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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收购税收政策

时间:2018-11-09 10:4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对当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看法和建议

国家对作为再生利用资源的废旧物资给予了一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了资源浪费,提高了资源的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但通过近几年的政策执行情况来看,出现了较多的利用废旧物资偷逃增值税现象,有悖于国家出台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策规定中有不完善的地方,另一方面是一些纳税人钻政策空隙,大肆侵占国家税款,同时也有一些是税务机关未能严格加强管理的原因。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经济秩序,正确理解、贯彻和执行国家的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近期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有利于节约资源的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今年,我们对所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了调查,共检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22户,经营规模也各自不同,有国有企业,有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多数为个人企业),注册资金大多为30万到50万元(个别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注册资金几百万元),但经营收入数额却非常大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有的年度增长幅竟达十几倍,由上年的200万左右上升到2000—3000万元左右;另一方面,实际经营场所与其经营收入额明显不相适应,财务核算不正规,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商品的种类大多集中在废旧金属上,如废旧钛材、废钢铁。在税收政策方面,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定期核定纳税人的免税资格,符合条件的即享受免税,相反则不享受免税。 归纳之,有以下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未能严格执行税收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不健全。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文件“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国税发

[2004]6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税发[2005]2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

第六条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凡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但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一般纳税人企业有四户,其余的十八户属小规模纳税人,有近二十户未设置销项税金、应交税金帐簿,一般纳税人企业未进行应交增值税的核算,这样就形成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销售收入成为含税收入,同税收核算的会计收入口径形成差异,从而影响税收核算;另一方面由于不按规定进行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分别核算,造成有些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正确反映,影响增值税的管理和征收。在调查中就发现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核算中就如上述所存在的问题相同,未按规定对免税项目设置相应的科目进行核算,造成本应交增值税项目的,反而以营业税项目开具地税发票缴了营业税。 二、发票开具混乱,不能严格按规定开具。由于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因此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货物时开具发票的货物价格、数量与自己应纳税额无直接联系,这样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开具货物销售发票时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购货方需要开多少发票,完全是自己说了算,一些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为了能提高货物价格、从购货方拿到好处费,他们可根据购货方的意图随意开具普通发票。为购货方虚增购货数量、扩大进项税抵扣金额、偷逃增值税提供了便利。收购发票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用于收购废旧物资的唯一凭证,按规定票据开具有很严格的要求,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开具时随意性很大,将收购人开成本单位的员工,最高金额一年中就高达

六、七百万元,造成收购业务的真实性无从落实。如某回收企业对销售方不愿提供具体内容的,就将收购发票开成自己的名号,一年中多达几百万元。[!--empirenews.page--] 三、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货时缺乏原始凭证,收购的数量和价格缺乏真实性。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回收单位在收购货物时可以自己开具收购发票,开具收购发票也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因此购货数量、单价的多少也是自己说了算,一些废旧物资企业为了达到既能虚增销货数量和单价,又能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目的,他们有意虚增收购货物数量和价格,以保证与销售货物数量基本持平,使自己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行为真假难辨。 四、废旧物资企业税收政策不统一,发票管理手段相对落后。 现行政策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但对工业企业以及非物资回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销售的废旧

物资要依法缴纳增值税。税收政策的不统一性,导致经营废旧物资的纳税人不能在税收上公平竞争,促使一些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铤而走险,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私下达成不成文协议,暗箱操作,让其代开废旧物资销货发票,以达到不缴税的目的;同时税务机关征收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由于缺乏相关的发票证明,无法对纳税人实行及时有效监督,这样纳税人仅凭一张普通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便可以抵扣大量税款。

五、库存管理混乱,有些企业只设置一个现金科目核算废旧物资的购进、销售,且现金日记帐不是按日登记,而按凭证号码登记,做成了现金明细帐,不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有的兼职的企业财务人员根本不知道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更谈不上会计监督。企业收购和销售废旧物资的款项收支基本是现金交易,没有什么实质性附件。有的企业的购销手续不齐,如入库单、出库单没有人签字,有的甚至没有入库单、出库单。会计核算不健全,绝大部分企业每月基本上只做三到四张记帐凭证,一次收购凭证下面附几张自己开的收购发票、一次销售凭证下面附几张开给关联企业的商业销售发票;一次发工资支费用,一次作相关科目结转,根本不能如实反映企业运作、销售等具体情况。 六、税收管理不到位,由于是免税企业,国税机关对其日常管理不严,造成收购发票使用严重不规范,按照《关于印发<经营废旧物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省国税局(1998)第19号)规定收购发票可根据仓库的磅码单或进库凭证、收货凭证(或称收购单、调拨单)开具,并将磅码单及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附列在后。必须顺号使用,对出售人地址、身份证号码、开票人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并有出售人签字。而有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发票、销售发票跨区域填开,大笔的外购外销业务中,货物未入库,收购企业使用本地的收购发票做入库,再用商业销售发票开具做销售。根本无法准确核算经营情况。 七、虚开发票疑点明显,关联企业之间虚开发票调节税收负担,相应的就出现了帐面上大额现金交易的假收支,几十万的现金交易十分常见,逃开了银行结算体系的监控。有个别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以销定购,库存为零,很不符合经营逻辑。 对此,我们认为,要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管理,建议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措施:[!--empirenews.page--] 一、制定统一规范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办法》。对纳税人、纳税行为、纳税地点、免税货物范围、废旧物资经营性单位免税资格认定、虚开代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操作程序和操作行为等进行明确、规范,遏制纳税人的虚开代开行为,避免国家税收流失。 二、实行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收购环节代征上一环节税款制度。由于销售废旧物资的个体经营者比较分散,销售工业下脚料的企业又不愿意开具普通发票,为了便于管理,减少税收的流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所属企业实际情况,委托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收购环节代征上一环节税款。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和要求,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颁发《委托代征证书》,并监督指导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建立《大宗废旧物资供货业务登记簿》和《委托代征税款登记簿》。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自行开具收购发票给销售方时,应在开具的发票备注栏内准确注明代征税额,并及时登记《委托代征税款登记簿》。 三、基层税务机关应建立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利用废旧物资的一般纳税人实地监控评估机制。对收购额或销售额变动异常、开票量或购销支付异常的单位进行重点核查,并建立相应的核查纪录。对指标异常企业及时约谈举证,企业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且其供货人(收款人)不能出具供货证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首先暂停供应发票,收回现有结存发票等重要资料,并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经查实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立即取消其免税资格。 四、规范企业财务制度。严格出、入库等会计手续,严格所得税的核算管理,对不符合财务制度、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帐务处理不予认可,不予列支有关、成本费用,视同没有发生。与银行系统一道,强化对现金交易的监督,对大额现金划拨一律通过银行转帐。同时设置一定现金交易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健全核算科目,明确核算内容,对不健全又不完善的取销免税资格。 五、建立价格与数量备案制度。关

联企业之间的销售价格、收购数量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此来遏制假销售的发生,防止关联企业利用价格、进项发票进行偷逃税。 六、 加强税务日常、专项稽查和异地协查,严厉打击发票违法行为。 要想从根本上遏制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现象,还必须有严格的税务稽查、严厉的税务处罚作保证,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利用废旧物资企业生产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展税务专项稽查,详细核实其购货来源、购货数量与付款情况是否相符;有条件的,可向销货方发出协查函,请求对方国税机关予以协查,一旦发现有违反规定开具发票的,则对购销双方严格按税法的规定从严处罚,使购销双方纳税人得不偿失,无利可图,以彻底消除购销双方的侥幸心理,不断规范税收秩序。

篇二: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1财税78号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颁布日期】 2001-04-29 【实施日期】 【文 号】 财税〔2001〕78号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 5月 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 1月 1日至 200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

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

请依照执行。

篇三:现行废旧物资政策下的增值税流失及治理

自1994年新税制改革以来,根据我国国情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要求,国家对作为再生利用资源的废旧物资给予了一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减少了资源浪费,提高了资源的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但通过近几年的政策执行情况来看,出现了大面积的增值税税收流失,有悖于国家出台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策规定中有不完善的地方,另一方面是一些纳税人钻政策空隙,大肆侵占国家税款,同时也有一些是税务机关未能严格加强管理的原因。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经济秩序,正确理解、贯彻和执行国家的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近期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有利于节约资源的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本文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目前现状 近期,通过开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税收检查,我们发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一)废旧物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自公安部门取消审批办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特种许可证以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同时放宽了其注册登记条件,而税务部门又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于是各地出现了许多大大小小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其组织形式为:一个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及多个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组合、一个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和一个或多个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组合,以及其他类组合,其经济性质多为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其实质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其目的是利用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的空隙和税收管理的不足,偷逃国家税收。

(二)废旧物资销售的链条特征。即:产生废旧物资的企业(主要是生产企业)——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无证无照的个人居多)——享受免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类企业(主要是生产企业)。废旧物资主要来源于工业企业(如:矿山、工厂等)的下脚废料、废旧包装物和无使用价值的废旧机器设备,还有交通运输、施工企业的边角料和废品,以及商业企业少量废旧物资等等。这些企业账面一般不反映废旧物资的数量和金额,只是在销售结账后,才在账面反映废旧物资销售情况。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则围着上述企业转,根据各类企业管理的不同情况各个击破,采取现款现付的买断、承包和其他方式等,利用长期经营的优势垄断市场,其买卖形式也由直接单一阶段发展到间接复杂阶段,如:有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借用他人资质承包大量旧建筑物、旧设备的拆解,以获取废旧物资,也有人在工业企业进行技改或大修时,以提供服务性为主的防腐等劳务为名,换取大量废旧物资。这些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一般都游离于税务机关管理之外,同时也使一些产生废旧物资的企业隐匿销售。废旧物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促使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只有举办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取得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最后通过废旧物资加工产品的销售,以获取废旧物资的利益最大化。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基本特征和存在的问题。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全部从事废旧物资收购并销售,另一类是部分从事废旧物资收购并销售,绝大多数是前一类企业,后一类企业相对很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经营场地多为租赁经营, 租赁期限不长;经营的废旧物资品种规格繁多,涉及范围很广,使用的衡器标准不一;财务核算比较简单,会计资料不规范、不健全,如未使用统一的过磅单,以无日期无签名的流水账式的便条代替,过磅记录残缺不全,甚至无过磅记录,多数单位无废旧物资入库单、出库单,也未建立废旧物资分类数量金额三栏式明细账,甚至账面无费用发生、无应收应付账款,因而无法确定其实际经营存货的数量和金额,同时,存货大多杂乱无章堆存于露天,不便于实地盘货检查。从账面和票面反映收购对象多为相对固定的个人大户(异地人居多),很少是单位销售,基本是大额现金结算,其向销售方(即收购对象)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时,也就无法取得销售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粘贴附件入账,更为严重的是造成这些众多个人大户无须办照办证或开票纳税。这些回收单位所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版面基本上是万元版,也未按规定全部顶位开具发票;

在收购环节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时,采取将挑选整理费、运费、人员工资等费用,甚至将同为一家举办的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不便处理的各种费用支出也列入收购发票的手段,使企业账面反映的运费等费用支出较少,同时大幅增加了废旧物资购入成本,然后在销售环节再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给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抵扣,此类情况账面、账外无法查实。更有甚者以经营单位为名行开票公司之实,虚开或代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即通过虚列收购对象、收购货物品目、收购金额、收购日期等,再通过虚开或代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给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抵扣,以达到偷逃国家税款之目的,同时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洗货(征税货物或来路不明货物)提供了方便。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领购、开具、审核及申报抵扣方面,税务部门没有做到将其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管理,少有稽核、检查并予处罚的案例。 (四)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基本特征和存在的问题。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一般能耗大、工艺简单,财务核算较为笼统,会计资料不规范、不健全,进货对象主要是同为一家举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货物还存在滞后开票和申报行为。新成立的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一般都是进行废旧物资加工,并于先期已成立或同时成立了一个或多个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即一套人马多块牌子),而老的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则是立即成立一个或多个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也是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其原因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是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调节器,当需要进项税额抵扣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就大量开具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给予抵扣;同样,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虚开或代开发票行为,无论从账面还是账实来看,税务机关很难发现其前述违规行为。此外,还出现一个新动向,即一些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利用政府招商引资政策,成立福利企业或将原企业转为福利企业,以进一步获取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使其利益最大化。 二、税政难点 自2001年5月1日起,税务部门规定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70%政策,改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又陆续发布了一些新文件,对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管理进行了新的规定。但在税收工作实践中,一些政策和规定很难掌握和操作,需要进一步规定和明确。现说明如下: (一)废旧物资的概念不够明确,使免税的范围不易确定。文件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但废弃物只是相对于一定企业、一定时间内的技术水平或企业是否使用而言是废弃物,而对于技术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企业来说,则是其产品或副产品;其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是否包括切割、熔烧和压延成型等加工,能否以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来区分;同时废旧物资与征税的旧货如何区别,旧货又如何定义,实践中两者无法准确划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规定,没有明确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定义,没有明确是否包括其他机动车的拆解,其他运输工具如轮船火车农用车等的拆解能否比照此规定,同时也没有制定免税时点前后的政策衔接办法;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包括加工、修理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入废旧物资未明确必须是投入生产消耗,如用于直接销售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同样其他生产企业也面临同一问题。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缺少强有力的税收政策监管。自实行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由废旧物资专营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70%政策,扩展到符合三个条件的部分或全部从事废旧物资收购并销售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对此税务部门一直没有制定一个规格较高、并与形势发展相适应的规范性较强的关于废旧物资纳税申报、企业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以及关于其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使用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享受免税政策同时经营应税货物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既可领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也可领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可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这些复杂情况给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 (三)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范围的规定,促使废旧物资经营群体发生分化,造成税款流失。


废品收购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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