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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论文3000字

时间:2016-11-28 11:27:4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物权法论文

摘 要:《物权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形式物权法,它没有仅仅停留在过去“平等保护”的口号上,而是努力将平等保护的宪法精神有针对性地落实到具体问题,这也是我国物权法的一大亮点。因此内容丰富的《物权法》大到山脉、草原、江河湖海和地下矿藏的归属,小到居民住宅的停车位、电梯、水电管线的归属和维护,都有规定。不仅详实地规定了土地、住房、车位等物的权属,还进一步明确了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所以说,物权法是一部距离百姓最近的“财产法”,它做出了许多与我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规定,也必然对中国老百姓的生活产生众多影响。

关键词:《物权法》,影响,善意取得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 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 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作为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的《民法》中最重要编目,《物权法》试图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撑起一把法律的保护伞。

Ⅰ物归其主:物权法的直接目的

人们的生活离不开物,企业的生产离不开物,国家的存在也离不开物。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前提条件。物要分你我,要定名份,要归主人,如此方可止纠纷,息争缠,平是非,稳秩序。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的大范畴。但关于物权的特征,不同的论著有着不同的阐述,比如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对世性、支配性等。这些论述都有各自的道理,但也存在着观察角度不清、观察维度不全等缺陷,我们应该从物权的不同角度和维度来观察物权的性格,从而全面的了解物权的特征,进而理解物权的分类、效力、变动等诸多相关物权原理。

1.1 因为明确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范围,所以切实平等保护了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强化保护了国有资产,并让集体合法权益不可侵犯。

《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果法律对于不同的财产有不同的规定,如果法院不能够对国家财产和其他财产一视同仁的话,我们就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同时,《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一明确了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二切实强调了国家所有制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并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问题和国有资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

截留、破坏,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 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及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都应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物权法》在明确了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负责人做出的决定损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同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按时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对保障集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结合中国国情,通过征收补偿、不动产登记制度等多方面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正确的政策导向,进一步完善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切实保障、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给百姓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实惠.

无论今天的《物权法》还存在多少争议和缺陷,对于广大老百姓来说,我们拥有了“物”的同时,也进一步得到了“权”,从而可以通过物权制度来保护投资者和创业者的物质利益,进而调动大家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需提出续期申请,权利自动续展。”的规定一来就给老百姓吃了一剂“定心丸”。这意味着,老百姓不必再担心自己辛苦多年置下的家业因土地被国家收回而成为“空中楼阁”。

征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更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引来社会的普遍关注。在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方面,《土地管理法》表述的是“适当补偿”,《城市管理法》表述的是“相应补偿”,《物权法》表述的则是“合理补偿”。例如,《物权法》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是极其人性化的规定。《物权法》明确了国家对于耕地的特别保护,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两大条件,规定了补偿的原则和内容,并明确了征收补偿款的落实问题,尽全力避免因为不能就征地和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此外,《物权法》通过建立、规范不动产登记制度及不动产登记中的收费行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不动产权益,通过限制划拨加强土地调控,通过抑制过度开发抑制房产暴利,通过严控建设用地控制房价飙升,避免老百姓掉进购房“陷阱”,有效地防止“一物二卖”,切实减轻人民住房负担。

同时,《物权法》还并将善意取得的范围从动产扩展到不动产,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交易秩序的建立和发展。

Ⅱ物尽其用:物权法的间接目的

物是服务于人的,是为人所利用的,被利用物才有价值。人们拥 有财产,不是为了拥有本身,而是为了满足某种需要。

例如:《物权法》为塑造“和谐社区”提供了大量的法律依据,有助于进一步理清业主的管理权限,明确小区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保护了业主的“阳关权”,切实起到了“定分止争”、“物尽其用”的作用。

首先,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车的拥有量越来越大,而《物权法》的出台确认了业主对于共有道路和其他场地上车位的所有权和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优先使用权,而将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留给了当事人自行约定,使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的“侵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这实际上既反映了私法自治的精神,也有利于实现对车库、车位的有效利用和管理,对于缓解停车紧张的现状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其次,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更加明确,权利、义务更加清晰。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收费不合理,在保洁、保安、生活垃圾清运、绿化、管理等方面服务不到位,经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可以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一个合理的定位:由业主选聘、为业主服务的企业。这也标志着物业公司“管理”业主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了!

再次,《物权法》针对日常生活中常常因为修房子、通管道等问题引发的邻居之间的纠纷,而专门设立“相邻关系”一章,就是要使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法律层面为“相邻之间,和谐相处”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物权法》用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地保护了业主们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权。而日常生活中的噪音、漏水、油烟等扰邻问题,都是对他人生活的一种妨碍和损害。尊重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所有权时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的要求。

Ⅲ不知者不为过: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

所谓善意取得,亦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动产或不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其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但若第三人不知情,则其仍可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解释善意取得制度。

张军和李丽1997年结婚,2003年两人购买了一套住房,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张军的名字。2006年底,两人又购买了一套面积更大的商品房,就决定把先购买的小房子卖掉。张军通过中介公司与郭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子卖给郭某,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在张军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久,小房子所在位置的房价从每平方米9000元涨到了12000元。张军和李丽后悔房价卖低了,于是向法院起诉郭某,以所售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张军卖房未经李丽同意为由,要求法院判令郭某将该房屋返还张军和李丽。

在实践中购买二手房的人经常会被卖房人的反悔所困扰,一旦卖房人以所卖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对卖房一事并不知情也不同意为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法院很可能会根据我国《婚姻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一方擅自处置属于无权处分,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此,张军应返还郭某买房的价款并赔偿部分合同违约金,郭某腾退房屋并协助张军对房屋进行恢复登记。但是,《物权法》实施之后,法院就不会再支持卖房人的反悔请求了。

《物权法》在法律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却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则基于善意依法即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需

要注意的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财产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从动产扩大到不动产,这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一个特色。在传统的善意取得理论中,善意取得制度仅限于动产,在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上,不动产大多都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过去虽然我们没有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但长期以来善意取得只适用动产的民法理论一直指导着我们的审判实践,成为我们处理案件的依据。《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领域,在现阶段是有着深远意义的。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轨时期,许多不动产登记制度尚未完善,如在房屋预售过程中的“一房二卖”,甚至“一房数卖”;房价不断飙升,卖房人反悔等情况,导致许多购房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交易的领域,可最大限度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最后,我们坚信:随着《物权法》的全面贯彻落实,必将加快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作为中国社会大家庭的一份子,我们要进一步转变旧的错误的观念,正确地理解好、学习好和宣传好《物权法》,切实把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的理念贯彻于我们的社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日常生活中,防止行政违法和权利滥用。当然,如果不对权利的行使做出必要限制的话,也必将在多个方面导致民事权利的滥用,因此,在保障物权的同时,对物权的行使及时做出必要的限制规定也事在必行。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江平。中国物权法教程。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3]黄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 社。2007.

[4]解读物权法10大亮点对生活的影响。新华日报。2007-3-21.

篇二:关于物权法的论文

从暴力拆迁事件中看《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在中国法律史上是不平凡的一天,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胡锦涛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2号主席令,批准法律,并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所谓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法》全面肯定和建立了我国的物权制度和物权体系,规定权利人依法享有物权,特别是《物权法》对所有权平等保护;把我国近30年改革开放取得的胜利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保证了改革开放的继续;它的通过,标志着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完成了关键的核心部分,使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从此进入了顺畅的时期,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完成了最为重要的部分。

可以说这部法律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物权法的制定筹备工作始于1993年,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被审议通过,前后历时13年。从2002年12月物权法初次审议,到2007年审议通过,共经过5年8次审议,审议次数之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创下了中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案审议次数的纪录。

可就是这样一部重要的法律在今年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下面我们从近几年发生的一些事件中看一下《物权法》在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2009年11月13日早晨,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发生一起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唐福珍以死相争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最后“自焚”于楼顶天台,烧得面目全非。

2010年3月27日上午,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黄川镇一户村民为阻拦镇政府强拆自家的养猪场,二人浇汽油自焚,68岁的男子陶会西死亡,其92岁的父亲陶兴尧被烧伤。 2010年9月10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发生一起强拆引发的自焚事件,三人被烧成重伤,目前仍未脱离生命危险。

2010年10月30日上午9时,黑龙江省密山市发生一起抵制强迁的自焚事件。年近七旬的老人崔德喜为阻止强行拆迁,在自家房顶点燃了汽油,导致其面部和双手大面积烧伤。 ??

短短两年,四川成都,江苏东海,江西抚州,黑龙江密山等地先后发生拆迁户自焚,这些事件都发生在《物权法》颁布之后,《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这些自焚事件无一例外的都是对政府提出的拆迁补助标准不满,与政府产生较大隔阂,以致产生巨大矛盾,而政府无论说是出于地方市政建设的角度还是出于当地政绩的角度无法等待,最后悲剧发生。

众所周知,我们亚洲国家属于大陆法系,法律制定方面还不是很健全,在欧美法系里,法律在征收方面也有明确规定。

在惜墨如金的美国宪法中,其第五条修正案专门规定:非依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要求州政府依据正当法律程序取得私有财产并保证不得拒绝法律对公民的平等保护。各州宪法对此问题也有类似规定。

在美国,征收分为两类,一类是警察权,警察权准许政府规划私人土地,而不需要支付补偿。这种征用的方式得以适用的场合非常有限,并受到相关法律的严格制约。另一类是有偿征收,指政府依法有偿取得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行为。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关于有偿征收的规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该修正案规定了征收的三个要件:

1) 正当的法律程序

2) 公平补偿

3) 公共使用

在这里主要说明一下正当的法律程序, 1) 预先通告; 2) 政府方对征收财产进行评估;3) 向被征收方送交评估报告并提出补偿价金的初次要约; 被征收方可以提出反要约。

4) 召开公开的听证会说明征收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如果被征收方对政府的征收本身提出质疑, 可以提出司法挑战, 迫使政府放弃征收行为。 5) 如果政府和被征收方在补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 通常由政府方将案件送交法院处理。为了不影响公共利益,政府方可以预先向法庭支付一笔适当数额的补偿金作为定金,并请求法庭在最终判决前提前取得被征收财产。除非财产所有人可以举证说明该定金的数额过低,法庭将维持定金的数额不变。6) 法庭要求双方分别聘请的独立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并在法庭当庭交换; 7) 双方最后一次进行补偿价金的平等协商,为和解争取最后的努力。8)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将由普通公民组成的民事陪审团来确定合理的补偿价金数额。9) 判决生效后,政府在30天内支付补偿价金并取得被征收的财产。

可见,在美国的法律中,对法律程序执行的非常严格,而在我们国家,关于赔偿的标准基本上是政府一手操办,根本不会经过法庭,政府又与开发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政府在制定赔偿标准是往往定的很低,在房地产“绑架“政府的情况下,暴力拆迁在所难免。

说到暴力拆迁,不能不提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所以政府敢这么肆无忌惮的拆迁,手里握有的就是这部法规,作为一部下位法,却公然凌于上位法——《物权法》之上,这可以说是一种悲哀,很多人把《物权法》说成“无权法”,带有强烈讽刺意味。不过令人欣喜的是国务院针对这种情况已经废除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许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我们已经看到了进步之处。

通过以上事件以及美国在对待征收问题的法律,我们可以发现物权法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这不仅仅是一部法律的问题,也是我国在法制建设上的一个问题。针对《物权法》本身而言,必须完善与《物权法》相关的配套法律,同时要完善司法程序,让老百姓在遇到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时,可以有一个为自己争取权力的平台,必要的话,可以建立一个第三方评判机制,让第三方评判机制在房屋拆迁补助标准上发挥一些作用。

《物权法》仅仅是中国法制建设上存在的一个问题,中国要想长期稳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法制建设应该放在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总的来说,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篇三:民法结课论文3000字

学习民法之感悟

这学期我们开了民法课,对于法律,特别是民法,记忆中对它是没有一丁点的概念,总是觉得民法的条条框框特别多,概念多而杂。那时候认为学习法律的同学他们的记忆力应该很好吧,要不然的话那么多的概念怎么能背得过来,怎么会记得住呢。那时总认为学好法律总归要把它背熟记牢就是了,应该是很轻松的吧,可是这个学期下来,发现并不是那样的。曾记得刚开学拿到课本时,我被吓到了,厚厚的一本书,足足有700多页,写得密密麻麻的,心里头说这回够呛的了。自己是学理科的,这回看到这样的一本文科类的课本,头不大才怪呢。不过通过几个月来的学习,我对民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也有了一些感悟。完全丢弃了之前的误解和释放了学习民法之前不懂法的羞涩。并发现了其中的乐趣,也就不那么畏惧了。

什么是民法?在民法在书上的定义是,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如今,我国民法以《民法通则》为中枢,《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与《公司法》、《证劵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和《破产法》等商事法,是民事特别法。而我对民法的理解就是,民法就是调整人民生活和生产的一些琐碎的事情的法律,民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正所谓“人生处处皆民法”,比如,我们到书店买书,形成了买卖关系,买卖成立,我们和书之间又有了所有权的关系,书看完了我们把书送给别人,产生了赠与关系,如果这本书被别人偷偷拿走,又产生了侵权责任关系。记得有节课老师就问我们民法是干什么的,对我们来说有什么意义,我现在想一想,民法对我们来说真的是意义重大,民法对我们的意义不仅仅表现在它是我们将来谋生的工具,还在于它能维护我们的权利,保障我们的利益,我觉得民法就像一个保姆,%
物权法论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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