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权利司法救济缺陷补偿机制研究

时间:2019-04-12 10:16:26 来源:免费论文网

权利司法救济缺陷补偿机制研究 本文关键词:救济,缺陷,补偿,司法,权利

权利司法救济缺陷补偿机制研究 本文简介:摘要: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作为人的最大意义符号,然而权利最后最有力的救济途径司法救济也存在着缺陷与无奈:非功能性失灵、最后防线不能。司法救助现状两个极端:国家责任缺失与超福利司法救助。创建权利补偿复合机制弥补司法救济缺陷和改变司法救助现状须要:权利补偿的法定性和规范性;补偿主体的国家性实施机构的

权利司法救济缺陷补偿机制研究 本文内容:

摘要: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作为人的最大意义符号,然而权利最后最有力的救济途径司法救济也存在着缺陷与无奈:非功能性失灵、最后防线不能。司法救助现状两个极端:国家责任缺失与超福利司法救助。创建权利补偿复合机制弥补司法救济缺陷和改变司法救助现状须要:权利补偿的法定性和规范性;补偿主体的国家性实施机构的权威性效益性;自生和循环式四项资金来源;静态性质动态条件补偿对象;标的浮动比例法等三种补偿方式。

关键词:司法救济;缺陷;弥补

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作为人的最大意义符号,但它的实质实现则涉及到社会关系的义务划分。人们更愿意追逐权利实现,而怠于义务履行,因此权利实现的过程是相互冲突和排斥的,当法律划分的权利义务界线被突破,则会发生权利被侵,不愿忍受者试图主张回归和赔偿自力捍卫不能则需寻求救济。权利救济渠道多种多样,私力、族力、部落力、村社力、政力、司法力等,随时代变迁方式不同侧重点不同。社会发展到今天的救济,其中司法救济是所有救济渠道中最后的最有力的救济。这是否是说司法救济是最完美的、全能的救济手段,有了司法救济社会成员被侵的权利就能得到修复与还原。然而现实并非如此,司法救济也并非万能,也存在着缺陷与无奈。

一、司法救济非功能性失灵、权利最后防线不能与创建权利补偿机制必要性

司法救济是以国家权力作为后盾的具有强大功能、多种手段和最严厉措施的救济方式。其它所有救济方式无论在那方面都无法与之相比,所以,人类社会把司法救济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是理所当然。权利被侵后司法在惩戒侵权者,责令修复、还原、回归权利和赔偿受害人方面在所有救济方式中都是最有力有效的。然而,面对侵权者经济能力、社会能力、自我能力缺失,修复、还原权利和赔偿受害人无能,司法救济则会出现非功能性失灵。权利落空,无实质正义实现挽救不了被害人因案陷入生活困境,最后防线防不了被害人最后陷入生存危机。如:A因案致残,生活不能自理,膝下又无儿女,B因伤害罪被判处15年徒刑并判民事赔偿A各项损失42万元,B在监狱服刑,犯案前是无业游民,家徒四壁。A的权利受到B的侵害,司法救济给予B严厉刑事处罚并判赔A的各种损失,A获得了正义,施害者被课以重刑,权利被侵受到的各种损失确定赔偿。然而,B无能赔偿,A的生存陷入危机。再如:外地到镇上务工者C邀村民D为其维修电视机,一同乘坐D驾驶的摩托车途中坠崖,致C脊柱粉碎性骨折全身瘫痪,D亦受重伤,法院判令无证驾驶者D赔偿C各项损失60余万元,C陆续支付医疗费10万余元后,再无力支付赔偿款,而D只身在外,又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又无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C因D违章驾驶遭受权利损失,司法救济判令D赔偿各项损失,C获得了正义,然而D无力赔偿,C陷入生存危机。以上是一刑一民案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大量存在,仅一个基层法院每年就有上百件。A和C权利受侵司法救济给予了正义,但没能改变他们的生存危机。已经是最后的救济、最后的防线,他们还能够找谁!这就是创建权利补偿机制最直接重要原因。通过权利补偿弥补司法救济的失灵和缺陷,加固最后防线。这是司法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追求。

二、国家责任缺失与超福利司法救助①现状

以上案例A、C受到的侵害表象上显现的是B、D个人行为,具有偶然性、特殊性。但把他们放在社会系统中来看,社会成员间违背社会治理规则实施侵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社会治理者在对成员的教育、预防、保护、关系规范、协调、治理规则守护等方面具有宏观管理责任,这就是国家责任。国家司法救济最终没能拯救被害成员,再寻求其它途径如创建权利补偿机制对被害成员实施再拯救是社会管理者应尽之责。然而,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未建立相应救济救助机制,对因案致生活困难、生存危机的社会成员实施系统的制度化救济救助。直到2009年以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部门就刑事方面才出台《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2014年才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这两个文件既非条例、也非法规、更不是法律,其内容的法治性、科学性、操作性均需完善和深化。直到今天也未真正建立起统一规范的国家司法救助机制,这是国家责任缺失。世界上福利司法国家和不少非福利司法国家很早就将司法救济救助纳入了法治轨道,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建立起完整系统的制度体系,使涉案陷入生活困境社会成员得到国家的再救济,而渡过生存难关。但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独创的信访救助、执行救助,对权利落空不分情况全部国家责任承担的普遍补偿或国家责任分辩不正确的不应补偿而补偿是超福利司法、超法治的权利补偿,在世界上尚无先例。合同、买卖、借贷、投融资、经营纠纷等市场风险应是个人注意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谁获利谁担责,谁经营谁担风险。国家虽有维护交易秩序交易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但这个义务还没有大到和细到注意每个人的交易安全、承担每个人的交易风险,这是国家不应承担也是承担不起的责任和义务,即使在西方最发达的福利国家、福利社会也没有先例承担这样的责任和义务。国家责任是宏观责任,制定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意思自治,救济失败交易。司法救助不应当对该类诉讼主体和类似诉讼主体实施救助或补偿,而应对那些国家负有更多责任的因案陷入生存危机的刑事伤害、民事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等主体实施救助。司法实践中并未严格区分,补偿带有普遍性,而针对性主要是来自信访、闹访的强度。这种大范围的救助数额十分有限,致使需要更多救助的危机主体得不到足够的救助致使生存状况继续恶化,救助未发挥应有作用。

三、追求福利司法救助与防范福利陷阱

②一方面是因案受害致使生存陷入危机急需补偿而得不到补偿或得不到足额补偿致使基本人权得不到保障,而另一方面却在为另一些追求更大利润的社会成员承担风险成本,不该有不必有的补偿在普遍出现,权利补偿有限资源错配误配,司法助长不公,社会公平失衡。因此在建立权利补偿机制过程中,在追求福利司法道路上,防范福利陷阱和司法助长社会不公平是重要前提和基础。(一)权利救济与权利补偿区分。被侵权利的司法救济包括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的申张和兑现,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的伸张和程序正义的兑现在法庭内就可以实现,是法庭内的正义。而实体正义的兑现多在法庭外,是法庭外的正义。法院愿意、敢于和善于兑现,穷尽手段而不能兑现源于侵权人无履行能力,国家是否应该承担补偿责任是区分权利救济与权利补偿的分界线。权利补偿是权利救济实体兑现不能国家承担补偿责任的司法延伸救济;权利救济是申张程序、实体正义,兑现实体正义,但不问结果的一般司法救济。持权利救济观的认为在司法救济外不应再实施权利补偿。在社会救济还不完备的当今,失去自救能力的弱势群体,国家不出手再救该类群体将陷入生活绝境,带来社会不安定。并且许多社会成员被侵权的案件国家负有宏观管事责任。况且,社会文明进步到今天,不仅是小康社会解决生存困境,而是进入福利社会追求高品质高品位生活。司法救济追求福利司法救助,司法救助成为国家给公民提供的福利。是否是权利救济不能都应该进行权利补偿呢,如此又将陷入福利陷阱。对不该补偿不能补偿而应自担责任自担风险的主体实施错误补偿,将会降低社会激励,产生依赖、懒惰与低效,影响生产效率和发展速度。同时产生社会资源配置、机会配置不公。是否纳入权利补偿的性质区分、范围划线、情况辨别、有针对性的准确补偿是建立权利补偿机制重要具体措施。(二)社会福利与权利补偿区分。权利救济不能的权利补偿与社会救济、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福利的性质、条件、对象、标准有着重要区别。有许多不能纳入权利补偿的案件主体则可纳入社会福利性的救济救助,符合社会福利性救济救助条件的不一定符合权利补偿条件。但在追求福利司法救助还没有达到福利司法救助水平的道路上,权利补偿范围、标准的不足还需要社会福利性的救济救助弥补。社会福利性救济救助具有普遍性、持续性、兜底性、泛国家责任性,权利补偿具有选择性、补偿性、一次性、国家责任性。其根本的区别:是否因权利受侵而致生存受困。社会福利性救济救助不当会使社会掉入福利陷阱或增加和助长掉入福利陷阱的危险。权利补偿不当,权利补偿与社会福利救济救助混淆,实施普遍补偿、兜底补偿,权利未受侵、权利受侵并未致困、致困非权利受侵、权利受侵非国家责任等不应不能补偿而补偿,具有灾难性后果。司法具有最终性、尊崇性、社会引领性和国家导向性,权利滥补偿不仅会使社会陷入福利陷阱,还会陷入公平陷阱、秩序陷阱。

四、最后防线加固――权利补偿复合机制创建

权利补偿机制创建既涉及国家政治意向、经济条件、司法注意,也涉及司法规律性、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司法救助除未侦破刑事案件致被害人生活困境的救助外,其它的救助基本上都会到法院,建设好法院司法救助机制对全局性司法救助建设具有决定性意义。过去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院建有不同形式的司法救助、执行救助、信访救济等五花八门的救助救济方式。救助对象、条件、方式、标准自定义,救助资金来源不同渠道,救助主体不统一,救助程序混乱,救助效果参差不齐。因此,总结十几年来司法救助经验教训、分析今后法治进程推进新情况、结合国情实际,创建实体和程序各要素统一的集刑事被害人救助、执行救助、民事侵权救助、信访救济为一体的权利补偿复合机制是规范司法救助扭转司法救助乱象和司法改革形势所迫,是国家法治进程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一)权利补偿的法定性与规范性。自开展司法救助至今已历时十多年尚无一部法律对权利补偿性司法救助进行法律定位和规范。部门、地方自制救助条例、办法千差万别,无法统一社会和司法系统对权利补偿性司法救助的正确认识和形成统一规范的救助秩序、科学的救助程序。致使对权利补偿性司法救助性质、必要性、价值意义缺乏正确认识和救助秩序、救助程序陷入混乱。因此,研究、总结、论证、广泛收集社会意见对司法救助进行法律规范势在必行。将权利补偿的性质、补偿权利来源、补偿责任、义务的产生、权利补偿追求的目标价值和要达到的效益效果,权利补偿与其它社会类救济救助等福利性保障的区分,国家责任、市场责任、个体责任的划分等均须在法律上尽快明确定位。对补偿主体、对象、范围、条件、标准、方式、补偿程序及再救济程序、补偿资金的来源、管理等均须以立法的方式尽快加以规范。(二)补偿主体的国家性实施机构的权威性效益性。权利补偿的实质主体是国家,国家履行宏观管理责任和人权关怀。受托实施主体为各地一审法院。法院是纠纷最终解决地,权利救济最终地,所有案件是法院在审判执行,谁的权利被侵害,权利被侵害的过错在谁,被侵权主体的生存状况等信息,作为裁判者的法院比其它任何机关更了解和掌握,实施救助具有针对性、准确性、便捷性。法院作为救助委托主体由于其自身的法律地位、机构性质作出的决定更具有权威性。(三)自生和循环式资金来源。补偿资金的来源是创建补偿机制成败的关键。稳定持续充足的资金来源是成功建立补偿机制并开展有效有力救助的前提和基础。当前许多地方救助机制建立不成功主要是由于缺乏持续稳定资金来源致使救助无法持续有效开展。依靠当地财政综合预算拨款和中央财政对地方法院的转移支付数额十分有限,有很多地方根本就没有纳入财政常规预算,而是申请一笔,批一笔,来源无充足稳定保证,依靠社会捐助更筹集不到足够款项。探索和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和方式,依靠自生繁殖和补偿循环式执行是解决权利补偿复合机制创建和运行资金难题的有效新举措。1.刑事罚没款与执行受理费专项预算补偿金。权利补偿复合机制的补偿对象主要是刑事受害人和执行案件申请人,约占补偿对象的90%以上,依靠受托实施主体法院这两类案件收费收款作为补偿金预算来源,自产自救,于法于理于情都是最佳选择方案,并可较好解决补偿资金来源难题,既充足又稳定。刑事案件罚金刑罚款、没收财产刑没收款,两项实际到位款项和执行案件受理收费三项合计约占一个基层法院每年总收费的一半或以上,将其作为权利补偿金预算来源既充足又稳定。之前在同级财政每年预算给法院的公务费、业务费中没有补偿金、救助金列项。解决补偿机制资金问题,首先要以立法或法规的形式将补偿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且以专项预算单列,所需资金确定为法院刑事罚没款和执行受理收费专项来源。之前该两笔收入与法院其它收入一起全部纳入同级财政综合预算,分配给了辖区不同部门和单位。纳入专项预算后该两笔收入只补充补偿金资金列项,也可以实施比例预算,富有年份留成,亏欠年份弥补。这样既不会因建立补偿机制增加同级财政负担,又可以稳定充足的解决补偿机制资金来源问题。2.案救案式捐助。指权利已实现的当事人在出于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当事人实行直接捐助的办法。以案救案,以当事人救当事人。案件捐助控制条件:一是捐助者诉讼权利全部实现;二是捐助者具有相应经济实力;三是法院详细释明捐助目的和介绍捐助对象具体情况。四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出于完全自愿,禁止法院诱导和强加。五是直接捐助,禁止代收,即捐助者直接向被捐助者支付,杜绝法院代收代转。捐助形式可解决部分权利补偿资金来源,缓解落后地区财政补偿资金困难问题和节约部分财政补偿资金以解决更多权利补偿问题。3.循环式回补。财政拨付的补偿金,使用节约,管理盘活,实行补偿资金循环使用是一重要途径。实行先补后收,即在补偿实施前向被补偿人说明先补后收情况并征求其意见,对自愿实行先补后收操作的当事人签订相关书面承诺,在实现补偿额的范围内自愿放弃执行标的等额权利。当案件情况发生变化,过去下落不明当事人重现,或之前缺乏履行能力的当事人恢复或部分恢复履行能力,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若执行成功所得执行款项等额回补之前本案补偿支出直接划入补偿基金专户,用于案件补偿流转,超出部分仍然支付给原案申请执行人。如此多案多次循环使用有效盘活基金,形成良性循环。4.建立综合补偿基金。受托主体人民法院建立以财政拨付、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救助金为主体、执行回补、社会捐助等其它资金来源为辅助的综合补偿基金。开源节流,规范收支和强化使用管理,专户专账专人管理,有效服务权利补偿。(四)静态性质动态条件补偿对象。补偿对象按预设条件的准确界定是确保补偿机制科学合理运转实现补偿机制价值目标追求的重要环节。对象静态划分标准应依据履行国家责任必须、立足现阶段发展水平、追求福利司法救助、防范福利陷阱综合衡量,静态性质范围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动态条件由法院权利补偿准司法组织根据申请人诉求、具体案情、受伤和致残程度、过错责任、判决赔偿标的、生存能力、家庭经济状况、已获赔偿情况、社会救济情况等因素审查认定,决定是否纳入补偿。静态类别中又符合动态条件的应该补偿而不纳入补偿或补偿不足,则是国家责任的怠于履行,社会成员会产生不满表达,长期积累不利社会稳定和不符合社会文明发展要求。但超出这些静态类别或不符合动态条件不应补偿而纳入补偿,则可能陷入救助福利陷阱,产生消极社会效果。(五)标的浮动比例法、限制协商兜底法+三个一点法补偿方式、方法。科学合理的补偿方式是实现补偿目的必要而重要的手段,也是将有限补偿资金发挥更大作用的可能途径。简单的确定补偿上限标准无法实现目的。1.标的浮动比例法。是指在其它条件一定的情况下,按案件标的金额一定比例确定补偿标准。比例浮动是根据被补偿人的生存状况、再生能力和标的大小等要素不同案件不同比例,从百分之几到百分之百不等,由权利补偿准司法组织审查认定。补偿比例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申请人书面同意结案或书面同意同额执行标的抵扣补偿金的,法院应作结案处理或继续执行实现标的纳入法院综合补偿基金循环使用,权利补偿与再补偿互补。2.限制协商兜底法。是指有条件的对无履行能力案件由补偿实施者与权利人协商一次性补偿权利人以了结案件。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是公司歇业注销,或被执行个人失去劳动能力,彻底丧失履行能力。而申请人生存又陷入绝境不补偿则不能继续维持生存。补偿实施者人民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与申请人协商并征得书面同意后,以标的额全部或部分补偿了结案件,申请人书面同意结案,法院作结案处理,使已无法实现的权利得到一定补偿。3.三个一点法。是指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弱的执行案件,由申请人让一点,被执行人想办法履行一点,法院救助一点,三个分担合起来解决一个案件。都有承担都无大的压力,共同努力使履行能力差的案件得以化解。使申请人的权利较大程度的得以实现,同时也为解决更多案件节约补偿资金。(六)准司法补偿程序和再救济程序。创建严明科学的补偿程序和再救济程序是建设补偿机制的内在要求,是实现补偿机制目标价值的法律程序保障。简单的申请审批程序无法实现补偿秩序的规范。1.准审判组织。在法院兼设权利补偿审查、认定组织,由刑事审判庭、执行庭等业务庭原案件承办法官、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庭长或副庭长组成审查组织,按程序进行审查、听证、认定和决定是否补偿及补偿的标准、方式。原案承办人和合议庭、案件所在庭庭长、副庭长对案件和当事人情况最了解,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和准确补偿,同时更符合效率效益原则。2.准审判程序。制定和实施权利补偿审查、听证、认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对程序展开的条件、形式、时限、申请补偿人的权利、义务、独任和合议法官的权限、责任和行权方式等加以明确和规范。程序外在形式和内在要求的诸因素借鉴和参考审判程序,但在程序的严密性、复杂性、对抗性、效率性、效力性等方面有别于审判程序。补偿审查程序更简单直接、便捷、非对抗,对程序推进的要求水平和法律效力比审判程序低。3.再救济程序。设计和实施对法院补偿审查组织补偿决定不服的再救济程序。对再救济提起条件、再救济审查组织、再救济审查程序等进行明确和规范。严格再救济提起条件防止权利滥用;再审查组织由法院分管领导或审判委会委员、刑事审判庭、执行庭等业务庭法官组成,原审查组织组成人员不得参加再审查组织;再审查程序在严密性、针对性、审查人员的综合条件上有别于和高于原审查程序。

五、结语

司法救济缺陷弥补的权利补偿机制设计、实施既要符合司法规律、特点,又要适应国家法治进程和社会发展阶段;既要着眼国家宏观社会治理的秩序建设,又要考虑具体个案的矛盾化解;既要体现社会发展文明成果、社会福利司法救助惠及民众,又要防范超福利司法救助而掉入福利陷阱。在多因素和条件的综合考量基础上,再围绕公平、高效、持续的理念和科学的理论论证、丰富的经验积累与总结创建权利补偿复合机制,实现缺陷准确有效弥补,充分履行国家责任和体现社会人文关怀。

作者:周继承 单位:四川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权利司法救济缺陷补偿机制研究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meiwen/62327.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