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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6-18 09:3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

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

教育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社区服刑人员。

第三条 实施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社区矫正方针,坚持区别对待,因人施教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四条 分类管理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险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分别采取宽管、普管和严管三个级别管理。

第五条 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管理考评申报工作。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分类管理的审核、批准和指导工作。

县(市、区)司法局每季度将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情况上报设区市司法局备案;设区市司法局每半年将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情况上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严管:

1、入矫教育不满三个月的;

2、风险评估被评定为高风险等级的;

3、2次以上不按规定报告本人活动情况的;

4、1次以上不执行请销假制度的;

5、日常行为考核季度得分低于60分的;

6、消极对待、借故不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监管教育的;

7、有轻微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8、适用宽管、普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上述2-7项行为之一的,降为严管。

第七条 对适用严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每周口头汇报1次;

2、每月到司法所报到1次,并上交书面汇报1份;

3、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1次;

4、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集中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

第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普管:

1、严管6个月以上,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上的;

2、宽管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

3、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中度风险的;

4、适用宽管的社区服刑人员,一次不遵守本规定第十一条2、3项之规定的,降为普管。

第九条 对适用普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每半月口头汇报1次;

2、每1个半月到司法所报到1次,并上交书面汇报1份;

3、每1个半月参加司法所组织学习、教育活动1次;

4、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宽管:

1、普管6个月以上,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平均得分80分以上的;

2、连续3次获得表扬的;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低度风险等级的。

第十一条 对适用宽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每月口头汇报1次;

2、每季度到司法所报到1次,并上交书面汇报1份;

3、每季度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1次;

4、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4小时。

5、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外出经商务工。

第十二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评定分类管理三个月为一个考核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评定分类管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征求社区居民、社区矫正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的意见;

2、乡镇(街道)司法所提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的评定意见,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县(市、区)司法局审批;

4、对社区服刑人员宣布分类管理等级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 分阶段教育

第十三条 分阶段教育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教育过程中的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的规律,结合教育矫正阶段性目标设定,将教育矫正的全过程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教育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从接受社区矫正时开始的三个月时间为入矫教育。入矫教育结束至矫正期限届满的一个月是常规教育时间。矫正期限届满的最后一个月为解矫教育。

(一)入矫教育

1、工作目标: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法,熟悉社区矫正的监管教育规定,自觉服从监管教育。

2、教育内容:

(1)社区矫正的概念、目的、意义;

(2)社区矫正制度和相关政策;

(3)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

(4)形势政策、法律法规和认罪服法教育。

3、教育方式: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发放学习资料、撰写思想汇报,电话交流,家庭走访等多种教育方法。

(二)常规教育

1、工作目标: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健康人格,增强守法意识,提高道德修养、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

2、教育内容:形势政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教育。

篇二:江西省实施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

2011-10-6 9:51 来源: 大江网 【字号:大 中 小】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辞职、罢免、职务终止和补选,按照《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主持日常村务,拟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草案,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提出和组织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制定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巩固和发展村集体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五)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荒地、滩涂、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七)组织村民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预防和制止非法宗教宗族活动及械斗,协助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社区矫正等工作,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与村之间、村民之间团结互助和家庭和睦;

(八)组织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改善人居环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卫生知识,组织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防止发生贩毒吸毒、私种毒品原植物、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和封建迷信活动,促进男女平等,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教育和引导村民尊老爱幼、拥军优属、扶贫助残、婚事新办、丧事简办;

(九)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十)及时报告并处理水灾、火灾、旱灾、地质灾害、疫情等突发事件,保护村民生命、财产安全;

(十一)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做好政府公共服务的承接和落实工作,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并告知村民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但临时召集的村民会议不适用此时限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八条村民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

(二)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制定和修改本村发展规划;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五)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本村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

(六)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职权。村民会议对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的形式进行,也可以在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确。授权应当明确授权事项、授权期限。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建道路、植树造林等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五)本村基本农田保护方案和土地、山林、水面、荒地、滩涂等承包经营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村民会议制定或者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以及歧视妇女、老人、儿童和残疾人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村民代表人数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其中,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各民族都应当有代表。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相邻的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人口不足两千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人口两千至三千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四十人;人口三千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五十人。村民代表的具体人数和推选办法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民代表名单,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五日通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并告知其拟讨论的事项。村民代表应当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反映。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管。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应当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属于本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等,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篇三:社区矫正教育教案

篇一:社区矫正集中教育教案

社区矫正集中教育教案

一、 什么是社区矫正?

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 我国开展社区矫正的原因是什么?

从监禁刑向非监禁刑的发展,是当今世界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趋势,不少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社区矫正的方法,其缓刑、假释人数已超出监禁人数的数倍。我国大陆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试点运行,2010年在全国试行、2011年写入刑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和成效。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健康的发展,应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加快《社区矫正法》的出台,重塑我国的法律制裁结构。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

(一)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创新

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区矫正是对中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因此,社区矫正是在我国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是将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

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控制和减少重新犯罪的一种措施。

(二)把罪犯放在社区进行矫正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社区矫正是对特定罪犯的刑罚执行活动,目前仅适用于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罪犯。从国家、社会的角度来看,社区矫正一方面可以减少监狱人口和国家对监狱运行的投入,降低行刑成本,缓解监狱改造的压力,使监狱能够集中财力、人力、物力矫正那些恶习深且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另一方面,也可以从而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充分地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三)实施社区矫正可以减少狱内交叉感染

由于刑罚的最终目的就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而实施社区矫正为罪犯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社区环境和氛围,易于获取特别的帮助和服务,易于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可以使罪犯在与社会的密切交往中,不再排斥社会、仇视社会,有利于避免罪犯与外界隔绝而产生的不适应社会变化的种种问题。特别是对于比较轻微的犯罪人和青少年犯,尽量不通过司法机关而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以避免犯罪人受“刑事审判”而成为社会对其评价的污点,也避免其在监禁场所可能造成的“交叉”感染。

(四)社区矫正体现了人性化的改造方式

社区矫正为罪犯创造了极为宽松的改造环境,解除了高墙电

三、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

(一) 入《刑法》: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职能的规定:

1、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

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2、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四、社区矫正的目的。

五、社区矫正人员应该怎样做?

(一)报到: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二)基本纪律: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三)请假: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住址变更: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

篇二: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备课教案之一

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备课教案之一

公民道德规范概述

名词解释 1.孔子提出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妻妻和仁义礼智信伦理道德观念的意思:这句话出自《论语·颜渊》:“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译文:

齐景公问孔子如何治理国家。孔子说:“做君主的要像君的样子,做臣子的要像臣的样子,做父亲的要像父亲的样子,做儿子的要像儿子的样子。”

春秋时期的社会变动,使当时的等级名分受到破坏,弑君父之事屡有发生,孔子认为这是国家动乱的主要原因。所以他告诉齐景公,“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恢复这样的等级秩序,国家就可以得到治理。

关于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君主应该成为臣下的表率,父亲应该成为儿子的表率,丈夫应该成为妻子的表率,身处某种位置,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正人先正己,三纲非但不是奴役压迫,反而是对上位者的约束,三纲并非是为臣、子、妻定的,而是给君、父、夫定的!

仁义礼智信(简称为五常)

五常

”指“仁、义、礼、智、信”的五常之道,“五常”是做人的起码道德准则,此为伦理原则,用以处理与谐和作为个体存在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组建社会。

仁:仁者,人人心德也。心德就是良心,良心即是天理,乃推己及人意也。所以仁字,从二人相处,因为人不能离群而独存,别人之观念立,人之人格显,方能雍容和谐,以立己立人,发挥老吾老幼吾幼之怀抱,以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事物为人,而不为己,发为恻隐之心,宽裕温柔,仁也。

义:义者,宜也,则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之意也。所当做就做,不该做就不做。见得思义,不因果滥取不义之财物。子曰:「君子喻於义,小人喻於利,不义而富且贵,於我如浮云。」所以人发为羞恶之心,发为刚义之气,义也。

礼:礼者,说文: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释名:礼,体也,得其事证也,人事之仪则也。进退周旋得其体,乃是正人身之法也。尊卑长幼有序,处事有规,淫乱不犯,不败人伦,以正为本,发为恭敬之心,斋庄中正之态,礼也。

智:智者,知也,无所不知也。明白是非、曲直、邪正、真妄,即人发为是非之心,文理密察,是为智也。

信:信者,不疑也,不差爽也,诚实也。就是「言出由衷,始终不渝」。信字从人言,人言不爽,方为有信也。诚心之意也,以诚居心,必然诚实。处世端正,不诳妄,不欺诈者,是为信也。

温良恭俭让

是传统美德的重要内容:即处处与人为善。温者貌和,良者心善,恭者内肃,俭乃节约,让即谦逊。

仁义礼智信的意思是仁爱、忠义、礼和、睿智、诚信

温良恭俭让意思是温和、善良、恭敬、节俭、谦逊这五种美德。

这原是儒家提倡待人接物的准则。

忠孝勇恭廉

忠心、孝悌、勇敢、谦恭、廉洁。指的是人应信守、践行的五种高尚品格。品德之于品性,侧重的是德性,更多的是对人的为人处世原则的概定;品性之于品格,侧重的是性情,更多的是对人的自我性情秉持的概定;品格之于品德,侧重的是风格、人格,更多的是对人的持家理政风格、人格的概定。

社会评价

消极作用

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意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教育思想至今,中国二千余年的传统文化都是围绕儒家“三纲五常”而来,领导者通过“三纲五常”来规范社会道德使社会各阶层安居乐业。人们遵守道义,而不是遵循某个人的言论和制度,与人性与真理相通。相比今天的社会发展,看上去貌似停滞不前,实际也是一直遵守着孔门四科:德行、言语、政事和文学,维持了社会的稳定。

积极作用

对塑造中华民族性格起积极作用:如重视主观意志力量,注重气节、品德,自我节制、发奋立志,强调人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等

他山之石——韩国学者赵骏河在他的《东方伦理道德》(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5月第一版)一书中对“三纲”解释如下:“纲”具有“模范”的意义,在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中,“君为臣纲”就是说上级是下级的模范,“父为子纲”是说父母是孩子的模范,“夫为妻纲”是说丈夫是妻子的模范。模范具有带头和示范的决定作用,是主导的方面。

赋予“三纲”以“模范”和“示范”的意义,说明在“三纲”的伦理关系中,主导方应该承担起更多的道德责任和社会义务,“当家作主”既是一种权

利更是一种责任。在“君臣体系”、“父子体系”和“夫妻体系”中,“三纲”体现了整体性、主导性和有效性,如果没有这个“纲”,就难免出现互相推诿、彼此扯皮、责任纠缠不清的问题。有了“三纲”,复杂的社会、家庭关系就会有一个简单有效的处理方法,纲举目张,事半功倍。

关于三从四德

三从四德:是中国古代妇女应有的品德,三从是未嫁从(听从)父、既嫁从(辅助)夫、夫死从(抚养)子,四德指妇德、妇言、妇容、妇工(妇女的品德、辞令、仪态、女工)。 古时候为妇女设立的道德标准。男性选择妻子的标准。

渊源

“三从”一词最早见于周、汉儒家经典《仪礼·丧服·子夏传》,在讨论出嫁妇女为夫、为父服丧年限(为夫三年,为父一年)时,说“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四德”一词见于《周礼·天官·内宰》,内宰是教导后宫妇女的官职,负责逐级教导后宫妇女“阴礼”、“妇职”,其中较高职位的“九嫔”“掌妇学之法,以教九御妇德、妇言、妇容、妇功”。本来是宫廷妇女教育门类,后来与“三从”连称,成为对妇女道德、行为、能力和修养的标准,即“三从四德”。

所谓的“三从”,是指: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意思是说女孩子在未出嫁之前要听从家长的教诲,不要胡乱地反驳长辈的训导,因为长辈们的社会见识丰富,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出嫁之后要礼从夫君,与丈夫一同持家执业、孝敬长辈、教育幼小;如果夫君不幸先己而去,就要坚持好自己的本分,想办法扶养小孩长大成人,并尊重自己子女的生活理念。这里的“从”并不是表面上的“顺从、跟从”之意,而是“辅佐、辅助”的意思。(《仪礼·丧服·子夏传》)

所谓的“四德”是指:德、言、容、工,就是说做女子的,第一要紧是品德,能正身立本;然后“言”,要有知识修养,言辞恰当,语言得体;其次是“容”,即相貌,指出入要端庄稳重持礼,不要轻浮随便;最后是“工”,即治家之道,治家之道包括相夫教子、尊老爱幼、勤俭节约等生活方面的细节。(《周礼·天官·九嫔》)

分工

“内外有别”是传统社会对两性最重要的规范。表现在:

(1)位置和分工是以“家(户)门”为界的“男外女内”——男人在外面从政、打仗、服役、种地、打猎、经商等,女人在家内“主中馈(主持饭食酒浆等家务)”、务蚕织,生儿育女、孝敬公婆等。在上层阶级,“外”事是指主持、参与政事军事(也叫“公事”、“大事”),这是男性贵族官僚的特权,妇女不许涉猎,违反了就是“牝鸡司晨,惟家之索”(母鸡打鸣,是家国的不祥之兆)。在下层,农耕社会小农的典型劳动分工就是男耕女织(如牛郎织女的传说)。这种对男女位置和分工的划分,就形成了在居处、活动、交往、行为等日常生活中的内外障隔——“男主外,女主内”,“男女授受不亲”,“内言不出,外言不入”等“男女大防”的礼教。

(2)家庭组织的内外区分正好与位置、分工的分别相反男内女外,男主女从等 新三从四德

新的三从是指从世界、从爱、从己;新的四德是指,文德武德、言娴淑德、品学兼德、修身立德。

从世界:应从宏观角度看整个局势的发展。全球化下,各国竞争更加激烈。中国崛起,在国际上的地位举足轻重。香港虽为国际城市,与中国的关系不可分离。

从爱:应该用爱去化解家庭、工作、社交中的冲突。

从己:人贵有自知之明,避己所短、扬己所长,才能对自己的人生坐标准确定位。[2] 文德武德:社会竞争大,虽然不至于琴棋书画样样精通,但要见多识广、培养专长。 言娴淑德:凡事从他人角度着想,口出慧言,用女性的温柔言语打动人心。 品学兼德:善良的品格增加人缘,品位增添魅力;不断学习,追求进步,才能越来越美丽。

修身立德:发掘、善用女性细腻、温婉的特质,面对工作时表现自信、面对生活呈现优雅、面对家庭展现美德。

上述新“三从四德”已与旧“三从四德”大相径庭。在中国封建社会,根据“内外有别”、“男尊女卑”的原则,儒家礼教要求女性“三从四德”。如今,随着时代发展、女性地位提高,它逐渐被抛弃。

篇三: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教案

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教案 主题:以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为主题的思想道德教育。

教学目的:帮助社区服刑人员纠正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其以正确的思想去支配行为,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教学要求:正视并深刻认识思想上的错误导致行为上的偏差及其对家庭、社会造成的伤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格按照社会主义道德标准要求,努力矫正自己的思想及行为。

(一)道德与社区主义道德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时代与不同阶级,其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变化。

社会主义道德是在无产阶级自发形成的朴素的道德基

础上,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为指导,由无产阶级自觉培养起来的道德;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以诚实守信为重点,以社会主义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要内容,以代表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先进道德体系。

(二)爱国主义

爱国主义是指个人或集体对“祖国”的一种积极和支持的态度。这里的“祖国”可以是一个区域或者城市,但是爱国主义一般用于国家。爱国是公民的首要道德规范。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弘扬培育爱国主义精神始终是永恒的主题和极为重要的任务。

爱国主义包含了这样的态度:对祖国的成就和文化感到自豪;强烈希望保留祖国的特色和文化基础;对祖国其他同胞的认同感。“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有着紧密的联系,并通常被作为同义词使用。严格地说,民族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它经常宣扬爱国主义是一种有需要并且合适的态度。

(三)中华传统美德

传统美德的内容可谓博大精深,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修身”、“齐家”、“治国”三个方面。中华传统美德具体包括了基本精神、精神精髓、律已修身、精忠报国、仁爱孝悌、城信好礼、天下为公、自强不息等丰富内容。

(四)公民教育

公民教育广义是指在现代社会里,培育人们有效地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培养明达公民的各种教育手段的综合体;狭义是指在养成参与国家或社会公共生活一分子必要知识的公民学科。

教学重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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