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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别人写协议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时间:2016-11-21 12:28:5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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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婚姻中出现出轨情况时,一般都会采取写下“保证书”或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约束出轨

方的行为。但所谓的“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净身出户”的定义并不明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

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此约定为夫

妻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夫妻双方在签署“保证书”或协议时,应

当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保证书”或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

婚姻法规定“离婚 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若在双方签署的“保证书”或协议中剥夺了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则该条款不能受到法 律保

护。

1篇二: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02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

李裘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

常事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

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

琳一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

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

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

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

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

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

归属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

包括:(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

即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

律并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双方

的共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并因此导致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

思表示;对李裘的单方表示,黄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显失公平。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断实施暴力,黄琳提出离婚,并非是一种优势。从李

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证书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

经验、判断力或紧迫、草率问题,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于维持婚姻而写保证书,但黄琳并没

有要求李裘必须这样做。篇三:婚内保证书法律效力的浅析 婚内保证书法律效力的浅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夫妻一方,为了和好,自己主动

或者应无过错方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该保证书内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

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多少和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等问题。在

双方协议离婚未果,进行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往往以此为据,要求法院按照保证书上的内

容进行判决。因此,如何认定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对于公正处理离婚纠纷,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保证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对于离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和第三十二条分别就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作了专门规定。其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除了有离

婚的合意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离婚证,双方的夫妻关系才能正式解除。

因此,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保证书上的允诺,但之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

关办理离婚登记或登记离婚未果,而是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

十二条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

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虽然民法坚持意思自治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也允许夫妻双方对哺乳期后

的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协议解决,但是此时的“协议”由于已经进入到了诉讼程序,人民法

院应依职权对双方协议的结果进行审查。如果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协议的结果,不利于

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例如,1993年《最高院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

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

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因此,夫妻双方在诉讼前关于子女抚养问

题的保证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的一个参考因素。

(三)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 除了直接以损害赔偿的形式所做的保证外,还存在夫妻财产约定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

分割协议。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生效的条件不同。以离婚为条 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才能生效。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

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夫妻双方的财

产约定并不涉及离婚,更不以离婚为条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二,财产标的不同。

夫妻之间对双方的财产约定范围,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而以离婚

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财产范围只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排除

在外。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只能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对于这部分婚前财

产,应当做夫妻财产约定来处理。按照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

赠与??。

综上,婚内保证书中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和子女抚养问题,在诉讼离婚中,并不具有

法律效力。而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的法律效力,则要就是否属于损害赔偿,夫妻财

产约定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篇四: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

法律效力吗?

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要知道,为什么520除以3除不尽?因为爱情的世界里容不下小三。如果老公婚后出轨,

面对“除不尽的小三”,你是一哭二闹三上吊,还是让他写份保证书?比如:保证今后不会再

犯,否则净身出户等。 那么,这样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三问保证书:一问:有没有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

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

第46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婚

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二问:哪些约定受保护?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

序良俗综合判断。

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

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2、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

3、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

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

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三问:“净身出户”能否兑现? 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若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比如

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 无过错方所有;但如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

定财产份额。

面对另一半的出轨,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保证书作为离婚案件中的常规证据,学

会正确书写,使其有效,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篇五:丈夫出轨后

写的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丈夫出轨后写的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一般来说,常见的男方出轨后写的保证书大概内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

婚姻第三者)来往,否则共同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

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

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丈夫所出具的保证书的内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未违反强制法的规定,

则属于该丈夫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胁迫的情形,可以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的

依据,且附条件生效。

篇二: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篇一: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

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02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李裘

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

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

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琳写

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琳一

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

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

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

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

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

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

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

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

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

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包括:

(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

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即

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

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双方的共

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

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并因此导致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

示;对李裘的单方表示,黄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

在显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断实施暴力,黄琳提出离婚,并非是一种优势。从李裘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证书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经验、

判断力或紧迫、草率问题,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于维持婚姻而写保证书,但黄琳并没有要求

李裘必须这样做。

篇二:关于承诺函(保证书)的效力问题

影响

单方承诺保证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两种:

第一, 是否具有订

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个合同的订

立,都要由双方当

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尽管单方承诺保证函系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诺保证

函中明确无误地表达了类似“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

接受,那么保证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具备。

第二, 第二,单方

承诺保证函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22条

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

成立。

案例一中,当事人

在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因此被法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

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诺的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

任,并签订保证合同”,因此,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提供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

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意味着该承诺书只是一份立约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

保证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该保证合同不成立。银行在接受客户为落实保证责任而提供的文

件和材料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根据《担保法》第13条和《担

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

合同”、“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保证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

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等。第二,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定内容。根据《担保法》

第15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

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

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当事

人单方出具的保证承诺函中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明确“本承诺函系依据《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22条出具,具有担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安慰函是近

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含的经常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发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

面陈述,表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或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等。安慰

函在国际经济法中也称“意愿书”,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

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有学者指出,意愿书虽然在

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形式之一,但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确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条款弹性过大而不会产生

实质性的权利义务。从我国法院判例实践来说,大部分法院的意见是倾向于认定安慰函不能

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银行在审核安慰函的法

律效力时的倾向意见和观点。

鉴于此,商业银行

在接受单方保证承诺函时,应注意该承诺函措辞不能含糊不清,而应明确表达担保的意思,

同时该承诺函应载明担保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内容要素。

案例启示

日常信贷业务中,银行常常会遇到一些大客户以公司内部制度或董事

长不在国内为由,拒绝按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或流程办理业务,如不愿意和银行签订保证合

同而只愿单方出具保证担保函等等。对于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我们应尽可能要求客户按照银

行的常规做法操作。另一方面也需要站在客户立场思考问题,如确系客户合理要求,应在做

到满足客户需要的同时,避免风险。

篇三:丈夫出轨后写的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丈夫

出轨后写的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一般来说,常见的男方出轨后写的保证书大概内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婚

姻第三者)来往,否则共同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

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

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丈夫所出具的

保证书的内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未违反强制法的规定,则属于该丈夫本人的真

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胁迫的情形,可以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且附条件生效。

篇四: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出轨

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要知道,为什么

520除以3除不尽?因为爱情的世界里容不下小三。如果老公婚后出轨,面对“除不尽
给别人写协议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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