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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交所司法拍卖

时间:2018-11-09 10:3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2010110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补充规定(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补充规定(一)

第一条 市高法院对拍卖机构的年度考核实行末三家淘汰制和择优增补制,动态管理重庆法院拍卖机构名册。

市高法院对入册拍卖机构进行除名的,前款规定的年度考核淘汰拍卖机构数量相应减少。

第二条 因年度考核被淘汰出重庆法院拍卖机构名册的拍卖机构,应当继续按规定完成其已受理的司法拍卖项目,委托法院应当加强对该拍卖机构的监督,发现该拍卖机构有未按规定从事拍卖活动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市高法院,由市高法院视情节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拍卖机构因违反规定被除名的,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将该拍卖机构纳入随机摇号,已经摇号确定的,不得发出拍卖委托,已经委托拍卖的,应当撤回拍卖委托,尚未公告的,停止公告,已经公告的,应当在原公告媒体上刊登撤回拍卖公告,并另行选择确定拍卖机构接受拍卖委托。

第三条 司法拍卖试行在互联网上进行电子竞价的方式。

第四条 拍卖机构由市高法院统一选择确定。

第五条 拍卖流拍财产再次进行拍卖,另行选择确定拍卖机构。

第六条 各中、基层法院在委托拍卖前,应当制作《选择司法拍卖机构申报表》,通过法院OA办公系统发送至市高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内勤邮箱。

第七条 选择确定司法拍卖机构,由市高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组织。

市高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根据各级人民法院报送的《选择司法拍卖机构申报表》汇总情况,定期举行选择确定司法拍卖机构会议。

因情况紧急,市高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可决定举行选择确定司法拍卖机构临时会议。

第八条 市高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举行选择确定司法拍卖机构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在选择确定拍卖机构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在重庆法院网先期公告拟拍卖标的物有关情况;

(二)通知市高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届时派人参加选择确定司法拍卖机构会议;

(三)邀请市拍卖行业协会届时派人参加选择确定司法拍卖机构会议;

(四)其他应当在选择确定拍卖机构会议前做好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选择确定司法拍卖机构过程和结果,市高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选择确定拍卖机构会议的人员签名。

第十条 市高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在选择确定司法拍卖机构后及时向申报法院发出《选择司法拍卖机构通知书》。

第十一条 各中、基层法院应当根据市高法院《选择司法拍卖机构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选择拍卖机构结果,并及时向受托拍卖机构发出拍卖委托书,办理具体委托拍卖事项。

第十二条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应当在拍卖二十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因特殊原因,委托法院确定拍卖公告时间少于前款规定时间的,应当报市高法院审批。

第十三条 拍卖公告应当在《重庆晨报》、《重庆晚报》、《重庆商报》、《重庆时报》和《重庆日报》中选择一家发布。

拍卖公告刊登的具体报刊的选择和变更,由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重交所)择优提名,报市高法院确定。

第十四条 拍卖标的物在江北区、沙坪坝区、北碚区、渝北区、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巴南区、大渡口区外,且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重交所在报刊上发布的拍卖公告,可在第十三条规定的报刊上刊登提示性公告,但应当在标的物所在区、县受众面广的主流报刊及重交所网站上刊登全文公告。

前款规定的区、县受众面广的主流报刊具体刊名,由当地人民法院商重交所后,报市高法院批准。

第十五条 司法拍卖,应当在拍卖委托书和拍卖公告中明确拍卖保留价。

司法拍卖,起拍价为拍卖保留价。

第十六条 拍卖保留价高于100万元的标的物拍卖,其竞价阶梯和竞价周期设置方案,应当报委托法院备案。

第十七条 拍卖机构与竞买人可以在竞买协议中作出“竞买人交纳了竞买保证金,签订了竞买协议,应当承诺以不低于起拍价(拍卖保留价)应价,否则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若有其他竞买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等类似约定。

竞买协议书有前款约定的,该约定在竞买协议书中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标注,拍卖机构和重交所应当向意向竞买人说明该约定的具体含义和违反该约定的法律后果。

第一款所称的约定,不得限制或剥夺优先购买权人等权利人的法定权利。

第十八条 竞买人与拍卖机构在竞买协议中作出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约定后,违反

约定,不参与竞买,导致拍卖流拍,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为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重新拍卖。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原拍卖中按拍卖保留价作为基数计算的佣金。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该竞买人。

第十九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不足以全额扣除前款规定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人民法院应当按差价、费用损失及佣金比例扣除。

第二十条 司法拍卖,试行引入金融机构按揭等融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司法拍卖暂缓、中止和撤回,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委托法院执行部门决定司法拍卖暂缓、中止和撤回的,应当在拍卖会召开三日前,将决定司法拍卖暂缓、中止和撤回事项报市高法院执行局审批。确因情况紧急,无法在三日前报批的,应当在拍卖会召开前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暂缓、中止和撤回司法拍卖。委托法院报请司法拍卖暂缓、中止和撤回,应当附理由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委托法院决定司法拍卖暂缓、中止和撤回,并报市高法院审批同意的,应当在拍卖会召开前制作《司法拍卖暂缓(中止、撤回)通知书》,写明暂缓、中止和撤回拍卖原因,送达受托拍卖机构和重交所。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拍卖会召开前制作并送达的,应当及时制作并送达。

第二十三条 受托拍卖机构和重交所在收到委托法院《司法拍卖暂缓(中止、撤回)通知书》后,应当按委托法院的要求及时暂缓、中止和撤回拍卖,并向竞买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二十四条 拍卖公告应当交委托法院执行部门和司法技术部门共同审查确定。竞买须知、竞买协议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书应当在拍卖会召开前报委托法院备案。

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竞买协议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书在报委托法院审查确定或备案前,拍卖机构应当商重交所共同确定。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需要委托拍卖机构通过拍卖方式对破产财产变现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向市高法院报送《委托选定拍卖机构申报表》,由市高法院采取随机方式在重庆法院拍卖机构名册中随机选定拍卖机构,并将选择结果书面通知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通知破产管理人,再由破产管理人委托拍卖。

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需要委托拍卖机构通过拍卖方式对破产财产变现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破产管理人委托拍卖,确定的拍卖佣金具体数额低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标准的50%的,应当报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查,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拟同意的,应当报市高法院审批。

第二十七条 破产财产拍卖,拍卖保证金应当交至人民法院拍卖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八条 对司法拍卖流拍财产进行变卖,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组织实施。 对司法拍卖流拍财产进行变卖,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参照司法拍卖实施。

第二十九条 对司法拍卖流拍财产进行变卖,人民法院应当委托重交所采取电子竞价和先到者得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第三十条 对司法拍卖流拍财产进行变卖,重交所可以在报刊上刊登提示性变卖公告,但应当在重交所网站全文发布变卖公告。

第三十一条 司法变卖公告期为六十日。自变卖公告之日起第二十日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变卖;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变卖未成交的,采取在剩余变卖公告期内先到者得的方式变卖。

前款规定的先到者得方式,以变卖保证金到账先后作为认定先到后到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对司法拍卖流拍财产的司法变卖结束后,重交所应当于三日内向委托法院提交变卖成交报告或变卖未成交报告。

变卖成交报告应当附有竞买人交纳变卖保证金到账先后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司法变卖成交的,每一宗标的物应当向重交所支付2000元变卖成本费用;司法变卖未成交的,每一宗标的物应当向重交所支付1000元变卖成本费用。

除前款规定外,重交所不得向委托法院、当事人和买受人等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的修订、解释、废止由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篇二:网络司法拍卖模式的类型化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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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模式的类型化考察

作者:高颖佳

来源:《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02期

[摘要] 由于传统司法拍卖带来了各种问题,司法拍卖网络化改革的呼声高涨,各地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上海的网拍平台仍以拍卖公司为主体,属于“改良派”;重庆引入产权交易机构,与法院实为公法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属于“改革派”;而浙江、江苏的淘宝网模式完全以法院作为拍卖主体,是当之无愧的“革命派”。在现有制度设计的基础上,解构各种模式中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充实相关的责任承担的制度设计,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意义。

[关键词] 网络;司法拍卖;责任承担;模式;类型化

[中图分类号]D926;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15)02-0055-07

一直以来,传统司法拍卖存在的实现成本高,成交率、成交价、透明率“三低”,恶意串标等乱象丛生以及极易滋生司法腐败等弊端广受诟病。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落实司法公开公平的理念,各地法院进行了积极的实践探索,从不同程度上推进司法拍卖的网络化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9年,重庆市率先出台《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全市司法拍卖于2009年4月1日起全部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实行电子竞价公开拍卖,成为司法拍卖网络化改革的先锋。2011年,上海市成立的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开通互联网同步拍卖平台,将所有的司法委托拍卖全部进入该中心拍卖并全部上网同步拍卖。2012年,浙江省法院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实现了拍卖方式重大突破的同时也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而从2014年1月1日起,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也开始效仿“浙江模式”实行网络司法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的出现为司法拍卖制度的改革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其中法院作为司法拍卖主体其拍卖的正当性问题随后被2012年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解决了,但是同时对于它的性质、效力的争论不绝于耳。综观各地的实践经验探索,可以对现行网络司法拍卖模式进行一个类型化的研究,理顺各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确定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一、司法拍卖网络化的成因考察

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个新型词汇,自出现以来并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综观各涉及文章以及相关媒体报道,网络司法拍卖一词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其实是司法拍卖网络化改革方式的简称。要分析司法拍卖网络化的成因,首先要从中国司法拍卖主体演进过程进行考察。

篇三:论文:网络司法拍卖模式的类型化考察高颖佳

论文:网络司法拍卖模式的类型化考察高颖佳

【摘要」由于传统司法拍卖带来了各种问题,司法拍卖网络化改革的呼声高涨,各地都进 行了积极的探索。上海的网拍平台仍以拍卖公司为主体,属于“改良派”;重庆引入产权交易机构,与法院实为公法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属于“改革派”;而浙江、江苏的淘宝网模式完全以法院作为拍卖主体,是当之无愧的“革命派”。在现有制度设计的基拙上,解构各种模式中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充实相关的责任承担的制度设计,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意义。

[关键词1网络;司法拍卖;责任承担;模式;类型化一直以来,传统司法拍卖存在的实现成本高,成交率、成交价、透明率“三低”,恶意串标等乱象丛生以及极易滋生司法腐败等弊端广受垢病。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落实司法公开公平的理念,各地法院进行了积极的实践探索,从不同程度上推进司法拍卖的网络化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9年,重庆市率先出台《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全市司法拍卖于2009年4月1日起全部进人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实行电子竞价公开拍卖,成为司法拍卖网络化改革的先锋。2011年,上海市成立的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开通互联网同步拍卖平台,将所有的司法委托拍卖全部进人该中心拍卖并全部上网同步拍卖。2012年,浙江省法院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实现了拍卖方式重大突破的同时也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而从2014年1月1日起,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也开始效仿“浙江模式”实行网络司法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的出现为司法拍卖制度的改革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其中法院作为司法拍卖主体其拍卖的正当性问题随后被2012年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解决了,但是同时对于它的性质、效力的争论不绝于耳。综观各地的实践经验探索,可以对现行网络司法拍卖模式进行一个类型化的研究,理顺各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确定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一、司法拍卖网络化的成因考察

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个新型词汇,自出现以来并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综观各涉及文章以及相关媒体报道,网络司法拍卖一词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其实是司法拍卖网络化改革方式的简称。要分析司法拍卖网络化的成因,首先要从中国司法拍卖主体演进过程

当阻隔权力寻租行为的重任,因此进行了许多新的探索和尝试〔’〕。最高院在2011年《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委托评估拍卖规定》)的第1条便指出由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2012年民事诉讼法也对于司法拍卖主体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被执行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这一规定更加明确了法院作为司法拍卖主体的正当性。

从司法拍卖的各个阶段可以看出,司法拍卖的发展一方面与拍卖行业的兴衰和发展有着直接的关联,拍卖行业的成熟和健全是司法拍卖顺利有序进行的保证,显然在这一点上中国的拍卖行业并没有做到,甚至到现在,法院的司法拍卖和政府的公物拍卖还是拍卖公司主要的业务,企图通过不成熟的市场来约束司法权力,只会适得其反;另一方面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缺乏相应的制度引导,从一开始的笼统规定到后来司法解释将改革的主导权交由地方法院,都使得司法拍卖改革不能向所期望的方向前行。

但当前司法拍卖中的种种问题,其根源或许还在于各级法院在推进委托拍卖制度化过程中的实用主义,即偏重于流程操作,而忽视对法院、拍卖公司和其他司法拍卖参与主体相互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梳理,忽视各方之间权利(力)与责任的对应及各自的界限。[6因此导致了权责不明、有权无责,司法拍卖似乎成为了大锅饭,谁都可以分一杯羹,却谁都不用承担责任。这样的结果也直接导致了司法拍卖网络化的改革动向。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基本模式

从全国范围的法院实践来看,尽管各地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司法拍卖的网络化改革,但其中最具有代表性、也受到广泛讨论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种是以上海为代表的“网拍平台模式”;一种是以重庆为代表的“产权交易机构模式”;还有一种是以浙江、江苏为代表的“淘宝网模式”。

(一)网拍平台模式

网拍平台模式是在没有改变当前委托拍卖制度的基本框架的前提下,由上海高院对全市法院的司法委托拍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委托,然后通过程序严密的电脑配对软件系统确定拍卖机构,再进人上海市拍协统一的网络拍卖平台进行拍卖的方式。f}〕这里的统一拍卖平台就是上海市2011年成立的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它在成立之初就开通了市商务委和工商局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平台—拍卖中心现场与互联网同步拍卖平台,将所有的司法委托拍卖全部进人中心拍卖、全部上网同步拍卖。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仅仅提供交易平台,并不是拍卖公司以外新的市场主体。参加司法拍卖的拍卖公司仅仅是通过拍卖行业协会提供的网络平台实施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并没有改变原来委托拍卖的模式。另外,这一网络交易平台的关注度和用户群有多少,它所带来的影响力等也有待考证。

(二)产权交易机构模式

产权交易机构模式引人了第三方产权交易平台—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阳光交易平台(以下简称重交所),采用重交所代替拍卖机构单独拍卖的传统机制、电子竞价代替击褪成交的传统拍卖方式、严格制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代替所有拍卖机构均可从事司法拍卖的传统做法[s7。从这些举措可以看出,重交所是在法院和拍卖机构之间设立了“隔离带”,进而从制度上切断法官与拍卖机构之间的利益关联,意图从根源上防止司法拍卖领域的腐败发生。但是另一方面,多元化主体的引人带来了更多主体权责不清、利益分配模糊的问题,函须尽快解决。那么,产权交易机构究竟承担着什么样的职能,它与法院和拍卖公司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到底如何呢?2009年3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要求全部司法拍卖均应由重交所组织实施。一年多以后的2010年底,重庆高院又出台《关于司法拍卖改革的补充规定

(一)》,进一步明确了重交所在司法拍卖中的主导

地位。最高院在2012年起实施的《委托评估拍卖规定》中也强化了“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的规定。在司法拍卖这样的公权力实施过程中能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不得不从产权交易机构的出身谈起。根据相关资料显示,重交所是经重庆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由多家大型国有企业发起成立的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集团,是重庆市唯一一家以企业产权交易为基础,集各类权益交易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市场化平台,同时它也是国务院国资委指定的全国第四家央企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定位为国有产权及全社会所有产权转让的阳光交易平台、重要的资本要素市场,拥有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的双重身份。这样一个身份使得产权交易机构介人司法拍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得到一定认可。

再从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能人手,根据重庆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提供的调研资料显示,产权交易机构主要的工作是发布拍卖信息、提供拍卖场地、查询竞买保证金账户、维持拍卖秩序、

代拍卖机构与竞买人签订竞买协议、提供电子竞价系统、代法院办理收取保证金手续、对拍卖会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出具涉讼资产处置证明等。从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能可以看出,产权交易机构的定位是模糊的,一方面它承担了拍卖公司的部分职能(比如发布拍卖信息、提供拍卖场地等),另一方面它又可以代替法院收取保证金。实际上,它并不承担实际的拍卖工作,只是代替拍卖机构与竞买人签订竞买协议并收取相应的佣金,所以可以把它定位成一个特殊的中介机构。它的特殊性在于它服务于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法院和拍卖公司的中介机构,避免法院与拍卖公司直接接触,阻断利益勾连;第二个阶段是在拍卖公司和竞买人之间充当中介机构,防止竞买人与拍卖公司之间互相串通、泄露底价,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从改革动因上来看,产权交易机构的出现是为了回应执行中腐败问题频出的现状和优化执行权力配置的需要,因此产权交易机构与法院之间似乎存在一定的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但是从现有的制度设计上并没有产权交易机构制约法院执行权力的倾向,而且产权交易机构作为私法上的主体是否有这样的资格也有待考证,因此将其性质视作一种司法授权行为或者说公法上的委托合同关系较为妥当。

其具有双重性质,体现在:一方面,产权交易机构与法院之间不是平等的主体。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拍卖,是国家基于公权力而实施的公法上的处分行为,其权力来源于国家权力体系中一项独立的司法强制权,因此法院是公权力主体,产权交易机构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在合同的授权范围内协助法院实施司法强制权,是法院执行行为的延伸。另一方面,产权交易机构与法院之间形成了某种程度上的对价关系,产权交易机构为法院的司法拍卖提供市场化的服务,然后从该行为中获得相应的利益。其中需要注意,关于产权交易机构是否可以拒绝法院委托这一点,虽然从委托合同的法理上来看,产权交易机构完全有这样的自由,但是笔者认为在这里产权交易机构有一定的协助执行的义务,尽管法院不能因此向制裁协助执行人那样采取制裁措施。

(三)淘宝网模式

与之前两种模式相比,浙江法院所推行的网络化改革就更为彻底:该模式是人民法院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淘宝网)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的方法。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以下几个要点:首先拍卖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这是与传统司法拍卖意义上的委托拍卖的最大区别,在委托拍卖中,拍卖的主体是有相关资质的拍卖机构。

其次是有一个纯粹的技术平台作为依托。何为纯粹的技术平台,就是完全摒弃拍卖机构或者产权交易中心等机构的作用,拍卖的竞价过程全靠预先设定系统程序自动进行。最后是以电子竞价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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