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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资本公积

时间:2018-11-09 10:4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将公司对股东的应付款转成资本公积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将公司对股东的应付款转成资本公积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主题内容:

我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200万元,因资金不足,我公司累计向控股股东借款150万元(帐上挂其它应付款--**股东),现股东会决定将该150万元借款转为对我公司的追加投资(但不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相当于资本溢价,我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文件将其它应付款--**股东150万元转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50万元,请问是否涉及交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主题:

回复:将公司对股东的应付款转成资本公积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回复人:12366咨询中心

回复时间:2011-03-25 09:51:15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你司将未归还的股东借款计入资本公积,应确认为接受捐赠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再问股东欠款转资本公积交税问题

留言人:咨询

留言时间:2011-04-08 11:43:55

主题内容:

对于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文件将其它应付款--**股东150万元转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50万元,12366于2011-3-24的回复认为应确认为接受捐赠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我认为将其它应付款转为股东的追加投资记入资本公积也相应增加了股东对我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这与非股东的欠债不用还是不同的,这种理解妥否?;

回复主题:

回复:再问股东欠款转资本公积交税问题

回复人:12366咨询中心

回复时间:2011-04-08 11:49:27

回复内容:

您好!企业将未归还的股东借款计入资本公积,应确认为接受捐赠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为直接追加投资增加资本公积,则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请提供具体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税政二处)

补充:

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来的钱,直接转增实收资本不用缴税,但现实中工商那边走不通,工商不同意这样的债转股;

1. 企业可以先将资金返还股东,股东再由现金出资,按照现金增资程序办理

2. 如果借款按照捐赠先转为资本公积,再转为注册资本,可以按照资本公积增资程序办理,但是有涉税风险,要缴企业所得税。

篇二:借款转为资本公积的风险分析

借款转为资本公积的风险提示

基本情况:

C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于受业务扩张需要,自有资金不足,向股东A公司和B公司分别借款2000万元和3000万元。企业在进行帐务处理时,以负债形式反映在会计报表中。现基于融资需要,拟将上述借款转入资本公积。

风险提示:

资本公积是指企业收到投资者的超出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借款属于负债,而资本公积属于所有者权益,两者对于C公司而言,性质截然不同。而对于股东A公司和B公司而言,负债是需要C公司偿还的,而资本公积是不需要C公司偿还的,只有在企业清算或减资的情况下,才可能会收回。

其于上述分析,以下结合负债转为资本公积的三种情况,分别就存在的风险做以下说明:

第一种:负债转为资本公积是基于捐赠\或无法支付的款项\或债务豁免形成。

根据《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如果负债转为资本公积是基于捐赠,那么C公司将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捐赠所得在资本公积中核算,是基于《企业会计制度》,而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捐赠所得均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不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第二种:负债转为资本公积是基于投资因素形成。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与注册资本联系起来,只有超过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才能做资本公积处理,且无纳税风险。但由于基于投资形式产生的资本公积实际是投资的转换形式,因此,股东不能收回,否则会被视为抽逃出资。

其次,若基于投资因素产生的资本公积,在工商年检时,若其新增资本大于原资本20%的,会被要求进行验资。而且若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所形成的资

本公积或注册资本,公司均不能收回,否则,必然会被视为抽逃出资的行为。

第三种:负债转入资本公积,将加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

前两种情况是说明负债转为资本公积的正常途径。若公司是基于目前融资所需财务报告的要求,将负债转为资本公积,之后再转回到负债,并由C公司偿还。由于并非正常的帐务处理,因此,只能基于由帐务处理错误才能转回。而基于帐务处理错误,在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时,若没有取得相关的证据资料,就将属于负债的事项,错列为资本公积,则可能为重大错报,会计师事务所会承担风险。

结论:

以上分析中,前两种情况是合法状态下,借款转为资本公积的形式,但第一种情况,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且通常情况下是不能支付给原借款人的;第二种情况,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转为投资后不能收回。企业若想达到即要想会计报表中在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中列报,又想在以后年度仍然做为借款,由C公司偿还,只能基于第三种情况。

篇三:关于资本公积转为其他应付款和其他应付款转资本公积问题的相关解析

关于资本公积转其他应付款和其他应付款转资本公积等问题的相关解析

作者:Jarin Yimaneili(TAX) 时间:2013.8.13 针对公司股东初始投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否可以转为其他应付款和其他应付款是否可以转为资本公积的事项,经研究和查阅相关规定以及资料后,对该事项形成看法如下:

一、概念认定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资本公积从本质上讲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由于我国采用注册资本制度等原因导致了资本公积的产生。我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转增资本,即增加实收资本 (或股本)。然而随着企业经营事项和资本运作行为的日益复杂化,利用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越来越多。

其他应付款:指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暂收所属单位、个人的款项等。

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资本溢价是指投资者缴付企业的出资额大于其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拥有份额的数额。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二、相关问题

(一)股东的其他应付款转增资本公积

股东的其它应付款转增资本属于债务重组。该事项属于迂回形式的债转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对股东的其它应付款转增资本事项形成结论如下:

1.企业出资时多出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用这个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如果企业筹集资金将钱还给股东,股东再拿钱来出资也不用缴税;

3、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借款不还,直接转增实收资本,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4、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借款转为资本公积,那么对企业来说,这是一种债务的豁免,要缴企业所得税。

(二)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为其他应付款等

2004年2月19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发布了《第8号信息公告》,对与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有关的三个问题进行了回复,具有指导性意义。

问题1: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是否都应确认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答: 根据企业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或合同,如果出资者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所有者权益,则企业确认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如果出资者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负债,待一定期间需要偿还给出资者的,则应确认为对某出资者的负债,计入“其他应付款”。 问题2:如果企业将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确认为“其他应付款”,为降低资产负债率,经股东会同意,能否将“其他应付款”转作“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答:由于出资者原已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负债,

当出资者放弃此债权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债权人放弃的债权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不能再“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核算。但需注意的是,债权人放弃债权属于债务豁免,在(一)股东的其他应付款转增资本公积中已经说明,该事项需要在转增资本公积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3:经股东会决议,企业能否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退还股东?

答: 除非因企业减少注册资本而相应地减少“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否则企业不能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退还股东。

(三)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为未分配利润(弥补亏损)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原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原公司法未界定“公积金”是指资本公积还是盈余公积,其他相关法规对此也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实际弥补累计亏损时做法不一。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亏损弥补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6月制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规定,“公司当年对累计亏损的弥补,应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顺序依次弥补”,“仍不足以弥补累计亏损的,可通过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及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部分加以弥补”,可见上市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顺序依次为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这意味着从2006年1月1日起,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做法就是违法的。

从原公司法和新公司法中我们都可以看出,公司法中所谈到的公司的公积金都包含了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金,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的原有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的基础上加了修正和限制性的一句话,“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这说明原公司法允许"资本公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而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进行了颠覆性的修正,对资本公积补亏进行了明确禁止。

从会计学的角度来看,亏损是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结果,而资本公积是一种非盈利活动而产生的积累,是一种非经营性权益,因此资本公积不能用于弥补亏损。比如股本溢价,虽然计入资本公积,但实质上是投资者的一种投资行为;而资本公积中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只是一种账面增值,公司的生产能力并没有因此实际增加,并且由于资产本身的价值通常随着有关项目的市场价值变动而上下波动,本来就具有不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动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并不适宜。从资本公积的来源和本质来看,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投入资本,包括股本和资本公积;另一类是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属于公司股东的原始出资,资本公积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与股本不能用于弥补亏损或任意返还给股东道理是一样的。正因如此,同时为了防止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来缩短筹资期间、美化会计报表,为了限制上市公司的短期行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门槛,使上市公司只有通过真正提高经营能力才能赢得再融资的机会,我国修改了公司法,禁止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三)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

资本公积是企业来源于盈利以外的那部分积累,是企业的“准资本”,它的惟一用途是依法转增资本,不得作为投资利润或股利进行分配。企业按法定程序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属于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的变化,并不改变所有者权益的总额,一般也不会改变每一位投资者在所有者权益总额中所占的份额。

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出资者的债权等转增实收资本(股本)及因合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的,或因合并、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实收资本(股本)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审计的基础上验证其价值。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应该按照规定对被审验企业进行审计,同时按照规定在验资报告中说明公司实施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

三、提示

本解析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股东借款,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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