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立法权。

第二,法律与自由的统一。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只有在法治国家才有自由,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式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胡作非为二十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

第三,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重要标志。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认为,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大小小不相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练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第四,法律与其它事物现象的联系。孟德斯鸠在分析法律与居民谋生方式的关系时说,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牧畜的民族比以狩猎为主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就要多了。

本书的贡献还体现在所运用的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上。孟德斯鸠的全部理论

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占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国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已过政治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这是对传统政治学、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在社会理论“前科学”时期,使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向科学前进了一大步。

作者阐述了自然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的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并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应注意的问题。十九世纪各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3000字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show/108620.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