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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收费标准公告

时间:2018-11-09 10:3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停车场正式收费通知

关于启动地下公共停车场收费系统的通知

相关业主:

南部商务区地下公共停车场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试运行,设施设备管理力量、运行机制等方面已基本筹备到位。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启动商务区地下公共停车场收费系统,实行记时收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停车场收费标准。按(鄞价【2011】114号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停车。即:停放1小时(含)不收费;5小时以内(含免费1小时),每辆每次3元;10小时(含)以内(含免费1小时),每辆每次5元;连续停车时间超过10小时以上24小时内收费10元。收取停车费用后请车主主动向车辆收费员索取发票。

二、商务区内的各楼宇业主、正式从业人员可以向楼宇物业登记要求购买公共停车场包月卡或包年卡(一般半年起包,最长不超过一年),由楼宇物业统一向管委会综合物业科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向绿城物业办理包月、包年手续,一次性缴纳包月、包年费。包月收费标准暂定为每个月每辆车130元人民币。

三、除部分楼宇已购置车位外,包月、包年卡的使用,不设固定车位和固定区域,以满足停车需求为原则。

四、已购置地下停车场车位的单位和个人,须缴付停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每车位每月50元人民币,一年统一缴一次。

五、停车场的管理和停车须按宁波南部商务区停车场管理规则和停车须知执行(公示在各出入口)。

六、车主在办理完包月、包年卡后不得擅自转让和转借。月卡、年卡的丢失和损坏由车主自行负责赔偿,补办卡费为每张每次30元人民币。

七、车主在进出、停放地下停车场的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做到安全出入,有序停车。

八、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均应维护好各类标识、标志,不得损坏或故意破坏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发生碰撞损坏须按价赔偿。

九、相邻的各楼宇自建停车场须无条件开启与公共停车场的互通通道,不得随意关闭或封堵,确保人员进出畅通,如因封闭引起的相关安全责任均应由各楼宇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十、本通知下发后,各楼宇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告知楼宇内所有车主,并在各楼宇的公共场所进行公示。

十一、商务区地下公共停车场正式收费后,商务区管委会将会同交警、城管部门继续加大对地面道路和人行道、铺装路面的违章停车执法查处力度,保证面上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规范停车秩序。希望各楼宇物业做好自身管理工作和执法查处配合工作。

宁波南部商务区管委会

2012年3月20日

篇二:停车场收费标准公示牌

停车场收费标准公示牌

根据哈价经发[2012]106号文件规定,信恒停车场实行白天计时,夜间计次收费,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篇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通知

大价发〔2013〕34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先导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加强停车场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3号令)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核定停车场收费标准、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条件、所需材料和程序

(一)核定停车场收费标准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行业部门批准设置停车场的合法手续;

2.开放式停车场应按规定标明收费范围,收费区域界线清晰、持久耐用、便于识别;

3.计时收费停车场应安装使用专用计时器具。

(二)核定停车场收费标准需要提供的材料

1.核定停车场收费标准书面申请;

2.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手续原件和复印件;

3.经营地点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税务登记原件和复印件;

5.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1)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同时提供电子板示意图);

(2)涉及住宅的室内停车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政府土地批件、规划部门详规图,利用人防工程的提供人防委托合同及人防工程使用证复印件。

(三)核定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程序

1.经营者提交核定收费标准所需要的材料;

2.受理并初审,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现场查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意见;

4.按照定价程序核定收费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其中,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审批后应将结果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二、停车场收费公示

经营性停车场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经营者须按规定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板)或电子显示设备,公示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类别、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免费时间、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公示牌(板)的设置要坚固耐用、内容完整、字迹清晰、样式美观,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和市容市貌管理要求。公示内容调整变化或公示牌破损、字迹不清、内容不完整时要及时调整和修复。

三、停车场收费管理

(一)停车场经营者须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并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收费范围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严禁自行确定收费标准、超标准超范围收费。计时收费停车场应保障计时器具完好、具备使用功能,未使用计时器具的,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条件、程序核定停车场收费标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停车场价格投诉,切实维护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

(三)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停车场和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停车收入要全额上缴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违反该条款的行为,依法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13年 7月5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原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规范办理收费许可证的通知》(大价发

[201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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