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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保健管理

时间:2018-11-09 10:3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专业知识培训

一、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

三、幼儿园膳食营养

四、意外事故的预防和急救处理

五、小儿常见传染病的防治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

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

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

托幼机构是儿童集体生活的场所,是易感人群集中的地方,保护儿童健康成长是首要任务。 卫生保健工作是托幼机构的重要工作,健康是基础,很多疾病如心血管病、脑血管病、糖尿病等都与儿童期的肥胖及其健康状况有直接关系。为此卫生保健工作在托幼机构中具有特殊意义,这也是必须实行保教并重的原因

托幼机构要为儿童提供适合年龄特点的卫生保健和生活环境,一切的保健措施必须以保护儿童身心健康为主要内容和出发点,使儿童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内容:

1、掌握全园儿童生长发育动态及健康状况,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正确分析评价,对体弱、多病、生长偏离的儿童,采取措施使其逐渐达到正常。

2、保证儿童的生长发育,满足营养需要,合理喂养,平衡膳食,加强膳食管理,提高膳食质量。

3、科学地制定儿童生活制度,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独立生活能力。

4、按年龄及生理特点,有计划地开展不同形式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疾病及早治疗。按时完成预防接种,做好检疫及消毒工作。

5、加强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发现儿童疾病及早治疗。按时完成预防接种,做好检疫及消毒工作。

6、保护儿童的视力、听力牙齿。

7、心理保健更重要。

8、创建无毒、无害、美化、绿化的生活环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教玩具以及制作材料。

9、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10、做好卫生保健宣传咨询,加强与家长联系。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技能。

11、按年龄及心理特点有计划的进行早教。

12、建立登记统计制度并填写报表,做好资料积累及分析工作。

二、幼儿园负责人和保健人员卫生保健职责:

幼儿园负责人主要是管理的职责,保健人员具体实施计划,管理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卫生保健机构和设施的建设。

要配备专职保健人员,设有保健室,重视卫生保健设施分设的配制,应从行政上和经济上给予保障,为卫生保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创造一个较好的环境和条件。

2、园长应把保育儿童健康和营养放在幼儿园工作的首位,决不能重教轻保。并亲自抓卫生保健工作,随时掌握全园儿童的健康动态,指导卫生保健目标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完成。每月对内容进行督导,解决实际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充分调动保健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他们的业务专长,依靠他们来实施和开展卫生保健工作。还可以成立一些相应的组织(如膳食管理委员会、卫生检查小组、安全保卫小组等),来完成各项卫生保健工作。

4、关心卫生保健队伍的思想和业务建设。除鼓励他们的工作中边学边干外,还要适当安排外出参观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5、保健人员要结合实际负责制定保健计划,严格执行保健制度。

6、全园工作人员密切配合,保证儿童健康成长。

三、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一)健康体检制度

1、儿童入园前必须经医疗保健机构体检,合格者方可入托。体检结果30天有效。体检时发

现有乙肝“大三阳”者,或GPT增高者暂不予以入园,经治疗后每3年月做肝功1次,连续3次正常才可入园。

对离园3个月以上的儿童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42天,健康的可重新入园。新生入园应持有计划免疫证。

对已经在幼儿园的小朋友,每年应定期体检一次。幼儿入园后由保健人员定期测量身高、体重,中、大班还要测视力。每半年检查口腔。

对体检中发现的疾病和缺点应及时纠治,就是常说的体弱儿(身高、体重达不到同年龄同性别的平均值两个标准差),发育迟缓、体重低下、消瘦,缺铁性贫血HB〈90克、佝偻病活动期、中度以上营养不良、腹泻、弱视、龋齿、先心等等〉矫治率应达90%以上,能使体弱儿早日康复。

2、晨间检查内容:一摸(有无发热)二看(精神状态、面色、咽部、皮肤有无皮疹及传染病如水痘麻疹腮腺炎早期症状,有可疑隔离或去医院)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如小刀、玻璃片、小珠子等,发现后要及时处理)。

3、全日观察制度:包括午间巡视(用餐卫生、睡眠卫生)。

4、为了儿童的健康,工作人员的管理更为严格,体检时间和小朋友们相同外,检查的项目也多,发现菌痢、伤寒、病毒性肝炎必须离职治疗。患有法定传染病、滴虫性、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未治愈前,不从事保教、炊事员工作。工作人员要持有健康证书上岗。

(二)膳食管理制度:幼儿园应成立儿童膳食管理委员会,制订膳食计划,每周编制一次食谱,保健人员对食品从购买、整理、烹调、进食的全过程进行卫生指导和监督。儿童膳食与工作人员对膳食严格分开。膳食调查发现幼儿园每日实际摄入热量一般很难达到标准,存在热量营养素供给不足现象。加上回家后的饮食,热量才有所提高,如果长期热量供应不足,可影响幼儿体格发育。

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供应量按不同年龄组的标准不同,幼儿园儿童的实际摄入量与该园食物的花样品种、制作质量有密切关系。如品种单调,烹调水平差,则儿童接受程度低,供给不足。长期以往,易导致营养障碍。

儿童膳食心理问题,挑食、偏食、吃零食过多,影响进食。从而要正确引导。

另外,幼儿园食谱过于简单,饮食单一化,未严格按膳食计划提供营养菜单,不同年龄没有分开加工,影响小儿进食量。同时要按营养学要求烹调制作,尽可能保留食物的营养。 以谷类为主食、同时吃肉和富有维生素C的水果,可大大提高铁的吸收率。海产品中维生素D和钙含量不但数量多而且质量好,多吃鱼对儿童体质发育有利。

膳食中热量不足时,应多增加谷类、薯类、麦类等热量较高的食物补充。长期热量不足也会影响其他营养的吸收利用。

另一方面许多“成人病”始于童期,如冠状动脉硬化、高血压、脑血栓等心血管病,虽病发成人,但在儿童期,病变就已经开始。

诱发的因素很多,其中饮食不当是主要危害因素。如进食多量的动物性食物(包括奶制品)导致膳食中热量过高。总脂肪、胆固醇、饱和脂肪、精制碳水化合物含量增高,容易造成成年后患病。

应预防。首先筛选易感儿(凡父母、上辈有病史或患病的小儿)都是筛查对象,需对他们定期测量体重、血压、血脂,长期观察。对易感儿进行膳食控制,保证幼儿正常的体格发育所需营养。

(三)安全制度:在预料之外的情况下,由于某各原因而发生的损伤或灾害,我们称这为意外事故。在托幼机构中的意外事故有时是难以预料的,如幼儿快速跑动时常因自己绊自己或脚下踩在小石子上,突然摔倒,造成上臂或小腿骨折。也有的是由于工作人员照顾孩子缺乏经验不够细心所致。但许多意外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只要我们加强安全意识和预防措施,就可以减少或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意外事故分一般事故、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一般事故:由于儿童缺乏自身保护能力或客观因素和条件所限等原因而发生的擦伤、划伤、骨折、吞入异物等属一般事故。托幼机构中大多数是此类事故应引起保教员充分重视,尽量防止事故的发生。

责任事故:凡由于保教员责任心不强,照顾儿童不细心,擅离岗位,不执行安全制度或其他规章制度而发生的服错药、食物中毒、颅骨骨折、被冒领、走失。把儿童遗忘在房间里、体罚等事故,经积极采取措施未造成重大伤害的,为责任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导致儿童死亡、残疾、重要组织器官损伤或增加儿童严重痛苦的事故。这类事故发生数较少,但性质严重,后果危害很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杜绝此类事故发生。凡发生责任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都应及时报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

幼儿园常见的意外事故有创伤、窒息(气管异物)、鼻出血、误服药、冒领丢失、食物中毒、体罚或变相体罚等。

(四)卫生消毒隔离制度:幼儿园常用消毒方法(物理和化学)

物理法:①机械法:通过洗、刷、拍、通风换气达到排除病原体,但不能杀灭他们。

②紫外线:通过暴晒(4小时以上);使用紫外线灯消毒。一盏30瓦紫外线灯空间消毒有效距离为2-2.5米,或10-15平方,消毒物品有效距离25-60厘米,照射时间30分(灯亮后5-7分钟开始计时),如是空气消毒照射2小时,同时须做好消毒登记,内容有消毒日期、消毒时间、累积时数(一般每支灯管使用寿命1000小时左右,可见说明书)、擦灰记录(用95%酒精每2周擦一次,以减少对紫外线穿透的影响),最后消毒人签名。

③煮沸法:杀菌能力强,方法简单。水煮沸时开始计算消毒时间,一般为15-30分钟。 ④高压消毒:维持压力15-20分钟,关火冷却。

化学法:常用消毒剂(酒精、漂白粉、优氯净、过氧乙酸、碘伏、洗必泰等),肝炎病毒消毒建议用过氧乙酸。

幼儿园内发生传染病时,要立即隔离病儿,对法定传染病应送医院隔离治疗。

对某些传染病症状轻微者,如腮腺炎、水痘、痢疾带菌者等,可在隔离室内观察或采取家庭隔离的方式。

为防止传染病蔓延,应暂时停止接收或转出儿童。直到最后一批患儿传染期满后,临床症状完全消失,并符合解除隔离的标准,待进行终末消毒后才能解除隔离。

流行性腮腺炎:隔离患儿直到腮腺肿完全消失,对密切接触者检疫21天。

手足口病:隔离患儿2周。

幼儿急疹:隔离患儿10天左右,易感儿检疫10天左右。

水痘:隔离患儿至皮疹全部结痂变干后为止,对密切接触者检疫21开。

风疹:隔离患儿至出疹后5-7天,密切接触者观察21天。

麻疹:隔离患儿至出疹后5天,合并肺炎至10天,密切接触检疫21天。

猩红热:症状消失后1周解除隔离,密切接触者检疫12天。

百日咳:隔离患儿至痉咳出现后30天,检疫21天。

甲肝:隔离患儿不得少于30天,连续2次肝功正常方可入园,接触儿检疫42天。 脊灰:隔离不得少于40天,接触检疫21天。

菌痢:隔离至治疗后症状消失,停药后大便培养两次阴性。

(五)幼儿园体格锻炼制度:正常的体格锻炼是保证儿童体质健康的一种有效手段。经常锻炼一方面能使儿童体格和神经系统得到发展,各种动作变得更加灵敏、协调,同时由于锻炼时心输出量的增加和新陈代谢能力的加强,使得骨骼增长变粗。另方面锻炼能使体内堆积的脂肪得以消耗,肌肉更加粗壮结实。可预防和减少肥胖的发生,从而促使儿童正常的生长发育。幼儿园的体格锻炼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进行,才能收到预期效果,否则适得其反,还会影响儿童身心健康。

要坚持经常化,持之以恒。锻炼时活动量及持续时间要循序渐进,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篇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十项制度

一、生活制度

(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生理特点,合理地安排一日生活内容,保证其在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稳定性,促进集居儿童身心健康。

(二)对儿童24小时生活的主要内容,如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每个生活环节、顺序、次数和时间等应给予合理安排。

(三)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四)正常情况下室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日,寄宿制的不少于3小时/日;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互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午睡时间2~2.5小时/日为宜。

(五)托幼机构应根据儿童的不同年龄,结合季节变化和机构实际情况,参照7岁以下儿童一日生活活动时间分配表,具体制订出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一日生活活动时间分配表

二、儿童膳食制度

(一)膳食管理

1.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要求建立相关岗位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2.食堂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3.儿童膳食有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

4.工作人员(包括炊事员)膳食和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不允许侵占儿童膳食。

5.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计划开支,合理使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6.准确掌握儿童出勤人数,做到每天按人按量供应主副食,不吃隔日剩饭菜。(二)膳食卫生

1.托幼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并保证儿童按需饮水。

2.食堂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3.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并保洁存放,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5.制定并实施食品及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食品及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加工或者使用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或原料。6.禁止提供生冷拌菜。存放超过2小时经确认未变质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当充分加热。加热时中心温度应当高于70℃,未经充分加热的食品不得食用。7.加工后的熟制品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8.留样食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50g。

9.相关人员做好个人卫生。接触食品前应用肥皂及流动水洗净双手;穿戴清洁工作衣、帽,禁止穿工作衣入厕;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各项操作符合要求。

10.创建卫生、整洁、舒适的进餐环境,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进餐。保证儿童情绪愉快,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行为和卫生习惯。(三)膳食营养。

1.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生理需求,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制订膳食计划。

2.根据膳食计划制订带量食谱,1~2周更换一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

3.在主副食的选料、洗涤、切配、烹调过程中,按照营养膳食的要求,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减少营养素的损失。烹调食物注意色、香、味、形,符合儿童口味。

4.托幼机构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儿童热量和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全日制的达DRI80%以上,寄宿制的达DRI90%以上;维生素A、B1、B2、C及矿物质钙、铁、锌等摄入量达DRI80%以上。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分别为12~15%、30~35%、50~60%。

5.全日热量分配:早餐提供的能量约占一日的30%(包括上午10点的加餐),午餐提供的能量约占一日的40%(含下午3点的午后点),晚餐提供的能量约占一日的30%(含晚上8点的少量水果、牛奶等)。不提供正餐的托幼机构,每日至少提供一次点心。

6.加强体弱儿膳食管理。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为贫血、营养不良、食物过敏、肥胖等儿童提供特殊膳食。

儿童各类食物一日建议摄入量

篇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10项制度

西安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10项制度

一日生活制度

(一)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季节变化和本院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

(二)合理安排儿童作息时间和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三)保证儿童每日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全日制儿童每日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寒冷、炎热季节会酌情调整。

(四)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和托幼机构服务形式合理安排每日进餐和睡眠时间。制订餐、点数,儿童正餐间隔时间3.5~4小时,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3~6岁儿童午睡时间根据季节以2~2.5小时/日为宜,3岁以下儿童日间睡眠时间可适当延长。

(五)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日巡视,观察班级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儿童在托幼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

膳食管理制度

(一)膳食管理。

1.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保证儿童按需饮水。每日上、下午各1~2次集中饮水, 1~3岁儿童饮水量50~100毫升/次,3~6岁儿童饮水量100~150毫升/次,并根据季节变化酌情调整饮水量。

3.儿童膳食设有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员与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

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4.儿童食品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进货前必须采购查验及索票索证,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

5.儿童食堂应当每日清扫、消毒,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食品加工用具必须生熟标识明确、分开使用、定位存放。餐饮具、熟食盛器应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间集中清洗消毒,消毒后保洁存放。库存食品应当分类、注有标识、注明保质日期、定位储藏。

6.禁止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不得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留样食品应当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样品种不少于100克以满足检验需要,并作好记录。

7.进餐环境应当卫生、整洁、舒适。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进餐,保证儿童情绪愉快,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行为和卫生习惯。

(二)膳食营养。

1.根据儿童生理需求,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指导,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 (DRIs)”和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见表),制订儿童膳食计划。

2.根据膳食计划制订带量食谱,1~2周更换1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

3.在主副食的选料、洗涤、切配、烹调的过程中,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减少营养素的损失,符合儿童清淡口味,达到营养膳食的要求。烹调食物注意色、香、味、形,提高儿童的进食兴趣。

4.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儿童热量和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全日制托幼机构应当达到“DRIs”的80%以上,寄宿制托幼机构应当达到“DRIs”的90%以上。维生素A、B1、B2、C及矿物质钙、铁、锌等应当达到“DRIs”的80%以上。三大营养素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是蛋白质12~15%,脂肪30~35%,碳水化合物50~60%。每日早餐、午餐、晚餐热量分配比例为30%、40%和30%。优质蛋白质占蛋白质总量的50%以上。

5.为贫血、营养不良、食物过敏等儿童提供特殊膳食。不提供正

餐的托幼机构,每日至少提供1次点心。

体格锻炼制度

(一)根据儿童的年龄及生理特点,每日有组织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体格锻炼,掌握适宜的运动强度,保证运动量,提高儿童身体素质。

(二)保证儿童室内外运动场地和运动器械的清洁、卫生、安全,做好场地布置和运动器械的准备。定期进行室内外安全隐患排查。

(三)利用日光、空气、水和器械,有计划地进行儿童体格锻炼。做好运动前的准备工作。运动中注意观察儿童面色、精神状态、呼吸、出汗量和儿童对锻炼的反应,若有不良反应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锻炼;加强运动中的保护,避免运动伤害。运动后注意观察儿童的精神、食欲、睡眠等状况。

(四)全面了解儿童健康状况,患病儿童停止锻炼;病愈恢复期的儿童运动量要根据身体状况予以调整;体弱儿童的体格锻炼进程应当较健康儿童缓慢,时间缩短,并要对儿童运动反应进行仔细的观察。

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一)儿童健康检查。

1.入园(所)健康检查

(1)儿童入园(所)前应当到指定医疗机构(各园所查体单位

见附件)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所)。

(2)承担儿童入园(所)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开展健康检查,规范填写“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健康检查项目。

(3)儿童入园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承担儿童入园体检机构应建议“暂缓入园”,家长应带孩子及时确诊治疗。

(4)儿童入园(所)时,需要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0~6岁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

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请家长或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证或补种,补证或补种后复验预防接种证。

2.定期健康检查

(1)儿童定期健康检查由承担入园查体的医疗机构承担。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高、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测查视力、听力,检测血红蛋白或血常规。

(2)1~3岁儿童每年健康检查2次,每次间隔6个月;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1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1次血红蛋白或血常规检测。1~3岁儿童每年进行1次听力筛查;4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1次视力。体检后应会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

(3)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所)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4)转园(所)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0~6岁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所)。“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3.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

(1)开展每日晨间或午间入园(所)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作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3)卫生保健人员每日深入班级巡视2次,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儿童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

(4)患病儿童应当离园(所)休息治疗。

(5)认真做好家长委托给儿童喂药的药品交接和登记,家长须配合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诊断、医嘱,所带药品有定型包装,并签字确认(仅限设有卫生室的园(所))。

(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上岗前健康检查

(1)工作人员上岗前到临潼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园(所)工作。

2.定期健康检查

(1)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在临潼区妇幼保健院进行1次健康检查(见附件2)。

(2)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

(3)凡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者须离岗,治愈后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1)发热、腹泻等症状;

2)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3)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4)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4)体检过程中发现异常者,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会通知托幼机构的患病工作人员到相关专科进行复查和确诊,并追访诊治结果。

卫生与消毒制度

(一)环境卫生。

1.建立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扫和检查制度,每周全面检查1次并记录,为儿童提供整洁、安全、舒适的环境。

2.室内应当有防蚊、蝇、鼠、虫及防暑和防寒设备,并放置在儿


托幼机构保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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