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
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
为加强新形势下因私出国(境)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党员管理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由于学习、就业、探亲、求医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出国(境),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二、处理办法:
(一)因私出国(境)党组织关系的处理办法:
1、因私出国(境)党员和预备党员,在回国前,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党组织。
2、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在出国(境)后停止党籍。
3、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4、经批准出国(境)的党员,本人提出要求退党,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党员回国后党组织关系的处理:
(1)因私出国(境)党员,如期回国,经党组织了解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关系。无故超起6个月,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2)经批准已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的,可以重新入党。
(3)因私出国(境)的预备党员,经党组织了解,表现良好,回国后可以按期转正。
三、办理程序:
(1)党员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境外邀请信、入学通知、护照、迁证等复印件。
(2)所在党支部对书面申请和有关附件进行初审后,请党员填写《中国共产党因私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
(3)所在党支部在审批表上填写书面意见,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4)上一级党委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四、其他事项:
(1)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的期限是:出境留学的,以其入学通知说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出境就业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去港澳地区探亲的,一般不超过3个月;去台湾探亲的3至6个月;去国外探亲的,一般不超过半年(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一年)。
(2)党员虽已批准保留党籍,但在等待签证或因其他原因尚未出境期间,仍应按规定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党员因私出国(境)应按期返回。保留党籍期满,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应在期满前由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党委批准后方可续假。
(4)党员因私临时出境返回后,应在3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申请。返回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的,作自行脱党处理。
(5)党员未经所在党组织批准出境的,超过6个月,
作自行脱党处理。
(6)保留党籍的党员,在国外要热爱祖国,关心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并按期返回。
(7)保留党籍的党员,在境外应通过书信或家属转达等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一定的联系,期满返回时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有关情况。
(8)党员因私出境期间暂不交纳党费。返回后,经审查恢复组织关系的,按照交纳党费的有关规定,补交出境期间的党费。
附件:1、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
2、党员因私出国(境)停止党籍审批表、
篇二:党员办理因私出境需提供材料
国家公职人员应提供材料
1、请假条。(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2、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 3、××市中共党员因私申请出国出境审批表。 注:外出探亲应提供亲属证明;外出自费留学应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
非国家公职人员应提供材料
1、××市中共党员因私申请出国出境审批表。 2、外出探亲应提供亲属证明;外出务工应提供所去单位证明;外出自费留学应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
请 假 条(格式)
(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
本人拟于××××年×月×日因私出国(境)到××(国家)旅游(探亲、务工、留学等),特请假×天,请予以批准为盼。
请假人:××× ××××年×月×日
××市中共党员因私申请出国出境审批表(范文)
填表说明:一、本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到所在县(区、市)委组织部或××市委组织部领取。 二、“以党籍要求”规定是:探亲旅游留学者保留党籍,出境出国定居者停止党籍;凡申请探
亲旅游一个月以上(包括一个月)者,必须办理因私出境出国审批手续。
三、“党支部意见”要写明申请人申请事由是否属实及支部对申请人党籍要求的意见。 四、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在“备注”栏内。
中共××市委组织部 制
篇三:南京工业大学因私出国(境)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南京工业大学委员会文件
南工委组[2016]3号
南京工业大学因私出国(境)
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健全我校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因私出国(境)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请假审批
1.凡党员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因探亲、治病、求学、就业、旅游和其它非公务活动等个人私事出国(境)的,适用本办法。
2.党员出国(境),须由其本人向党组织履行请假手续,向所在党支部提交《南京工业大学党员出国(境)请假审批表》,由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3.被批准出国(境)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
4.因辞职或退学等情形出国(境)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在辞职或退学的相关流程中同期办理从学校转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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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籍的管理
5.党员出国(境)六个月(含)以内的,直接保留党籍。
6.党员出国(境)六个月以上的,本人须向所在党支部提交《南京工业大学党员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由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审批(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
7.保留党籍的期限应视不同情况而定:求学的,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就业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其余根据所在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的准假时间确定。党员保留党籍的期限从出国(境)之日算起。
8.党员等待签证尚未出国(境)的,应参加原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对在此期间不与所在党组织联系、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党章及有关规定处理。
9.党员出国(境)一般应按期返回。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续的,须向所在党支部提交《南京工业大学党员出国(境)延长保留党籍期限审批表》,由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审批(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
10.党员出国(境)定居的,则其出国(境)后即停止党籍。之前党员本人须向所在党支部提交《南京工业大学党员出国(境)停止党籍审批表》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由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审批(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党员停止党籍后,所在单位党组织停止收交党费。党内年报统计时,不再统计在党员总数内。其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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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党员组织生活(党籍)的恢复
11.党员出国(境)六个月(含)以内如期返回后,本人须
及时向所在党支部办理销假手续,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恢复党员组织生活。
12.党员出国(境)六个月以上如期返回后,本人须及时向
所在党支部提交《南京工业大学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并如实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由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审批(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经批准恢复党籍的党员,其党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
13.党员出国(境)超过假期(含续假)返回的,本人要向
党组织申述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又无问题者,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半年左右,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的处分,待本人有了正确认识后,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一年以上的,一般不再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
14.党员出国(境)不履行请假手续和党籍管理审批手续的,或回国后不申请恢复党籍,并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五、预备党员的管理
15.预备党员出国(境)六个月(含)以内的,回校后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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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学习情况,符合党员条件的,办理按期转正手续。
16.预备党员出国(境)六个月以上的,从出国(境)之日起暂停预备期。回校后,本人须向所在党支部书面申请恢复预备期,并如实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学习情况,同时填写《南京工业大学预备党员恢复预备期审批表》,由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审批(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被暂停预备期的预备党员,出国(境)时预备期不满半年的回校后需补续预备期一年,出国(境)时预备期满半年以上(含半年)的需补续预备期半年。补续预备期从批准其恢复预备期申请之日算起。补续预备期满后,符合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的规定办理转正手续,其转正时间从回校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17.预备党员出国(境)不辞而别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以上同所在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没有任何联系的,视为自行脱党,由所在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按规定办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
18.预备党员出国(境)定居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
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19.预备党员出国(境)期间,所在党支部不讨论其转正事
宜,转正大会必须在本人回校后亲自参加方可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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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纪律要求
20.党员出国(境)期间,应定期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行为表现。
21.党员出国(境)期间,应当严守党纪,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不得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应当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习俗,不得触犯其法律、法令。
七、其他说明
22.除本办法规定外,党员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还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关于干部出国(境)的审批手续。
23.凡党员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因公派进修、访学、讲学、短期交流、考察、培训,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及其他外派留学等公务出国(境)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向所在党支部提交《南京工业大学党员出国(境)请假审批表》,由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审批,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出国(境)期间应以适当方式保持与原所在党组织的联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
党员因公出国(境)无故超期未归,或另行求学、就业等实际转为因私出国(境)情形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24.党员短期出国(境)的,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可根据实际适当简化请假审批手续。
25.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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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出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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