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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执法改革

时间:2018-11-09 10:4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当前路政执法存在着四大问题转

当前路政执法存在着四大问题转 当前路政执法存在着四大问题

近几年,国家为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每年投资3000亿元以上建设公路,使我国高等级公路建设突飞猛进,农村路网不断完善,其成就举世瞩目。为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公路路网的作用,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刻不容缓。而目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则面临四大软助,严重制约了路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一、法律、法规、规章不完善

试举三个例子:

第一《公路法》第85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路政索赔程序问题;二是索赔标准问题。福建闽东某县就出现一个案例,路政部门对损坏路产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取证,通过行政程序作出赔偿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复核、复议、提起诉讼,而该县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就依据《公路法》第85条判定路政部门的赔偿决定书无效,认为路政部门索赔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承担民事责任无疑适用民法的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和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而路政部门索赔都是按当地物委、财政部门制定的损坏赔偿标准。这些标准充分考虑了路产损坏赔偿费要上交上级财政、交通公路部门部分、路政人员办案费用、协助办案人员开支等各因素,但对于当事人来说,由于路政部门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且此标准无疑偏高,违反了民法的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和公平原则。例如福建省的一起路政案件来说吧,案件是一起交通肇事损坏路产案件,依据福建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标准索赔1.25万元,保险公司提出强烈质疑,而事实上此段路损坏部份修复也只用了不足4000元。假如我们遇到如此类诉讼,我们的路政部门是否可能败诉。 第二2003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交通部规章《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漏洞很多,如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公路法》

第44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考虑到公路部门管养分离,事企分离,养护市场化势在必行,《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此条款规定明显违背了《公路法》

第44条规定;二是依据《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8条,公路建筑控制区除了公路防护、养护外,也不得擅自占用、利用或者挖掘,此条极不可行。我们知道,《公路法》第56条授予公路路政部门建筑控制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控制权(禁止修建)及管理电缆等埋设的审批权,建筑控制区内种植农作物等是可行的,这也符合节约用地原则,但《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8条从字面上来理解,实际也就剥夺了建筑控制区占用、利用、挖掘从事种植的权力。此外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公路赔偿和补偿规定,在对照《公路法》第85条第一款规定后,也使人如堕云雾,到底路产损坏索赔是依据何种程序?第三路政执法法规最不完善、也是问题最大的当属超限运输管理,超限运输问题之复杂,涉及部门之多,没有亲身经历很难想象,依靠一个交通部《超限运输管理规定》,由路政部门单打一很难凑效。而比这更高层次的能整合各种行政执法资源的国务院法规尚未出台,有的地方依靠政府牵头搞联合执法等虽能凑效一时,但业内人士有充分理由担心难以持久。

二、体制不顺

理顺路政管理体制喊了许多年,但是光打雷不下雨。全国各地路政单位名称五花八门,隶属关系各种各样。路政部门现有体制是“隶属交通局,挂靠公路局”,即人财物在公路局,而哈

尔滨市的行政处罚权由哈尔滨市交通局委托哈尔滨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执行,这就至少有三个问题:

一、管理与处罚脱节。对规范交通行政处罚,变多家执法,多家处罚为一家处罚,对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将起到积极作用。但通过现阶段的工作开展,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国家《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已明确授权了路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利。路政管理工作既要有管理的权利还要辅以处罚的手段。如单纯进行管理而不实施处罚,路政管理工作则单薄而无力。由于管理与处罚脱节,致使公路路政保护路产路权的行为受到严重影响。二是路政违章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和查处。路政工作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就必须做到违法案件发生及时查处,消灭在萌芽之中,把损失降到最低。特别是公路两侧控制区违章建筑,一旦发生就要制止,运用法律手段给予强行拆除并给予相应处罚。但由于行政处罚权已相对集中,路政部门只有监管和举报义务,没有处理权力,致使路政违章案件得不到及时控制和查处。不能脱节,否则,无法体现出路政管理的整体力度和执法效率。三是省交通厅、省公路局今年一月份下发文件要求已建成的公路治超检测站要认真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我市已建成的四个治超检测站,其中有京哈公路两个治超检测站属行政处罚相对集中之列。要加强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就要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行为,国家八部委治超方案中也提出要严查严罚,但由于这两站公路部门已没有行政处罚权,所以要加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则无实际内容,不能对其进行处罚就更谈不上严格治理。管理与处罚如何能更好的协调,更好地维护公路的路产路权不受损害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缺乏独立性。路政管理较之于公路养护,有其特殊性。如要加强路政宣传,加强横向联系等,但由于体制原因,路政部门依附公路局,只是一股室,至今没有独立财权,没有财权即没有事权,基层路政人员做事难免缩手缩脚。

三、缺乏激励机制。路政人员从事执法工作,每天都要与违法当事人打交道,每天都要面对各种干扰、恐吓,乃至各种暴力,工作量大,压力也大,但路政人员的职称问题、技术等级评定问题、补贴问题、大部分人员的职工身份问题,均未得到解决,影响路政人员积极性的发挥。

三、队伍素质不适应依法治路。

路政队伍普遍存在先天不足,后天失调,入口门槛低,出口不畅问题。许多路政人员都是从道班选拔,文化基础较弱,走上路政岗位后,虽然有过各种各样的岗位培训,但即使参加各种学历教育,由于缺乏严格的考试把关,许多滥竽充数,造成先天不足,后天失调。有的路政人员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但由于进入时很少从推进依法治路高度选拔高素质人才角度考虑,而是从照顾本系统子女就业,照顾方方面面人情关系出发,造成入口门槛过低。且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人浮于事普遍存在,“铁交骑”、“铁饭碗”思想严重,缺乏竞争、淘汰机制,造成路政人员文化素质无法有效提高。对公路管理法律法规也大多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能办案,但无法滴水不漏办铁案,能撰写相关法律文书,但不严密,没有组织听证、应诉能力,对相关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土地法》、《森林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等都知之甚少。还有一个问题是基层路政部门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一个基层路政所至少需要一名法律专业人才,如法律专业本科以上,一个工程专业人才,如工程师职称以上,一个较强的文秘人才,但基层路政人员人才结构基本上达不到以上要求,造成工作水平低,不适应依法治路需要。

四、执法不规范

基层公路路政部门执法不规范问题普遍存在,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六方面:一是裁量权运用

不当。《公路法》对各种违法行为大都是做了×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赋予路政人员较大的裁量权。由于缺乏具体规定,同一种违法行为,在不同的经办人员,不同地区就可能有截然不同的处理。有的处以巨额罚款,有的处罚较轻,甚至不处罚,造成执法缺乏统一性、严肃性。二是办案过程中取证粗枝大叶。主要表现在没有用心去收集有关证据,笔录不规范,语句不通顺,询问问题缺乏逻辑性等。三是在超限运输中普遍存在只赔偿不卸货不处罚,这种做法对超限运输无疑治标不治本。四是法律文书混乱,缺乏一套完整的、严密的包括赔偿、处罚、许可、强制执行四大部分法律文书,有的自行创设,漏洞百出。五是收费上应收不收,少收漏收情况严重。六是放弃违章建筑管理。违章建筑涉及群众身家性命,牵涉方方面面,执行难度较大,因此许多基层路政管理大多被迫放弃对违章建筑的管理权。

篇二:路政体制改革

农村公路路政体制现状及改革

一、 目前路政管理体制的现状

1、 路政管理体制不统一。一直以来,各地路政名称五花八门,标志

千奇百怪,一直为人们所诟病。交通系统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有路政、运政、海事等众多不同称谓的部门,这些部门在全省十一个市设置情况也不同,仅路政管理部门就有隶属省交通运输厅的,有隶属于省厅公路部门的,也有隶属于各市交通部门的,其称谓有的叫交通路政支队,有的叫路政处的,有的叫路政科的等,有的市把路政、运政综合为一个执法机构,有的路政、运政各自独立。有条条管理的,有块块管理的,还有条块结合的。各地路政管理发展极不平衡,特别是县、乡道路路政管理。有个别县到目前为至还没有设置路政管理机构及人员,根本无法开展路政管理工作。使“十一五”大规模建设期间修建的公路得不到有效保护,使占70%以上的农村公路路产流失严重。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实施大规模的铁路、高速公路、工业园区、农业开发等项目建设,部分农村公路常常被当作施工便道使用,公路损毁现象十分严重而得不到及时修复。

(二)路政管理经费无保障

现行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大部分都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收费主要靠收取的路产赔(补)偿费,这个收费项目不同养路费和运管费,来源稳定,这个路产赔(补)偿费用是有损坏公路才有,没有损坏公路行为就没有,极不稳定。如果路政管理机构靠收这个费来维

持自身开支的话,那么肯定是饥一顿饱一顿,甚至出现了一年路政人员都没领取工资的现象。况且,照有些人的说法公路管得越好,越没有损坏路产的行为发生,就越收不到钱,路政管理机构本向的宗旨就是保护路产,维持畅通,那么管理的越好,路政机构岂不是越吃不起饭。我省集中治超以来,靠罚款返还保障治超经费,目前治超取得了明显效果,反而治超经费无法保障,按照国家这个所谓自收自支的事业执法和收费罚款来养活执法队伍这个体制和机制本身就是一个笑话,而且是一个腐败的根源,这种体制实际是变相鼓励执法机构去滥收费罚款来维持自身的开支,作为现实中的路政管理机构倒不是希望公路设施完好畅通,而是希望损坏公路的案件越多越好,因为这样就能收更多的钱维持自身生存。执法部门依靠罚款开支本来就是错误,有的路政部门还为了生存竟然还制定罚款赔偿任务保人员工资,现状不改变,路政人员永远吃不饱饭,交通更不会发展。

(三)路政巡查装备相对滞后

目前现交通路政大队大部分都没配备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使用的基本是超期的老旧车辆进行公路监督检查,以至不能及时全面掌握动态路政信息,遇有突发事件和接到举报案件根本无法及时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案件调查中勘查设备不完备,不先进,不能做到及时有效取证,使一些路政损坏案件不能获得索赔。

二、 路政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十一五”大规模公路建设把我省农村公路的发展事业推向了高潮。那么,随着大规模公路建设高潮的逐渐消退,公路公布工作重心必然要

转向管理工作,政府建成这么多的农村公路,这么庞大的公路资产,路政管理工作将是我省未来公路发展所面临的重大挑战。在这种形势下,就如何切实把改革公路管理体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进行研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新型路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一支高效、科学、管理的农村公路执法队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规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2]56号)等有关规定,都明确指出要精简高效的便民执法!可现在山西交通路政执法却这样政出多门多头执法!

那么我省如何才能推行交通综合执法,理顺交通执法体制,体现精简、高效、便民、统一的行政执法原则,山西能不能向福建、云南、江苏、新疆、河北等省学习综合全部路政成立一个运转高效的路政执法队伍。

三、 路政管理体制改革几点设想

(一)、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路政管理体制。统一机构、名称、服装、标志,交通部门应该统一在省、市、县分别成立路政总队、路政支队、路政大队三级路政管理机构。为各级交通部门的二级机构,必要时,可在乡镇成立路政中队。就路政管理体制来说,在一个市,尤其是一个县(市),应建立一个路政管理机构,而不能有两个。因为路政管理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它不同于养护公路。如果一个县有两个路政管理机构,就会引起路政管理的混

乱,影响路政管理机构权威,降低路政管理效能。

(二)明确机构性质,保障经费来源。争取把路政执法人员按照公务员性质管理,执法经费那入党的财政预算。

(三)配备路政管理装备。为保证农村公路及其配套设备不受侵害,及时纠正路政违章以及路产路权案件的执法工作,并配合交通管理处理交通事故等,需要对农村公路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路政巡逻,因此需要配备专用的路政巡逻车、勘察设备及其他必要的装备,以保证该项工作及时和顺利开展。我们要乘全省科技治超的东风,积极探索新型的高科技管理手段,为全省各市、县交通路政管理机构配备GPS卫星定位路面治超巡查车辆,使各市、县路政管理部门在办公室可以通过电脑平台对巡查车辆实施监控管理,随时随地掌握路政巡查车辆的各种信息,遇有突发事件和接到举报案件,可以第一时间内通知距离现场最近的中队,及时处理问题。减少了不必要的环节,从而大大增加了工作效率。GPS卫星定位车辆的配发,将加强对车辆巡查记录真实性的监督管理,在全省“十一五”公路大规模建设向“十二五”公路管理转型的关键第一年,是我省路政科技管理更进一步,使全省的公路资产得到有效保护。

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警示灯。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主管部门负责。

总之,一个新的路政管理体制的形成,需要实际经验的不断探索和积累,还需要创新的勇气。让我们大家共同为我省路政管理体制改革献

计献策,为创造路政管理工作的新局面而努力。

2011年3月31日

篇三:公路路政执法规范

公路路政执法规范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路政执法,促进路政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XXX省公路路政行政执法以及路政执法的层级监督。

第三条 路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

第二章 执法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 各级路政执法单位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

(三)、熟悉从事本岗位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培训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临时工以及被开除公职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成为行政执法人员。

第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应当持有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佩带标志、使用证件有专门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九条 路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程序。

第十条 路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路政执法公示制,将本单位的职责范围、路政执法依据、路政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路政执法单位之间在路政执法过程中出现分歧的,分歧各方应当主动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路政机关主持协调。在分歧没有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作出裁决。裁决一经作出,有关路政执法单位必须执行。

第四章 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 路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

第十三条 路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第十四条 路政执法单位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上级路政执法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路政执法单位不得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路政执法单位不得采取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路政执法单位不得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路政执法单位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国家和省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应当严格遵守其规定。第十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路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行政执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 路政执法单位和路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同时,应当依法告知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九条 路政执法单位依职权作出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裁决后,对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需要主张权利的,应当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提供方便,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路政执法单位依法作出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并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法律文书提供方便。对无法通知到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告。第二十条 路政执法单位对上级路政部门在本行政管辖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依法实施的路政执法,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利用职权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层级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路政执法层级监督包括:

(一)上级路政机关对下级路政机关的监督;

(二)路政执法单位对其内设机构以及直属单位的监督;

(三)路政执法单位对本单位路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路政执法单位的执法实行层级监督,具体监督职责是:

(一)拟订依法行政实施方案,报上级路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办路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并督促落实有关配套规定和工作制度;

(三)监督检查路政执法单位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督促路政执法单位履行法定职责;

(四)协调路政行政执法单位之间的路政执法分歧;

(五)依法确认和规范路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六)检查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情况并负责备案审查;

(七)对路政执法单位作出的各类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依照法定程序纠正违法行为;

(八)负责路政执法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工作,提出改进路政执法的建议;

各级路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路政执法层级监督,省级路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系统路政执法监督的具体职责。

第二十三条 路政执法层级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

(一)开展路政执法检查;

(二)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者资料;

(三)向路政执法单位和路政执法人员考核了解有关情况;

(四)向社会各界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调查;

(五)就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或者督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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