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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交所公告

时间:2018-11-09 10:4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 2009-10-30

第一条 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交易主体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 转让方可以依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设置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的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 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其受让资格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丧失受让资格。

第八条 转让方设定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

第九条 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十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保证金从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产权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原额返还相应的交纳主体。

(一)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使用方式,受让方已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应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应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三)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退出产权交易程序,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在意向受让方明确表示放弃受让且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四)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时,无涉及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返还保证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意向受让方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的意向受让方。已返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自收到产权交易机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未按时交纳保证金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取消其受让资格。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机构返还保证金时,应当一次性原额原途径返还。

第十四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关于保证金处置的约定,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组织费用和相关会员的服务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二)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五)《产权转让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六)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或会员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五条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和相关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其设定的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转让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转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六条产权交易当事人对保证金处置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产权交易机构依据本细则组织产权交易当事人协调后处置。

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就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进行调解;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关于外汇资金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电子竞价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电子竞价须知

【XXXXXXXXX】转让项目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涪陵分所挂牌,现公告期满,转让方同意由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涪陵分所按现状采用电子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确定买受人。现发布竞价须知如下:

一、参与电子竞价的意向受让方在办理竞价登记手续前须了解《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电子竞价规则》的有关规定,在竞价活动中共同遵守本须知中的各项规则,保持自身竞价行为的独立性、严肃性和理性,共同避免和抵制相互操纵、相互串通、恶意抬压等不良行为。

二、参与电子竞价的意向受让方应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涪陵分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意向登记:

1、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

● 填报《意向受让登记表》;

● 附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鲜章); ● 附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自然人登记

● 填报《意向受让登记表》;

● 附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的,还应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意向受让方在进行意向登记时即表明:同意委托方或联交所决定选择的竞价方式,同意接受转让方在公告中披露的各项受让条件,并对交易标的有关情况及瑕疵已详细了解。

四、意向受让方在经联交所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条件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联交所交纳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以到帐为准),办理竞价手续后,方可取得竞价资格。

(1)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额度按XXXXX 万元交纳;买受人的竞价保证金可冲抵成交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2)竞价手续: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电子竞价通知》等相关资料,签署《电子竞价须知》等相关资料后,即成为竞买人。

五、竞价标的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联交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它连带责任。

六、竞买人应亲自参与竞价,如因故不能参与,可委托他人代为竞价,《委托书》须在竞价会前交联交所,经对受托人和《委托书》审查后,受托人方能参与竞价。竞价标的转让方不得参与竞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价。

七、竞买人须按《电子竞价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提前到场,持有效身份证明及保证金交款凭据领取竞价系统登陆账号和密码,按联交所工作人员的指导进入“电子竞价厅”准时报价。若未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参与竞价的,视为自动放弃其竞价资格。

八、竞价注意事项:

(1)电子竞价的报价时段分为自由报价时段和延时报价时段 。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时段内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报价,报价指令未确认前可撤回或更改,经确认后,不得撤销。在规定的报价时段内,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的,本次电子竞价活动终止。

(2)电子竞价的首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再次报价应高于前次报价(有优先权的竞买人除外),成为当前最新报价,原报价即丧失其约束力,每次加价金额必须等于联交所事先确定的加价幅度或加价幅度的整数倍。本次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即为标的成交价,其报价者即为买受人。

(3)所有报价均在联交所的电子竞价系统中即时显示,最高报价的结果以电子竞价交易系统纪录数据为准。电子竞价交易系统显示“数据验证”时,竞买人不得报价(否则报价无效);电子竞价交易系统显示“本次竞价结束”时,本次竞价活动结束。

九、买受人放弃受让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买受人在竞价成交后,当场签署《竞价成交确认书》,并于《竞价成交确认书》签署之时起五日内将成交价款和竞价服务费(按成交价的3%收取)付至联交所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买受人的竞价保证金可冲抵成交价款,余款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若不按期付款,买受人资格自动消失,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联交所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竞价。

十、自成交价款和交易手续费足额到达联交所结算帐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联交所涪陵分所出具《重庆市国有产权转让鉴证书》或《涉讼经营性国有产权交易情况证明》。

十一、联交所郑重提醒竞买人务必注意电子竞价系统登陆账号和密码的保密。凡使用其账号所进行的一切报价,均视为竞买人亲自办理,报价与交易结果由竞买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竞买人有如下行为时,其竞价无效,原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

1、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以其他行为扰乱竞价秩序或无故缺席,使竞价活动无法进行的;

3、竞买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引起竞价无效的;

4、竞买人有效报价后,又声明撤销的;

5、竞买人被确定为买受人后,放弃受让的;

6、竞买人被确认为买受人后,未当场签署《竞价成交确认书》的;

7、竞买人被确认为买受人后,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的。

十三、竞买人承诺对因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所产生的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造成的损失,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四、本《电子竞价须知》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竞买人已仔细阅读并同意遵守以上内容。

竞买人(盖章/签字):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涪陵分所

篇三: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一、 简介

重庆作为老工业基地,国有资产存量大(约1.2万亿,其中经营性资产约6000亿,非经营性资产6000亿),流动量也较大。为了更好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规定,重庆市政府于04年4月出台了渝府令167号等文件,重庆联交所应运而生,附挂“重庆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和“重庆技术产权交易中心”两块牌子,为重庆市国资委指定的重庆市唯一的国有产权交易及鉴证机构。

二、 目标定位和业务范围

1.目标定位

? 国有产权及全社会所有产权转让的阳光交易平台

? 重要的资本要素市场(专业化、权益性的资本要素市场) ? 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业务范围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债权,股权(不含公开发行的股票)和知识产权的交易服务

(2)风险创业投资的进入和退出

(3)国有资产的进入和退出

(4)企业项目投资,重组并购,外资并购,企业改制,上市推介方案的咨询

(5)产权交易相关的培训,利用自有媒体发布电子显示屏广告,房地产中介服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登记业务

三、 运作思路

紧紧围绕“大产权、大市场”的理念,继续坚持对国有资产、交易各方、会员单位、股东单位、内部员工“五个负责”的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创新”的服务理念,遵循“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服务发展、打造精品”的运作思路,朝着预定的奋斗目标迈进,将重交所真正打造成为与直辖市地位、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相匹配的,立足重庆、辐射西部、面向全国的产权交易大市场。

四、 重庆联合股权交易所特点

重庆联交所在运作上独具特色,被业内专家和舆论界誉为产权交易的新型模式——“重庆模式”:

1.体制设计优势独特。作为重庆市惟一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避免了一些省市多个产交所并存的恶性竞争,对规范国资交易行为,确保国资保值增值非常有利;平台集企、事业单位双重属性为一体,既有利于切实履行国有产权交易的特殊游戏规则,又可利用企业的优势做强做大平台。

2.政策业务全国居多。拥有七大类政策性业务:

3.市场体系构建完善。横向与全国主要产交所和重庆市旧车、船舶等有关专业市场合作,纵向把分支机构建到了主城区外的每一个区县,实现了国资进场交易工作在重庆市的全覆盖。

4.信息系统功能强大。投入700余万元资金用于信息化建设,不仅建有业内一流的网站,而且建立了国家监测(07年4月,与国务院国资委监测系统正式对接)、产权交易、电子竞价、股权托管、OA办公、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7大软件系统。

5.廉政建设卓有成效。制订并实施了一系列防范员工道德风险和预防商业贿赂的规定,尤其是 “四个不准的铁定原则”,即:不允许领导班子成员在股份公司持股;不允许员工从事关联交易;不允许员工接受交易各方的吃请和送礼;更不允许任何人参股经营或自办与联交所业务有关的中介公司。有力地确保了交易的规范,成立至今未发现一例员工不廉洁的行为,多次受到国务院国资委、重庆市纪委、重庆市国资委纪委的好评。

五、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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