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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民法的2000字论文

时间:2016-11-29 12:07:5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民法毕业论文选题

毕业论文(设计)

题 目 学 院学 院 专 业学生姓名学 号 年级级指导教师

教务处制表

二〇一三 年 三月 二十 日

民法毕业论文选题

本团队专业从事论文写作与论文发表服务,擅长案例分析、仿真编程、数据统计、图表绘制以及相关理论分析等。

民法毕业论文选题: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人格权视野下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荣誉权作为民法权利的正当性检讨 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财产权的民法保护 唐宋民法思想与制度探析

不当得利之民法与刑法交叉问题研究 《中华民国民法·继承编》浅析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论网络信息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人称指示语在民法文本中的对比和翻译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传统民法变革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研究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婚外情的民法调整研究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论罗马法对中国近代民法体系形成的影响

论性骚扰的民法规制 论胎儿权利的民法保护

论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民法保护 中国古代优先购买权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论罗马法的身份制度和现代民法身份权 论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完善 论死者名誉的民法保护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论网上银行对我国法律的影响 宪民关系论 民法占有效力研究

论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 民法视角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研究 网络个人信息民法保护 论身体权及其民法保护

《中华民国民法》物权变动模式研究 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研究 从价值到功能

论网络财产及其民法保护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对民法物的再认识

合同诈骗类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效果的民法维度思考 论民法对未成年人权益之特殊保护 论违章建筑的民法调整

论人格权的现代化及其民法保护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民法相邻关系的规范配置

萨维尼民法法典化思想探究

更多catalog.asp?cate=3">法律参考</a>:

篇二:经济法2000字论文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论文摘要]反垄断法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主要有实现社会整体效益、谋求实质公平,非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包括维护市场自由竞争、保障民主、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价值目标。

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反垄断法,但这种法律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并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该法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说过:“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因此,法的价值取向是任何法律都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问题。

反垄断法本身所固有的价值目标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从法哲学的角度讲,法的效率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民的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作为反垄断法核心价值的社会整体效益,是指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合乎社会整体需求的有益

效果。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法律价值是着重于维护社会总体效率、社会(实质)公平和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社会秩序”。作为经济法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反垄断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效益而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体现。

社会整体效益成为反垄断法的根本价值目标并非偶然,而是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从历史的角度考察,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产生于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之后,是因应生产社会化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在这种背景下,反垄断法应运而生,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维护社会整体效益的利器。

二是谋求实质公平。公平价值始终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公平价值是民法的活的灵魂,民法以个人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体现的是个体的公平。与民法相比,经济法强调的是社会公平、结果公平和实质公平,谋求的是社会的稳定发展,追求的是社会的整体公共利益。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自然应当体现这种价值追求。反垄断法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从而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从根本上讲,就是实现社会公平、实质公平。反垄断法的公平是实质的公平、结果的公平,但是并不排斥或否定形式公平。相反,是形式公平基础上的实质公平,是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 反垄断法的保护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但反垄断法的价

值目标不能归结为单一的经济目标,其他的价值目标不应被忽视。 自由是反垄断法最基本、最直接的价值,这是欧美社会各界的共识。只有市场竞争是比较自由的,才能激发市场主体的竞争激情以唤起更多的市场主体参加到市场竞争中来,从而保证市场竞争的充分和每个人都不同程度地享有参加市场竞争的机会,并通过参加市场竞争从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回报。但是,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反垄断法的价值之一恰恰在于对完全自由竞争的适度和合理的规制,以维护市场自由竞争为出发点将自由竞争规范在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平的良好竞争秩序的范围之内。反垄断法意义上的自由应为市场主体的整体自由和实质意义上的自由。就整体自由而言,是指资源、人才自由流动的自由,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主动地选择和实施一切经营行为的自由,如经营自由、进入和退出某类市场的自由以及缔约自由,这些自由应为所有市场主体即经营者所共享。

现代经济的发展业已证明,开放的市场以及由此而得以存在的强有力的竞争创造了财富,无论国家的、地区的乃至全球的经济都是如此。全球的经济福利从通过GATT(关贸总协定)和WTO(世界贸易组织)减少贸易壁垒中受益巨大。“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是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法学家沃伦(Earl Warren)率先提出来的著名论断,后来被许多国家的竞争法理论所接受而广为流传。其基本含义是,反垄断法维护的是市场竞争机制,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提高经济效率或者实现其他社会目标,而不是刻意保护在竞争中受到损害的竞争者。

美国总统罗斯福表示民主也是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之一,他于1938年在提交给国会的反垄断法咨文中指出,对经济力的集中置之不理,破坏了美国的民主传统,为了确保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民主,必须排除经济力的集中,活跃竞争。可见,反垄断法不仅要考虑经济因素,而且要考虑政治因素,因为经济力的过度集中将孕育反民主的政治压力,所以,反垄断法所要考虑的首要政治因素是保障民主。 经济效率因其在提高社会福利中的地位而成为竞争政策的核心目标,即通过对竞争机制的维护,使得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实现经济的高效率。反垄断法从诞生之日起就具有了通过保护竞争来追求效率的价值,我国的反垄断法亦然。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是通过价格进行配置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会发生市场失灵,而“不完全竞争或者垄断成分”是市场失灵的基本原因之一。正是由于垄断行为损害了市场的效率机制和带来了非效率,才需要反垄断法或者竞争法校正市场失灵,恢复或者实现经济效率。

竞争法理论认为,通过竞争机制,可以使消费者享受到高质低价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但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垄断者凭借其市场优势,可能向市场提供比其实际可能生产的数量少得多的产品,相应地,索要与其生产成本相比不合理的高价。因此,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要求这些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保持在与市场竞争条件相适应的水平,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20世纪60年代消费者运动席卷欧洲后,欧洲许多国家决定放弃保护个别企业的单独不正当竞争法,而以广大消费者利益为中心重新整合关于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利

益的各种市场行为规范。由此可见,保护消费者权益应该是反垄断法终极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

除以上三方面以外,反垄断法的非经济价值目标还包括一些其他的辅助目标。在有些工业化国家,解除管制、私有化、减少关税、取消许可证或者配额等改善进入和开放市场的做法,被认为是实施竞争政策的重要目标。其他常被提及的竞争政策目标有:防止滥用经济力量,并由此保护消费者和希望以竞争的方式自由行动的生产者;实现经济效率,并由此对经济效率做出宽泛的界定等。

篇三:民法案例论文

民法案例分析论文

在进入大学之前,就对法律专业很感兴趣,所以进入大学后虽然没有能学习法律专业,但是在选修课里可以尽量选择修法律方面的课程。这学期开的这门选修课着重点在于以个又一个生动的案例来分析,来向我们解释法律的作用,我们通过这种感性的方式学习到了民法的一部分知识。在我学习的过程中,也在平时去图书馆翻阅图书的过程中,我发现了我们的民法在处理案件时经常使用的一些方法。探讨案例分析方法对于沟通理论和实务,保障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案例分析方法是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两者不能互相替代,而是互相独立的,同时又互有交叉融合,因而不可偏废。

萨维尼曾谓:“解释法律,系法律学的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的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长期以来,在民法案例的分析中,我国一直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学术背景、思维模式来分析案例,欠缺一种规范的分析方法。在实务中,有一些法官常常是先确定了事实,然后就直接确定结论,其后为了支持结论再去寻找一些法律依据;也有的判决中,事实清楚,法律的适用也是正确的,但是没有对事实和法律的适用的连接点分析;还有的在判决中,常常从事实就直奔结论,判解缺乏推理过程,逻辑的三段论不能得到运用。这种状况表明逻辑三段论和民法解释学等方法在实务中未能得到广泛的认可和采用。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学方法作为共同基础,这也导致在讨论时语境上的差异和沟通上的隔阂,并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因此,探讨正确严谨的法律思维方式,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对于有效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保证法官依法裁判,从而维护法律的安全性,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所说的案例分析方法,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它主要是指,采用一种规范严谨的方法探讨每一个个案。以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法学方法论有各自的历史背景和学术传统。

对于一个学期十几节课要我们完全理解一部法律,那是基本上不可能的,只有通过平时的努力,一点一点的积累,勤思考,才可能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为

自己所用。在写这篇课程论文的时候,上网搜集了一些资料,找到了三个案例。我想,既然是议案说法,那就找三个较为典型的,也较我们近的案例来谈谈法律吧。

【案例】宋某和曹某系夫妻,经法院判决两人解除了婚姻关系、依法院判决,家中电冰箱归曹某,判决生效后,宋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曹某申请法院执行未果,气愤之下,乘宋某外出之机,进入宋某屋中搬电冰箱,因太重无法搬走,便拿走宋某价值2000元的手机,并留下便条:“如果要拿回手机,用电冰箱采换。”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吗?

【分析】从表面上看,曹某采取秘密手段,实施了偷窃他人手机的行为,与盗窃罪有相同之处。但是,从主观方面看,曹某实施偷窃是因为为宋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所致, 其并没有非法占有宋某财物的日的,并且未隐瞒盗窃事实,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促使宋某履行判决义务,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曹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曹某的行为存法理上通常被界定为“民事盗窃”,即 民事(包括经济行政)纠纷或者矛盾引起的盗窃行为,这与盗窃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不能作为盗窃犯罪处理。

【案例】某日上午,在学校的操场上,初一(2)班的同学正上体育课,教学内容是测试学生100米短跑成绩,体育教师王某在百米线终点按计时器,体育委员在起点发号。同学们个个跃跃欲试,第一批参加的同学已经在跑道上做好预备姿势。就在这时,一条发狂的疯狗突然跃过学校两米高的围墙, 冲到正在上体育课的人群中,12岁男生吴某冷不防被疯狗撞翻在地,遭凶猛撕咬。在场的其他同学反应过来,一起轰打疯狗,但吴某面部已经血肉模糊,王老师急忙将孩子抱往医院抢救。由于地处偏僻,医疗设备差,甚至连狂犬疫苗都是三天以后才买到。一星期后,吴某狂犬病发作,不治身亡。体育课上学生意外被疯狗咬伤,学校该不该担责?

吴家认为孩子是在学校出的事,学校应负全部责任,特别是体育老师王某,对孩子的死亡负有重要责任。事后,经有关方面出面调解,学生家长与学校达成协议,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由保险公司按意外事故处理。学校从同情慰问的角度,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

【分析】调解方案是公正的。本案中,王老师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上课,是根据课堂内容的要求在百米线终点按计时器的,所以事发时没有与学生们在一起。当疯狗咬人时,老师根本来不及防备,而且也不可能预见到这条疯狗的

突然闯入。因此,这起事件是由不可预见的因素引起的,老师工作上没有任何失误。事故发生后,王老师及时将被咬伤的学生送往医院抢救,学校方面向保险公司索赔,尽力给受害学生家庭一些经济补助,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学校和教师在教育工作中和管理工作中均无任何过失,所以学校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受害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寻找疯狗的主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动物咬人的侵权赔偿规定,为孩子讨回公道。

【案例】张女士与王远原是夫妻,2005年12月经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远向张女士借款1万元,并出具欠条。日前,张女士起诉,要求王远偿还欠款。诉讼中,张女士向法院提交了王为其所写的欠条 王否认向张女士借款,但又陈述欠条可能是其在醉酒情况下所为。审理中,王对欠条的真实性存有质疑,但拒绝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离婚前夫妻间“借款打欠条”有效吗?

【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远向张女士借款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借款应认定为是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特别约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双方夫妻关系已经依法解除,张女士向王主张债权并无不当。王对张女士向法院提交欠条的真伪持有疑虑可以申请有关部门予以鉴定,但其拒绝鉴定,且陈述欠条可能是其醉酒时所为。根据张女士所举证据,法院最终确认张女士所持欠条是王所写,判决王先生给付张女士欠款1万元。

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通过课堂上老师所举的一些案例,我们从中可以知道,犯法与否,不能根据自己的主观去臆断。学了这门课程,我们更应该知法,守法,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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