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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判决书

时间:2017-06-25 10:3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涉及银行纠纷操作实例

(一)程序处理问题

1、债务人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银行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还款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典型案例:四川中南明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前埔支行与黄木兴以及李宝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四终字第22号】

2、借款合同并不必然因借款人涉嫌骗取贷款罪而无效,即便无效连带责任保证人亦不当然免责。银行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典型案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灯塔市支行与辽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辽阳罕王湖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二终字第39号】

3、借款人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并相关刑事判决中明确继续追赃发还贷款银行的,贷款银行的损失应先通过刑事追赃程序解决。在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刑事追赃程序已经终结的情况下又提起民事诉讼的,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典型案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支行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847号】

4、银行方就多笔借款协议起诉同一债务人还款且要求保证人、抵押人承担相应责任的,要求债务人还款的诉请应按照一案来概括认定争议标的并作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典型案例:辽宁维远塑材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郭大维管辖权异议案【案号:(2013)民二终字第12号】

5、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判令不负有依据该合同产生的一定金额的债务的纠纷,应以合同金额及请求不负债务的金额为争议标的额,并以此为据确定级别管辖。

典型案例:王仁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铁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127号】

6、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为格式条款,银行方向债务人履行了提请注意义务的,该管辖约定条款有效。

典型案例:清远汇利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杨冠武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166号】

7、当事人均不同意将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且不存在其他应交下级法院审理的情况下,上级法院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当事人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该异议成立。

典型案例:兴山天星供电有限公司、湖北省地方水电公司、湖北丹江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支行、郧县电力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39号】

8、原告同时提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对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应不予受理。需先进行股东资格确认方能认定是否为执行异议之诉适格主体的,应对执行异议之诉驳回起诉。

典型案例: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黑龙江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大连龙粮贸易总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案【案号:(2013)民二终字第111号】

9、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但破产程序尚未终结,银行方起诉要求股东承担抽逃出资补充赔偿责任的,或要求确认债务人以外的主体与债务人法人人格混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应驳回起诉。

典型案例: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金属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案号:(2013)民提字第18号】、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案号:(2013)民提字第161号】

(二)实体认定问题

10、借款人以骗取贷款罪、且银行工作人员以非法发放贷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谋,相关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在没有证据证明抵押人对借款人骗取贷款行为知情仍为抵押行为时,抵押人无需担责。

典型案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与兰翎、鞍山万兴隆岩田木业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二终字第51号】

11、在无证据证明银行方对借款人的合同诈骗行为明知的前提下,涉案借款合同为可撤销合同,银行方享有撤销权。银行方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视为其放弃行使撤销权,借款合同有效。担保人未提供证据证明银行方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的,担保合同有效。

典型案例:岳阳友协置业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及吴荣华,佛山市友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谦进、徐可明借款合同纠纷案【(2012)民再申字第212号】

12、公司法人出具保函依据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只在该法人内部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影响保证人基于保函对外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保证人主张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直接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应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及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624号】

13、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将部分贷款用于偿还旧贷利息的,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且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而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保证人主张银行方对借款监管不利应免除保证责任的,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与大连础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冰凌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2)民提字第51号】

14、银行方依照《保证保险合作业务协议》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应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处理,适用有关担保的法律。

典型案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1565号】

15、未依法将质押金钱放置于专门账户,并且对任何第三人均能显示出设立质押的外观的,不符合质押财产特定化的要求,债权人请求对该款项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东营市华乘荣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玉娥、薄非、巴松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3)民申字第2060号】

16、债务人与第三人就在建工程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时点,发生在银行方与债务人就该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申请至领取权利证书期间的,银行方主张该“以物抵债协议”侵害其抵押权的,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邹城市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山东省济宁丰泽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民提字第97号】

17、债务人收到银行方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的通知后仍然选择向银行继续偿还的,不产生清偿诉争债务的法律效果。银行方接受清偿虽丧失合法债权根据,但因受让人仍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故银行方不构成不当得利。

典型案例:青岛泓海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1631号】

18、银企合作中,银行方未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方协议不是普通双务合同,卖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河北钢铁集团荣信钢铁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曹杨支行、上海灏聪实业有限公司、王庆融、沈杰、沈泓、樊秋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3)民申字第924号】

19、质物监管人依照质物监管协议所承担的监管责任,区别于保管人在保管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保管人未履行监管义务而导致质物灭失的,应依照《合同法》总则第107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监管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138号】

20、行为人与银行之间是否成立储蓄存款合同,需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向银行方发出要约以及银行方是否作出承诺两大因素确定。行为人违规收取高额利息的,可作为法院认定其主观上并非善意的参考因素之一。

典型案例:李德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提字第95号】

21、存款人履行储蓄存款合同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对存款被挪用存在过错的,应当对其存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向存款人支付的存款“奖励”属于非法揽储的,该“奖励”属于不当得利,存款人应返还。

典型案例:陈增连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学府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营业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377号】

22、银行工作人员以银行名义向第三人借款的,由于对外借款不属于商业银行经营范围故不构成表见代表,由于第三人未尽到注意义务故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典型案例:刘治淮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312号】

23、银行工作人员以银行名义向第三人借款,尽管对外借款不属于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但是考虑该人员出具借条时的身份、场所以及借条内容判断,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对所在银行产生法律效力。银行提出的借条加盖公章系伪造以及未收到汇款的抗辩,不构成认定职务行为的障碍。

典型案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晚报大厦支行与李海波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民提字第21号】

24、当事人提出银行同意其所出资公司开户并转账存在过错为由要求银行赔偿损失的争议,不属于“对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请求权”的情形,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典型案例:台湾凯霖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山观支行、江阴金潼纺织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案

【案号:(2013)民申字第179号】

25、银行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后,受诉法院就诉争债权与债务人协商还款调解事宜导致正式立案延后的,诉讼时效中断以银行方递交起诉状之日为准。

典型案例:大庆开发区靖圣有限公司与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3)民申字第391号】

26、银行方向共同债务人之一催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该事由对其他共同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典型案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与宁夏沃尔德实业有限公司、宁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二终字第55号】

27、银行方依照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冻结并强制执行显名股东所持有的股权,隐名股东以其为实际出资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黑龙江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大连龙粮贸易总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案【案号:(2013)民二终字第111号】

篇二:上海封国梅诈骗罪判决书

上海封国梅诈骗罪判决书

(2014)浦刑初字第69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4-2)

(2014)浦刑初字第694号

/cpws/cpws_view.asp?id=200402467708 被告人封国梅。

辩护人阚宇,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国梅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厉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封国梅及辩护人阚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人封国梅将其租赁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谎称为其本人所有,并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出售给被害人刘某某,先后7次通过招商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方式,骗取刘某某的房款共计人民币142.90万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封国梅以新疆康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项目需融资为由,骗取被害人李甲投资款、项目管理费共计53万元。2013年8、9月间,被告人封国梅以“howaytech”项目需投资为由,骗取被害人李甲人民币17万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被害人刘某某、李甲的陈述、证人李乙、李丙、徐某、张某、肖某、

曹某某、秦某、谭某某、孙某的证言、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银行对账单、通话记录、短信记录、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合同、委托代持协议、微信内容、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封国梅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封国梅提出刘害人刘某某一节未提出要将房屋卖给刘某某,被害人李甲的一节新疆康隆公司投资项目与李甲签订过合同,且这个项目正在做,未欺骗李甲,被害人李甲“howaytech”项目一节未骗过李甲。辩护人提出封国梅诈骗刘某某购房款的指控存在疑点、新疆康隆项目、“howaytech”项目诈骗事实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人封国梅将其租赁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谎称为其本人所有,并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出售给被害人刘某某,先后7次通过招商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方式,骗取刘某某的房款共计142.90万元。

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封国梅以新疆康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项目需融资为由,骗取被害人李甲投资款、项目管理费共计53万元。

2013年8、9月间,被告人封国梅以“howaytech”项目需投资为由,骗取被害人李甲17万元。

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封国梅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2月,通过“世纪佳缘”

网站认识了封国梅,2012年6月封国梅从丁香路1599弄搬到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2012年11月,我在跟封国梅提出我打算在该小区里买套婚房,请封国梅帮忙留意。并租住到该小区。2012年11月至12月间封国梅叫了房产中介陪我看房,由于我不满意,封国梅讲将她居住的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低于市场价的680万卖给我。出于信任,我们之间没有签订过任何的协议或者合同。我们约定先支付给她房款的四成270万元作为首付,其余的钱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于是,在2013年1月22日、2月7日、5月4日、8月7日、8月18日、8月21日、9月11日先后七次通过招商银行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往封国梅本人的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的账户内,汇入共计142.9万元,并在转账时备注了系仁恒房子转让款。

2、被害人李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某日,封国梅通过电话和微信向我推荐一个新疆的融资项目,因我在巴西,也不了解项目情况,但出于信任,答应入股50万。同年4月,在未给我合同和协议的情况下,封国梅催我汇款,5月又要我支付投资管理费3万元。故2013年4月23日我通过招商银行网上银行往封国梅的个人帐户汇款50万元,5月22日汇入3万,我均在转账备注里写明了分别是“委托宏鼎基金投资新疆康隆甘草项目”和“新疆投资项目的管理费”。2013年8月,封国梅称有一叫张某的朋友在做GPS相关产品的投资项目“howaytech”,9月19日封国梅给我发了这个项目的简介邮件,后在电话中要我投资20万元,9月22日她以张某催款为由催我汇款,我通过招商银行网上银行转账17万,并在备注中写明是上海

“howaytech”项目投资款项。

3、证人李乙的证言证实,我是刘某某的女友,刘某某讲已向居住在丁香路1399弄的朋友买了房子作为婚房,已经陆续向他朋友支付房款了,但是手续还未办好。2013年3月某晚,刘某某带我到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封国梅当时住在这套房子里并称这是她的房子,已把房子卖给刘某某了,但过户手续有点问题。2013年10月12日下午2时许,我买了床准备送进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发现有装修工人在装修,屋内东西已经全部搬走了,我电话联系封国梅,封国梅说这件事情是她老公在办,要问她老公,还约我们晚上见面谈。这时一个自称是房东的男子打电话给装修工,电话里该男子告诉我这套房子是他的,封国梅只是曾经租借过这套房子的房客,我们被封国梅骗了。

4、证人李丙的证言证实,我和刘某某是朋友关系,封国梅是刘某某的朋友,经刘某某介绍认识了封国梅。我们三人在闲聊时,刘某某提起他买了封国梅的丁香路1399弄仁恒河滨二期13号的房子,房价是600-700万元人民币,封国梅讲因为要换套大房子,就把房子卖给刘某某了。据我所知封国梅一直没有把房产过户给刘某某,听封国梅说是刘某某提供给银行的相关证明文件有问题,所以银行一直办不出来贷款。

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刘某某是朋友关系,封国梅是刘某某的朋友,我也认识封国梅。刘某某曾跟我提起他向封国梅买了丁香路1399弄仁恒河滨二期13号2702室的房子,我知道这套房子原

来是封国梅住的,我还听刘某某说,那套房子卖600多万元,刘某某为此给了封国梅人民币200万元左右,但是直到现在这套房子封国梅也没有过户给刘某某。后刘某某跟我说那套房子不是封国梅的,他被骗了。

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刘某某是朋友关系,和封国梅认识一年左右。2012年10月左右,在一小型聚会上,封国梅当众说,她准备跟她前夫复婚,要买大一点的房子,把她原来住的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卖给了刘某某,刘某某已经付了首付款。2013年8月,我在美国的朋友有一个GPS相关产品的融资项目,预期投资额是100万元人民币。在意向洽谈阶段,我曾向封国梅提及过,当时封国梅说她打算自己投资20万元,但项目内容还未落实,故没有与封国梅签订过任何合同、协议。同年10月16日下午,一个叫李甲的朋友打电话向我确认该项目,还称封国梅以我公司催款的名义,向他要了17万的投资金。但该项目尚未进入实质性募集资金阶段,我也从来没有就这个项目与封国梅发生过资金往来,更不可能催促封国梅赶紧投钱。

7、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我经人介绍认识了封国梅。2012年4月左右,封国梅介绍刘某某给我认识,之后刘某某、封国梅与大家闲聊时说起刘某某想买房子,封国梅就说把她住的仁恒河滨小区里的那套房子卖给刘某某,比市场价便宜。直到刘某某报案后,我才知道刘某某已经支付给封国梅一笔首款了。封国梅卖给刘某某的房子就是她原来住的仁恒河滨二期的房子,她一直声称这套房子是她自己的。

篇三:违法放贷案例集

总计15篇,标题分别为:《银行高管违规放贷后隐居13年 听令行事不知是否犯罪》、《银行放贷1.26亿去向不明 一张担保存单系伪造》、《森豪公寓虚假按揭,三银行被骗15.6亿,涉案银行工作人员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领刑》、《北京农商行被骗7.08亿8银行干部"放水"受贿近千万》、《海南:两名银行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被判刑》、《以承兑汇票的形式发放贷款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杨文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案》、《郑杰、钟辉犯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农行爆出重大违法经营案 内外勾结骗取巨额贷款》、《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被判刑》、《未认真审核按揭贷款资料,终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司经理贷款诈骗 信用社主任违法放贷同领刑》、《公司经理贷款诈骗 信用社主任违法放贷同领刑》、《信贷员违规放贷暴露信贷管理漏洞》。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违法放贷主要有几种行为方式:一是利用银行账外账户,违反国家规定,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息贷出,第一篇即是此种方式;二是在金融骗子糖衣炮弹下陷落,不认真审查资料,放松警惕,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贷款,导致巨额款项成为呆账、赖账,金融骗子有以假存单作担保的方式骗取贷款、也有虚构购房合同、个人消费等获取虚假按揭贷款,这是违法放贷的主要方式;三是与用资人互相串通,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体外循环?手段,将资金借给用资人,并由用资人当即返给出资人高额利息差,《杨文》一篇即是此种方式;四是内部人员与社会不法分子相互串通、勾结作案,挪用银行资金、虚开大额定期存单、办理假质押贷款、违规办理贴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谋取高息,《农行》一篇就是例子;五是利用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义违法放贷款于己用且不偿还,最后一篇对内部人员骗贷的特点进行了详尽分析。

银行高管违规放贷后隐居13年 听令行事不知是否犯罪 银行高管违规放贷后隐居13年

躲在村里变成游民受审时称不知是否犯罪

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高管冯伟,伙同领导违规发放贷款7个多亿后,畏罪潜逃13年被抓获(本报去年10月27日曾报道)。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一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冯伟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8万元。他违规放出的贷款至今仍有2.7亿余元未能追回。

48岁的冯伟大学文化,案发前,他先后担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现北京银行)中关村支行的资金部经理、副主任等职务,主管资金部的相关工作。据指控,1993年至1997年间,冯伟伙同行长霍海音(已判决)利用资金部所管理的银行账外账户,违反国家规定,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息,先后向北京天宝乐科贸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共发放贷款7.46亿余元。检方认为,被告人冯伟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冯伟为自己辩解说,正常情况下银行的贷款都必须要通过信贷部专门办理,便于上级银行监管,但是行长霍海音特意以资金部名义开了专户,专门用于吸收高息存款及高息贷款,而贷款的审批、资金去向等,全部都由霍海音一人说了算,他只是在执行霍海音的指令。检察官说,这些违规发放的贷款基本谈不上有贷后管理,因此这些已发放的?高利贷?中,至今仍有2.7亿余元未能收回。

法院审理认为,冯伟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检方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而冯伟和霍海音违法发放贷款,显然有悖于金融机构自身的角色,冯伟作为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多年的金融机构工作经验,明知相关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却仍与霍海银设臵账外账,不做贷前审查,无视放贷风险,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大量贷款无法收回的严重后果,已完全背离了自身所应履行的职责,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对他的无罪辩解不予采纳。

法院一审认定冯伟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8万元。

而该行行长霍海音,被认定侵吞公款7000万元,挪用公款10.5亿余元,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20多亿人民币的重大损失,同时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等,已于2004年被判处死刑。目前冯伟已提起上诉。

■对话

总结教训:不要乱签字

记者:十三年的生活状态怎样?冯伟:不想再谈这个事情了。为了一个莫须有的罪名逃亡了13年。

记者:你觉得自己是否犯了罪?冯伟:我一直不知道因为什么抓我,直到2010年才知道。

记者:不知道高息放贷是违法的吗?冯伟:当时不知道高息放贷是违法的,那个年代很普遍,即便是违规,但是我想都是领导的问题,跟我没关系,我只负责把手续办好,把账记好就行了。

记者:你逃亡期间与前妻和孩子的关系怎样?冯伟:不谈这些问题。

记者:后悔出去逃亡吗?冯伟:这个没法说……生活就是这样吧。这么多年,有得有失。

记者:能总结出什么教训?冯伟:现在我总结一条教训,不要乱签字,签字就要负责任。

银行放贷1.26亿去向不明 一张担保存单系伪造

1亿巨款去向不明

许兴元,案发前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1996年10月至1997年6月,为增加本单位的存款额并为本单位赚取1.5%左右的体外循环息差,许兴元违反金融管理制度,将吸收的客户存款1.25亿元人民币不入账,和本单位资金1300万元人民币,共计1.37亿元人民币以单位名义借贷给北京中恒企业发展公司等单位使用。案发后仅追回赃款1133万元,其余

1.26亿元去向不明。

经审查,案发地检察院以非法拆借资金和挪用公款两项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来,此案因?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改变管辖权,由市检二分院审查。

担保存单系伪造

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像往常一样认真审阅卷宗,起初并没觉得该案有什么特别之处。随着对证据材料的反复审查,案情逐渐清晰——许兴元之所以敢违规将巨额资金借贷出去,是因用款人提供了一张由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9000万元人民币存单做担保。后经鉴定,该存单系伪造。

案情似乎很简单 但检察官和书记员却不约而同察觉到几个疑点:用款人是谁?伪造的存单究竟是银行内外勾结的?杰作?,还是许兴元被犯罪分子利用?

关键人物浮出水面

带着种种疑问,检察官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许兴元。许兴元供述:他确实不知道作保的存单是伪造的,只怪自己轻信了朋友,没有审核存单的真假。许兴元说出了那个所谓的?朋友?,也就是实际用款人的名字——陆峰。

检察官凭着职业敏感马上意识到陆峰是揭开此案谜团的关键人物。只有陆峰到案,才能查清许兴元供述的真假,才能查清究竟是银行内外勾结,还是有组织有目标的金融诈骗犯罪团伙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并存?二分院决定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追捕陆峰的监督函。

挪用公款还是玩忽职守?

随后,二分院检察官与基层检察院、法院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有关案件定性的问题组织了案件讨论会。检察官认为:首先,许兴元虽然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但目的并非为个人使用,而是为了给单位拉存款,给单位赚息差,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法定要件;其次,如果陆峰到案后查实许兴元确实是被骗,那么其行为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应根据犯罪时间适用修订前刑法所规


骗取贷款罪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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