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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指导意见

时间:2018-11-09 10:4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

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试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所属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日常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性质、岗位设置、目标及职责

第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是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派出机构,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生态建设顺利进行,集管理、防范、打击、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战斗实体,是森林公安工作的根基。

第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所长、指导员、副所长、内勤民警、法制员、责任区民警等工作岗位,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治安民警和巡逻民警工作岗位。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警力原则上以每名民警管辖3—5万亩林地的标准进行配备,但最低不少于5人。

第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以林区发案少、秩序好、治安稳定、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

第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收集、掌握、报告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信息,保护辖区内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

(三)通过日常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犯罪线索,侦查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保护重大犯罪现场,协助侦查部门侦查重特大刑事案件;

(四)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五)协助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做好涉林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六)组织、指导辖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工作;

(七)依法调解涉林纠纷;

(八)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具有社会治安管理职能的森林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境外在辖区居住的人员);

(二)依法监督、指导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单位保卫组织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

第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全所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负总责;

(二)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抓好贯彻落实,对全所工作进行决策;

(三)组织全所民警做好辖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治安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组织民警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一般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

(五)加强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装备管理制度,提高装备规范化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六)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指导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协助所长做好全所全面工作,主管队伍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抓好民警的政治业务学习,安排落实民警教育培训工作;

(三)掌握民警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协助调查处理民警违法违纪问题;

(五)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副所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协助所长做好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林区治安防范工作,制定目标、计划和工作措施;

(二)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开展责任区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工作,督促责任区民警完成岗位工作目标;

(三)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林业行政、治安和一般刑事案件,配合侦查部门查处辖区内的重特大刑事案件;

(四)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开展调查研究,熟悉掌握林区“山情、林情、社情”等治安状况;定期分析林区治安形势,适时向所长提出预防、打击方案;

(五)协助所长组织民警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六)协助所长、指导员做好民警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做好综合性服务工作,确保派出所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二)收集、整理、综合全所情况,及时掌握派出所各项工作动态,积极向所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所领导工作决策当好参谋;

(三)协助所长起草、制定派出所综合性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按时完成其他文字材料的撰写和各类业务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四)做好文件打印、收发、登记、传阅、保管工作,建立健全各类档案。 第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法制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负责派出所执法监督工作;

(二)指导民警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三)负责派出所办理案件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信访控申工作。

第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建立覆盖林区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及时收集上报情报信息;

(二)积极开展各项便民服务,提高服务群众的效率和质量,建立良好警民关系;

(三)管理和指导辖区内的群众性护林组织和治安防范队伍。

(四)查处辖区内森林公安派出所有管辖权的案件。

(五)调处辖区内的涉林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涉林性群体事件。

(六)处置辖区内突发性案事件、灾害事故。

(七)完成上级布置的其它任务。

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责任区民警还应当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掌握辖区内常住人口、暂(寄)住人口、重点人口、境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二)动员、组织、指导辖区内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组织,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三)加强对辖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危险物品的管理,积极做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工作,配合查处辖区内的治安案件,协助侦破刑事案件。 第十三条 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做好户口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办理户口迁入、迁出、出生、死亡、注销、变更、更正等手续,为居民提供身份证明;

(二)做好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及时审查办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负责居民身份证的发放、收缴、销毁等工作;

(三)做好人口统计工作;

(四)做好户口档案管理工作;

(五)完成所领导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二编 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适用本规定;大面积国有林区负责社会治安管理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同时执行所在省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要与《森林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紧密结合,全面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内部管理和执法执勤工作,切实体现执法为民的思想。

第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遵循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和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节 工作范围

第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范围包括:

(一)责任区工作;

(二)值班、备勤;

(三)案(事)件处理;

(四)巡逻;

(五)治安检查。

第十八条 责任区工作由责任区民警专职担任。值班、备勤、案(事)件处理、巡逻及治安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民警执行。

第三节 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时间分为日勤和全日勤。日勤为8小时,必要时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全日勤为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每值一个全日勤,可以轮休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长执勤时间、停止轮休、取消节假日休息的,应当给予补休。

第二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警力配置、治安状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必要时可以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度。

第四节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工作性质、警力状况制定周密科学的执法执勤工作方案,并报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备案。

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负责对执法执勤工作的规划、指挥、检查和督导;

篇二:浅论森林公安体制问题与思考

浅论森林公安体制问题与思考

摘要: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着保护国家森林安全,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尤其是在我国林业进入改革发展阶段的新时期,森林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面临着众多的机遇与挑战,同时在面临着诸多的制约因素。如何保证森林公安队伍的稳定性,成为建设森林公安的关键问题。在本文中,笔者根据自己在基层实习的所见所闻,举例说明为何森林公安需要稳定的发展体制,并针对森林公安中存在的实质性问题,提出自己的粗浅见解,为森林公安的未来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森林公安、体制、双重领导、编制

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着保护国家森林安全,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尤其是在我国林业进入改革发展阶段的新时期,森林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面临着众多的机遇与挑战,同时在面临着诸多的制约因素。如何保证森林公安队伍的稳定性,成为建设森林公安的关键问题。

目前森林公安在各地方形成的体制大同小异,但体现在不同地方的重点林区又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现就森林公安一些特别体制与制约其建设的弊端进行浅析,从重点林区基层森林公安的现状出发,对一些非重点林区森林公安中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做出分析,并针对某些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的认识;同时根据笔者本人在基层实习的所见所闻进行举例论证,说明为何森林公安急需稳定的体制。针对基层森林公安系统中存在的实质性问题,提出一定的见解,为未来的森林公安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 编制复杂多样,双重管理限制发展;

森林公安目前体制的特点之一就是“双重领导”,这种体制是在198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即在林业部设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林业部、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各级林业公安机关也都列入公安序列,实行“条块结合、一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森林公安作为林业部门的职能机构、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林业部门是其主要的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公安部门的业务性指导。人员编制则在林业部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可以看出,双重管制体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是

与当时的政治、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计划经济时代的体制特点是小而全,大而全,政企、政事不分,部门办社会就是对其真实的写照。如体制改革前的民航、铁路公安以及林业部门,同属一个系统,其中包含了行政、事业、企业等职能。在这种体制下,形成了部门办公安,公安依附于部门的局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体制逐步瓦解,传统的政企不分的体制弊端已经逐步显现。

森林公安作为一个专业性的警种,其主要的职责是在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的授权下,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对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由于森林公安不同于其他普通行政法机关,其身份是人民警察,必然比其他的行政执法部门拥有更大的强制力和执法权,因此在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森林公安在公安部门和林业部门的双重管制下,其林业主管部门往往掌握了其财政权和人事权。在部分重点林区,涉案较多的地区,地方森林公安已拥有独立的财政权,但仍摆脱不了当地林业部门对其人事权的掌控。森林公安属于公安系统中重要的警种,受国家编制制约,调出容易调入难,每增加一名警员都需要事先报经主管部门和领导同意,并要通过很多招聘考试程序,这些繁琐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警员不足的现象。事实上,虽然已经有警员编制,但由于当地林业部门主管人事大权,森林公安人员即便已经由警方招入,其正式工作还需要林业部门的认可和落实。这从侧面造成了森林公安系统人员整体更新慢,缺少专业人才,浮现出警编偏少的局面。另外因为林业地方政企认可森林公安的人民警察以及企事业员工的双重身份,所以也使得他们能够将一些林业员工安插进森林公安的队伍,使得森林公安专业性不断下降,损坏了森林公安的形象。

虽然有些地方的森林公安掌握了独立的财政权,但是其专业能力越强,林业主管部门对其人事编制的控制就越严格。而且“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当地森林公安为了自保,也不得不驱就于地方林业部门的势力之下。

二、 森林公安的执法权限及执行问题

执法权问题:

《森林法》第20条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森林公安的职责除了维护辖区社会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外,还包括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代行森林法的行政法权和处罚权,这就界定了森林公安机关与林业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关系。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条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据此,《森林法》就是林业主管部门拥有林业行政执法权的法律依据,而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主体就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由此可知,森林公安拥有《森林法》里规定的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林业行政执法权。这也就划定了森林公安在其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行政执法权中与林业主管部门的执法界限。《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安检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属的派出所应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分居的名义做出林业行政处罚,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也就是说,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行政执法权限是有限的,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时,没有独立的林业行政执法权,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是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的名义进行的。

这里应注意的是,有些地市级有森林公安局或森林公安分局,这就对林业行政执法提供可便性。但有些地市级林区虽有森林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机构,其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是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名义进行的,这就对森林公安机关直接打击惩治犯罪行为造成了间接不可便性。不可不提的是有些重点林区像东三省、内蒙古、秦岭一带以及川滇一些的重点林区,其林业部门在当地的可发挥性直接关系着当地地市级一些单位的发展,乃至制约着当地经济的发展。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森林公安分局的派出所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黑龙江省某市级地区的林业部门非法利用国家土地,改

造林地用途,私设公墓,称为皇陵,并为公墓的出售打造了一系列价格单。黑龙江的林业在其地区经济中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但就在此重点林区都会发生这样的事件,那么全国非重点林区的森林公安机构的可作为性就更为微小。回到上面谈到的黑龙江某市的例子,在此重点森林保护区发生这样的事情,并非森林公安不作为,当地森林公安局的执法权、刑事侦查权、治安管理权属省级森林公安直接授权执法,这使得当地森林公安的执法性和可发挥性得到加强。而其人事管理权仍然归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因此可以得知,此类事件的发生,非当地森林公安不作为,实在是其森林公安人员不得作为而导致。

若追究以上事例的真正原因,只能从森林公安的编制等一些问题中进行深入探究,或许能够发现根源性的因素。

三、 森林公安执法活动的本身及对象问题

关于森林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的身份问题。首先阐明森林公安的自身性质。森林公安机关既有治安处罚权,又具有行政处罚权。很多森林公安在警务活动中,对自己的身份问题不太注意,随意亮证,以警察证作为办理所有案件的通用证件,这是一种错误的做法,应予以节制。《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第14条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森林公安民警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时出示的合法证件应当是林业行政执法证而不是警察证,警察证是在从事林区治安案件或除林业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警务活动时应出示的合法证件。

森林公安民警的执法对象问题。首先上述提到森林公安身份有两重性。一是林区执法人员,二是警察。两种身份既有互相包容性,也有区别性。林区执法人员主要针对的是涉及林业方面的犯罪对象,但往往在涉林犯罪率较高的地区,同样涉林经济水平也相对较高。当涉林犯罪人员是当地林业部门的人员时,森林公安应该如何面对?因为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主管范围下设有林业检查站、林场、森林消防等多个内设机构,都属于企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和森林公安一样都属于当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并掌管人事大权,与当地政府共同承担领导权力。可想而知,当林业人员涉林犯案时,森林公安的作为的可发挥性能有多大。

四、 专项经费少,森林公安“生存”与执法技术问题

森林公安专项经费来源不稳定,且渠道并不通畅。无专项经费就导致森林公安基层建设严重滞后,欠账过多。

目前森林公安的基础经费主要来源有两种;一种是靠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养活。当然这就更直接制约了森林公安的生存问题。二是自己创收,自力更生。在东北重点林区,有些森林公安机关仍依靠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养活,形成了“林业兴、森公旺”的局面。另外一些森林公安机关虽然已脱离了当地林业部门“养活”的钳制性,但其形成自己创收的生存方式并不容易,即使相对容易其稳定性也很不乐观。

据基层森林公安民警介绍,若是大案要案,没收的费用上缴之后,省林业厅会通过财政部门下发给办案的森林公安机关百分之几的办案经费。虽然这能大大促进森林公安打击犯罪及破案的速度及能力,但其这一经费来源很不稳定。

专项经费少,直接制约着森林公安人员素质与森林公安办案的技术手段。在这方面与地方公安相比,有着天壤之别。除了正常的警衔晋升培训外,真正组织专业刑侦培训的机会是少之又少。虽有刑事侦查权,但是使用的途径和手段大部分还是依附当地公安协助,也就导致了案件侦查的不便。

另外,日常业务的指导、业务的交流、经费的保障、执法规范、权益保护等,这些都是基层森林公安系统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各级领导要认真落实好‘从优待警’的政策,要加大工作力度,广开经费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中央规定的公安民警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工资待遇在森林公安机关得到落实,兑现并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森林公安民警岗位,警衔等有关津贴,落实民警年休假和体检制度,妥善解决民警的奖励,职级抚恤,医疗保险等政治、经济待遇”。

无经费,无专业性人才,即使有专业的技术手段和途径,也无技术人员,这是制约森林公安发展的致命问题。

五、 森林公安得到的授权问题

森林公安作为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森林公安的职责是有明确规定的,包括19类刑事案件的刑事侦查,4类案件的林业行政处罚,对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森林治安案件的治安处罚,另外就是《人民警察法》规定的警察职责。根据依法行

篇三:森林公安局工作制度

森林公安局工作职责

1、积极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林区治安基础防范工作,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提高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

2、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森林和野生动物案件,维护林区生产和生活秩序。

3、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了解辖区内治安状况,制定林区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督促和指导乡(镇)林业中心站做好林区治安和林政管理工作。

4、建立和完善群众性护林组织和群众性联防组织,实行群防群治,做到措施得力,任务明确,真正发挥作用。

5、建立山情、林情、社情档案,摸清辖区热点、难点问题及重点人口的底数,设建护林治安信息员,掌握林区动态及时准确。

6、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切实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7、坚持依法办案、依法行政,密切警民关系,接受群众监督,当好领导参谋,树立森林警察良好的形象。

8、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对待来函、来信要认真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9、认真进行各种案件数字统计和材料总结上报工作,并积极完成公、检、法和上级公安机关部署的工作任务。

10、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局 长 职 责

主持单位全面工作,并抓好行政业务和其他建设工作。

1、协助教导员共同搞好所内民警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工作。

2、坚决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命令。

3、扎实抓好辖区的基础防范工作。

4、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安排日常工作及组织查破森林和野生动物案件,并根据辖区动态,开展林业专项治理。

5、负责抓好森林法制宣传和开展为民服务活动。

6、负责抓好内勤内务及装备管理工作。

7、负责抓好所内的执法工作。

8、负责组织民警进行业务学习和帮助林农解决实际困难。

9、审批森林和野生动物行政案件有关表格、执法台帐、报表等。

10、认真落实局长接待日制度,接受群众来访、咨询等事项。

教 导 员 职 责

一、教导员主要职责是主管全所政治工作,保证公安业务工作的完成。

二、组织民警学习政治和文化,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对民警加强理想道德教育、宗旨教育、传统教育和廉政教育,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做好党、团支部工作,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健全组织生活,组织和团结全所民警做好各项工作。

三、做好对民警的考核评比工作,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民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民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经常家访,做好家属工作,组织开展好文体娱乐活动,活跃民警文化生活,增强民警体质。

五、检查民警执行法律政策、遵守纪律情况,定期召开警民座谈会,接受群众批评监督。

六、协同局长抓好业务工作。

外勤 民 警 职 责

1、要认真受理查处辖区内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治安、行政案件。

2、深入林区,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掌握责任区内山情、林情、社情,摸清责任区内热点、难点,物色建立护林治安信息员,充分发挥其作用。

3、做好林区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好发生在林区内的刑事案件现场,协助上级公安机关和兄弟单位侦查破案,查寻罪犯等活动。

4、及时查处影响林区秩序的治安灾害事故,重大问题,查明情况后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5、督促护林治安保卫人员和护林积极分子开展工作,经常对其进行教育,布置具体任务,教给工作方法,帮助总结经验教训。

6、加强林区护林防火工作,防火期内要组织人员值班巡逻,设立临时护林防火检查哨卡,控制火源;发生火灾要及时报告,组织群众扑灭火灾,维护火场秩序,及时查处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和善后处理工作。

7、加强野生动物管理和保护宣传工作,制止和查处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驯养野生珍稀保护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8、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内 勤 民 警 职 责

1、负责局内各种登记表、簿、册装订、立卷、归档等工作。

2、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上报报表、材料总结和财务报帐等工作。

3、按照规定及时做好局内办公用品的购置、领取、发放等工作。

4、起草局内有关报告、通报、总结材料等,并按规定予以发、送。

5、负责局内各种文件的处理、归档工作。

6、负责局内会议记录、整理、归档及做好后勤工作。

7、依据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不归档材料的销毁及归档材料的保密、借阅、利用等工作。

8、对分片民警掌握各种治安信息,及时做好收集、汇总、分析并报局长审定。

9、对民警移交的案件材料,按规定及时装订、立卷。

10、对局内开展“创建”及其他活动形成的材料,按照规定予以立卷、归档。

11、做好局内简报、宣传投稿等工作。

12、协助局长管理好财务和装备管理工作。

13、对局内工作依据轻重缓急,起草工作计划,当好局长参谋。

14、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驾 驶 员 职 责

1、服从领导安排和调度,开好车,遵守效能规则。

2、爱惜车辆,保持车内整洁,做到车况良好。

3、加强车辆安全,不开带病车,不酒后开车。

4、维修保养车辆,减少开支费用。

5、不得擅自公车私用,特殊情况下用车,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6、严守机密,不传播领导和办案人员在车上的谈话内容。

森林公安服务承诺制度

森林公安工作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群众的密切关系,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有警必接,有险必救,有难必帮,有求必应。

1、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立即救助。

2、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给予帮助。

3、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认真受理,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查处,依法办理。

4、经常深入辖区开展巡逻,保证人民群众有事能同辖区民警及时取得联系,增强群众的安全感。

5、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首 问 责 任 制 度

1、第一位接待办事群众的民警为首问责任人,必须对求助群众负责到底,直至群众满意。

2、第一个接警民警为案件的首问责任人,从接案、立案、办案到结案自始至终负责到底,杜绝推诿扯皮。

3、首问民警必须及时向当事人通报事情或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4、首问民警必须对当事人反馈的合理意见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或补救,对不合理的意见要耐心地予以解释,直至群众满意。

5、首问民警如果遇到不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先接待后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6、首问责任民警确因工作繁忙,无暇办理,可向局长申请移交,领导视情指定民警接管,并办理好案件移交手续。

治安耳目管理制度

1、选建的治安耳目必须具有发现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了解山情、林情、社情和林区社会治安动态的能力,做到保证数量、提高质量、布局合理、发挥作用。

2、选建和撤销治安耳目,必须严格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实行单人管理,个别联系。

3、使用治安耳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工作纪律,不得行使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行使的各种权利,不得向其泄露任何工作秘密,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禁耳目之间发生横向联系。

4、加强对治安耳目进行政治思想、遵纪守法和工作纪律、方法的教育,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法纪观念。

5、坚持对治安耳目的考核,个人应每季度考核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年度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检查,对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对长期不发挥作用或不适合工作的,及时予以撤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建立治安耳目档案,材料分别立为工作卷和个人卷。未经领导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

学 习 制 度

1、加强政治思想理论学习,每月坚持政治理论集中学习三次以上,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钻研公安业务和林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3、组织学习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材料及重要会议精神。

4、提倡自学,坚持集中学习,搞好岗位培训。

会 议 制 度


森林公安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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