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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下财税权体系的重构

时间:2019-08-14 11:35:37 来源:免费论文网

论经济法下财税权体系的重构 本文关键词:经济法,财税,重构,体系

论经济法下财税权体系的重构 本文简介:摘要:经济基础的完善对上层建筑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面对当前现实事权与财权无法匹配的发展现状,财政法应及时做出回应,以便科学指导现代社会调整公共财政关系。为此,文章从经济视角下重新对财权、事权、财税权、税权进行了探究界定,并从多元角度重新建构了财税权系,以便实现财税权系的平衡构建。关键词:经

论经济法下财税权体系的重构 本文内容:

摘要:经济基础的完善对上层建筑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面对当前现实事权与财权无法匹配的发展现状,财政法应及时做出回应,以便科学指导现代社会调整公共财政关系。为此,文章从经济视角下重新对财权、事权、财税权、税权进行了探究界定,并从多元角度重新建构了财税权系,以便实现财税权系的平衡构建。

关键词:经济法;财税权体系;重构

目前,从经济法的内容来看,其中关于财权与事权匹配财税关系的规定严重缺失,导致财税权的指标不能科学运用,从而影响着权责的合理划分,这种情况制约了我国财税方面的建设与发展;而一旦出现问题,调解也缺少科学的依据。因此,探究经济视角下财税权体系的重构意在合理的界定财权、税权、事权、财权,以便科学揭示财政关系,指导法律科学实践。

一、财税权、财权、事权的界定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前的发展现状来看,政府部门仍然承担着繁重的事务,但作为支撑社会发展的物质条件,财税经济活动一直是工作的重点内容与核心内容,关系到征税、财税管理、公共产品等多方面资金的供应,对于社会的稳定运行有着重要现实意义。而财税经济活动主要受财税法的制约,从而也衍生主动财税法律关系,这些关系可以清晰地法律技术工具之间的影响与相互作用,从而构建了财税法律体系,以便维护正常的公共秩序。其中财税权因税收的关系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其与财税权倡导的柔性行政理念并不相符,因税收是一项强制性工作。而如果将财政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则可以从财政权角度对财税权关系进行解析,从而既能兼顾纳税人以及政府部门两个层级权力的实践,这种解释可以重新围绕公共产品的重点权益与统一权益进行财税权界定。在这种状态下,权责则可以直接定性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权义则应定性为纳税人的权利,可以直接依照法律按照财税资金、公共产品、赋税等之间的关系展开活动;同时,也可以对法律中的实际性关系进行具体的分解,保障财权、事权、财税权之间的连贯性,从而使税权、财权、事权包含在财税权范围内,这种方式更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下法律的实践,以便不断提供公共产品服务质量。

二、经济法视角下财税全体系的重构

(一)平衡财税权地位。国家发展中、国民财税权中财税权的都占据着重要地位,通过财税权征收赋税为国家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血液,以便保障社会正常发展、公共物品正常提供,但赋税是从公民以及企业获取资源的一种方式,其限制了我国民众的基本权益,但是脱离赋税,国家的正常发展则直接受到影响。因此,我国财税权落实过程中对于税权关系的解析为征收,区别于向国家支付,其并不针对某一类特定对象。因此,当前我国财政权呈现出了一体两面的特征,既可以体现出独立公共财政的特征,也具有国有资本形成有机体的特征,政府部门扮演着权力实施者与生产资料掌管者双重角色,其身份具有独立性的特征,开展各项工作过程中处于市场地域的边缘,面对当前我国经济转型期的发展局面,政府通过财政权发挥市场宏观调控的作用,合理的配置市场资源;同时,为了保障发展与经济的相互适应,创造稳定的环境,政府决定着公共产品的供应,但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利益冲突出现,使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矛盾凸出。但也要认识到当前财政权中存在的问题,如缺位、越位导致的公共产品提供不足,使社会对政府的质疑声越来越高,面对这样的情况,应从国家的长远目标对征税以及公共产品提供展开更具体的分析,从而发挥出法律维护人权以及正常生活的价值。(二)完善内在道德建设。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存在通过法学伦理取代传统法系形式逻辑的趋势,但是很多法学家对这一情况报以质疑的态度,这严重影响着法学系观念形式的构建。从人类客观认知角度来讲,人类生活以及生命延续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成果都源自于认识,法学需要基于这些认识成果对自身的范畴进行重铸,并在重铸过程中体现出其独立性、完善性。但是很多法学家关注的重点在于简单概念的主张,法学家将简单概念作为法律体系的外在概念,但这种方式更为复杂,可以直接通过规范的基本概念或功能原则进行阐释,从而提升分析法律价值,以便利用法律价值构建内部体系。从这个视角分析财税权,可以通过构建其内部道路体系,以便协调财税权的安全与正当;但道德体系的构建并不是在法律上注入新的力量,其本身就是法律的基本条件,通过道德体系可以平衡与制财权、事权、税权之间的关系,从而突出税法关系的特点与风格,保障财税权的规范实践,这样能够清晰的捋顺财权与事权的关系,在保障法律权威性基础上,也体现出了法律的道德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形势下财税权体系使事权、财权之间的匹配存在严重的问题,对于社会的正常发展造成了直接的影响,而通过合理的引导,权衡财权与事权之间的关系,兼顾财权与事权两者的价值,实现其平衡与公正的发展,能够保障公共产品充足,实现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保障财权安全机制目标与事权效益价值目标的共同实现。因此,重新进行权责与权义的配置,深入到资源内容,不单纯的局限于资源额度的对比上,可以在保障资源安全配置基础上行,保障公共物品效益的有效实现。

参考文献

[1]薛克鹏.法典化背景下的经济法体系构造——兼论经济法的法典化[J].北方法学,2016(5).

[2]郝一丁.论经济法视角下财税权体系的重构[J].法制博览,2017(9).

[3]夏冬泓,盛先科,蒋辉宇.经济法视角下财税权体系的重构[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

[4]何锦前.让流浪的权利回家——经济法学“权利缺失”现象反思[J].现代法学,2015(2).

作者:连程洲 单位:泸定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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