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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27 05:5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交通质监站质量监督职责

交通质监站质量监督工作职责

1、 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2、 监督检查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3、 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4、 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5、 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 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7、 对全市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8、 对完成项目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安全监督工作职责

1、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

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2、 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

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发责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3、 监督监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 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

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5、 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

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6、 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

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7、 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

用;

8、 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篇二: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执法依据

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单位类别:受委托执法组织

执法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八条

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31项)

1、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3、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5、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6、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7、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

处罚种类:警告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9、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11、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12、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影响安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篇三: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岗位职责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岗位职责

一、站长岗位职责

1、全面领导和负责站内的工作,履行站长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行政技术质量经济等工作中的一切责任。

2、参与审核本站人事配置事项和财务支出。

3、协助局主要领导完成本局重点工程工作。

4、掌握全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动态,及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措施。

5、做好全站的管理工作。

6、定期总结工作,充分调动全站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全面做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签发站内颁发的文件、查处通知、停工令、质量鉴定意见和各种证书。

8、负责本站各项工作计划的实施和工作总结及站内各项建设工作。

9、组织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

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岗位职责

1、熟悉受监工程图纸资料,参与图纸会审和交底。编写受监工程监督计划,经领导审核批准后在开工前将副本送交有关单位,并按此计划进行监督工作。

2、深入施工现场,坚持重点部位跟踪监督,全面了解受监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情况。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违规和出现的质量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和处理。

4、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有临时处置权(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向监督站领导报告,必要时经领导同意可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停工并查清原因,待处理合格后可通知复工。

5、认真填写质量监督记录,负责审查监理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

6、参与受监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和交工验收工作。

7、按时完成监督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检测人员岗位职责

1、在站长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检测规程,承担所从事的检测试验工作,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重大仲裁试验检测应进行旁站签订,必要时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在场。

2、熟悉所从事的检测工作,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本专业检测技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3、严格按照检测规范开展各项检测工作,按规定做好检测原始记录,对重大项目的检测或有疑问的检测数据要认真复验核对,并严格按照规定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对计算结果要认真复核,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准确性、可靠真实。

4、爱护仪器设备,经常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前应检查校正,检测后应检测仪器是否正常,并及时清理,填写仪器充备操

作使用记录,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对已检测数据的有效性进行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5、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或超期检定的仪器设备,有权拒绝行政领导对检测数据的干预,有权越级反映弄虚作假或违反检测规定的行为。

四、技术资料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1、负责本站所有监督检测原始记录报告的存档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存档管理与保存。

2、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复制散发监督检测报告,不得泄露原始数据,不得做损害用户的事。

3、严格档案入库制度,做好分类登记工作,对种类资料的分类应科学合理,便于查找。

4、密切注意国内外有关监督检测工作的发展动向,积极收集有关监督检测工作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细则、方法及其他技术资料。

5、负责监督检测报告的发送登记管理。

6、对过期资料的销毁应严格执行报批手续,并造册登记。

7、经常检查档案资料的质量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坏。

8、资料的借阅应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归还时必须检查资料的完整性。

9、努力为监督检测人员做好技术资料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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