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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实施意见

时间:2018-11-09 10:3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自治区实施意见情况汇报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自治

区、市委

市政府实施意见自查报告

来宾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随后,自治区党委、政府,来宾市委、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贯彻措施。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市政务办迅速行动,通过党组中心组学习、本办每周例会、支部会议、中心全体窗口工作人员会议、岗位培训等多种形式及时传达中央“八项规定”及自治区、市委实施意见精神,并制定了本办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要求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带头抓好落实,坚决把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落到实处。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及时学习贯彻,领会精神实质

2012年12月20日上午, 办党组召开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各科室负责人及中心部分党员代表列席会议,会议传达了中央“八项规定”和习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12月27日,召开市政务服务中心全体干部职工会议,深入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及自治区、市委市政府有关实施意见精神;2013年1月23日,召开“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专题会议,就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向本办干部职工和各窗口首席代表明确了具体工作

要求;2013年3月1日与市纪委监察局召开市政务服务中心“纪律整顿会议”,重申一系列工作纪律要求,扎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通过各个层面学习,把干部职工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八项规定”和习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上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带头落实,率先垂范,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的实施意见,扎实抓好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各项工作。

二、强化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结合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实际和特点,我办制定了《来宾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来宾市政务服务中心节能减排管理制度》、《来宾市政务服务中心廉政建设制度》、《来宾市政务服务中心财物管理制度》等具体措施,从改进调查研究、主动服务群众、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减轻基层负担、加强出访活动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加强督促检查等方面进行规范。进一步健全了节约公务经费的计量、记录、报告、奖惩、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进一步修订了财务审批管理制度、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公务接待费管理制度、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等机关管理制度,强化对落实“八项规定”的日常监督管理,实行用制度管权、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加强行政效能、机关作风建设,促进厉行节约、防止浪费,提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形象。

三、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到位

(一)认真学习,领会实质。要求政务办各科室、中心各窗

口要结合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把贯彻落实中央要求与当前工作结合起来,深刻领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班子成员、窗口负责人模范带头,从简安排各种活动,以实际行动为广大党员干部作出表率。各科室、中心各窗口进一步转变作风,热情为群众服务,以作风正党风,以党风赢民风。截止2013年6月,市政务办共召开党组专题学习会2次,本办干部职工每人撰写心得体会2篇以上;通过举办窗口工作人员上岗培训、季度“红旗窗口、服务标兵、青年文明先锋岗”表彰会、纪律整顿会等方式,组织全体窗口工作人员学习贯彻会议5次以上,各窗口部门自行召开本窗口专题学习1次以上,做到学习传达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一是严格执行预算。坚持所有科目开支严格按削减后的预算控制,实行预算包干分块管理、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各类非生产性开支。二是严格公务接待标准,市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安排就餐,市外来客及公务接待,严格接待标准、控制陪客人数,工作日午餐一律禁止饮酒,杜绝铺张浪费。三是精简会议,坚持“能合并的会一并开、能分散贯彻的会议不集中开、可开可不开的摆样子会坚决不开”原则,对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在会议程序、内容、标准上从简。四是精简文件,少发文、发短文,各类文字材料做到文风朴实、文字精炼。五是从严管理公务车辆,对现有车辆严格管理,所有公车实行定点投保、定点维修;严格控制车辆用油,实行定点加油、发放统一充油卡,用油量与车程直接挂钩;非工作时间非公务工作一律

不得使用公务车,公车使用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六是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从节约一张纸、一度电做起,养成厉行节约的好习惯,降低日常办公成本;严控办公场所空调运行时间,大力倡导节电、节水,夏季室内空调设置不得低于26℃,把“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作为一项节能制度认真落实,减少空调、电脑、复印机等耗能设备的待机时间,做到人走关机、关灯;禁止长明灯、长流水。

2013年上半年,市政务办相比去年同期,节约用水用电5万多元;在各项工作任务增加的情况下,减少行文8份,压缩工作简报6份,精简会议10次,节约公务费用1万元;根据公车治理相关要求,报废公务用车一辆,节约公务用车运行费用1万多元。

(三)强化监督,务求实效。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由综合科牵头进一步完善会议、接待、车辆管理等有关制度;由督查科牵头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科室、中心各窗口全体干部职工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执行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不干私活,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行政效能。1-6月,接到群众来信来访4件和网络发帖1件,经过调查,发现举报并无真凭实据,多是群众对政务服务工作了解不够或情绪激动的臆测。但我们本着对群众和社会负责任的态度,都及时组织认真深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相关群众进行反馈说明取得理解,按程序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维护了中心的良好形象。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深化教育,树立意识。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政治理论、宗旨意识、廉政法纪、优良作风和道德修养教育,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查自纠,引导窗口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固树立厉行节约、办事从简、服务群众的意识,以一流的服务让办事群众满意。

(二)巩固成果,常抓不懈。巩固完善本中心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等活动以来形成的成果,如:“四办工作制”、“七个一条龙”服务机制、行政审批服务“五零”(零距离、零障碍、零积压、零差错、零投诉)工作机制、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常态化机制等,努力实现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大提升、大提速,打造优质、便捷、高效、廉洁的政务服务环境。

(三)创新管理,规范行政。进一步创新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监督机制,健全完善市直部门纪检组长轮值制度、市政务服务中心日常管理37项制度、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等,把中央“八项规定”及自治区、市委市政府有关实施意见精神吸纳入中心的管理制度中,为中心广大干部职工行政审批服务行为规范做出明确要求。通过科学的管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行政审批服务,努力做到用最少的钱办最多的事,以最简等程序为群众、企业办事提供最大方便。

2013年6月8日

篇二:贯彻落实《决定》实施意见

贯彻落实《决定》实施意见

(一)落实安全生产培训责任,建立健全培训工作机制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对安全培训工作领导机构进行了调整,明确了责任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措施,做到“四个到位”:即,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宣传教育到位,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和培训机构全面负责、群众广泛参与、舆论媒体监督的安全培训工作格局。

二是强化制度保障。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原则、机构、师资、范围、内容、考核发证、经费标准、监督管理、处罚与奖励等作了明确规定,推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推动全员教育培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一是加强安全监管人员教育培训。

二是抓好“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三是有效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工作。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的新闻报道、专题采访、署名文章、开设专栏、专题讲座等形式,紧紧围绕“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的主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新颖、贴近群众、富有成效的活动,进一步普及安全常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安全生产的意识,强化安全生在全市营造了“安全生产、与法同行”的浓厚安全文化氛围。

(三)创新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培训质量

一是规范培训内容。按照学用结合、因材施教的要求,积极深入企业调研,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岗位特点和培训需求,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精编教案,更新培训内容,做到培训内容规范化。

二是改进培训方式。在培训方式上,灵活多样。既有集中(学习、食宿)培训,又有下厂办班;既有白天学习,又有晚培训;既有集中授课,又有分散自学。根据企业实际,充分尊重和考虑企业的工学矛盾,合理安排培训时间,既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又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从而提升了培训质量。

(四)加强培训基础工作,努力强化培训管理水平

一是强化教育培训过程管理。为更好地开展各项培训考核工作,我们以规范管理入手,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轻视麻痹思想,建立一整套规范合理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严格按照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大纲要求制订教学计划,组织好每一期培训班。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不同特点,优化培训方案,突出教学重点,加强学员管理。在开班仪式上,从组织纪律、考勤管理、培训目的等方面入手,增强学员的纪律观念和学习自觉性;在教学过程中,坚持教案检查制度,听课制度和教学质量评议制度以及教学效果反馈制度;通过培训,使学员真正掌握了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了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是加强培训机构师资管理。我们充分利用原有的师资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注重提高教师的技能操作水平,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外地和生产现场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使广大培训教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培训中心的教师教学工作上提出“四会”要求,采取聘、借、转的方法增加专业教师队伍,确保师资力量满足教学培训要求。

劳动培训中心安全一科 2013.2.20

篇三: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 波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文 件

市建房管[2003]364号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物业管理条例〉

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管理企业:

现将《贯彻落实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贯彻落实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三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物业管理 实施意见 通知抄送: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电

业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有线电视台,市自来水公司,市煤气公司,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3年9月2日印发 共印200份

贯彻落实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试行)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全国条例》)已于6月8日公布,并自9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全国条例》在我市顺利贯彻实施,现根据《全国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宁波市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就贯彻实施《全国条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行业管理,扩大我市物业管理覆盖面

实行全市行业统一管理。宁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建设或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

自9月1日起,各县(市、区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均应按照《全国条例》规定,调整和充实现行的物业管理政策,加强辖区的物业管理工作。除继续对新建的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以外,新建的高层住宅、商务楼、商住楼、别墅区亦应实施规范化物业管理。同时,积极引导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厂房等特殊物业实施物业管理。

二、维护业主权益,充分发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自治作用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自治工作,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一)按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的原则,及时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入住率达50%以上时,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配合、协助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筹建工作。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实际入住率不到50%,但已实施物业管理满两年的,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商定成立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可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推选产生业主代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超过100人时,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并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须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本人拒不签字的,视为弃权。

在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每幢房屋至少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在大楼,每层至少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在别墅区,每10套别墅至少推选一名业主代表。

(三)合理划定业主投票权。业主的投票权数,住宅小区(别墅区)以一套房屋为一票。非住宅小区,以100平方米产权面积为基数算1票,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除以100平方米所得的

商数(保留小数后一位)既为该业主实际票权数。开发单位未出售或待出售的空置物业(未领产权证的)以一票计数。

(四)充分发挥业主自治作用。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五)依法加强业主自治中的管理监督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累计有一年以上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或组织、煽动其他业主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大会应作出取消其代表或委员资格的决定。

(六)积极配合社区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属地社区居委会工作,及时告知社区居委会相关活动开展情况,并认真听取社区居委会意见和建议。

(七)坚持财务公开制度,接受业主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上年度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房屋日常维修费及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物业经营用房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和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业主对上述费用使用有疑议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充分说明;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说明仍存疑议的,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经业主大会讨论表决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聘请审计单位对有疑议的财务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物业管理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可聘请审计单位对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期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相关场地、物业经营用房收益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房屋日常维修费、绿化管理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上述审计费用在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相关场地、物业经营用房收益中列支。

三、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一)积极参与开发项目的各类会审会议。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参加开发地块的扩初会审及竣工验收,并以建设标准和配套标准为重点,参与对开发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参加开发地块的竣工验收,验收负责单位应当充分考虑物业管理企业所提的意见和问题。

(二)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证前,须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并与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为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单位,并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实施招投标工作。

对新建的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3万平方米以上的小高层房屋、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楼(别墅区)必须公开招标。

违反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中有关规定的,各级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停止招标、限期改正的决定。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宁波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实行售房时业主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业主临时公约》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业主临时公约》,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明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具体事宜。

《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文本须经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与物业买受人签订。

《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实行物业管理企业提前介入。物业管理企业应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15日内,派员进驻现场,其主要职责为:

1、熟悉场地,掌握开发地块的管网、线路布置及设施设备功能等情况;

2、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设计方案、向业主承诺的条件、招标书所列内容如期完成各项配套设施设备安装及相关场地建设;

3、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4、向物业买受人解释物业管理政策,并与之签订商品房买卖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5、结合物业管理特点,对设计方案提出修正建议;

6、做好房屋交付中,接待业主入住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完善资料移交制度。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并通过物业管理企业办理业主交房手续: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业主清册(房屋分配方案);

5、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

6、房屋、电表、水表等的有关钥匙;

7、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四、做好物业用房和各项配套费用的落实工作

(一)确保物业用房按规定配置到位。在规划、扩初方案会审时,组织单位应在设计文本中明确物业用房的具体位置及相应面积。物业用房一经确定不得改动,并在综合验收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给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用房:

1、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物业管理用房按总建筑面积的3‰,物业经营用房按总建筑面积的4‰比例配置,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以总建筑面积的3.8‰的比例配置专业管理用房;

2、高层住宅、商住楼、别墅区,物业管理用房按总建筑面积3‰,物业经营用房按总建筑面积4‰比例配置;

3、高层办公楼按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4、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上述各类房屋时,按上述相应规定分别计算;

5、门卫房、设施设备房不得作物业用房抵扣;

6、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会所的,其会所性质的用房不得作物业用房抵扣。物业管理用房确需与会所毗连在一起的,应在扩初设计文本上注明;

7、作为物业经营用房的房屋在使用用途上须是商业用房,其中住宅小区、别墅区的物业经营用房应配置在沿街或沿路适于经营的位置;高层住宅、商住楼的物业经营用房应配置在一层店面(包括一、二层相连的店面),若物业经营用房总建筑面积超过一层店面总建筑面积20%时,其超出部分可配置在二层;

8、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地块确无配置商业用房的或商业用房配置确实不足的,可以邻近地段商业用房市场平均价向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纳商业用房购置款,在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监管下由物业管理企业异地购买,并在权证中注明该房屋的归属。

9、在物业用房配置中,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总建筑面积数,除扣除学校、幼儿园、居委会用房、物业用房、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外,其余一律按实计算。

物业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在业主委员会未获得社团法人资格前,为防止产权流失,暂作国家代管产登记,并注明用房的性质。

(二)落实初期物业管理费。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开发项目建设总投资2‰的比例向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纳初期物业管理费,其中的30%应在招投标开始前交纳,其余70%在综合验收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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