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诊所设置选址报告
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
申请单位(人) :陈洪 组建负责人:陈洪
(章) (章)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名称:陈洪内科诊所 地址:同昌西路128—6号 填表日期:2012-7-10
申请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选
址
情 况
附表: 房屋建筑设计平面图
拟设医疗机构房屋建筑设计平面图
北
西
东 南
篇二:开办个体诊所
开办个体诊所的步骤及所需提供的材料
具体详细的步骤
开办个体诊所相对麻烦一些,首先递交申请书,经市级卫生部门审核其执业医师证和毕业证,身份证及职称证书(上网核查其真伪),批准通过后办理税务证,工商登记注册。
1、 个体诊所定位于赢利性医疗机构
2、 报名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个体医师开业考试(报名条件一般为身体健康,执业医师,本地常住户口等,具体可以与卫生局医政科联系,包括报名时间等),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
3、 向卫生局提交申请申请,包括:
① 设置申请书
② 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结论
③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 有场所或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⑤ 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
⑥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
⑦ 资信证明
⑧ 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合同或协议书
⑨ 申请私人诊所或护理的还应提交从事临床同一专业五年以上的证明
⑩ 有关限制设置条件的证明
4、 卫生部门同意后,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凭批准书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核准和登记。
5、 到卫生局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6、 经过考核合格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 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发票。印刷病历和处方。
8、 开业
注意事项:
1、税务部门有很多优惠政策,可以先咨询一下。
2、办理过程较复杂,时间比较长,要有熟人。
3、开业后要注意医师注册问题,消毒隔离问题,废弃物处理问题,这是卫生部门的监督要点。牙科的药不多,药品监督部门也不会多过问。
4、开业地点选择要好,要有固定的病员。
5、详细过程可能与上面的稍有不同。
篇三: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指南
铜梁区申请设置个体诊所设置指南
一、设置条件
(一)人员条件:需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的,可以申请个体行医。同时配备1名注册护士。
(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见附件1)。
(三)规划要求: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限制,机构拟选址原则周围500米内无同类医疗机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办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见附件2);
2.可研报告: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明确的格式,但可简化内容;
3.业务用房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业务用房平面图以及机构平面布局设计图。
4.医疗机构分类设置申请表(见附件3);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由所在地工商部门提供);
6.申请人不在职证明,退休人员需提供正常退休证明;
7.申请人上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中断执业2年以上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临床类别指定在区人民医院进修,中医类别在区中医院进修)6个月以上的进修考核合格证明(包括:培训计划、每月科主任考评记录、培训结束考试试卷原件及复印件)。
8.申办医师身份证、学历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护士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执业证书复印件,医护人员近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或健康证复印件。
三、执业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见附件4);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
8.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和聘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9.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名录清单或购
买合同;
10.消毒供应设施配置和医疗废弃物、污水处理的处置方案;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等)。
所提交的材料须用A4纸电脑打印;对于申办中所需的统一表格等,可登陆我委门户网站查询下载,也可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铜梁区卫生计生委医政科咨询。
附件1:
卫医政发〔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精神卫生诊所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诊所基本标准
二○一○年八月二日
《个体诊所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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